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少年儿童入学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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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6.13•【文号】国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广大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在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同时,也有一些儿童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一些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侵害儿童权益,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亟需妥善解决的突出问题。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关系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谐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

为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确保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文件全文
文件全文
残疾人教育条例 (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 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 积
未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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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 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 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 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 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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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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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入学原则法律规定(3篇)

就近入学原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而普及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就近入学原则,旨在保障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减轻家庭负担,促进教育公平。

本文将就就近入学原则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就近入学原则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普及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就近入学原则,根据学生居住地合理划分招生区域,就近安排学生入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教育教学需要,合理设置教学班和学生宿舍,实行就近入学原则。

”3. 《城市居住证暂行条例》《城市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三、就近入学原则的内涵1. 就近入学的定义就近入学是指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招生规则,就近选择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

2. 就近入学的原则(1)公平原则:就近入学制度旨在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消除因地域、家庭背景等因素造成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

(2)便民原则:就近入学制度方便学生和家长,减少通勤时间,降低家庭经济负担。

(3)教育质量原则:就近入学制度要求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满足学生接受优质教育的要求。

四、就近入学原则的实施1. 招生区域的划分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学生居住地、学校分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划分招生区域。

2. 招生办法(1)登记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进行登记。

(2)摇号入学:对于学位紧张的学校,可采取摇号方式确定学生入学。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加强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保障基本生活。

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

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予以分类保障。

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上浮不低于10%。

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母双方重残、重病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按照不低于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50%发放生活补贴,对其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在分类保障的基础上,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生活补贴。

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保障基本医疗。

对于困难的重度残疾、重病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首段起付线降低50%。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未满14周岁的困境儿童,救助比例和年度封顶线分别提高10%。

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孤儿、属于特困人员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资助。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萍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萍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萍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正文:----------------------------------------------------------------------------------------------------------------------------------------------------萍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萍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已经2015年8月21日萍乡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2015年9月16日萍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以侮辱、虐待、遗弃等方式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和体育等事业,其中,市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四。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闵府发〔2017〕31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闵府发〔2017〕31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闵府发〔2017〕3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加强本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0日关于加强本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3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进一步优化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与闵行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困境儿童工作机制,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形成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多方参与的运行机制,为困境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使得困境儿童的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工作对象工作对象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主要任务(一)完善分类保障政策,落实分类保障工作。

保障基本生活。

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其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困境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二、主旨:本条规定了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方针。

三、条文释义:修订前的《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残疾人教育发展方针是:“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条例》中规定的残疾人教育发展的方针是:发展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义务教育法已经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再提“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况。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有关部门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将“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改为“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既体现与时俱进,又体现了必要的延续性。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义务教育的本质是国民教育,义务教育的公共性决定了义务教育主要应由国家设立学校来举办。

义务教育的公共性,还体现为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用以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一般年满6周岁或者7周岁为适龄入学时间。

适龄儿童、少年既包括生理正常的儿童、少年,也包括具有接受义务教育能力的盲、聋、哑、弱智和肢残的儿童、少年。

残疾儿童、少年也应享受到义务教育的阳光。

对于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推迟接受义务教育。

本条规定了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7〕3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7〕3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7〕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8日沈阳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困境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因家庭、自身、监护等原因造成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具体分类如下:(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部门发放的二代残疾证,下同)、受艾滋病病毒影响或身患重病(重病范围由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下同),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公安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判,下同)、重残(需持有残联发放的二代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下同)、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另一方重残、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等原因造成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儿童。

二、保障措施(一)基本生活保障。

1.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和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2号)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确保基本生活养育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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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社区小学残疾少年儿童入学保障制度
兴隆社区小学
2017年7月
兴隆社区小学残疾少年儿童入学保障制度为了认真贯彻《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残疾人保障法》,切实保障少年儿童平等受教育权,为残疾儿童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条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视残疾儿童入学教育工作,加强领导。

学校要把发展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切实纳入实施义务教育的轨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领导。

学校成立残疾少年儿童入学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教务处负责此工作的日常管理,切实加强对残疾少年儿童入学保障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并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动员,切实保障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入学。

学校要在全体师生、社会中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促进全体师生和全社会都来关心残疾少年儿童,切实保障残疾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同时学校要调查摸清底数,制订规划,认真统计本学区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对他们的家长做好宣传动员,保障他们及时入学。

三、建立残疾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必备师资。

从学校接收的残疾少年儿童实际情况出发,盲、聋、弱智教育一起抓,以随班就读为主体,同时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积极选派优秀教师、骨干教师担任残疾少年儿童
的教育教学任务,加强师资、教材和办学条件三项基础建设
四、加强对残疾少年儿童任课教师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对残疾少年儿童的教育教学水平。

学校要定期开展对残疾少年儿童任课教师的培训,督促他们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特殊教育专业理论和实践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对特殊教育的认识和业务水平,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良好的教育。

五、建立残疾少年儿童师生结对制度,促进残疾少年儿童全面发展。

为了关心残疾少年儿童的学习生活,促进残疾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学校每学年要根据残疾少年儿童入学数,建立在校残疾少年儿童师生结对,由学校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与残疾少年儿童结对,对残疾少年儿童的学习生活进行指导,关心和帮助,让他们感到温暖,培养他们优良的品质,帮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促进他们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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