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文为了健全统计制度,规范统计行为,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现将其全文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市场经济原则,遵循客观规律,尊重事实,严格保守统计秘密,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国家实行统一的统计制度,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体系,发展和完善数据基础设施,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精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准确、完整,反映统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
第五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和收集统计对象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和信息,对资料和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泄密。
第六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开展民主统计,听取和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开和透明统计工作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家统计工作规划由国家统计局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统计行为,不得捏造、篡改、隐瞒、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不得干扰、阻挠、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防建设、安全生产、财政金融、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领域的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参与统计工作,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侵犯、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统计对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捏造、篡改、隐瞒、弄虚作假统计数据的;(二)干扰、阻挠、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和信息的;(三)违反本法有关保守统计秘密的规定,泄露或者披露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涉及国家利益或者涉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的;(四)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的;(五)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统计法详细讲解

统计法详细讲解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一、统计法的基本概念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及在我国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都必须按照本法做好统计工作。
二、统计法的基本原则1. 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统计工作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方式提供统计数据和信息。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统计数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2. 统一规范的原则统计工作必须遵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这些规范和标准包括统计调查方案、统计报表制度、数据采集和加工标准、统计调查方法等。
这些规范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保证统计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开透明是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和可信度的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统计部门及时公布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以便公众了解政府工作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同时,公开透明还可以促进公众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和参与,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服务社会的原则统计工作是为社会服务的。
这一原则要求统计部门根据社会的需求和国家的战略目标,提供有针对性的统计服务和信息支持。
通过提供高质量的统计数据和信息,可以帮助政府和企业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三、统计法的主要内容1. 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是规定如何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的法规。
它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时间、调查组织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不同的调查目的和需求,国家会制定不同的统计调查制度,以满足各方面的需要。
2. 统计资料管理统计资料管理是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它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工、存储、使用和公布等环节的规定。
统计法知识宣讲

统计法知识宣讲统计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主管、监督各级政府组织的国家统计工作的法律。
下面,我们将为大家介绍统计法的主要内容。
一、统计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统计法的目的是规范国家统计工作,保证国家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及时准确,维护统计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家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管理等方面。
二、统计法的基本原则统计法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实现统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2. 维护统计机构的权威性,防止数据造假和利用数据进行欺诈行为。
3. 强化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
4. 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保密性,禁止向任何人和机构泄露统计数据和信息。
三、统计法的主要内容统计法具体规定了以下内容:1. 国家统计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责与权力。
2. 统计工作的实施原则和方法。
3. 统计工作的数据来源和采集方式。
4. 统计工作的数据处理、汇总和发布程序。
5.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统计法对统计人员的要求统计人员是统计工作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统计法对统计人员做出了以下要求:1. 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和统计法律法规。
2. 必须将统计数据和信息保密。
3. 必须在公开、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下履行职责。
4. 必须定期进行增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五、统计法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统计法对违规行为做出了若干处罚规定,包括罚款、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
违规行为包括挑选数据、故意造假等不当行为。
总之,统计法是保障国家统计工作进行的基础法律。
规范国家统计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场运行秩序,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中国国家统计工作的基本法律,为保障统计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可比性,规范了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解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目的是确保国家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它强调了统计工作应当以科学、客观、准确、及时和可比为原则,以满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的需要。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了统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它明确了国家统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同时,各级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还规定了统计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发布程序。
它要求统计机构收集统计数据时,必须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保密性。
统计机构应根据法定要求进行数据的加工和分析,确保发布的统计数据具有科学性和代表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还强调了统计工作的监督和责任。
它规定了国家统计质量评估制度的建立,对统计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信度。
同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确保统计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确保统计工作科学、客观、准确、及时和可比的重要法律。
它促进了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的科学展开,为构建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有力的统计支持。
统计法全文解读

统计法全文解读统计法全文共有53条条款,主要内容包括统计活动的原则、统计机构的职责、统计数据的收集与处理、统计报告的发布与应用、统计保密和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以下对统计法的关键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条规定了统计活动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统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和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国家决策、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统计基础。
统计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统计活动。
第二条规定了统计活动的基本原则。
统计活动必须坚持真实、客观、科学、及时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了统计机构的职责。
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统计活动,制定统计制度和标准,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统计数据的收集与处理。
统计机构可以向各类单位和个人收集和调查统计数据,但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数据。
提供虚假数据或者拒绝提供数据的,将面临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统计报告的发布与应用。
统计机构应当定期发布统计报告,并及时提供统计数据给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方便各方了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统计保密。
统计机构应当对从事统计活动中获得的涉密信息予以保密,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统计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了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于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统计机构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对于破坏统计机构设施、拒绝执行统计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最后,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对于滥用统计权力、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行为的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统计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维护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和科学性,保障统计报告的发布与应用,保护统计数据的保密性,同时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统计法全文解读

