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江苏差旅费标准规定.doc
江苏省公务出差标准

江苏省公务出差标准一、出差范围。
江苏省公务出差范围包括国内和国际出差。
国内出差范围包括省内、外省市和港澳台地区;国际出差范围包括出访、考察、培训等。
二、出差条件。
1. 出差人员资格,出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包括健康状况、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
2. 出差事由,出差事由应当符合公务需要,包括会议参加、业务调研、项目考察等。
3. 出差时间,出差时间应当根据具体事由确定,合理安排出差行程。
4. 出差经费,出差经费应当符合财政规定,包括交通、食宿、通讯、杂费等。
三、出差程序。
1. 出差审批,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上级部门提出出差申请,并经过审批批准。
2. 出差通知,出差人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知出差时间、地点和事由。
3. 出差准备,出差人员应当做好出差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行李、文件、资料等。
四、出差管理。
1. 出差安全,出差人员应当注意安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做好个人和财产安全防范。
2. 出差纪律,出差人员应当遵守公务纪律,不得利用出差机会谋取私利。
3. 出差记录,出差人员应当做好出差记录,包括出差报告、经费报销等。
五、出差报销。
1. 出差费用报销应当按照财政规定和单位规定办理,保留好相关票据和凭证。
2. 出差费用报销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冒领、骗取。
3. 出差费用报销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六、出差考核。
出差人员应当接受出差考核,包括出差工作业绩、出差经费使用情况等。
七、出差奖惩。
对出差工作出色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出差规定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八、出差监督。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出差工作的监督,确保出差工作合规合法。
结语。
江苏省公务出差标准是保障公务出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各级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做好出差工作,确保公务出差的合理、安全、便捷。
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必需、严紧、易行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离开南京市城区(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城区,不含所属县〈市〉,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公务)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正、副厅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三)其余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和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六条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公务)舱,凭据报销。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
第九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第十条出差人员可以乘坐直达特快全列软卧列车,其中,副厅长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含副厅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及其随行一人可乘坐高级软卧席,其余人员则乘坐软卧席,凭据报销。
江苏省出差标准

江苏省出差标准为了规范江苏省内各单位出差行为,保障公务出行的安全和效率,特制定江苏省出差标准,以便于各单位和出差人员遵循和执行。
一、出差事由。
1.公务出差,指公务人员因公务需要,经单位批准,前往外地从事工作任务的行为。
2.业务出差,指单位员工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前往外地从事业务活动的行为。
二、出差审批。
1.公务出差应当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手续。
2.业务出差应当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按照单位规定进行审批手续。
三、出差资金。
1.出差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应当按照财务规定报销,不得超支。
2.出差人员应当合理控制出差开支,节约开支,杜绝浪费行为。
四、出差安排。
1.出差人员应当提前做好出差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行程安排、住宿预订、交通工具预订等。
2.出差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必要的证件、文件和物品,确保出差期间的工作顺利进行。
五、出差管理。
1.出差人员应当遵守出差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的风俗习惯,保持良好的出差形象。
2.出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出差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出差计划,不得私自延长出差时间。
六、出差报告。
1.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交出差报告,详细描述出差过程和成果。
2.出差报告应当真实客观,不得夸大事实,不得隐瞒真相。
七、出差总结。
1.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当及时总结出差经验和教训,为今后出差工作提供参考。
2.单位应当对出差工作进行及时总结和评估,不断完善出差管理制度,提高出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以上即为江苏省出差标准,各单位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确保出差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单位的发展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江苏省出差标准

江苏省出差标准一、出差范围。
江苏省出差标准适用于省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因公出差活动。
出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会议、考察、培训、洽谈、调研等活动。
二、出差审批。
1. 出差审批应当遵循单位规定的审批程序,必须经过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2. 出差审批材料应当齐全,包括出差申请表、出差行程安排、出差事由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3. 出差审批应当合理、合法,确保出差活动符合单位工作需要。
三、出差费用。
1. 交通费用,出差人员的交通费用应当按照省内相关规定执行,包括交通工具费用、过路过桥费用等。
2. 住宿费用,出差人员的住宿费用应当按照出差地点的住宿标准执行,严禁超标准住宿。
3. 餐饮费用,出差人员的餐饮费用应当按照出差地点的伙食补助标准执行,严禁超标准用餐。
4. 其他费用,如因公出差需要发生其他费用,应当提供合理、合法的证明材料,经过审批后方可报销。
四、出差安全。
1. 出差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出行安全。
2. 出差人员应当注意个人财物安全,妥善保管证件、行李等物品。
3. 出差人员应当遵守出差地点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五、出差纪律。
1.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出差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出差行程安排。
2.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出差活动,不得迟到早退。
3. 出差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形象,代表单位形象出差。
六、出差报销。
1.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单位规定的报销流程,提供真实、合法的报销材料。
2. 出差报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违规套取差旅费用。
3. 出差报销应当及时、准确,不得拖延报销时间。
