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原则案例计算
保险代理人考试指导 关于保险经营案例分析题

保险代理人考试指导关于保险经营案例分析题案例1: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2001年7月4日,某科学研究院与某市保险公司签订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标的为坐落在某地的企业固定资产,保险金额按固定资产原值加成80%计算,为1463万元,保险费3.052万元。
还特别约定:“按固定资产估价承保,不包括汽车、拖拉机运输设备,机械设备存放露天处,不负赔偿责任。
”自动化设备和机械设备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143万元,保险费1430元。
保险责任期限自2001年7月5日零时起至2002年7月4日24时止。
此前,即2001年4月26日,该科学研究院向该市保险公司交纳养鱼和树苗保险费各l万元,但该科学研究院未填具投保单,双方也未签订保险合同。
2001年6月30日至7月12日,该地区降特大暴雨。
7月5日,该科学研究院投保的鱼池及部分地面附属设施因内涝积水,鱼池埂被水浸蚀和风浪淘刷受损。
当日下午,该科学研究院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险。
同年8月28日,科学研究院提交了《赔偿申请书》、《投保财产损失清单》、《抗洪抢险费用清单》,要求按保险金额减估计残值作为损失金额的估损方式计算。
赔偿其固定资产损失675.396万元,鱼苗、树苗损失72万元,施救费用43.308万元。
该保险公司接报后,从同年7月6日起多次派员查看现场,认为暴雨期间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属其保险责任,并于同年9月21日预赔了10万元。
该保险公司在理赔中要求科学研究院提交受损财产帐册、单据和施救费用的单据、凭证,以核实损失。
科学研究院认为合同约定是“估价承保”,无需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因此保险公司拒陪。
科学研究院于2001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委托某省水利勘测设计院对科学研究院报损的鱼池等固定资产的实际损失进行鉴定,签定结果为:根据“水毁恢复工程量”,恢复工程所需资金为18.24万元。
另外,在法院审理期间,科学研究院以其投保的钢结构孵化棚子2001年12月26日被风雪损坏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案例一:自小“青梅竹马”的夏仲青和邱小眉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
两人在打工生活中萌生爱意。
几年后,两人于1999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
2002年初,为使两人今后的生活获得保障,“丈夫”夏仲青以“妻子”邱小眉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限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投保人夏仲青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他自己和邱小眉两人。
投保后不久,灾难降临到这对小“夫妻”头上。
邱小眉在外出购物时遭遇车祸意外死亡。
事后,悲痛万分的夏仲青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付。
夏仲青索赔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期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他应享有的合同权利。
但是法院最后驳回了夏仲青要求被告某寿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H省某县T村村民纪爱民拥有一辆福特车,村里有一家村办的灯具厂向他租用这辆车。
双防协定:该车平时仍放在纪爱民家里,也归他使用处置,灯具厂只要每月把车借给厂里使用5~6次;未获得保险保障,纪爱民同意有村委会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
随后,村委会出面办了投保手续,保险金额为25万元。
在保险期的某一天,车主纪爱民驾车外出办事,把车停在县城的红心饭店门口。
办完事后回到停车处,纪爱民发现福特车已经被人盗走。
村委会获知后,立即作为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金额赔偿车辆被盗损失费25万元。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了解福特车为谁所用,被谁租用、有谁保管以及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谁驾车外出所引起等具体情况后,提出被保险人对福特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引起诉讼。
这里关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案例,这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一个问题——保险利益的确定,到底谁才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和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怎么确定的,这是两个案例中需探讨的地方。
运用案例教学法教授《保险学》——以保险利益原则应用分析为例

据 是 什 么? 上述 两 则 案 例 中均 出 现 不 同 观 点 ,但 依 据 保 险 学
7 5 << Ne w C u r r i c u l u m Re s e a r c h
保 险 利 益 是 指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对 保 险 标 的具 有 的法 律 上 认 可 的经 济 利 益 ,又 称 可 保 利 益 。保 险利 益
产 生 于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与 保 险标 的物 之 间 的经 济 联
系 .它 是 投保 人 或被 保 险 人 可 以 向保 险 人投 保 的利 益 .
案 例 一 :2 0 1 0年 2月 1日 ,A 公 司 承 租 B公 司 一 座 楼 房作 经 营 之 用 ,租 期 为 9个 月 。 同 年 3月 ,A 公 司 为此 楼 房 在 当地 某 财 产 保 险公 司投 保 一 年 期 火 灾 保
险 ,保 额 5 0 0万元 。2 0 1 0年 1 1月 1 3 ,A公 司依 据 协 1
两 种 不 同意 见 ,你 赞 同谁 的观 点 ?依 据 是什 么 ? 案 例 二 :刘 某 于 2 0 1 0年 2月 为 其妻 王 某 投 保 了一 份终 身 寿 险 ,并经 妻 子 同意 将 受益 人 确 定 为 自己 。 2 0 1 1 年 1 2月 ,刘 某 与 王 某 离 婚 。离 婚 后 刘 某 仍 然 按
作 为 保 险 及 相 关 专 业 的专 业 主 干 课 程 ,教 师 在 讲 授 《 保 险 学 》课 程 时 ,既要 使 学 生 掌握 基 础 理 论 ,又
要 注 重 培 养 和 训 练 学 生 分 析 问题 及 解 决 问题 的 能 力 . 使 学生 在 学 习过 程 中做 到 理论 性 与 实 务 性 的 高度 结 合 。 案 例 教 学 作 为 了解 和研 究 保 险制 度 原 理 和 运 行 的 有 效
保险学案例集(更新)

