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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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资质

医疗器械经营资质

医疗器械经营资质一、政策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二、申请条件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备案、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的备案;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和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的审批。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和其它豁免办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备案;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许可证》核发、换发和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的审批。

申请核发《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能有效履行质量管理职能的质量管理机构。

药品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可不另设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但必须确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职责,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

经营医疗器械单一产品的零售企业或实行统一配送经营的连锁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不设质量管理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质量管理、质量验收、技术服务等人员,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

(二)企业法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熟悉经营质量管理规定和产品质量标准,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三)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国家依法认定的与企业经营产品类别相关专业的学历、职称或职业技能证书《经营产品种类与设施设备岗位专业对照表》(附表2)。

1、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的负责人应具有中专(含中专,下同)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下同)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2、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即质量机构负责人、下同)或专职质量管理员,应具有与企业经营产品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含大学本科,下同)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能满足企业经营产品涉及专业技术的要求。

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要准备的材料及费用

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要准备的材料及费用

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要准备的材料及费用三类医疗器械准备的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公司公章(原件或者不给公章需要陪同到市局盖章交资料);
2.质量负责人毕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
3.企业负责人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
4.公司员工健康证原件(其中必须要有质量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
5.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品种的供应商资料;
6.公司经营场所和库房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合同;
7.公司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门牌号照片;
8.公司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
第三类:植入人体,或用于生命支持,或技术结构复杂、对人体可能具有潜在危险、安全性和有效性必须加以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1.任何材料制成的、植入人体的。

2.放射性治疗设备。

3.呼吸麻醉设备。

4.体外循环设备。

5.X线、CT、超声、正电子。

6.接触在体血液、带介入治疗器具的超声显像设备,视同植入人体的产品。

7.高压氧舱、婴儿培养箱、视同生命支持产品、8.心血管内镜。

9.仿真性辅助器具)。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预审号:
填表说明:1.本表按照实际内容填写,不涉及的可缺项。

其中,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等按照营业执照内
容填写。

属零售直接验配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属零售直接验配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属零售直接验配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一、实施主体: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设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三、申报条件:(一)人员条件:经营属零售直接验配性质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的学历,同时具有国家认可的专职验配资格证书;经营硬性角膜接触近镜的验配人员应是中级职称以上的眼科医生或视光师。

(二)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属零售直接验配的,经营场所面积一般不少于20平方米。

经营硬性角膜接触镜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三)质量管理制度:企业应制定以下质量管理制度:1. 质量管理文件的规定;2. 质量管理否决权的规定;3. 采购、进货、验收的规定;4. 仓库储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5. 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6. 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7. 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8.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9. 医疗器械召回规定;10. 医疗器械追踪、溯源的规定;11.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12.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13.计算机系统的管理规定;14. 人员岗位职责。

企业应制定相关工作程序,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医疗器械采购工作程序;2、验收工作程序;3、入库、存储工作程序;4、出库复核工作程序;5、不合格产品报批、退货工作程序;6、产品召回工作程序;7、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程序。

四、申请材料:(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办证申报材料: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及电子表格一份;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4、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5、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6、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功能布局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者租赁协议复印件;7、经营设施、设备目录;8、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9、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10、经办人授权证明。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于 2004年6月2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OO 四年八月九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推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 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 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三) 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 设备;(四) 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岀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五)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 术支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于2004年6月2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9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局长郑筱萸二○○四年八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推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四)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五)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批发、零售核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批发、零售核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批发、零售)核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基本信息申请人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二、行政机关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1.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证明事项是否免于核查审批部门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对该证明事项进行现场核查。

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六)经营设施、设备目录;(七)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九)经办人授权证明;(十)其他证明材料。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编号:38-7-03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四条)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3.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5.《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6.《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京药监发〔2011〕39号)期限: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由企业注册的经营所在地市药监局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企业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3.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1)变更企业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交验原件)(2)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的学历证明。

(3)变更质量管理人的还应提交:质量管理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书或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一、核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含体外诊断试剂批发)办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5号令)、《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皖食药监械[2011]209号)申报条件:(一)人员条件:1、申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

2、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经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明确质量管理负责人。

经营10个类代码以上的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应不少于2人。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属零售和直接验配性质的除外)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经营属零售性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经营属直接验配性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的学历,同时具有国家认可的专职验配技术人员。

