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法律法规

(一) 障碍物控制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8条、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24条⌝《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第1条、第2条⌝《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第2条、第3条⌝《建设部⌝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4条、第5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通告》第4条、第5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第六十条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在机场区域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禁止在机场附近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等障碍物体。
机场净空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机场净空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一、机场净空管理的基本原则机场净空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安全第一:机场净空管理的首要任务是确保飞机的起降安全,防止空中碰撞和其他空中事件的发生。
2、严格遵守规定:机场净空管理要求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确保飞机在机场周围空域内安全运行。
3、协调合作:机场净空管理要求各相关部门间加强协作合作,共同维护机场净空秩序,确保飞机的安全运行。
4、不断完善:机场净空管理要求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及时调整适应机场发展的需要。
以上基本原则是机场净空管理的核心要求,也是机场净空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机场净空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1、空域划分规定:空域划分是机场净空管理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相关规定,机场周围的空域被划分为不同的区域,确保飞机在不同高度的空域内安全运行。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各个空域的使用规定,禁止未经授权的飞机进入。
2、空中交通管制规定:空中交通管制是机场净空管理的核心内容。
通过空中交通管制,控制飞机起降的数量和顺序,避免飞机之间的碰撞和其他事件的发生。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空中交通管制的程序和要求,确保飞机在机场附近的空域内有序运行。
3、飞行程序规定:飞行程序是机场净空管理的关键环节。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不同飞机在起降过程中的飞行程序,包括起飞程序、进场程序和降落程序等。
飞行程序要求飞机按照规定的路径和高度飞行,确保飞机的安全运行。
4、航空器运行规定:航空器运行是机场净空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各类航空器在机场周围空域内的运行规定,包括公共航空器、私人航空器和军用航空器等。
航空器运行规定要求各类航空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飞行,确保安全运行。
5、紧急事件处理规定:紧急事件处理是机场净空管理的重要环节。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各种紧急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包括飞机故障、失事事件和恐怖袭击等。
紧急事件处理规定要求各相关部门迅速、有序地处理紧急事件,确保飞机的安全运行。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8-02-13实施日期:2018-03-16《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2.安全问责制;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4.应急预案的协调;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危险源识别;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2.变更管理;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1.培训与教育;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
城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城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活动。
市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
第四条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与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并将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
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八条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民用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5•【字号】津政办规〔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5日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能使命,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利用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称为公用人防工程;其他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称为结建人防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质量监督、验收备案、使用、拆除改造、报废、公用人防工程招投标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公用人防工程建设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公用人防工程项目审批工作。
市和区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市和区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机场作为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枢纽,其运行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每一位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机场的正常秩序,制定科学合理、严格有效的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人员管理是机场运行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
所有在机场工作的人员,包括飞行员、乘务员、地勤人员、安检人员等,都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和资质审核。
培训内容应涵盖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方面,确保工作人员在面对各种复杂情况时能够迅速、准确地做出反应。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人员考核机制,对工作表现不佳或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以保证整个团队的专业素养和责任心。
在设备管理方面,机场的各类设施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等基础设施要确保处于良好的状态,能够承受飞机的起降和停放。
导航设备、通信设备、气象监测设备等也要保持高精度和高可靠性,为飞机的飞行提供准确的引导和信息支持。
对于老旧或存在故障隐患的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杜绝因设备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
航班调度是机场运行中的重要环节。
要根据机场的容量、天气状况、航线安排等因素,合理制定航班起降计划。
避免航班过度集中或延误,减少空中交通拥堵和潜在的冲突风险。
同时,要建立灵活的调度机制,能够及时应对突发情况,如恶劣天气、飞机故障等,对航班进行调整和重新安排,确保航班运行的安全和有序。
安全检查是机场保障旅客安全的重要防线。
安检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旅客及其行李进行细致的检查,防止违禁物品带上飞机。
不仅要检查常见的危险物品,如刀具、枪支、爆炸物等,还要对液体、电子设备等进行重点关注。
对于可疑物品和人员,要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排查,确保每一位进入候机区域的旅客和物品都符合安全标准。
在应急管理方面,机场必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应急预案应包括火灾、地震、恐怖袭击、航空器事故等各类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演练要模拟真实场景,让所有相关人员熟悉应急流程和自己的职责,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浅析民用机场净空管理

