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基础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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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一、金融法的基本概念金融法是一门研究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学科。

它是在金融活动中适用的有关金融法律规范和金融法律关系的总称。

金融法包括金融立法和金融司法,并对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秩序、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性原则:金融法规定了金融市场的各种业务活动的主体、内容、范围和要求,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2. 自由竞争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允许各种市场参与者平等地参与市场活动,实行公平的竞争。

3. 安全与稳定原则:金融市场应当保证金融交易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进行,避免金融市场的不良影响。

4. 诚实信用原则:金融市场各参与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实现诚实守信、公正透明、互惠互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5. 监管与合规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建立合理、规范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和健康。

三、金融法的体系结构金融法的基本体系结构包括金融市场法、金融机构法、金融产品法和金融服务法。

1. 金融市场法金融市场法是指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交易制度、资金运作以及金融市场监管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和法律管理的法律制度。

金融市场法包括股票市场法、债券市场法、期货市场法、外汇市场法等。

2. 金融机构法金融机构法涉及金融机构的组建、经营、监管和取缔等内容。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主要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

3. 金融产品法金融产品法是指对金融产品的发行、销售和交易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合约等,金融产品法主要包括股票法、债券法、基金法、期货法。

4. 金融服务法金融服务法是指对金融服务的提供、监管和纠纷解决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服务法主要包括银行业务法、证券业务法、保险业务法。

金融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金融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第一章金融市场体系第一节全球金融体系一、金融市场的概念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以金融资产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为交易主体形成的交易机制与其关系的总和。

总而言之,金融市场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金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市场。

比较完善的定义是:金融市场是交易金融资产并确定金融资产价格的一种机制。

二、金融市场分类按交易标的物划分金融市场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市场与其他投资市场按交易对象是否新发行划分金融市场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按融资方式划分市场金融市场分直接融资市场和间接融资市场按地域范围划分金融市场分为国际金融市场和国内金融市场按经营场所划分金融市场分为有形金融市场和无形金融市场按交割期限划分金融市场分为金融现货市场和金融期货市场按交易对象的交割方式划分金融市场为即期交易市场和远期交易市场按交易对象是否依赖于其他金融工具划分金融市场分为原生金融市场和衍生金融市场按价格形成机制划分金融市场分为竞价市场和议价市场三、影响金融市场的主要因素1经济因素2法律因素3市场因素4技术因素四、金融市场的特点(1)金融市场以货币资金和其他货币金融工具为交易对象。

(2)金融市场具有价格的一致性,利率的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趋向一致。

(3)金融市场可以是有形市场,也可以是无形市场,且金融交易活动在有形和无形的交易平台集中进行。

(4)金融市场是一个自由竞争市场。

(5)金融市场的非物质化。

(6)金融市场交易之间不是单纯的买卖关系,更主要的是借贷关系,体现了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7)现代金融市场是信息市场。

五、金融市场的功能金融市场的积累功能是指金融市场能够引导众多分散的小额资金,汇聚成可以投入社会再生产的资金集合功能金融市场的配置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资源配置、财富再分配和风险再分配金融市场的调节功能是指金融市场对宏观经济调节作用金融市场历来被称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和“气象台’,是公认的国民经济信号系统。

金融法基本知识

金融法基本知识

金融法基本知识金融法是指与金融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涵盖了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产品的发行与交易、金融市场的运行等方面。

本文将介绍金融法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以及一些典型的金融法规。

一、金融法的基本概念金融法是以金融活动为核心而制定的法律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交易的安全。

金融法的主要特点是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如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等。

二、金融法的法律体系金融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

宪法是金融法的根本法源,主要规定了公民、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法律是指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金融法规,其中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颁布的具有特定操作性的金融法规。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具有指导性意义。

三、金融法规的内容1. 公司法公司法是金融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保护等内容。

其中含有上市公司法、非上市公司法、公司治理准则等细分规定。

2. 证券法证券法是金融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证券发行与交易、信息披露等内容。

其中含有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细分规定。

3. 银行法银行法是金融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银行业的监管、银行业务的经营和管理等内容。

其中含有银行法、金融机构法等细分规定。

4. 保险法保险法是金融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保险业的监管、保险产品的发行与理赔等内容。

其中含有保险法、保险代理法等细分规定。

四、金融法的实践意义金融法规是金融市场运行的基础,对于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

金融法规的完善与执行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法的法律体系和具体内容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跨国金融交易时需要了解和遵守当地的金融法规。

