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残儿童保障制度
中小学“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保障制度

中小学“三类残疾”儿童少年
入学保障制度
为了保证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按照国家教委的要求和县教育局“普九”工作基本要求,针对学校实情,特拟订学校“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保障制度。
1、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入学,因特殊原因(如丧失学习能力等)未能按时入学的,要依法办理缓入学或免入学的手段。
2、辖区内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分别达到95%以上。
3、辖区内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三类残疾适龄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分别达到95%左右。
4、根据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家长的申请,学校可放宽(推迟)其入学年龄。
5、任何教师不得歧视三类儿童、少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三类儿童、少年。
6、教师在关心、爱护所有学生的同时,要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赋予更多的爱心,要让这类儿童、少年对教师产生亲近感。
7、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家长)必须依法按时送子女入学,不得以任何不实的理由不让孩子上学。
8、学校要向社会加大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受教育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重视这部分孩子的入学问题。
9、学校教务处要负责这部分特殊儿童、少年的入学插班、学籍管理等系列工作,要让学生家长无后顾之忧。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一、什么是困境儿童困境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
主要包括:1.孤儿。
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
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
2.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
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
4.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
主要包括: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5.贫困家庭儿童。
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
6.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
主要包括: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二、困境儿童可享受哪些保障1.领取基本生活费补贴;2.纳入医疗救助保障重点对象范围;3.江苏省“明天计划”项目(医疗);4.镇江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项目。
幼儿园特殊儿童管理制度

幼儿园特殊儿童管理制度幼儿园特殊儿童管理制度一、引言在幼儿园中,特殊儿童是指患有各种残疾或特殊需求的儿童,他们需要特殊的关爱和管理。
为了切实保障特殊儿童的权益,幼儿园需要建立完善的特殊儿童管理制度。
二、特殊儿童的分类特殊儿童可以根据其特殊需求的不同,分为多个类别,包括但不限于智力障碍儿童、身体残障儿童、学习困难儿童等。
三、特殊儿童管理制度的建立1. 人员配备幼儿园需要配备专业的特殊教育老师和辅导员,以确保特殊儿童得到专业的照料和教育。
2. 个性化服务针对不同类别的特殊儿童,制定个性化的管理方案和服务计划,确保每位特殊儿童得到最适合他们的关爱和教育。
3. 安全管理加强对特殊儿童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等措施,保障特殊儿童在幼儿园的安全。
4. 家校合作与特殊儿童家庭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共同关注特殊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形成家校合力。
5. 心理支持为特殊儿童提供心理支持和心理疏导服务,帮助他们树立自信,面对困难。
四、特殊儿童管理的实施1. 认真执行管理制度幼儿园全体教职员工都应认真执行特殊儿童管理制度,确保特殊儿童得到妥善照顾。
2. 定期评估幼儿园需要定期对特殊儿童的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调整管理措施,以适应特殊儿童的成长需求。
3. 督导检查幼儿园管理者应加强对特殊儿童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五、结语特殊儿童是社会的一份子,幼儿园作为特殊儿童成长的重要环境,应制定合理完善的管理制度,为特殊儿童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关爱。
希望幼儿园能够重视特殊儿童管理工作,让每位特殊儿童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权利。
班级特殊儿管理制度

班级特殊儿管理制度一、特殊儿的定义和分级特殊儿是指那些在身体、智力或心理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残障或障碍的学生,其学习和生活能力相对于一般学生有一定程度的差异。
特殊儿包括但不限于智力残疾儿童、听力障碍儿童、视力障碍儿童、肢体残疾儿童等。
根据特殊儿的残障程度和需求情况,我们将其分为三个级别:1. 一级特殊儿:残障程度较轻,能够接受普通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但需要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2. 二级特殊儿:残障程度中等,需要较多的专门教育和康复服务,可能需要单独班级或特殊教育资源。
3. 三级特殊儿:残障程度重,需要专门的医疗、康复和护理服务,可能需要特殊学校或机构的教育和管理。
二、特殊儿的教育和管理原则1. 个性化教育:针对特殊儿的个体差异和需求,采取个性化的教学和管理方法,充分考虑其发展潜力和特长。
2. 综合康复:综合利用教育、医疗、康复和社会资源,对特殊儿进行综合康复和全面发展,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
3. 家校合作:建立家长、学校和社会资源共享的合作模式,积极促进家校互动和信息共享,形成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支持网络。
4. 尊重和关爱:尊重特殊儿的个人尊严和人格权利,给予他们充分的关爱和支持,提高他们的自信心和自尊心。
5. 管理和监护:建立规范、科学和有序的管理制度,确保特殊儿的安全和健康,提高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参与度。
三、特殊儿的管理制度1. 入学评估:特殊儿在入学前需要进行残障评估和康复评估,确定其残障程度和需求情况,为后续教育和管理提供依据。
2. 个性化教育计划:根据特殊儿的个体差异和需求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和目标,确定教育内容和方法。
3. 专职教师团队:每个级别的特殊儿班级都配备专职的特殊儿教师和康复老师,负责特殊儿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4. 教学资源支持:对于残障较重的特殊儿,学校应该安排康复师、心理咨询师和社工等专业人员协助教学,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5. 家校互动平台:建立家长和学校之间的沟通平台,定期召开家长会和教师座谈会,及时反馈特殊儿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保障残疾儿童入学制度和措施

保障残疾儿童入学制度和措施残疾儿童入学保障制度为了认真贯彻《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残疾人保障法》,切实保障儿童平等受教育权,为残疾儿童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条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重视残疾儿童入学教育工作,加强领导。