七、出差管理。
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管理制度,明确出差审批、费用报销、安全保障等各项规定。
2. 单位应当加强对出差人员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出差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3.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档案,对出差活动进行记录和归档。
八、出差督导。
1. 单位应当设立出差督导机构,对出差活动进行督导和检查。
江苏公务出差住宿标准

江苏公务出差住宿标准一、背景介绍。
江苏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也是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
作为一个重要的行政中心和商业中心,江苏省经常有各种公务出差活动。
为了规范公务出差住宿标准,提高公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江苏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出差住宿标准,以确保公务出差期间的住宿条件和服务质量。
二、住宿标准。
1. 住宿地点。
公务出差期间,住宿地点应选择符合安全、舒适、便利的酒店或宾馆。
酒店或宾馆的选择应考虑到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等因素。
2. 住宿条件。
公务出差期间,住宿地点应提供整洁、舒适的客房,客房内应配备基本家具和设施,如床、桌椅、空调、卫生间等,并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3. 服务质量。
住宿地点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礼貌、热情的接待服务、及时、周到的客房清洁服务、餐饮服务等。
同时,酒店或宾馆应保障安全、便利的住宿环境,确保公务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费用标准。
公务出差期间,住宿费用应合理,符合当地的市场价格水平。
在选择住宿地点时,应注意控制住宿费用,避免超出规定标准。
5. 报销规定。
公务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销,需提供相关的发票和费用清单,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三、落实措施。
为了确保公务出差住宿标准的落实,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住宿地点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住宿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公务人员也应增强自我监督意识,自觉遵守住宿标准,不违规超标消费。
四、结语。
江苏公务出差住宿标准的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提高公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也有利于规范住宿服务市场,促进酒店和宾馆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公务人员能够认真执行住宿标准,共同营造良好的公务出差环境。
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管理施工精品卓越创造未来附件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以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为基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江苏公司差旅费用管理制度
江苏公司差旅费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差旅费用管理,提高差旅费用使用效率和控制成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员工及相关人员的差旅费用管理。
第三条公司差旅费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差旅费用管理工作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并委托相关部门具体执行。
第五条公司差旅费用的基本原则是合理、节约、规范、公正、公开。
第六条员工出差应遵守公司的差旅费用管理制度,不得违规套取差旅费用。
第七条公司差旅费用应当制作报销凭证,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费用报销。
第八条若公司差旅费用管理出现违规情况,将追责违规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差旅费用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条公司差旅费用管理制度经公司总经理签署后生效。
第二章出差审批制度第十一条员工的出差需提前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
第十二条出差申请应当明确出差的目的、时间、地点、交通方式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出差报销预估费用。
第十三条主管领导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出差需求审批出差申请,并签署批准意见。
第十四条出差期间如有变动需要延期或提前结束,员工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出差期间如有紧急事情发生需要中途返回,员工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出差期间如有需要超出预算的费用,员工应当提前向主管领导报备并等待批准。
第十七条出差期间如有需要调整出差计划或费用报销事宜,员工应当向主管领导提出请示并等待批准。
第十八条出差情况如有重大问题需要协调处理,员工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请示下一步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出差审批流程应当记录在公司内部审批制度表格中,形成书面文件备档。
第二十条出差审批流程的变更或调整须经公司总经理签署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出差审批流程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公司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费用报销制度第二十二条员工出差完成后应当将差旅费用详细清单和相关发票按规定要求整理归档,准备报销。
江苏某上市公司国内外差旅费用管理规定
江苏某上市公司国内外差旅费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国内外差旅费用的管理,规范出差行为,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
二、差旅审批流程1、员工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表》,注明出差目的、地点、时间、预计费用等信息,并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审批权限根据员工的职位和出差费用的金额进行划分。
一般员工出差,由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出差,由总经理审批。
3、对于紧急出差情况,无法提前填写《出差申请表》的,应在出差归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三、国内差旅费用标准1、交通费飞机:员工出差乘坐飞机,原则上应选择经济舱。
如因工作需要乘坐商务舱或头等舱的,需提前报经总经理批准。
火车:乘坐火车原则上以硬卧为标准,如乘坐软卧或高铁的,需提前报经部门经理批准。
市内交通: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补贴,根据出差城市的不同,补贴标准为每天 30 80 元不等。
2、住宿费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普通员工标准为每天不超过 500 元,部门经理标准为每天不超过 800 元,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标准为每天不超过 1200 元。
二线城市(如南京、杭州、成都、武汉等):普通员工标准为每天不超过 400 元,部门经理标准为每天不超过 600 元,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标准为每天不超过 1000 元。
三线及以下城市:普通员工标准为每天不超过 300 元,部门经理标准为每天不超过 500 元,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标准为每天不超过 800 元。
3、餐饮费早餐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 20 元,午餐和晚餐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50 元。
如因业务需要宴请客户的,需提前报经部门经理批准,并在报销时注明宴请事由和陪同人员。
