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服务指南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要求的操作规范共10页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要求的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66-01(A))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要求的确定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审批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事项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批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初审意见表步骤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初审意见表步骤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初审意见表步骤一、引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是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能够保持稳定并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措施。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初审意见表是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和审核的重要文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初审意见表的步骤。
二、背景初审意见表是由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负责对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和审核的文件。
该文件主要用于检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步骤1. 准备材料:在进行初审之前,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结构计算书、地震动力学参数等。
2. 评审组成员确定:根据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的专业领域,确定评审组成员。
评审组成员应包括结构工程师、地震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员。
3. 初步审核:评审组首先对设计方案进行初步审核,主要检查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这一步骤主要是对设计方案的整体性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深入审核。
4. 深入审核:如果初步审核发现问题或需要进一步评估,评审组将进行深入审核。
这一步骤主要包括对结构计算书、地震动力学参数等详细内容的评估和分析。
5. 提出意见:在完成审核后,评审组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意见应具体明确,包括对设计方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6. 编写初审意见表:根据提出的初审意见,评审组编写初审意见表。
初审意见表应包括项目名称、设计单位、设计方案概述、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内容。
7. 审核结果通知:评审组将编写好的初审意见表发送给建设单位,并通知其审核结果。
建设单位应及时查阅并采纳初审意见。
8. 后续跟踪:建设单位在采纳初审意见后,需要进行相应的改进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方案提交给评审组。
评审组将跟踪整个设计过程,并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得到满足。
四、总结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初审意见表是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和审核的重要文件。
通过准备材料、确定评审组成员、进行初步审核、深入审核、提出意见、编写初审意见表、通知审核结果以及后续跟踪等步骤,可以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能够保持稳定并减少人员伤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备案服务指南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备案服务指南为进一步服务于相关建设主体,现将四川省地震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备案服务指南”全文转发如下:一、适用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二)《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省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
第四款:一般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立项申请、项目选址和施工图审批时,应当将项目有关文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第五款: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和备案。
三、申请条件《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所规定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
四、申请材料五、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在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上下载或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领取,并填写《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取件地点和方式。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办事指南(2011)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办事指南(2011)一、受理范围1.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
(2).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
(3).建设项目符合相关城市规划。
(4).提交材料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
(5).提交相关单位材料。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的资格。
(2).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3).建设项目不符合相关城市规划。
(4).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
(5).未提交相关单位材料。
二、办理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修订通过,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1)《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2011年7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具有基本建设审批权的部门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规定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必备内容;(2)《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2007年5月23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工程,负责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的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将项目基本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送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样文

50年超越概率63%的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g;设计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s。
50年超越概率10%的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g;设计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s。
50年超越概率2%()、3%()的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g;设计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s。
本意见为该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的补办意见,建设单位应对该建设项目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如其未达到上述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达到本意见所确定的抗震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样文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
审核意见书
市地震局制
根据该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其抗震设防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国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在Ⅱ类场地条件下,该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地震动参数确定:50年超越概率10%的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位于g;设计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s。
(三)幼儿园、学校、医院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综合考虑其使用功能和地震破坏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建设项目的幼儿园、学校、医院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在上述第条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设计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g,反应谱特征周期不变。
报建指南地震局流程

1市地震局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2、受理窗口:市政务中心市地震局窗口3、受理范围: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建设工程4、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5、窗口电话:86785121二、收费名称、依据、标准:不收费三、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三十五条;2、《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四、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导办台抽号后,在地震局窗口申报材料。
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首席代表签署意见;3、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备案确认书。
五、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申请文件1份;2、建设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份(核原件,收复印件);3、《西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备案登记表》2份。
4、拟建工程项目选址平面图、建设工程场地位置图1份。
六、备注1、《西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备案登记表》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地震局窗口领取,亦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市地震局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2、复印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理流程(2个工作日)2市地震局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初审)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初审)2、受理窗口:市政务服心市地震局窗口3、受理范围:全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详见附件)4、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5、窗口电话:86785121二、收费名称、依据、标准:不收费三、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三十五条;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第11条;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三条、第四条;5、《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服务指南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服务指南◆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许可条件: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已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价报告经国务院或山东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材料齐全;除此之外的项目,材料齐全。
◆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登记表(同时报送电子版);2.用地勘测定界图(同时报送电子版);3.工程项目总平面图(同时报送电子版);4.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证照)复印件;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供委托授权书)。