保险学案例集一、典型案例分析(一)风险管理与保险案例某工厂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1)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因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以及因此停工停产,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2)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3)职工因工伤、灾害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4)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5)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6)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7)企业内的各种物品还可能会因盗窃而遭受损失;(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9)企业因污染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和引起纠纷的赔偿责任;(10)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因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是给企业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企业,而能成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风险必须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
针对可保风险的条件,请分析一下,以上所列的企业风险,哪些能向保险公司转移?哪些不能向保险公司转移?为什么?(二)受益权案例: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2、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
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3、女儿遇难父亲能否分享保险金2000年8月12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艳丽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受益人。
保险公司经营案例

保险公司经营案例【实用版】目录1.保险公司的定义与作用2.保险公司的经营环节3.保险理赔的重要性4.保险与银行利率的比较5.保险公司的监管与法规6.全球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7.保险理赔纠纷案例正文保险公司是一种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接受投保人的保险申请,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1.保险销售: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
2.保险承保: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投保申请,对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标的进行承保。
3.保险理赔: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审核、处理并支付赔偿金。
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实现其基本职能的重要环节,它能及时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安定其生活,促进社会生产顺利进行与社会生活的安定,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
同时,保险理赔还可以发现和检验展业承保工作的质量,为保险公司改进业务提供有力支持。
在保险行业,常常有人会将保险与银行存款进行比较。
从经济角度分析,保险与银行存款在功能和收益上存在一定差异。
保险主要是为了提供保障,确保在被保险人遭遇意外或风险时能够得到赔偿。
而银行存款则是一种储蓄方式,其收益主要取决于银行利率。
保险图的就是一个保险,资金放保险公司相对比较安全。
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如不能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也不能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全球保险行业经历了多年的蓬勃发展,许多保险公司开始全球化运营。
市值高低是衡量保险公司经营情况的一个重要指标。
例如,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是全球市值最高的保险公司之一,其主要业务是投资产品。
在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的保险公司在经营情况、市场份额等方面存在差异,了解这些公司的运营情况有助于消费者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案例一:自小“青梅竹马”的夏仲青和邱小眉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
两人在打工生活中萌生爱意。
几年后,两人于1999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
2002年初,为使两人今后的生活获得保障,“丈夫”夏仲青以“妻子”邱小眉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限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投保人夏仲青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他自己和邱小眉两人。
投保后不久,灾难降临到这对小“夫妻”头上。
邱小眉在外出购物时遭遇车祸意外死亡。
事后,悲痛万分的夏仲青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付。
夏仲青索赔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期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他应享有的合同权利。
但是法院最后驳回了夏仲青要求被告某寿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H省某县T村村民纪爱民拥有一辆福特车,村里有一家村办的灯具厂向他租用这辆车。
双防协定:该车平时仍放在纪爱民家里,也归他使用处置,灯具厂只要每月把车借给厂里使用5~6次;未获得保险保障,纪爱民同意有村委会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
随后,村委会出面办了投保手续,保险金额为25万元。
在保险期的某一天,车主纪爱民驾车外出办事,把车停在县城的红心饭店门口。
办完事后回到停车处,纪爱民发现福特车已经被人盗走。
村委会获知后,立即作为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金额赔偿车辆被盗损失费25万元。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了解福特车为谁所用,被谁租用、有谁保管以及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谁驾车外出所引起等具体情况后,提出被保险人对福特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引起诉讼。
这里关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案例,这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一个问题——保险利益的确定,到底谁才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和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怎么确定的,这是两个案例中需探讨的地方。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农业保险典型案例范文