县城、乡(镇)、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的人员学历标准可适当降低。

经营体外诊断试剂批发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不得少于2人。

其中,1人为执业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及所经营主要产品的技术要求,对企业经营的产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二)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条件:1、经营场所条件: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室内宽敞明亮、清洁卫生,配备电话、传真、资料柜、计算机等办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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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办
二、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3.《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收费:无
四、受理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
(四)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
(五)具体申办条件及要求请参阅河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零售)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六)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公司需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及计算机管理制度,能够保证产品从购进到销售整个过程的有效质量跟踪和追溯。

(七)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需按照国家局相关规定及要求提出申请;经营临床检验分析仪器6840的企业在申请表中应注明“(不含体外诊断试剂)”的字样。

(八)申请设立分公司的企业,应以总公司的名义提交申报材料,同时还应提交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总公司章程、加盖总公司的红章且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应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五、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企业登陆
/CL0145/填报申请并上报、打印;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三)公司章程;
(四)拟办企业组织机构和职能(框架)图;
(五)拟办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表及拟办企业相关人员学历资格等证明;质量监督管理员需提供培训上岗证(质量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员、验收员、主管检验师等技术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六)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七)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附软件发票复印件;(软件发票经核对后退回)
(八)经营和仓库场所的证明文件;(提供租赁协议、租赁证原件或自有房屋无偿使用证明、房产证明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九)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六、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一)申请资料的一般要求:
1、首页应为申报材料封面,注明申请事项、企业名称、申办日期及联系电话;次页为申报材料目录,按顺序注明申报材料应提供的每一部分内容及页码;按照申报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将所有材料排列并装订成册;在每部分材料料之间应有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在标签上标明项目编号,隔页纸上应注明该部分材料项次、该项内容、企业名称及申办日期;整套资料应用A4纸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应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申报材料受理后,企业不得自行补充申请。

5、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并附申请人的签字或签章。

6、产品范围按国家局网站上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填写;
7、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递交申请材料,经验收合格取得经营企业许可证后,其下属门店方能递交申请材料,且其申请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部经许可的经营范围;
8.申报资料一份。

(二)资料的具体要求: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企业登陆/CL0145/填报申请并上报、打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是企业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的重要资料之一,表内各项内容应填写齐全、完整、准确、具体,并符合填报要求,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如有);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复印件公章要清晰,“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住所应与所申报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一致并注明具体的地址、楼层、房间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要与之相同。

新开办企业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公司章程
提供的公司章程要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不同企业有不同样式的公司章程,根据各自企业(单位)情况提供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规范(制式)的公司章程;分公司需提供其总公司章程;个体工商户不需提供。

填写“股东”一栏内容时应注意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集体出资的应填写在“法人股东”一栏内,其它情况则填写在“自然人”或“自然人股东”一栏内。

4、拟办企业组织机构和职能(框架)图
(1)以简图的形式标明企业的各个内设机构(部门);
(2)注明各内设机构(部门)的职能要素,职能内容应与开展的业务活动及公司实际情况相吻合;
(3)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与公司章程及拟定的公司员工岗位相对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设置各部门,但至少应包括总经理、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组及质量验收组(经营三类产品)、业务(包括采购、销售及售后服务)部门、办公室(行政部)、仓储(管)等部门;
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表、拟经营产品情况表、企业设施设备情况表及拟办企业相关人员学历资格等证明
(1)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表及拟经营产品情况表从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平台上报并打印;
(2)提供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表中所有员工学历证(毕业证)、职称(资格)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质量管理人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以及与原单位解除劳务关系的证明或其它证明(原件);
(4) 要求每名员工的学历证(职称证)、身份证应整理在一起,以便查阅;若有在医院任职的,必须提供其与该医院方解除劳务关系证明;
6、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1)至少应提供包括各级质量责任制、效期产品管理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产品标准管理制度、产品售后服务制度及产品购进、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
核、质量跟踪和不良事件报告等制度;经营无菌和植入介入类产品的公司还需制定计算机管理制度。

(2)制定的制度要符合企业自身的实际。

7、经营和仓库场所的证明文件
(1)企业经营及仓库场所不得设置在住宅类型的房屋内;
(2)提供包括房产证明(自有房产)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及当地设区的市房管部门或区(县)私房租赁管理所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有效期限最少一年)原件(有效期限最少一年)、复印件(文件依据:郑政办[2012]54号),并提供公司的地理位置图、经营和仓储场所的内部平面布局图(注明经营及仓库场所的面积和高度、标注与组织机构相对应的各内设部门、仓库“五区”分布状况);
(3)若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属集体房产的,提供单位(集体)持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租赁协议中应注明租赁的具体地址、楼层、房间具体编号及租用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及其它相关内容;
8、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注明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加盖企业的公章;若属新办企业,则需有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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