金融法学习总结范文7篇

金融法学习总结范文7篇

金融法学习总结范文7篇篇1在当今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金融法的学习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系统地学习和实践,我对金融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掌握。

本文将对我学习金融法的过程、所遇到的问题以及我的感悟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学习金融法的过程在学习金融法的过程中,我首先从基础理论知识开始学习,包括金融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

通过阅读相关书籍和资料,我逐渐掌握了金融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接下来,我深入学习了各类金融法的具体内容,如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我认真研究了这些法律的具体条款和规定,理解了其在金融领域中的作用和意义。

此外,我还关注了金融法的实践应用,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和参与模拟实验,我加深了对金融法的理解和认识。

二、学习金融法所遇到的问题在学习金融法的过程中,我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金融法涉及的内容广泛且复杂,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学习和掌握。

其次,金融法的规定和条款繁多,记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此外,由于金融领域的不断变化和发展,金融法也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这给学习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然而,正是这些挑战激发了我不断学习和探索的欲望,使我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掌握金融法。

三、学习金融法的感悟通过学习金融法,我深刻认识到金融法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作用。

金融法不仅规范了金融机构的行为,保障了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还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

同时,我也意识到了学习金融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金融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只有不断学习,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

此外,我还学到了许多关于金融法的实践经验和技巧。

例如,在处理复杂的金融案件时,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进行案例分析、如何收集和整理证据、如何撰写法律文书等。

这些经验和技巧不仅对我的学习有所帮助,还将对我的未来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结论与建议总的来说,学习金融法是一个既充满挑战又充满机遇的过程。

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不仅掌握了金融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还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

金融法学习总结_学习总结_

金融法学习总结_学习总结_

金融法学习总结第一单元1、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p4答: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

金融关系是指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工具(金融产品)在金融市场上从事金融活动与当事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这种经济关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分配关系,它以金融工具为媒介,以金融机构为载体,以偿还为条件,以信用为动力贯穿在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分配消费等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切领域。

2、为什么说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答:金融法之所以是经济法而不是其他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这是由金融的经济属性决定的。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其次,金融法具有经济法律部门一般的特征。

第三,还必须指出,金融法在社会主义国家更多地具有国家的性质,具有公法的色彩。

3、怎样理解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答:邓小平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

”构成一个经济体发展的生产要素,有劳动力,土地,资本,人力资本,企业家,制度等。

其中一个最重要的一个生产要素是资本。

资本对应的是利率,利率是衡量资本供求关系的一个概念,有了利率就有了交易的市场就是后来的银行,银行作为一个融资的途径太狭窄了,所以就有了资本市场就是股市和债市,股市债市的出现出现了依托股市投资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又出现了可以分担风险的经济机构就是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

而这一切都是金融的组成部分。

金融就是资金的融通所以它特别的重要。

4、金融法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是什么?答:金融及其立法是保障和监督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金融法是我国外防金融风险、内化金融隐患的法律保证,是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

为防范和化解涉外金融风险,解决我国金融领域自身存在的问题,除了需要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尤其是法律手段才能抑制和解决,通过加强金融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才能切实按客观规律办事,才能保障金融的稳健运行,只有依法维护金融安全,才能确保经济安全。

5、我国金融立法有哪些基本原则?答:一、实行金融统一管理、适度分业经营的原则二、坚持稳定币值以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三、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四、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原则和“三性”原则五、实行严格监管、统一透明和司法“审查”相结合的原则6、简述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及范围。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金融法是研究金融活动法律规范的学科,主要涵盖金融机构的组织、监管、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金融法期末复习的一些重要知识点:一、金融法基本概念和原则1.金融法的概念和研究对象2.金融法的特点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体系二、金融机构法律规制1.金融机构的分类、性质和法律地位2.商业银行法律规制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制4.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制5.金融机构的国有化、私有化和监管三、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法律规制1.金融产品的分类和法律规制2.金融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制3.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4.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的法律问题四、金融市场法律规制1.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2.期货市场的法律规制3.外汇市场的法律规制4.保险市场的法律规制5.信托市场的法律规制五、金融监管法律规制1.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和职能2.金融监管法律制度3.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监管六、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危机应对1.金融风险的类型和规避措施2.金融危机的特征和预防措施3.金融危机应对的法律机制和程序七、金融犯罪和金融责任1.金融犯罪的类型和法律规制2.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和金融侵权责任3.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以上只是金融法期末复习的一些重要知识点,具体内容可以根据教材和课堂笔记来进行深入学习。

