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级机关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的通知

的组 织 程 序 。
( 三) 各 区县人 民政府 、 各应急专项指挥 部
要配备一定数量 的显示屏 , 建 立 与 市 政 府 总 值
班 室 互 联 互 通 的 视 频 会 议 系统 。
( 三) 检查督导值 班员认真履职 。 ( 四) 对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的 突 发 事 件 及 时
第 三条 市政 府总 值班 室设在 市政 府 办
公厅, 负责指 导全 市 政府 系统 值班 工作 , 履 行
间, 值班员必须 在值 班室值班 。 ( 二) 工作 日非工作 时间 、 双休 日可实行带 班领导 电话带 班 , 但 突发事件发生 时须第 一时 间到达单位或 者突发事件现场 。
津房改 C 2 O O O 3 9号 津房委 C 2 0 O 1 ] 2号 津房委 C 2 o 0 2 3 6号 津房 委( 2 o o 3 3 2号 津房 委 ( 2 o o 3 3 4号
津房 委 C 2 o o 5 3 2号
1 O 关 于 印发 2 0 0 3年 公 有 住 房 出售 政 策 的通 知 l 1 关 于 印发 《 关 于 加 强公 有 住 房 出售 收入 管理 的 意 见 》 的通 知
2 O 1 6年 第 2 2期
班 工作 。
0 ) 、 夜班 ( 1 8: 0 0至 次 日 8:3 0 ) 和 节 假 日班
第二章
值 班 室 设 置
( 指双休 日和重要 节假 日期 间值班 ) : ( 一) 工作 日白班期 间 , 各单位根 据实际 自
行规定值班 员的值班方式 ; 夜 班 和 节 假 日班 期
l 2 关 于 印发 《 关 于 进 一 步规 范 公有 住 房 售后 维 修基 金 管 理 的 意 见 》 的通 知
天津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09•【字号】津政发〔1994〕52号•【施行日期】199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4年9月9日津政发〔1994〕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问题的有关规定和《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本着有利于改革开放,维护中、外双方利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与国营企业职工同等对待的原则,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做如下规定:一、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范围。
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座落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经市劳动部门签证的合同制中方职工,均按本规定参加住房制度改革。
二、住房制度改革内容:(一)调整租金。
现已租住公房(包括直管公产住房、单位自管产住房和外商投资企业自管产住房)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其公有住房租金按全市直管公产住房租金水平统一调整。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
住房公积金是用来解决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个人购、建住房和大修自有住房问题的一种义务性长期专项储蓄。
外商投资企业在职中方职工的上年月平均实得工资作为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基数,并每年核定一次。
外商投资企业和在职中方职工每月分别按这个基数的10%建立住房公积金,以职工个人名义存入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货币化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住房管理部门。
第三条住房货币化分配是指通过货币形式对职工的住房需求进行分配,实现住房消费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住房货币化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对象和标准第六条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对象为城镇范围内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和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
第七条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标准应当根据职工的职务、工龄、住房面积和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职工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方式第九条住房货币化分配可以通过货币补贴、住房贷款和住房租赁等方式实施。
第十条货币补贴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职工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标准,定期向职工发放一定数额的货币,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
第十一条住房贷款是指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可以通过住房贷款的方式,获得一定的贷款额度,用于支付住房首付款和按揭贷款。
第十二条住房租赁是指职工在租赁住房时,可以通过住房租赁的方式,获得一定的租赁补贴,用于支付住房租金。
第四章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管理制度,明确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对象、标准、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的住房货币化分配申请进行审核,确保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住房货币化分配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进行。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津财资〔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资〔2022〕44号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第一节无偿划转、对外捐赠第二节转让、置换第三节报废第四节损失核销第四章资产处置收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19]4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切实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29日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房屋,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保障性住房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使用、修缮、出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可以确定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担直管公产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应当遵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住宅,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通过福利分配、转让等方式取得使用权,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
第六条下列房屋应当确定为直管公产非住宅:(一)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二)以直管公产非住宅征收补偿资金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三)征收直管公产非住宅实行不动产权调换获得的房屋;(四)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五)在现有直管公产非住宅占用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六)在划拨土地上建设,并由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使用的房屋;(七)依法接管、没收归公的房屋;(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公的房屋。
第七条通过下列途径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按照投资比例确定直管公产非住宅产权:(一)国家各部委与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共同建设或者购置房屋的;(二)投资建设单位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与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共同建设或者购置房屋的;(三)市级财政性资金与区级财政性资金共同投资建设或者购置房屋的。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07•【字号】津房委[2005]4号•【施行日期】200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津房委〔2005〕4号)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和《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9号)精神,经市领导同意,现对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实施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新职工”是指1999年6月30日以后我市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不含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新参加工作人员。
二、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1999年6月30日至2003年1月1日间的补充住房公积金,须在2005年年底前一次性补齐,并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个人。
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塘沽、汉沽、大港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为新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其中,1999年6月30日至2006年1月1日间的补充住房公积金,须在2005年年底前一次性补齐,并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个人;自2006年1月1日起,为新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纳入专户管理。
四、区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意见办理。
五、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004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当年度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确定。
六、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委托建设银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承办有关金融业务。
所在单位应按月为新职工缴存,专户存储。
新职工购买自有住房或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支取本人及配偶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但支取最高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或按月偿还住房贷款额。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16•【字号】津住建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6号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国土房发〔2016〕11号)有效期届满,为继续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工作,现修订后重发,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2021年6月1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确保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依法归集使用和资金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职能分工(一)主管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包括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和住房基金)集中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委托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进行核算等相关工作。
(二)审核部门。
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各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初审,报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市内六区以外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区住建委审核;单位自管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房屋坐落区住建委审核。
(三)承办银行。
2004年1月1日前已缴存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应进行整合集中,由承办银行办理支付、结息、对账和查询等金融业务;2004年之后集中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由承办银行办理归集、支付、结息、对账和查询等金融业务。
二、管理原则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进一步健全资金安全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和人员管理,依法收缴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三、账户管理(一)建立专用账户制度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要严格按照“专用账户”原则设立账户和管理收支,为建立资金全程控制制度和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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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住房补贴购房地址
购房款总金额(元)
所购房建筑面积
单位意见:
审核人签字:单位签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样式1
信用承诺书
:
本人申请住房补贴并郑重承诺,所提供现住房建档资料真实有效,没有虚报、漏报问题。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样式2
职工不申请住房补贴承诺
:
本人对于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已经知晓,本人承诺不申请和享受老职工住房补贴,由此造成的后果本人自行承担。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认定人: 审核人: 审核单位章:
附表3
职工配偶住房分配情况调查表
:
贵单位职工 同志系我单位职工 同志配偶,我单位目前正在开展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请协助填写以下调查表。谢谢对我们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职工姓名
行政或技术职务
住房分配情况
分配或调增住房地址
计租面积
建筑面积
是否在1999年6月30日前发放住房补贴
附表1
职工现住房认定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工类型
离休 退休 在职
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离退休时间
年 月 日
1992年前实际工龄
职工住房及其变动情况
住房地址
来源
去向
计租面积
建筑面积
是否
认定
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情况
发贴时间
发贴金额
购房地址
购房建筑面积
折算建筑面积
认定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住房是否达标
住房补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