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暨南大学新建教师公寓有偿使用方案.

暨南大学新建教师公寓有偿使用方案.

暨南大学新建教师公寓有偿使用方案一、房屋使用原则及管理规定(一)新建教师公寓划定用作教师周转房的部分按以下三个原则使用:1.只租不售原则。

房屋只供新调入我校的教职员工或短期聘用的国内外知名学者临时租住,不售卖给个人。

2.有偿使用原则。

(1)房屋采取交纳租金的原则提供给住户居住。

学校向承租户收取的房屋租金按以下标准执行:新建教师公寓租金标准单位:元/月/平方米(2)新入住的教职工需一次性向学校交纳住房保证金1000元,并预交3个月房租,租住满3个月后的房租由财务处直接从租住人的工资内扣除。

3.签约居住原则。

(1)符合租住条件者租住学校周转房,必须承诺遵守《暨南大学教工周转房管理规定》并与学校总务后勤管理处房产科签订《暨南大学周转房租住协议》,协议需进行法律公证(公证费用由入住人员承担)。

违反条约规定或拒签合约者将不能获得租住资格或取消租住资格。

(2)租住人在租住期间如因辞职、自动离职、或其他未经学校允许而擅自离岗达三个月等,则其与我校签订的《暨南大学周转房租住协议》自动终止,租住人需在上述情况发生后45天内主动到房产科办理有关退房手续,否则学校将对该房进行强制退出的清理工作。

(二)房屋管理规定学校新建教师公寓统一交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管理费、生活所需诸如水电等费用、房屋内部维修费及室内生活设施配置均由租住人员承担(其中空调、煤气灶、抽油烟机、橱柜、卫浴设备、窗帘等由学校统一配置),租住人必须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与条例。

二、租住规定及违约处理(一)租住年限规定新建教师公寓作为学校周转房,租住期限为三年(在校内变更租住房和领取房租补贴的,其租住时间累计计算),三年期到,租住人必须主动到学校房产科退房。

(二)新建教师公寓只供签约租住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居住,严禁出租、出借给其他人使用,严禁用作居住以外的用途。

(三)违约处理1.租住人违反上述第(一) 款规定,学校将按本方案规定,收取高额租金,并根据《暨南大学周转房租住协议》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违约金,同时学校将对违规者进行通报批评。

大学住房货币分配个人申请时间安排及办理流程图附件1:

大学住房货币分配个人申请时间安排及办理流程图附件1:

附件1一、个人申请时间安排:1.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可自行下载打印《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补贴申请表》(1式4份)或《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以标准租金继续租住学校公房申请表》(限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选填,1式4份),或到广东工业大学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大学城校园综合楼406、408)领取(上述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办理申请截止时间:2009年5月31日。

申请人必须在此之前持已填写好的《申请表》(限本人填写部分,1式4份)到大学城校园综合楼406、408办理相关的申请登记等手续,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为避免办理过程中人员过于集中,请各单位服从如下办理时间安排(指理申请登记手续的同时领取《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相关情况函调表》(以下简称《函调表》),进行函调。

4.如果申请人是未曾有过工作变动的单身教职工,在办理申请手续时可一并将《申请表》和其在广州市申领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1式2份)交回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进行登记,即完成了其个人的申请工作。

5.申请材料交回截止时间:2009年6月30日。

申请人必须按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此之前将已经配偶单位、原工作单位及原居住地房改部门单位审核的《申请表》、《函调表》、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复印件等申请材料交回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填表要求1.《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补贴申请表》第1~10项和《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以标准租金继续租住学校公房申请表》第1~12项为本人和配偶的基本情况,请本人如实填写。

2.《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补贴申请表》第11项、《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以标准租金继续租住学校公房申请表》第13项,如“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及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等优惠政策”填“没有按房改优惠政策购房”;如未“领取过国家认定的住房补贴和参加住房货币分配”填“没有领取过住房补贴和参加过住房货币分配”,如已“领取过国家认定的住房补贴和参加住房货币分配”应填写领取总额及领取的起止时间(年月);如目前为止仍“以廉价租住公有住房”填写“以标准租金租住公房”,如以成本或市场租金租住公房或未租住公房填写“没有以标准租金租住公房”。

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办[2002] 22 号印发《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已报广州市房改办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关于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二00二年四月三日主题词:教育住宅货币办法通知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02年4月9日印发附件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2001]36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㈠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㈡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用地紧张、投资不足而造成住房紧缺状况。

㈢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模板】附件:**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2020年我校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按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关于2019年度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通知》黑直房改办【2019】1号文件及《指标下达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档案的建立及申报实施步骤:(一)建档人员范围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退休,且属我校事业编制住房未达标职工;2.1996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且属我校事业编制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不包括已经得到过一次补贴后因职称、职级发生变化而未达标职工及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职工)。

因本年补贴金额不能满足上述全部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将以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补贴先后顺序。

3.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职去世住房面积未达标及无房户人员,且未申报过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我校事业编制职工。

4.以前符合申报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申报的职工。

5.存在下列情况的人员,暂不办理本年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建档及申报:①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②受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两年或受劳教和刑事处理的职工;③违反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房产存在问题者;④应该交回借用学校房屋而未交回者。

