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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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东北农业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2020年我校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按照xxx 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关于度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通知》黑直房改办【】1号文件及《指标下达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档案的建立及申报实施步骤:(一)建档人员范围1. 1月1日至 12月31日退休,且属我校事业编制住房未达标职工;2. 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且属我校事业编制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不包括已经得到过一次补贴后因职称、职级发生变化而未达标职工及 12月31日前去世职工)。
因本年补贴金额不能满足上述全部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将以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补贴先后顺序。
3. 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职去世住房面积未达标及无房户人员,且未申报过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我校事业编制职工。
4.以前符合申报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申报的职工。
5.存在下列情况的人员,暂不办理本年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建档及申报:①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②受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两年或受劳教和刑事处理的职工;③违反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房产存在问题者;④应该交回借用学校房屋而未交回者。
⑤存在房屋产权证更名,但尚未更名者。
(二)个人准备货币化档案材料(时间:6月30日前)1.户口: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该户口本首页、夫妻双方本人页;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结婚证,各自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2.身份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在职人员的《工资兑现表》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审批表》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
4.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是指能说明房屋产权所属性质的证明材料。
如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集资证明、产权单位开具的证明或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需个人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包括:一是户口本,首页上“住址”一栏中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二是户口本本人页上“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一栏中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三是夫妻双方身份证上家庭住址一栏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若与户口本上显示的房屋地址一致,无需重复提供;四是户口本及身份证上均无显示,但属于夫妻名下的公有住房权属证明。
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沈政发[1994]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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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正文:---------------------------------------------------------------------------------------------------------------------------------------------------- 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沈政发[1994]第52号1994年12月21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推进住房商品化,正确引导消费,加快住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行政区划内的新、旧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的之外,均可出售。
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有产权纠纷的;(二)列入近期改造规划的;(三)具有纪念意义或保留价值的;(四)政府代管房产;(五)适于改造为非住房的临街住房;(六)5成新以下(含5成新)的旧房;(七)市政府认为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三条新建、外购和腾退的二荐房,要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职工或居民按本办法的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控制面积,比照《辽宁省城镇公有住房超标加租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超过控制面积的部分,实行市场价。
第五条出售公有住房,要坚持买房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产权单位暂不向无职工的居民家庭以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
第七条购买公有住房,女职工、女承租人享有与男职工、男承租人相同的权利。
第八条职工或居民按本办法的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第九条出售新、旧自管公有住房,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出售新、旧直管公有住房,由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
出售维护正常的旧公有住房,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市房产管理局分别审核自管房和直管房的已竣工使用年限,作为售房单位计算折旧的依据。
经过大修、设备更新的旧房,交市房产评估中心评定成新,作为计算折旧的依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改办关于沈阳市2000年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改办关于沈阳市2000年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沈政办[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改办关于沈阳市2000年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沈政办[2000]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改办《2000年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沈阳市2000年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全国房改有关会议要求,为进一步贯彻《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00年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为主线,以继续发放住房补贴、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积极出售公有住房、稳步推进租金改革、启动廉租住房政策、扩大住房贷款规模等6项工作为主要内容,进一步调动个人买房积极性,促进居民住房消费,提高居民住房水平,切实把住房建设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验室⒈继续做好市本级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购房补贴工作。
计划2000年用于市本级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购房补贴资金总量为1亿元。
其中,指标资金5000万元(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市计委在基建计划中安排1000万元、市城市住房资金安排3000万元);单位售房款收入、自有资金、预算外资金5000万元。
拟于8月份下发指标资金分配计划。
⒉积极推进城区开展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各城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由区政府组织实施,要调整城区财政支出结构,做好区机关事业单位购房补贴资金的落实。
⒊做好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分类指导。
针对不同条件的企业,实行不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使有能力的企业都能实施操作,同时做好外资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
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山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晋房改字[2000]3号关于《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批复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关于报请审批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请示》(房政发[2000]1号)收悉。
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符合国发[1998]23号、晋政发[1998]23号和晋政发[2000]13号文件精神,原则同意实施。
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修订完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重大问题,及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复。
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项政策,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 3号),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稳步推进省直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建立适合省直机关职工住房特点的新体制,加快解决省直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原则:统一政策,归口管理;体现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合理分配住房补贴资金;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对象、面积标准(一)实施范围:本方案所称省直机关是指驻并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其它机构和组织。
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公示

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公示一、背景在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的大环境下,购房成本一直是职工们不得不面对的严峻问题。
为了稳定职工队伍,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辽阳市出台了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以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而这一政策文件的公示,对辽阳的城市发展以及职工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二、政策内容1. 房屋货币化补贴对象范围:政策适用于在辽阳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家庭,且本人及配偶没有在全市范围内有住房。
