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浅析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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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弱化方式避税分析

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弱化方式避税分析

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弱化方式避税分析资本弱化是跨国公司进行跨国投资时,通过高负债融资、低权益投资这种资本结构,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

这种行为减少了本国税收收入,受到了许多国家的限制。

我国有必要加强对跨国公司资本弱化实践的研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我国应对资本弱化方面的法规。

标签:跨国公司资本弱化一、资本弱化与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资本的比重。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资本弱化解释为:公司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从表面上看,资本弱化是一种企业行为,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其进行税收上的限制。

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为了防止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防止税款流向国外。

根据各国公司所得税法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一般要被征税两次:一次是分配前作为公司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被征收公司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权益资本所有者—股东的股息收入,又征收预提所税。

而公司支付债务资本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结果是减少了公司所得税。

当跨国公司进行跨国投资时,需要新建企业的资本结构,此时,它们往往通过高负债融资、低权益投资这种资本结构,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

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征税时,依据收入类型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政策,利息收入与经营利润相比,往往按较低的税率纳税。

这促使跨国公司将利润转变成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以资本弱化的方式避税。

可见,资本弱化给跨国投资者带来的好处包括(Andrew M.C.1995年):避免从外国子公司取得经营利润而交纳所得税;避免由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所交纳的预提税;避免外国对公司利润的双重征税(如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和对支付给母公司股息征收的预提税);子公司能获得跨国企业设在别国其他子公司的损失抵补;在不同税收管辖权间转移纳税义务,以减少在全球的应纳税额,如使得归集股息抵免最大化、外国税收抵免最大化等;在非税收方面的考虑,如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可以将利润汇回。

浅析资本弱化及其纳税的调整原理

浅析资本弱化及其纳税的调整原理

浅析资本弱化及其纳税的调整原理一、资本弱化的相关概念一般来说,企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融通资金,一种是股权融资,另一种是债权融资,两种融资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不尽相同。

由于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企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从税收角度来说,选择债权融资方式比股权融资方式更具优势。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就有动机通过调整融资方式,降低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这就是所谓的“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一般是通过超额贷款来隐蔽资本。

贷款可能按照市场利率提供,但贷款数量,根据正常的信用等级评定的商业运作则是不合理的。

超额利息就构成隐藏股息分配,因为它本来应该作为股息分配。

资本弱化的主要结果是增加利息扣除的同时减少对股息的课税。

防止通过资本弱化避税的重点自然在于利息扣除的界定,或者将名义上由债权产生而实际却是由股权产生的所得推定为股息加以课税,或者两者并用。

二、资本弱化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补充指出:1.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集团内的统借统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曾经指出:“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浅谈资本弱化及其税制

浅谈资本弱化及其税制

摘要: 资本弱化既是一个国际问题也是一个国内问题。

造成资本弱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综合诸多因素,我们认为我国应建立相对完备的资本弱化税制,但应暂缓在中西部地区执行。

关键词: 资本弱化资本弱化税制利益权衡从税收角度看,企业资本弱化是一种节税或避税方式。

为增加国家税收,维护本国利益,西方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税制中都有防止资本弱化的税制条款。

从促进国内经济协调发展、最大化经济主体利益和保持社会的长期稳定来看,特定时期企业资本的适度弱化,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又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过度放任的资本弱化也可能带来灾难性的经济后果。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诸因素的影响,在我国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资本弱化现象都普遍存在。

因此,对资本弱化现象进行深入探讨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本弱化税制,在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促进国内经济平衡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就此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资本弱化及其原因分析(一)资本弱化的涵义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

根据经合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企业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

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债务资本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及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短期债务等。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状况。

这种比率如果合理,债务资本适当,可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资金需求,并获得财务上的良性效应,即资本结构的优化;如果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比例失调,就会造成资本弱化。

会计实务:资本弱化成为税务机关反避税关注重点

会计实务:资本弱化成为税务机关反避税关注重点

资本弱化成为税务机关反避税关注重点
近年来,利用各国间对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这两种资金来源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会计和税务上的不同处理而使用的“资本弱化”避税方式,随着国际资本市场的兴旺繁荣而日益泛滥,引起国际税收领域的广泛关注和针对资本弱化反避税的立法。

 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各种债权性投资,增加税前列支,降低税务负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本弱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
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
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浅析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

浅析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

浅析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摘要】本文旨在浅析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之间的关系。

在引言部分中,我们将阐明本文的目的,并对背景进行介绍。

接着在我们将分析资本弱化的概念,探讨资本弱化的原因,分析外资避税的现状,探讨外资避税的影响,并提出解决方案。

最后在我们将总结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的关联性,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分析,读者将更深入地了解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应对策略。

【关键词】资本弱化、外资避税、概念、原因、现状、影响、解决方案、关联性、发展趋势。

1. 引言1.1 本文目的本文旨在对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这一重要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通过对资本弱化的概念及原因进行解析,可以更好地理解资本在当前经济环境中的作用和影响。

进一步探讨外资避税的现状与影响,可以揭示外资在全球化经济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对外资避税的解决方案进行探讨,旨在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与思路。

通过研究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这一话题,可以深化对资本市场与全球经济的理解,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

1.2 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化,资本流动性日益增强,跨国公司的大量投资和资金进入各个国家和地区。

一些跨国公司为了避税而利用各种手段将利润转移至低税收地区,导致外资避税问题日益严重。

与此资本弱化现象也逐渐凸显,资本不再像以前那样固定于某一地区或国家,而是跨境流动,导致一些国家的经济遭受冲击,失去了有效控制资本流动的能力。

资本弱化和外资避税问题的出现,不仅影响了各国的税收收入和财政稳定,也损害了全球经济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需要深入分析资本弱化和外资避税的原因和影响,寻找解决方案,促进国际税收合作,维护全球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将通过浅析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问题,探讨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2. 正文2.1 资本弱化的概念分析资本弱化是指资本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逐渐减弱或丧失。