浅析民用机场净空管理作者:荆瑞霞郭凯来源:《科技资讯》2018年第11期摘要:机场净空是保障航空器运行安全的基本条件。
随着空港的高速发展,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环境日益复杂,净空保护形势日趋严峻。
本文对机场净空的概念和障碍物限制面的构成进行了介绍,在分析了影响机场净空环境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净空管理对策,并就民用机场净空管理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机场障碍物净空管理中图分类号:V3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8)04(b)-0144-021 机场净空的概念民航飞机的飞行有着明确的空域、航路规定,而并非多数人认为的“天高任鸟飞”的自由状态。
在飞机起降过程中,飞行高度低,若在机场附近沿起落航线的一定范围空域内遇到障碍物,将危及飞行安全,严重时可能造成机毁人亡的惨剧。
据相关统计,全世界的空难大多数发生在飞机起降阶段,因此,良好的机场净空环境对飞机的起降安全至关重要。
为保障飞机起飞和着陆安全,需要在机场跑道两端和两侧上空为飞机创造一个干净、安全的飞行环境,即机场净空环境。
净空保护,即是对机场净空环境的保护,相应的在机场周边划定的保护区域,即机场净空保护区。
2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中详细规定了我国民用运输机场的净空要求,其障碍物限制面依据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4《机场》的相关标准制定。
以飞机进近和离场的技术要求为依据,经过严密准确的科学计算,将障碍物限制面划分为进近面、内水平面、锥形面、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实施精密进近的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还需设置复飞面、内进近面和内过渡面。
根据障碍物限制面相对于跑道的布局不同,将机场净空区分为端净空区和侧净空区,以实施精密进近的跑道为例,端净空包括起飞爬升面、复飞面、进近面和内进近面,侧净空区包括锥形面、内水平面、过渡面和内过渡面。
障碍物限制面如下图1所示。
根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破坏机场净空环境的障碍物通常指,突破障碍物限制面的物体,及障碍物限制面以外的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km、跑道端外20km以内的区域中高出地面标高30m且高出机场标高150m的物体。
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市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等关于加强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的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市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等关于加强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市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1.12.28•【字号】•【施行日期】200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市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等关于加强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的通告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保障通用航空以及各种飞行活动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通用航空的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种载人(驾驶员或乘员)民用航空器进行航空摄影、空中观光、飞行体验、飞行训练、广告宣传、抢险救灾、医疗卫生、农林渔业飞行等通用航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以及《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通用航空登记证,方可进行通用航空活动。
未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
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通用航空登记证,或者取得该类证书已经无效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停止一切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三、无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通用航空登记证而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属违法行为,由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市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其中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市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违法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妨害空中、地面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天津市公安局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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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14•【分类】地方性法规解读正文《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解读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以及立法依据的规定。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及滨海新区进一步开发开放,机场在带动经济快速发展、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现代城市发展过程中建筑物向高空发展的趋势愈加显著,而在机场周围一定区域内建设超高建筑,很可能成为机场净空的重大隐患。
此外,近年来随着第二跑道和T2航站楼的建设,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业务规模与场区规模不断扩大,而机场周边环境保护与地方建设的矛盾日益凸显,有可能形成潜在的安全隐患。
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问题加以规范和解决,保障我市民用机场进一步安全快速的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本市制定《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对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细化和补充,是按照深化落实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天津,法制天津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将外省市的一些成功经验本地化,着力突出天津地方特色的一部可操作性较强的政府规章。
其立法目的是通过地方立法对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问题加以有效的规范和解决,保证机场的运行安全,为确保城市建设和机场安全发展的协调统一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并参考了《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活动。
市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划定的规定。
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目前我市运输机场有天津滨海国际机场,通用机场有天津滨海东方通用直升机场、天津塘沽机场、窦庄通用机场。
本规定适用的对象即为上述各机场,其中最主要针对的是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以下简称“天津机场”)。
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市人民政府会同民航华北管理局,按照《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等规范的要求,结合民用机场所处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的具体情况共同划定。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划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目前天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天津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一个矩形区域。
具体范围为:东至宁河县大龙湾村和东丽湖以及滨海新区的头道沟村;南至滨海新区的善门口村及津南区的东梗村;西至北辰区的北仓镇、天穆镇和津南区的北义新庄村和中义新庄村;北至北辰区的朱塘庄和季庄子村。
涵盖了市区的河东、河北、河西、东丽、北辰、津南区和宁河县以及滨海新区的部分地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