农业保险典型案例范文
农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经营风险管理工具,可以帮助农户在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影响时获得补偿和保障。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农业保险案例:
某地区的农民小明种植了大米作物,并购买了农业保险以减轻种植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小明支付了一定的保险费用,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
在种植季节中,突然遭遇了连续的暴雨,这导致农田被水淹没,土壤受损严重。
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小明的大米产量,他意识到这将给他的农业经营带来重大的损失。
小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了灾害发生的情况,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和申请补偿的资料。
保险公司派出专业的调查员前往农田进行核查和评估,并将结果提交给保险公司。
经过评估后,保险公司确认小明的损失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并计算出相应的补偿金额。
保险公司与小明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决定给予小明一定的补偿。
在保险公司的补偿下,小明得到了一部分损失的补偿,这帮助他减轻了经济压力,继续进行农业经营。
小明将这笔保险赔偿用于修复农田并购买更多的农业设备,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农业保险在农民经营中的重要性。
它为农民提供了一种安全网,当他们面临不可预测的灾害或风险时,能够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支持和保障。
这种保险机制有助于提高农民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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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
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1、该楼房可否投保?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本案参考结论1、该楼房可以投保。
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第3项的规定。
参考理论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对该楼房的承租权,所以具有保险利益,承租的楼房可以投保。
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其租赁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3、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时,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2.案情简介1998年3月2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
同年6月8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随车遇难。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4万元。
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到8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均在卡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8月20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本案参考结论保险公司可追回其所获额外收入4000元。
参考理论分析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
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第三,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尸体及现金,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所以,该案例是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同时涉及民法的适用问题。
保险公司推定全损,进行了全额赔偿,获得了对残车的实际所有权。
张某打捞并转让残车,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为非法,保险公司可追回其所获额外收入4000元。
王某的行为可视为善意取得,不追究其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2004年7月,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批价值130万元的化工原料,用铁路运输方式将其运回本地,并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保险金额120万元,保险责任期限为该化工原料从购买地仓库到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仓库。
后,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就这批化工原料又向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同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为80万元的货物运输险。
在该批化工原料到达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区的火车站后,达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黎明化工贮运公司将其分装,运到达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仓库。
黎明化工贮运公司职工分装化工原料时,因违规操作,引起火灾。
化工原料全部被烧毁。
于是,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永安保险公司、长安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本案参考结论1、永安保险公司、长安保险公司应该先向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各赔付78万元与52万元。
2、向黎明化工贮运公司进行追偿,追偿金额以其赔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3.案情简介2003年12月,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5000篓,价值90000万元。
铁路运输,共2车皮。
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
2003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2004年1月,到达目的地以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2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
直接损失6480元。
当时气温为零下20度。
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拒绝赔偿被冻坏的240篓。
认为造成该240篓损失的原因是天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起诉于法院。
法院认为:冻坏的原因是盗窃,不是天气寒冷。
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并负担诉讼费。
本案涉及几个问题:1、本案造成货物损害的原因有几种?2、如何处理多种原因?本案参考结论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并负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准确。
参考理论分析造成本案货物损害的原因有3种:盗窃、保温棉被被损坏、天气寒冷。
在世界多数保险法中,都把近因原则看作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
近因原则,也就是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他们认为,非直接原因只是一种条件,不是法律上的原因。
如何准确界定直接结果于非直接结果的界限?只要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存在着中介的行为或事件,保险人便可以,以“非直接结果”为理由免除责任。
我国也是如此。
4.案情简介史建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史建华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史建华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常晓芙,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
史建华找永安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永安保险公司要求史建华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史建华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她赔偿了,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1、史建华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2、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3、史建华在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本案参考结论1、史建华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
2、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3、无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参考理论分析(1)史建华有权不要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的损失,因为财产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
(2)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因为史建华放弃了对肇事者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无权请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
(3)史建华不能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自己对唐某的弃权行为对永安保险公司也发生效力。
5.案情简介某公司于2002年1月将一批机密光学仪器出口产品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地深圳,目的地纽约,保险金额5000万美元。
1月20日货轮沉没,试问:若货物全部损失,货物在出现当地市场价为4000万美元,应该赔偿多少钱?货物在出现当地市场价为6000万美元,应该赔偿多少钱?若货物损失80%,货物在出现当地市场价为4500万美元,应该赔偿多少钱?货物在出现当地市场价为5800万美元,应该赔偿多少钱?6.案情介绍李某拥有家庭财产120万,投保家财险,保险金额100万,保险期间中财产发生损失,试问:当约定绝对免赔率为5%,实际遭受损失3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偿多少?实际遭受损失20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偿多少?当约定相对免赔率为5%,实际遭受损失3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偿多少?实际遭受损失20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偿多少?7.案情介绍张某为其购买的私车投保车辆损失险4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投保的时候新车购置价50万元。
保险期间内发生车祸,车装价值20万的仪器遭受破坏,私车发生部分损失5万元,施救费用0.6万元,出险时新车购置价80万,试问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钱?8.案情介绍李某将所住房屋和家庭财产分别向甲乙两个保险公司投保,投保时候房屋市场价值5万元,保险金额5万元;家庭财产价值10万元,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间发生火灾,试问: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为4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多少?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为6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多少?若火灾发生前,李某缺乏滚动资金,将房屋的一半典当现金2万元,李某也将变更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已作批单,发生火灾后房屋市场价值为8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多少?若家庭财产损失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多少钱?若家庭财产损失9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