四、国外差旅费用标准1、交通费国际航班:参照国内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线票价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江苏公司差旅管理制度
江苏公司差旅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本公司差旅管理制度旨在明确差旅程序、费用标准及报销流程,以提升差旅效率并控制成本。
制度执行应坚持公正、合理、节约的原则,确保每一笔差旅支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因公出差的申请、审批、实施及费用报销等相关事宜。
三、差旅申请和审批1. 员工需提前填写《出差申请表》,注明出差目的、时间、地点及预计费用等,由直接上级审核后,提交至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2. 出差申请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紧急情况除外。
3. 对于超出预算或特殊情况的差旅申请,须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四、交通安排1. 员工出差应选择经济实惠的交通工具。
国内短途出差建议乘坐火车或长途汽车,长途则可考虑飞机。
2. 机票预订时,应优先考虑折扣票或团体票,且不得订购头等舱。
3. 如有公司车辆可供调配,优先使用公司车辆,并按实际里程计算燃油费及过路费。
五、住宿安排1. 根据目的地实际情况,员工应选择性价比合理的酒店进行住宿。
2. 除非特殊原因,否则不得选择五星级酒店。
3. 如员工自行解决住宿,相关费用需在公司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报销。
六、餐饮及日常补贴1. 出差期间的餐费标准按照公司规定执行,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2. 提供日常补贴,用于支付交通、通讯等杂费,按出差地的标准执行。
七、费用报销1. 员工应在出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的费用报销单据至财务部门。
2. 所有票据必须真实有效,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3. 财务部门负责复核票据的真实性及合规性,并办理报销手续。
八、其他事项1. 员工在出差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公司能随时联络到本人。
2. 遇到紧急情况或计划变动,应及时通知公司并获得相应指示。
3. 出差归来后,员工需向上级汇报出差成果及经验教训。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江苏公司差旅机票管理制度
江苏公司差旅机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公司差旅机票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节约成本,保障员工出差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苏公司所有员工因公出差需购买机票的情况。
第三条差旅机票费用主要包括机票费用、税费、燃油附加费和服务费等。
第四条公司对员工出差所需购买的机票费用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出差机票均须按照规定程序购买。
第五条公司制定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差旅机票管理工作,降低开支,保证出差安全。
第六条差旅机票管理人员依据公司规定程序操作,做好出差机票的购买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公司将对出差机票费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实,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对于因公出差需要改签或退票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按规定程序操作。
第九条差旅机票管理应遵循省内省外、国内国际的票务管理政策和规定。
第十条公司对差旅机票管理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纪律。
第二章机票购买流程第十一条出差计划确定后,员工需要提前向差旅机票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提出机票购买申请。
第十二条差旅机票管理人员接到申请后,根据出差计划、出差人员需求和公司差旅预算,选择合适的机票方案。
第十三条差旅机票管理人员提交机票购买方案给相关部门经理审批,经理审批后方可进行机票购买。
第十四条差旅机票管理人员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向指定机票代理公司购买机票,并留存购票记录。
第十五条机票购买完成后,差旅机票管理人员将机票信息及时录入公司系统,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机票前往机场值机,如出现不可抗力无法出差的情况,需及时通知公司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改签或退票手续。
第十七条差旅机票管理人员应保管好机票发票和购票记录,便于做好财务台账。
第十八条差旅机票管理人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出差机票费用,确保财务结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机票使用规定第十九条出差人员需按照机票日期、时间和航班信息进行出差行程安排。
第二十条机票购买为特价机票、团购机票等需要进行实名制购票的情况下,出差人员应按照实名信息使用机票,不得擅自转让或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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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苏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江苏差旅
费标准规定
江苏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江苏差旅费标准规定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行〔2014〕16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市、县(市)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以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为基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
等
舱凭据报销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
济
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
济
舱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
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
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
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
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
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12日
发布的《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5〕75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江苏省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住宿费限额(人,天)伙食补助费
(人,天)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其他人员北京800500350100天津800450320100河北800450310100山西800480310100内蒙古800460320100辽宁800480330100大连800490340100吉林800450310100黑龙江800450310100上海800500350100江苏800490340100浙江800490340100宁波800450330100安徽800460310100福建800480330100厦门800490340100江西800470320100山东800480330100青岛800490340100河南800480330100湖北800480320100湖南800450330100广东800490340100深圳800500350100广西800470330100海南800500350100重庆800480330100四川800470320100贵州800470320100云南800480330100西藏800500350120陕西800460320100甘肃800470330100青海800500350120宁夏800470330100新疆80048034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