学校要把发展残疾儿童教育切实纳入实施义务教育的轨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领导。
学校成立残疾儿童入学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教务处负责此工作的日常管理,切实加强对残疾儿童入学保障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并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动员,切实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入学。
学校要在全体师生、社会中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促进全体师生和全社会都来关心残疾儿童,切实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
同时学校要调查摸清底数,制订规划,认真统计本学区适龄残疾儿童,对他们的家长做好宣传动员,保障他们及时入学。
三、建立残疾儿童受教育的必备师资。
从学校接收的残疾儿童实际情况出发,盲、聋、弱智教育一起抓,以随班就读为主体,同时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积极选派优秀教师、骨干教师担任残疾儿童的教育教学任务,加强师资、教材和办学条件三项基础建设四、加强对残疾儿童任课教师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对残疾儿童的教育教学水平。
学校要定期开展对残疾儿童任课教师的培训,督促他们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特殊教育专业理论和实践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对特殊教育的认识和业务水平,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良好的教育。
五、建立残疾儿童师生结对制度,促进残疾儿童周全发展。
为了关心残疾儿童的研究生活,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学校每学年要根据残疾儿童入学数,建立在校残疾儿童师生结对,由学校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与残疾儿童结对,对残疾儿童的研究生活进行指导,关心和帮助,让他们感到温暖,培养他们优良的品质,帮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促进他们全面发展。
学校三残儿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三残儿童(以下简称“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接收的残疾儿童,包括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等。
第三条学校应尊重残疾儿童的人格尊严,关心、爱护残疾儿童,为其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教育和康复服务。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残疾儿童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残疾儿童教育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残疾儿童教育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年级开展残疾儿童教育工作;(三)监督、检查残疾儿童教育工作的实施情况;(四)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残疾儿童教育工作情况。
第六条学校设立残疾儿童教育资源室,配备专业教师和康复设备,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教育和康复服务。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七条学校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情况,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确保残疾儿童在教育过程中得到充分关注和照顾。
第八条学校教师应具备残疾儿童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通过专业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九条学校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如直观教学、游戏教学、辅助技术教学等,激发残疾儿童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
第十条学校加强与其他教育机构的合作,为残疾儿童提供丰富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机会。
第四章康复与护理第十一条学校根据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提供相应的康复训练和护理服务。
第十二条学校与专业康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定期邀请康复专家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指导。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康复护理室,配备专业康复护理人员和康复设备,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护理服务。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十四条学校应确保残疾儿童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加强对残疾儿童的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学校定期对校园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校园环境安全。
学校关爱三残儿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学校三残儿童(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等)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其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关注三残儿童的特殊需求,营造和谐、平等、关爱、互助的教育环境,使三残儿童在学校得到全面发展。
三、组织机构1.成立学校关爱三残儿童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校关爱三残儿童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2.各年级、班级设立关爱三残儿童工作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具体实施关爱三残儿童工作。
四、关爱措施1.教育关爱(1)加强三残儿童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提高三残儿童的综合素质。
(3)关注三残儿童的学习需求,提供个性化的辅导,确保其学业进步。
2.生活关爱(1)为三残儿童提供适宜的生活设施,确保其生活自理。
(2)关心三残儿童的生活,解决其生活困难。
(3)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关注三残儿童的心理健康。
3.安全关爱(1)加强安全教育,提高三残儿童的安全意识。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三残儿童在校安全。
(3)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家庭关爱(1)加强与三残儿童家庭的沟通,了解其家庭状况。
(2)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
(3)动员社会力量,为三残儿童家庭提供帮助。
五、责任追究1.学校关爱三残儿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关爱三残儿童工作的开展。