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另须提交:6.《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7.《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说明】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特别注明除外),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电子版图纸为DWG格式。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出具《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窗口:东区:江山中路666号卓亭广场3号楼地震局窗口西区:朝阳山路10号阳光大厦裙楼一楼地震局窗口◆办理人员:董恩华(东区)刘军(西区)◆联系电话:3(东区) 1(西区)◆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法定节假日依照国家规定执行◆监督电话:8(黄岛区地震局)2(黄岛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服务指南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服务指南♦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许可条件: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已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价报告经国务院或山东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材料齐全;除此之外的项目,材料齐全。
♦申请材料:1.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登记表(同时报送电子版);2. 用地勘测定界图(同时报送电子版);3. 工程项目总平面图(同时报送电子版);4.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证照)复印件;5.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供委托授权书)。
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另须提交:6.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7. 《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说明】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特别注明除外),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电子版图纸为DWG&式。
♦办理程序:受理一审核一出具《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窗口:东区:江山中路666号卓亭广场3号楼地震局窗口西区:朝阳山路10号阳光大厦裙楼一楼地震局窗口♦办理人员:董恩华(东区)刘军(西区)♦联系电话:3 (东区) 1 (西区)♦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法定节假日依照国家规定执行♦监督电话:8 (黄岛区地震局)2 (黄岛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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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服务指南◆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许可条件: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已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价报告经国务院或山东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材料齐全;除此之外的项目,材料齐全。
◆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登记表(同时报送电子版);2.用地勘测定界图(同时报送电子版);3.工程项目总平面图(同时报送电子版);4.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证照)复印件;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供委托授权书)。
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另须提交:6.《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7.《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说明】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特别注明除外),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电子版图纸为DWG格式。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出具《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窗口:东区:江山中路666号卓亭广场3号楼地震局窗口西区:朝阳山路10号阳光大厦裙楼一楼地震局窗口◆办理人员:董恩华(东区)刘军(西区)◆联系电话:3(东区)1(西区)◆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法定节假日依照国家规定执行◆监督电话:8(黄岛区地震局)2(黄岛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
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批准确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14〕23号),事项编码:06002。
常见问题解答一、为什么说“建筑大计,抗震第一”答:据统计,世界上历次巨大的地震灾害中,90%~95%的伤亡是由于建筑物倒塌造成的。
因此,居民住房、单位办公楼、学校校舍、工厂厂房,乃至水、电、气、通信等生命线工程,能否抗御大地震的袭击,是能否把震灾损失降到最低的关键所在,所以说,“建筑大计,抗震第一”。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二、什么是抗震设防要求答: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不同建设工程抵御地震破坏的准则不同,如一般房屋考虑三级设防(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桥梁考虑二级(小或中震不坏、大震可修);核电站(中震安全运行,巨震安全停堆);大坝(中或大震不坏)等等。
工程重要程度不同,设防水准不同;建设内容不同,抵御地震破坏的原则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必须经过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三、什么是地震安全性评价答: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四、为什么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答:(1)抗震设防标准不同。
一些重要工程要求较高的设防标准,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提供的和地震小区划提供的设防水准不适用;(2)具体场地条件的差异可能使得按区划图参数设防过低或过高,留下隐患或者造成投资浪费;(3)工程场地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附近,依据GB18306-2001标准不能够准确确定设防参数。
这主要是该标准地震动参数等值线划分较粗造成的,而等值线的划分是和工作精度相对应的,不能随意内插。
(4)跨越不同地震动参数区域的工程、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等。
五、哪些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答: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附后。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对资质有什么要求答: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相关规定,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才能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依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七、《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有什么用答:《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是区地震局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执法文书。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
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区政府2014年9月17日第102次专题会议明确“抗震设防置于施工图审查环节”,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青黄政办发〔2014〕76号)文件也明确要求“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必备要件”。
《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该文书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或未按照该文书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区地震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范围《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重大建设项目;(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四)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一、交通项目(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单孔跨径大于100米或者多孔跨径总长度大于500米的桥梁;(二)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项目;(三)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架桥、城市快速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项目;(四)国际国内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项目;(五)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的港口项目或者1万吨以上的泊位,2万吨级以上的船坞项目。
二、水利和能源项目(一)Ⅰ级水工建筑物和l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的大坝;(二)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项目、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三)50万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项目;(四)年产90万吨以上煤炭矿井的重要建筑及设施;(五)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等重要建筑,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设施,输油气管道及管道首末站、加压泵站。
三、通信项目(一)设区的市以上的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的差转台、发射台、主机楼;(二)县级以上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程控电话终端局、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用房等邮政通信项目。
四、生命线工程(一)城市供水、供热、贮油、燃气项目的主要设施;(二)大型粮油加工厂和15万吨以上大型粮库;(三)300张床位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以及中心血站等;(四)城市污水处理和海水淡化项目。
五、特殊项目(一)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二)重要军事设施;(三)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项目。
六、其他重要项目(一)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炼钢、轧钢工业项目以及年产50万吨以上特殊钢工业项目、年产200万吨以上矿山项目和其他大型有色金属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二)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三)年产100万吨以上水泥、100万箱以上玻璃等建材工业项目;(四)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以上区域或者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内的坚硬、中硬场地且高度超过80米,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且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五)省、设区的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和救灾物资储备库;(六)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七)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商业服务设施、8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以及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
申请文书示范文本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登记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盖章)山东省地震局制填表说明一、本表由建设单位在申请确认抗震设防要求时填报;二、表中“项目规模”一栏填写桥梁、隧道长(跨)度、港口的吞吐能力、水库库容量、电厂装机容量、工矿企业生产能力、医院床位数等;三、呈报此表时,应附送办理此项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的相关材料。
审批决定文书样本青黄震防审第号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山东省地震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