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文
ISO5001能源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2008年1月8日 二(二)(三)(四)
能调处
3条
2008年1月8日
二(一)~(四)、三 (三)、四(四)(五)
能调处
2009年12月31日 2,13
公司各单位
2009年9月1日 2、5、6、7、17~27
设备处、能调处 、各分厂
2007年12月1日 全文
2011年3月17日
第一篇、二、三章,第三 篇九章一节、三节,第六 篇二十二章一、二节、二 十三章一节,第十一篇四 十九章一节,
、3条
2011年12月8日 1-4、8-11、
公司各单位
8条
2012年1月31日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
1条
2011年12月7日 第一大条至第三大条、
公司各单位
3条
2012年2月3日
附件第一大条至第三大条 、
公司各单位
3条
10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11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 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12
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能源办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能源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
实施时间
适用条款
适用部门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文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四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回应型法视野下中国统计法的修订和完善

第36卷第2期统计与信息论坛2021年2月Vol.36No.2JOURNAL OF STATISTICS AND INFORMATION Feb.2021【统计理论与方法】回应型法视野下中国统计法的修订和完善杨军,张凯铎(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1)摘要:以回应型法理论审视中国现行统计法,主要体现为自治型法,还存在以下问题,过分注重统计秩序的价值,强调对统计机构、统计法律本身的绝对服从,统计机构的自由裁量权限制较弱。
采用规范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探讨了中国统计法未来发展的两种路径选择。
并针对如何构建回应型统计法提出应将其定位于经济法,着重构建统计法目的体系。
结合经济法的思路,提出统计法立法建议,包括明确统计机关的职权,赋予统计机构更充分的调控权力,建立健全统计法领导责任体制,完善统计法律责任,规范政府统计活动程序,建立健全全民行动体系。
以立法目的为指导不断丰富统计法的内容,使得统计法修订和完善能够与时俱进,回应公众的诉求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关键词:统计法;压制型法;回应型法;法律构建中图分类号:F830:D91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3116(2021)02—0012—11一、引言现行的中国《统计法》是2009年修订的$“09统计法”共7章50条,对1983年的《统计法》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更新了统计工作的法律制度框架,在严防权力干预统计、切实规范统计行政行为、夯实各级政府统计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使中国统计制度向着法治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不过,近年来统计法也面临诸多挑战。
张保罗认为数字经济时代到来,使得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可信信息来源中心的地位开始动摇,其权威性、准确性以及独立性受到质疑$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消费者价格篮子、劳动力市场监测等指标,在衡量数字经济方面显得力不从心,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问题时有发生;还有统计法律责任的虚化,使其惩戒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显然,旧的法律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环境,《统计法》似乎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探索统计法新的内容方法、修订《统计法》呼声越来越强烈2$曾玉平等提出,与日本相比,中国《统计法》的修订较为缓慢,应尽快将《统计法》修订提上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中国统计法律制度()$2019年9月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标志着新一轮《统计法》修订工作的全面启动4$本次修改的重点主要集中于:《统计法》如何在数字经济时代继续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和国家各项决策指导作用、如何引入新的统计指标和统计方法、如何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第二章基本统计法律规范根据法律规范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统计地方性法规、统计行政规章和统计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统计法律统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国目前的统计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统计法》于1983年5月1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起实施。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对《统计法》进行了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进行了修订,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统计法律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基本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二是统计法律杂统计法律制度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第二节统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统计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统计法律,高于其他统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统计地方性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节统计行政规章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统计法律法规

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讲义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知识第一节统计法的基本含义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具体地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的职责、职权,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统计法不是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有机的体系。
统计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
第二节统计法的特点统计法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统计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例如,会计法以人们在财务会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为整对象;金融法以人们在货币流通和使用活动中所发生的会关系为对象,而候升法则是以接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其调整对象。
统计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是指,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既有而关系也有模向的号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机构对调查对象的管理关系,还有对民间调查的管理关系.因为统计工作覆盖面广,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
二是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节统计法的作用统计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首先,《统计法》第三条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四上”企业统计台账(参考表式)