浅析资本弱化和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

浅析资本弱化和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

浅析资本弱化和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摘要]资本弱化作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一种重要方式,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

本文在探讨资本弱化避税原理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资本弱化税制,并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资本弱化;反避税;MM理论;安全港规则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投资的蓬勃发展,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考虑目的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环境外,还会试图通过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来谋取更多的利益,主要方式包括转让定价、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资本弱化等,其中,资本弱化近年来变得越来越流行。

我国作为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从国际贸易中获得了巨大的收益,同时,也在税收方面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1 资本弱化定义及原理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的比例大大超过权益资本的比例。

经合组织(OECD)将此解释为:公司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应为1∶1,如果某一公司的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大于1,就称为资本弱化。

许多国家的税法都规定,负债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的分配则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一般而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要大于债务的利率,这就给企业提供了通过增加债务资本来提高企业价值的途径。

对于资本弱化的经济学解释主要来源于穆迪格里安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提出的MM理论。

穆迪格里安尼和米勒在1953年提出了无税情况下的MM理论,他们认为,如果市场无摩擦,并且投资者具有同质期望,公司价值与公司的资本结构无关,仅仅取决于公司的获利能力。

一家公司无论是否采用债务融资,都不会增加企业的价值。

如果存在税收,情况则与此不同,因为债务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举债会降低企业的加权资本成本,进而增加企业的价值,这就是所谓的税盾效应。

这种效应会使得在相同情况下,负债企业的价值大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负债越多,差异越大,当企业负债100%时,企业价值最大。

浅探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与防范对策.doc

浅探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与防范对策.doc

公司收取利息,子公司偿还给母公司的贷款利息不仅可作为子公司的费用而在税金中扣除,而且可免缴汇兑税。

而如果跨国公司注入的是股本金,则向境外关联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就无法使应纳税所得额得到冲减。

从东道国角度看,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

高比例的借贷资本导致投资公司出资不到位,以贷款方式注入资本金,在今后的还贷付息时,减少在我国的应缴税款,轻而易举地将利润转移出境;二是利益与责任不相称。

投资公司在获取高比例债权收益和股权收益的同时,却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担着所有的经济及社会责任;三是税收权益流失。

高比例的境外利息扣除,减少了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损害了东道国应有的税收权益。

从投资国角度看,由于各国对境外投资所得的征税及抵免规定有所不同,监管力度有限,且投资公司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关联公司进行投资或融资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资本弱化不仅易导致投资国的资金外流,而且会对其税收权益产生较大冲击。

(三)利用我国税制的差别进行避税。

税法不完善是纳税人可避税的先决条件,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对外商管理不力,客观上对外商的避税行为起到一定作用。

同时,我国涉外税务人员力量薄弱,征管手段落后,缺乏信息交流,而且涉外税收征、管、查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征管工作存在漏洞,也是容易被外商避税的原因之一。

1.滥用税收减免优惠。

一是利用“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我国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连续五年向后结转亏损的税收优惠。

一些外商便人为的调整利润来逃避税收。

如,在开业当年获利的企业尽可能的推迟获利年度,将利润的实现安排在“两免”的年度里;从获利第三年开始后的“两免三减”的五年内,尽可能将利润提前在“两免”的年度内实现;从开业之日起两年未获利,后五年享受“两免三减”,从第八年开始停止,又开始新的合资企业生涯,实际上又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

解读资本弱化及其避税原理

解读资本弱化及其避税原理

解读资本弱化及其避税原理解读资本弱化及其避税原理一、资本弱化及其避税原理资本弱化问题的产生,来源于企业对不同融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融通资金,一种是股权融资;另一种是债权融资。

从税收的角度看,企业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却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债务融资相比股权融资,在税收上更具优势。

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的跨国公司来说,可以通过操纵融资方式,降低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

近年来,企业通过资本弱化避税已越来越引起各国税务主管当局的关注,各国纷纷设立资本弱化税收条款,限制企业隐藏权益资本,增加债务融资。

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基础上,我国引入资本弱化条款,其目的是防范企业通过操纵各种债务形式的支付手段,增加税前列支、降低税收负担。

该条款的设置采用固定比例法和独立交易法相结合的立法原则,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务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对于超过标准的部分,企业如果能证明该债务融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允许税前列支。

二、资本弱化税务管理的重点1.明确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的计算方法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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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浅析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
一、资本弱化及其避税的操作
资本弱化(Thin-Capitalization),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企业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或其它目的,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负债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融资。

资本弱化的特点是企业注册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合理,注册资本太少,即资本结构弱化,满足不了企业生产经营对资本金的基本要求;借入资金过多,财务杠杆较高。

根据经合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公司特别是跨国关联公司进行跨国融资,通过高负债、低股本,使资本弱化,从而增加利息支出减少应税所得。

隐含的股权资本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如果债权人能够把给公司的借款转化成股份或使借款利润取决于公司赚取的利润,这就很难判定这次融资行为是股权融资还是借款融资。

这种形式我们一般可称之为混合融资(Hybrid Financing),它可能是隐含的股权资本化行为出现的标志,说明跨国公司的借款实际上是满足其长远期的资金需求。

如果公司将借款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公司的股东,那么公司就会出现一个不成比例的借款和股权间的比率。

上述这些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隐含的股权,是公司资本弱化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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