2. 补贴资金来源和标准:根据职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提供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货币化补贴标准的资金。
3. 申请材料和程序:职工需要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评定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4. 责任部门和监督机制:市、区、镇街三级人社部门负责实施,建立健全货币化补贴工作宣传、监督、评估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政策意义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的公示,意味着政府对职工住房问题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价格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政府的这一举措无疑为职工们提供了更多的住房选择和支持。
这不仅有利于缓解职工买房压力,还有助于提高职工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个人观点作为我的文章写手,深入研究和撰写这一议题,我认为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的公示是一件重要的民生实事。
政府通过这一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群体切实利益的关注和支持,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我希望这一政策的实施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职工们带来更多实惠,为辽阳的城市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的公示,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对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产生了深远影响。
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为广大职工带来了更多的希望和信心。
希望政策文件的实施能够真正造福于职工,并成为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以上就是我对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公示的文章撰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现状分析辽阳市作为辽宁省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迅速,人口规模不断增长。
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沈政发[1993]53号
![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沈政发[1993]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e9256cb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d6.png)
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正文:---------------------------------------------------------------------------------------------------------------------------------------------------- 关于印发《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政发<1993>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推进住房商品化、自有化的进程,加快住宅建设和旧区改造,搞活存量资产,正确引导消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属我市行政区划内的新、旧直管公有住房及单位的新、旧自管公有住房,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均可出售。
第三条凡新建住宅或购买的商品房以及腾空的二茬房,要先售后租,其出售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四条每户购买新、旧住房控制面积,比照《辽宁省城镇公有住房超标加租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出售公有住房,公民家庭男女任何一方购买均可,并且只能以一方名义购买。
第六条产权单位出售新、旧公有住房必须向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报,经市房屋评估中心评估后,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方可出售。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不出售:(一)产权有纠纷的房屋;(二)已列近期改造规划片的房屋;(三)具有保留价值的房屋;(四)宗教房产;(五)政府代管房产;(六)适于改造做非住宅使用的临街房屋;(七)低于五点五成新的房屋;(八)其它不宜出售的房屋。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执行两种价格,即:准成本价和标准价。
在房改起步阶段,新房准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起点不低于600元;标准价起点不低于349元。
取得使用权证并进住的住宅,均为旧房。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政发[1993]60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政发[1993]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752dbc4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ab.png)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政发<1993>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改变低租金制度,促进住房商品化,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国有直管住房和单位(含中央、省驻沈单位,军办企业)自管公有住房,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计算办法,均按统一规定的《沈阳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执行。
第四条租住公有住房的每户月租金额,由出租住房单位核定,并给住户填发核定后的租金通知单,做为住户按月交租的依据。
第五条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租金评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市统一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同时,由所在单位按月给租住公房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发住房补贴。
其中,企业在职职工按本人标准工资(档案工资)加5元副食补贴的2%逐月计发;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加离退休后按国家及省市规定应增加的工资性补贴为基数,按2%逐月计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结构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含职务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的2%逐月计发。
计发补贴基数不足百元的按百元计发。
为便于计算与发放,月标准工资100元(含100元,下同)及其以下的,月补2元;100元以上到150元的,月补3元;150元以上到200元的,月补4元;200元以上到250元的,月补5元;250元以上到300元的,月补6元;300元以上到350元的,月补贴7元;350元以上的,月补8元。
沈阳市购房补贴政策(2)

沈阳市购房补贴政策(2)答: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① 凡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到户口所在社区领取《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②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等材料,提交所在社区。
③ 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户口等情况进行确认。
确认后将相关手续报街道办事处。
④ 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报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⑤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返至申请人口所在社区公示5天。
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包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上报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下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⑦保障对象凭《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于3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选购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1套(面积不限)。
3个月内没有购买住房的,《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作废,如以后购房,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11、购房后如何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偿资金?答:申请人购买商品房的,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提供《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并同时签定《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开发建设单位在网上合同备案时,应在电子合同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补贴金额。
合同备案部门在商品房合同备案时,加盖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并注明货币补贴的额度。
开发建设单位凭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认定书》、《授权委托书》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款发放手续。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准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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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 政策规定汇编
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发 二〇〇九年四月 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精神,现将《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院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