【释义】本条是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术语解释。
为保障飞机的起降安全,《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规定了几种障碍物限制面,用以限制机场及其周围地区障碍物的高度。
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主要由进近面、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复飞面、起飞爬升面等障碍物限制面共同构成。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规定:“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
”《华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管理办法》(民航华北发【2013】2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第四条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与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明确了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的主要原则。
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中,在权衡矛盾和利害关系时,必须将安全始终作为权重最大法码,始终将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这是民航发展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
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考虑,“安全第一”就是要首先考虑航空器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包括地面人员和设施、设备的安全。
所以落实“安全第一”的原则,不仅要从民航自身入手,还要从相关的城市建设、规划等方面进行综合、全面的考虑。
所谓“预防为主”,是指对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来说,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
“预防为主”是对安全第一思想的深化,立足于关口前移和事前控制。
通过加强预防措施,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民航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就《规定》而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具体体现在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定、净空保护区内外的建设工程高度控制、净空保护区内外的行为规范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
第二,统一协调、各负其职原则。
“统一协调、各负其职”是指在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中,市人民政府对重大问题进行统一组织与协调,同时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各自所承担的相关工作。
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涉及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土地规划等方面,具有涉及部门多、范围大、专业精、技术性强的特点,所以必须遵循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才能够做好相关工作。
《规定》中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一是市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二是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地域内涉及净空及安全运行的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三是各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与净空保护及安全管理相关的职责;四是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其对于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的行业监管责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并将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对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对机场的安全生产和运行保障承担着领导、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天津市成立了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交通港口局分管领导、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发改委、建交委、市容园林委、经信委、公安局、规划局、安全生产局、国土房管局、滨海新区政府、东丽区政府、河东区政府、河北区政府、河西区政府、北辰区政府、津南区政府、宁河县政府、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民航天津监管局、民航天津空管分局主管领导组成。
该领导小组明确了有关各方的权力、义务与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同时,将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通过政府层级监督,切实以加强对该相项工作的监管,保证民用航空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主管部门和属地管理的规定。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对机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天津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负有组织与协调责任。
同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天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天津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如: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及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警示标志,对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禁止活动依法进行处罚等。
第七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
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进行核查及处理的规定。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划设后,并不意味着妨碍净空保护状况、威胁民用飞行安全的事件就不再出现。
实际上,在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焚烧秸秆等行为仍将可能发生。
因此,要维护天津机场净空环境,就需要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对天津机场净空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有违法情况发生,立即按相关程序进行制止,做到对天津机场净空环境的有效管控。
为此,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的规定,《规定》对此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天津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的主体、义务以及职责。
天津机场净空保护的日常巡视检查工作由天津机场负责,日常监察由民航华北管理局负责。
天津机场应定期检查净空区域内是否有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各种情况,特别是新增障碍物,监督障碍物标志的设置和运行等情况,发现有违反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情况,天津机场应当立即制止,同时书面报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遇到重大事项时,提请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解决。
接到报告后,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消除对民航飞行安全的不利影响。
民航华北管理局定期监察天津机场的净空保护情况,督促、检查天津机场履行机场净空保护职责。
第八条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宣传教育的规定。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机场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系统宣传和教育,重点包括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概念、目的和禁止行为等,普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知识,使周边社区公众理解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