2.各年级、班级关爱三残儿童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关爱三残儿童工作。
3.对违反本制度,不履行关爱三残儿童职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学校关爱三残儿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关爱三残儿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特殊人群保障管理制度

特殊人群保障管理制度特殊人群是指身体或心理上有特殊需求的人群,包括残疾人、孤残儿童、老年人以及其他弱势群体。
为了保障特殊人群的权益和福祉,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保障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政策、社区、教育、就业、医疗、社会参与、公共设施、辅助工具、意识提升、资源整合和国际交流等方面分析特殊人群保障管理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一部分:政策与法律保障特殊人群保障管理的基石是政策与法律保障。
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来保障特殊人群的权益和利益,如《残疾人权利公约》等。
然而,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鲜有严格的监督机构来确保政策的执行,还有一些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够广泛。
第二部分:社区服务体系特殊人群在家庭和社区中的生活是保障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区服务体系应该提供便利的服务,如提供能够满足特殊人群需求的公共设施和社会活动。
然而,目前仍有些社区服务体系缺乏完善,特殊人群的需求没有得到充分满足。
第三部分:特殊人群教育教育是特殊人群保障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政策,提供优质的特殊教育资源。
同时,普通学校也应该提供无障碍的教育环境,促进特殊人群与普通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部分:特殊人群就业与职业培训就业对于特殊人群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能提供经济支持,也能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
特殊人群保障管理制度应该制定就业政策来鼓励和支持特殊人群的就业和职业培训。
此外,各国还应该建立开放包容的职场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第五部分:特殊人群医疗保健特殊人群需要一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来满足他们的独特需求。
保障管理制度应该确保特殊人群可以获得质量高、可及性强的医疗服务,包括疾病预防、康复治疗、心理咨询等。
此外,医疗机构也需要提供无障碍的环境和设施,方便特殊人群的就医。
第六部分:特殊人群社会参与特殊人群的社会参与是保障管理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
政府和社会应该提供机会和平台,使特殊人群能够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发挥自己的才能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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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保障制度
为了保障残疾儿童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按照国家教委和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针对重新镇石坪小学实情,特拟订学校“三残”儿童、少年入学保障制度。
1、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入学,因特殊原因(如丧失学习能力等)未能按时入学的,要依法办理缓入学或免入学的手段。
2、所辖区内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分别达到95%以上。
3、辖区内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三类残疾适龄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分别达到95%左右。
4、根据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家长的申请,学校可放宽(推迟)其入学年龄。
5、任何教师不得歧视三类儿童、少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三类儿童、少年。
6、教师在关心、爱护所有学生的同时,要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赋予更多的爱心,要让这类儿童、少年对教师产生亲近感。
7、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家长)必须依法按时送子女入学,不得以任何不实的理由不让孩子上学。
8、学校要与重新镇党委政府、石牛、丰岩、小坡村委会负责人加强联系,作好特殊儿童少年的入学动员工作,保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受教育的权利。
9、学校要向社会加大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受教育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重视这部分孩子的入学问题。
10、学校教导处要负责这部分特殊儿童、少年的入学插班、学籍管理等系列工作,要让学生家长无后顾之忧。
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保障措施
一、明确政府责任,扩大特殊教育资源
政府为主导保护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但在现实中仍能看到,大量残疾儿童失学、辍学。
要明确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残疾儿童教育中的义务,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法律的授权,建立相关的教育、保护制度,为残疾儿童享有受教育权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教育均衡发展既是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又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和实现途径,残疾儿童教育是整个义务教育教育的重要部分。
因此,各级政府应当在经费投入、校长和师资力量安排等教育资源配置上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加大特殊教育学校改造的
力度。
大力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学校作为国家公共教育机构和法定的育人组织,应承担起这方面的职责。
明确政府在残疾儿童教育中的法律责任。
对于侵害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权利的,应明确规定相关责任人或主要领导的法律责任。
通过这些规定,强化政府的职责,保障残疾儿童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提高残疾儿童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法律意识
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与我国特殊儿童家长监护义务不履行有很大关系。
作为特殊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为残疾孩子的受教育权利保护做出的努力和行动还不多,往往使孩子的正当权利受到损害。
因此,提高特殊儿童家长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
务教育。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保障被监护人受教育的权利是父母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重要职责。