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精神,改变住房实物分配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范围 全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除外)的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无房和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控制标准,且夫妻双方年收入4万元(含4万元)以下职工。 第二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方式 (一)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 对象是1999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职工本人按月平均工资的15%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0%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后将适当调整缴存比例。对此类人员,单位不再为其解决住房。职工购房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一次性支取使用。 (二)购房补贴方式 对象是1999年4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其中,对参加工作年限满25年以上的职工购房时,可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对工作年限不满25年的职工购房时,可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购房补贴,差额部分在以后工作年限中由单位根据财力状况再分次或一次性给予补发。职工购房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一次性支取使用。 第三条 购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一般工作人员60平方米;科级及相当职级人员85平方米,处级及相当职级人员105平方米;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140平方米。 职工取得购房补贴后,其实际购房面积可根据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自主决定。 第四条 购房补贴标谁 由市政府按照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工龄、住房面积标准和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等因素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1999年我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产售价为每平方米2300元,职工每平方米面积补贴额为760元,职工购房工龄补贴额按每年每平方米6元计算。苏家屯区、新城子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购房补贴标准,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测算确定,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购房补贴的计算方法 购房补贴由购房面积补贴额和购房工龄补贴额两部分组成。 (一)购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平均售价除以2与职工每平方米和平均负担额之差确定。每平方米的职工平均负担额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购房面积补贴额计算公式: 购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住房控制面积-现有住房面积) (二)购房工龄补贴额:按市政府每年确定的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与我市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1994年)的工龄和职工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计算。 购房工龄补贴额计算公式: 购房工龄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职工购房工龄×(住房控制面积-现有住房面积) (三)补贴额为购房面积补贴额与购房工龄补贴额之和。 购房补贴额计算公式: 购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职工购房工龄)×(住房控制面积-现有住房面积) 第六条 购房补贴发放方式 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照职工本人职级、购房工龄和住房补贴面积分别计算发放。 第七条 购房补贴的审核 实施购房补贴的单位,要建立职工购房补贴个人档案。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核定发放购房补贴人数和补贴金额,对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填报市统一印制的《购房补贴申请表》,由职工所在单位批准发放。 第八条 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及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扣除维修基金)中划转解决。财政拨款的由财政纳入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在保持原有住房建设资金不减少的前提下,做好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 第九条 购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实行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的,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购房补贴方式的,购房补贴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职工购买住房申请使用时,以转账形式划转售房单位。购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 第十条 严肃房改纪律。 个人、单位申请购房补贴时,应如实填写现有住房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隐瞒或弄虚作假,经核查后,除追回超额发放的购房补贴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与房改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试行,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 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精神,为做好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内容的原则 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内容:将企业原有住房建设等资金转达化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资金。鼓励无房和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利用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以及采取住房货款等形式自购住房,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住房新机制。 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原则:坚持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进行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的原则。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范围 全市各类企业中,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夫妻年收入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职工。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方式 依据企业性质和经济效益状况,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方式可分为四种: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 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 (二)购房补贴方式。 在职工购房时发放补贴。对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的职工,必须有一定工作年限的规定,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差额部分在以后工作年限中由企业根据财力状况再分次或一次性给予补发。 (三)按月住房补贴方式。 住房补贴额(即购房补贴额)在20年内按月发放。补贴资金来源稳定、数量充足的企业的妥善做好资金长期规划和安排后,可采取按月住房补贴方式。 (四)理入工资方式。 将职工住房消费含量直接理入工资,随工资发放。理入职工工资的住房消费含量比例可掌握在25%左右。 企业可根据本单位效益、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实际状况,选择上述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方式。采取哪种方式都应力求做到公平、合理,要制订科学、规范的补贴发放办法,避免随意性。 实施购房补贴和住房补贴方式的单位,其职工购房补贴(住房补贴)标准,计算方法和发放方式参照《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领导干部140平方米,中型企业领导干部105平方米,小型企业领导干部85平方米。 企业中其他各类人员的购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可根据本企业实际,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于原有建房资金,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扣除维修基金)和公益金、税后利润等,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列入成本。职工购买住房申请使用时,以转账形式划转售房单位。购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 六、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要求 (一)要加强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领导。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企业住房分配体制的重大改革,各企业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各企业可成立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要按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由主管部门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二) 建立企业职工住房档案。各企业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之前,要对所属职工的住房情况进行一次清盘,逐一登记,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三)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与房改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七、本意见由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沈阳市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一) 全市各单位: 为使住房分配货币化顺利实施,针对实际操作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现有住房面积问题 1.住房分配货币化中“无房”的含义:是指职工夫妻双方未承租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成本价或标准价住房、解困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动回迁住房、公职人员住房等为有房。) 2.夫妻双方有多处住房的,现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3.租住军产住房的职工,可参加住房分配货币化,单位在为其发放购房补贴时,职工如将住房退还产权单位,可按无房职工政策发放购房补贴;职工如不退还住房,可按差额面积发放购房补贴。 4.职工承租的公有住房,1994年底前过户父母或子女,并办理了“房屋租赁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其住房面积计算在过户父母或子女一方。 5.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后(1999年5月1日后)职工离异,原住房面积无计入现有住房面积。 6.在住房分配货币化计算现有住房面积时,职工个人出资购买使用权住房的,其住房面积不计入现有住房面积;职工出让使用权住房的(个人购买使用权的除外),其出让住房计入现有住房面积。 二、关于购房补贴发放问题 1.在单位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对于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职工,可按全额一次性发放,但一次性发放的购房补贴额与按实际年限发放额的差额部分,视为职工向单位借支,借支额在职工以后补贴年限内抵扣。如果职工工作未满25年离开原工作单位,其借支的购房补贴,由职工本人或调入单位一次性归还。 2.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时,对职工购房款额高于当年应发补贴额的,按当年应发补贴额发放;对职工购房款额低于当年应发补贴额的,按实际购房款额发放购房补贴,差额部分仍按购房补贴政策执行。 三、关于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问题 在住房分配货币化中,红军、抗日、解放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住房面积标准,仍按照《关于印发各级领导干部住房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沈委办发[1996]24号)文件执行,即“红军、抗日、解放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本人住房限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作用面积15、10、5平方米”,折合成建筑面积,红军时期干部增加21平方米,抗日时期干部增加14平方米、解放时期干部增加7平方米。 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