“四上”企业统计台账(参考表式)20 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松滋市统计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台账填写要求1.统计台账的各项指标必须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标准及2020年《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口径、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填写,登记台账的基础数据要依据企业的原始记录,并与企业报出的统计报表一致,出现调整要加注说明。
2.本统计台账按时间先后分月、季、年记载。
3.台账必须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填写,数码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要清楚工整。
4.为了保证统计台账的连续性,台账管理须由企业领导确定责任人,统计人员变更、流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5.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使用纸介质或电子台账,电子台账可在湖北省统计局外网自行下载。
使用电子台账的企业每年应将电子台账打印装订成册,实行归档管理。
6.本统计台账应妥善保管,并作为历史资料存档。
7.本台账列入统计执法检查范围,企业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本台账,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政府统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8.本台账由湖北省统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1—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月度统计台账(企业通用表式)—2—台账经管、交接、检查记录备注:(1)本表由企业综合统计人员填写,或由企业统计负责人指定的专人填写。
统计局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
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法
2
江苏省统计条例
强调《统计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条例》第三十条根据
《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强调政府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 就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Ⅳ 报表目录
报送单位 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 报送日期 次年3月10日24时前 次年3月10日24时前 次年3月10日24时前 次年3月10日24时前 次年3月10日24时前 次年3月10日24时前 次年3月10日24时前 免报 次年一季度季后7日、二季度季后6日 、三季度季后9日12:00前 次年一季度季后7日、二季度季后6日 、三季度季后9日12:00前 月后20日18时前
总结梳理
1.统计法~统计工作重要性 2.报表报送分类
全部服务业单位:年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 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 年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服务业财务状况F103,信息化情况109, 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情况110 季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 月报-服务业财务状况F203 市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 年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SZF102-1,服务业财务状况SZF103-1 季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SZF202-1 月报-服务业财务状况SZF203-1 规模以下服务业单位(部分抽样): 今年4季报-服务业调查单位经营情况F219,服务业调查单位问卷F220 明年1季报-服务业调查单位问卷F220-1 明年2季报-服务业调查单位经营情况F219,服务业调查单位问卷F220-2 明年3季报-服务业调查单位问卷F220-3 明年4季报-服务业调查单位经营情况F219,服务业调查单位问卷F220-4
统计法警示教育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统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一些地区和单位为了追求政绩,不惜虚报统计数据,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影响了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本案例将以一起虚报统计数据的事件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知识和警示意义进行剖析。
二、案例详情(一)事件概述2019年,我国某市统计局在对该市某区2018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时,发现该区在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等关键指标上存在明显异常。
经深入调查,发现该区为了在全市排名中取得更好的成绩,通过虚报统计数据的方式,人为提高了经济增长速度。
(二)调查过程1. 初步核实:统计局工作人员通过查阅该区统计局报送的统计数据,发现部分指标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初步判断可能存在虚报数据的情况。
2. 深入调查:统计局成立专项调查组,对该区统计局及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查阅相关资料。
3. 发现问题:调查组发现,该区统计局在统计报表编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报现象。
(2)部分企业统计数据未按时上报,甚至存在漏报、瞒报现象。
(3)区统计局在数据审核过程中,对异常数据未及时核实和纠正。
(三)处理结果1. 对该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深刻反省,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 对虚报数据的单位和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纠正错误,重新上报真实数据。
3.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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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文
为了健全统计制度,规范统计行为,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现将其全文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市场经济原则,遵
循客观规律,尊重事实,严格保守统计秘密,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国家实行统一的统计制度,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和社
会统计体系,发展和完善数据基础设施,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精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准确、完整,反映统计对
象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
第五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和收
集统计对象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和信息,对资料和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泄密。
第六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开展民主统计,听取
和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开和透明统计工作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家统计工作规划由国家统计局拟订,经国务院批准
后实施。
第八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
范统计行为,不得捏造、篡改、隐瞒、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不得干扰、阻挠、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社会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防建设、安全生产、财政金融、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领域的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参与统计工作,应当遵守本
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侵犯、侮辱、
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统计对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捏造、篡改、隐瞒、弄虚作假统计数据的;
(二)干扰、阻挠、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和信息的;
(三)违反本法有关保守统计秘密的规定,泄露或者披露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涉及国家利益或者涉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的;
(四)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法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
依法查证的事实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另行
制定统计法规。
第十六条本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实施前发布
的有关统计工作的部门规章、规定和规程,如果与本法不相符,按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