除了理论知识,还需要关注最新的金融法动态和案例,了解金融法的应用和实践情况。

最后,通过做题、讨论和模拟考试等形式进行综合复习,提高对金融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金融法的基本知识

金融法的基本知识

金融法的基本知识金融法研究和规范金融行为的法律体系,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目标。

金融法对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金融法的基本知识,包括金融监管、金融合同和金融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一、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金融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金融监管旨在确保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遵守法律法规,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各国根据本国的金融体系和实际情况,建立了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金融机构的运营和业务活动。

金融监管主要包括合规监管、风险监管和消费者保护。

合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内部合规制度,防止洗钱、欺诈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风险监管关注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度,以确保金融机构能够承担风险并保持良好的运营状况。

消费者保护则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合规、透明和安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金融合同金融合同是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合同是金融交易的基础,涉及到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金融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金融合同的主要类型包括贷款合同、保险合同、证券合同和衍生品合同等。

贷款合同是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资金的合同,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合同,规定了保险事故的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内容。

证券合同是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合同,涉及到证券的购买、转让和交易等事项。

衍生品合同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同,涉及到利率、汇率、商品价格等衍生品的交易和风险管理。

三、金融纠纷解决金融纠纷解决是金融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金融纠纷在金融交易中时有发生,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

金融纠纷解决主要依靠法律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

法律诉讼是将金融纠纷提交法院解决。

各国的法院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法庭或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金融纠纷案件。

金融法知识点深度总结,基于考试范围

金融法知识点深度总结,基于考试范围

《金融法》课程复习范围一.名词解释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间接金融:是指最终贷款人(存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贷款人),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

货币政策:或称金融政策,是指主权国家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调节货币供应量或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是一国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

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金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贴现:票据的持票人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资的一种方式,也称为贴现贷款。

再贴现: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票据的行为,是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与一级交易商进行交易,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以吞吐基础货币,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货币市场利率,进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活动。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

接管:此应指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管理机关通过一定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全面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是金融管理机关依法保障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合法性的重要的预防性措施。

存款:商业银行等具有存款业务的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并在存款人支取存款时支付存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p330)储蓄存款: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以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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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知识总结第一节金融概述一、金融的概念1.金融,货币资金在信用基础上的融通。

信用即信贷,是货币资金借贷活动的总称。

2.凡是与货币流通、银行信用有关的经济活动,包括货币发行、银行存款与贷款、票据贴现、国内外汇兑往来、有价证券买卖、外汇管理等活动等,都属于金融范畴。

3.货币资金的融通方式主要有:直接融通、间接融通。

4.金融关系:在金融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称之为金融关系。

包括金融管理关系、金融监督关系、和资金流转关系。

5.金融法的作用:(1)为金融管理提供法律依据(2)为金融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依据(3)为打击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二、银行法(一)中国人民银行1.概念: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简称央行。

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的领导,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机构,是全国唯一的货币发行银行、货币储备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

2.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

3.中国人民银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的3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二)商业银行1.概念:商业银行,是指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

3.设立商业银行的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三)政策性银行1.概念:是指政府投资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优惠政策来扶持符合国家经济政策的一些特殊产业和部门发展的金融机构。

2.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1.概念: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从事金融管理和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

2.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第二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

3.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支付结算的原则是指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根据该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包括: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据此,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单位或个人查询账户状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2)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例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3.关于金额(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举例如下: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例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例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③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例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例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④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例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例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货币与现金管理一、货币管理1.货币发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统一管理和发行货币的机关。

2.人民币保护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

我国法律禁止使用金银和外币计价支付和结算(国家规定的宾馆和商店收取外币的除外)。

国家禁止发行变相货币。

禁止人民币出入国境,禁止模仿人民币的式样,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二、现金管理1.现金概念: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通货。

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辅币。

2.现金的使用范围:(1)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对个人支付的债券本息、入股分红。

(6)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7)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8)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1000元以下)(9)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4.现金收支的规定(1)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的时间。

(2)开户单位不得“坐支”现金。

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2.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3)是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1.银行结算账户按其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同时,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存款人自己支配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

3.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

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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