⑤存在房屋产权证更名,但尚未更名者。

(二)个人准备货币化档案材料(时间:6月30日前)1.户口: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该户口本首页、夫妻双方本人页;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结婚证,各自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2.身份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在职人员的《工资兑现表》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审批表》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

4.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是指能说明房屋产权所属性质的证明材料。

如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集资证明、产权单位开具的证明或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暨南大学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暨南大学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暨南大学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暨南大学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法定代表人:宋献中联系电话:85220001 邮政编码:510632承租人(乙方):人事编号: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电话: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合理规范利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区小区的号公共租赁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见附件2《房屋明细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以甲方与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双方确认的《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附件3)为标准,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租赁期限和用途(一)该房屋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即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承租人承租期间失去承租资格的,房屋租赁期限自承租人失去承租资格之日起自动取消。

承租人租赁资格每年审核。

(二)该房屋限甲方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附件1)单独与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以下简称“入住人”),不得做除居住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入住人不得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给入住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居住或做其他用途。

乙方违反以上规定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改正,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者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

第三条租金标准(一)租赁租金按照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公布的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执行,由乙方承担。

初次租赁租金从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次月起(即2018年月日起)开始计租。

(二)月租金总额。

根据政府部门公布的该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月,乙方应支付的月租金总额为¥元,大写:仟佰拾元角分。

(三)甲乙双方签订了合同,乙方并缴纳了保证金,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承租人至少要入住6个月以上(含6个月)方能申请退租。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81905【发布文号】穗府[1998]21号【发布日期】1998-03-30【生效日期】1998-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对旧的城镇住房制度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改革。

各单位务必加强领导,深入宣传,精心组织,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行。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房改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与实行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办法相配套,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安居房解决住房问题,逐步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工资分配,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从根本上适应广大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将有利于加快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紧缺问题;有利于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活跃与发展,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有利于加快整个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供应、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暨南大学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暨南大学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暨财〔2008〕1号关于印发《暨南大学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学校各单位:现将《暨南大学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OO八年一月十日—1 —主题词:财务预算管理办法通知暨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08年1月11日印—2 —发暨南大学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暨南大学项目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学校各职能部门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暨南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暨南大学预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是指学校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基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维持经费、日常专项工作经费等;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学科建设、公共教学与科研实验室平台建设(含贵重设备购置)、公共设施与其他专项等。

第三条预算单位是指直接申报项目并组织实施的各学院和学校直属单位;项目分口管理部门是指分管相应工作的职能部处;项目支出预算统筹部门是指负责对学校项目支出预算进行管理的财务处和负责学校整体规划的发展规划处,学校项目支出预算由项目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财务处与发展规划处将根据每年—3 —国家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供给的范围、学校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发布指南.各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暨南大学及各单位的发展规划,本着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确保重点、鼓励创新的原则,综合考虑、依次建设、规范管理.学校对项目支出预算的组织和实施过程进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第二章项目申报与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第五条每年5月31日前,是受理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工作的截止时间。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02•【字号】粤府[1998]82号•【施行日期】199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现将我省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把住房实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货币分配方式,推进住房商品化;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把职工对住房的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促进职工购买住房;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物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原则和范围(一)从1998年下半年起,全省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具体时间和步骤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从2000年1月1日起,全省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

企业也要参照执行。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实行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总额,原则上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单价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的一半计算。

职工负担额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83〕68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单位的职工,夫妇双方已享受下列住房补贴优惠政策之一的,都不能领取住房补贴: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并领了差额面积货币补贴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占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因住房紧缺状况而造成的用地紧张。

(三)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每位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

(二)给每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累计年限最多为年,即个月。

(三)学校按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

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按职称、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货币分配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计发入个人专门账户。

学校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广州市调整住房租金办法出租。

(四)在实行货币分配的同时,学校将按市场评估价出售部分现存量住房给未参加房改的现住户。

(出售范围和出售公有存量房的实施办法另定)
三、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凡年月在册,并在我校核发工资的正式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在此日期
起新调入我校工作或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经济实用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条件(以下称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实行住房货币分配,都在本实施方案范围。

已调离学校的人员,不在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具体做法
(一)年月起,凡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人员,按现聘职称、职务按月发给,计入本人的住房货币分配专用账户。

(二)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称、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称、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但总的补贴时间累计总数为年(个月)满为止。

(三)出国、出境人员,自出国、出境之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如期归校者,在国外、境外期间的住房补贴,报到后一次性给予补发。

出国、出境和借调逾期不归人员,回校后经人事部门同意继续在校工作者,从人事部门批准的次月起按月发给住房补贴。

(四)发放住房补贴的起始时间:200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为进入本校工作的次月起计发。

2000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没有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其它人员年月起计发。

(五)凡夫妇双方均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教职工,年月(含月份)以前的住房货币补贴,按教职工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时的职称、职务标准的补贴额,待资金落实后,分期或一次性发放,计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账户。

(六)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从学校办理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学校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款额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住房补贴标准
(一)暨南大学教职工每月住房补贴标准如下:见附表
(二)住房补贴标准的变更,按广州市政府公布的调整时间和幅度执行。

六、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一)学校发给个人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按规定视同住房公积金,由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二)学校以教职工本人名义在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开设住房补贴专用账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日内将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账户,银行自存款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三)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购买住房需使用住房补贴款时,可向市住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