这是因为家庭中的父母或监护人因素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很大影响。
必须强化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父母或监护人适时送特殊儿童接受教育,承担起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我国法律、法规对侵害、妨碍特殊儿童受教育权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了规定。
特殊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履行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义务,才能更好地保障特殊儿童接收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提高学校保障力度,完善随班就读制度
首先,增加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数量,努力提高残疾儿童的教学质量,降低辍学率。
随班就读特殊学生较多的学校要拿出充足教育资源,配备专职指导教师,为特殊学生提供教学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困难。
其次,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积极改革特殊教育学校课程与教学,调整课程结构,注重课程的综合性、功能性、实践性等特点。
课程方案要以全面提高残疾学生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残疾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主要目标;根据学生差异提出不同的教学内容和要求,使不同类别、不同程度的残疾学生都能够通过教育得到发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义务教育法》规定: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受义务教育权利,必须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教师的相关制度,从宏观上提出要完善农
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制度,建立特殊教育教师津贴补助制度。
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要对特殊教育学校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专任教师进行系统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使任课教师能够掌握基本的特殊教育教学方法。
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校长要参加特殊教育教学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校长对特殊教育的管理水平。
要重视特殊教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扩大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教师的培养数量,努力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特别要重视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形成一支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的骨干教师队伍。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特殊儿童平等的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立法与执法有机结合
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纳入法治轨道,提高法律意识,全面促进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保护。
法律保障包括以一定物质形态存在的法律制度和以一定观念形态存在的法律意识,两者在实践中共生共存,相互促进,共同作用于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的实施过程。
我国立法机构和政府均高度重视残疾儿童教育问题,在我国许多重要的法律条文中都涉及到特殊儿童权利保护问题,已有50多部直接涉及残疾人权利保护内容的法律。
为了保护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我国已形成了专门的法律制度,根据《宪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教育法》规定,国家、学校以及社会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和需
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这些法律法规都从根本上保证残疾儿童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极大地改善了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状况。
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法律体系具有专门保护和练合性保护相统一、权利保障的多元性等特点。
2008年4月24日,我国修订颁布了新的《残疾人保障法》,新法在第三章用了9条的篇幅专门对残疾人教育的费用减免、教育形式、机构、师资和教材等予以规范,特别强调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提出保障残疾人义务教育的原则,这些规定是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一大进步。
虽然我国对特殊儿童保护的法律和法规比较健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法律条款用词空泛,原则性表述多,可操作性不强。
/地方政府和学校在法律执行情况更加不尽人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在残疾儿童受教育权保护方面仍然任重道远。
我们必须加快《特殊教育法》的立法进程,明确特殊教育的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和救济渠道。
同时在目前情况下,要加大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政府有关部门还应该制定一些政策落实情况的奖惩措施,以更好地推动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从而使它们真正地发挥效力,不断加强《残疾人保障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现有法律的执行力度,才能真正保护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五、完善法律救助途径
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最有力的途径是完善法律救助,《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
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他们的法定权利,学校应当保障这项权利的实现。
没有正当理由,任何学校都不得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生的申诉制度。
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
如果申诉不能解决纠纷,可以采用行政复议的方式加以解决,同教育申诉制度一样,教育行政复议也是一种非诉讼的救助手段。
如果当事人认为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给予补救。
由于教育行政复议主要利用教育行政体系上下级领导监督关系来解决纠纷,因而十分有利于复议决定的落实。
再加上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残疾儿童而言,无疑是最佳的救助途径。
如果上述两种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诉讼途径是保护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最后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