统计法全文解读《统计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3年12月29日颁布,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有七章六十二条,详细规定了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调查、发布以及统计制度的建立等方面的内容。
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确保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法在第一章中明确了统计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根据该法,统计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和反映国家的经济、社会和自然资源状况,提供科学依据,为国家决策、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持。
在统计工作中,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统计工作的专业性原则,即统计工作必须由专门的统计机构负责,并根据专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则规定了统计工作的组织体制和职责。
按照该法的规定,国家统计局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也应当建立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统计工作。
各级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执行统计任务,保证统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统计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根据该法,进行统计调查必须依法依规,严禁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隐瞒提供和篡改数据。
为了保证统计调查的顺利进行,该法还规定了制止妨碍统计调查的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章明确了统计数据的发布和保密。
根据该法,统计数据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无偏倚地为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提供。
同时,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的条例,保护统计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规定了统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价。
该法规定了国家统计局对地方统计工作的监督职责,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的统计工作也承担相应的监督职责。
此外,在统计工作中有不遵守法律、规章和制度的行为,该法也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最后一章是关于附则的规定。
该法规定了统计法的适用范围,统计机构的实施和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统计法全文解读

统计法全文解读《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以下是对《统计法》的详细解读:一、统计法的基本原则1.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统计管理体制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确保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3. 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这是统计工作的根本要求,必须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4.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统计信息应当公开透明,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5. 统计工作现代化原则: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和科学化。
二、统计法的主要内容1. 统计调查管理:明确统计调查的对象、范围、方式和程序,确保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规定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公布等程序和要求,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统计监督:明确统计监督的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强对统计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4.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规定统计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权限,以及统计人员的任免、培训、考核等管理制度。
5. 法律责任:明确违反《统计法》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三、统计法的意义和作用1. 规范统计工作:通过立法明确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为统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指导。
2. 保障统计数据质量:通过法律手段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决策依据和数据支持。
4. 提高统计信息社会服务功能: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满足社会各界对统计数据的需求。
统计法科普知识

好的,以下是关于《统计法》的科普知识:
《统计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颁布的一部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正式实施,旨在规范和保障统计工作的开展,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以下是《统计法》的一些重要内容:
1. 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统计法》规定,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原则,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统计资料的保密性:《统计法》规定,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确保统计对象的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3. 统计数据的公开性:《统计法》规定,统计数据应当向社会公开,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数据,可以限制公开范围。
4. 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地方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5. 统计工作的责任制:《统计法》规定,统计工作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6. 统计工作的法律责任:《统计法》规定,对于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7. 统计工作的法律救济:《统计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统计法》的一些重要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统计法》的相关知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的介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4.10.29•【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的介绍(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2004年10月29日)尊敬的蒋正华副委员长,各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位委员:根据会议的安排,我向各位领导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主要内容。
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统计法作了重要修正。
统计法是我国统计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共6章34条,对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统计组织和统计管理体制、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信息工程建设、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统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范。
一、统计法的调整范围统计法是调整统计调查者、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资料用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统计调查者:组织政府统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
统计调查对象:接受政府统计调查的组织和个人。
统计资料用户:领导机关、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世界各国一般都将统计法的调整范围确定为政府统计活动。
我国1983年通过的统计法也是这样确定调整范围的。
在1996年修改统计法时,增加了对民间统计调查的管理规范。
统计法修改后,除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外,仍然是规范政府统计活动的。
特别是第三条关于统计申报义务的规定,只是对政府统计活动所作出的规定,民间统计调查不具有强制性。
二、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统计法对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作了规范。
统一原则。
统计管理体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统计资料管理都应当是统一的。
(统计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独立原则。
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了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管理上的关系。
科学原则。
统计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真实性。
义务法定原则。
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公开原则。
国家应建立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统计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责任原则。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法第八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法第七条)三、统计管理体制和统计组织制度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统计法设定的统计机构分为三类,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都属于政府统计机构,构成政府统计系统的两大支柱。
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是完成企业事业单位统计任务的综合职能机构,其统计任务既包括填报国家机关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自身的统计任务。
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关于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具有对部门统计系统业务上的指导权(统计法第十八条)。
四、统计调查管理制度1.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程序。
统计法规定,我国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为三类: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
属于新的、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属于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统计法第九条、实施细则第七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拟订。
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统计法第九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统计法第九条)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
(实施细则第八条)2.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十条第一款)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统计法第十条第二款)目前,我国已建立周期性普查制度。
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零、六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在尾数逢三、八的年份实施。
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
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
(统计法第十条第四款)3.统计调查项目的法定标志。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法定标志。
统计法第十二条、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4.统计标准。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统计法第十一条)5.统计调查者身份证明。
统计人员依照规定执行职务,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五、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我国统计工作的管理体制,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
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1.统计资料质量管理制度。
一是企业事业组织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制度(统计法第十九条);二是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二是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的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三是确立以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的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统计资料公布制度。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3.统计资料提供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实施细则第九条)4.统计资料保密制度。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
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统计法第十五条)六、统计人员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为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七、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制度为了开发统计信息资源,实现运行高效、数据准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都对统计信息工程建设作出了规定。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统计法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
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
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实施细则第三条)八、民间统计调查管理制度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统计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还设定了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九、统计法律责任制度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统计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处分。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统计调查对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