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污水排放标准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严防严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享有获取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目标,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本省主要流域、地区水环境现状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对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容量不足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水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湖北省排污收费标准

项目名称污水排污费排污种类一般污染物计征单位0.7元/当量计算模式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发布时间20030328发布单位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文件号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令第31号文件内容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2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说明: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9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2修正)(2014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省本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三章水污染预防第四章水污染治理第五章监督与应急第六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严防严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

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2002年9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充分利用城市排水设施功能,防治渍涝灾害,保护城市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泵站、闸门、污水集中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功能上主要用于接纳和输送城市排水的明沟、明渠等,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排水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发区内有关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分期提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
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42地方标准DB 42/X X X X -2016湖北汉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Water polluta nt discharge sta ndards of the middle and lowerreaches of the Han River in Hubei2017-01-01 实施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ICS 13.060.30 Z68备案号:湖北省2016-xx-xx 发布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1 污水 (2)3.2 特殊保护水域 (2)3.3 重点保护水域 (3)3.4 一般保护水域 (3)3.5 排污单位 (3)3.6 直接排放 (3)3.7 新(改、扩)建单位 (3)3.8 现有单位 (3)4 技术内容 (3)4.1 控制区 (3)4.2 污染控制要求 (3)4.3 实施时段 (4)4.4 其它规定 (4)5 监测要求 (5)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八前言为防治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流域内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湖北省汉江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湖北省人民政府2016 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湖北汉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15 种水污染物的最高排放浓度限值。
适用于向湖北省内汉江中下游流域直接排污单位的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标准(

实际得分:
分
分项 得分 项目 得分
考核说明及依据
6、污泥处置合同 及处置率
3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查污泥处置(含 有污泥处置合同和科学、合理、不造成二次污染的污泥处置办法, 污泥外运)合同、污泥出厂单据, 污泥安全处置率100%得满分;不足100%的按3×污泥安全处置率计 财务收费单据。污泥安全处置率=【 算;无污泥处置合同,不得分 处置总量(干化、焚烧、卫生填埋 、堆肥等污泥安全稳定化处置或资 源化利用)/生成污泥总量】×100%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标准(试行)
一、水质水量检测方面(共30分)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实际得分:
分
分项 得分 项目 得分
考核说明及依据
1、完成设计处理 水量
5
(1)投运三年以上:实际处理量≥设计水量的85%,得满分;实际 处理量<设计水量的75%,不得分;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得3分。 (2)投运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实际处理量≥设计水量的75%,得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 满分;实际处理量<设计水量的60%,不得分;介于上述两者之间, 理办法第十五条 得3分 (3)投运一年以内:实际处理量≥设计水量的60%,得满分;实际 处理量<设计水量的40%,不得分;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得3分 水质综合合格率=(自检合格频次/5 项实际自检次数)×70%+(环保等 根据设计出水标准,CODCr、BOD5、氨氮、总磷、SS各项综合合格率 部门抽检合格频次/5项实际抽检次 数)×30%。进水水质超标时,该项 =100%,得满分,有一项不达标为一天不达标,一天不达标扣0.1 评分应综合考虑(应有向环保主管 分,扣完为止 部门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相关报 告和回复意见)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因设施大修、检 污水处理厂运行天数符合主管部门要求并保持连续运行、因故停减 修、维护等需减产、停产,需提前 产程序符合要求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15个工作日向上级部门和环保主管 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 运营 COD削减率=(COD年平均进水浓度- COD年平均出水浓度)/COD年平均进 水浓度 污泥含水率≤80%;检查现场和污泥 含水率化验台帐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一、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监督检查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推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
城镇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运营单位,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文本格式、内容应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有关政策规定。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报上一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应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由建设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同时告知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厂自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试运行三个月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及拟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运行。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月·编制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编制说明1、为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规范运行管理,提高处理效益,保护城镇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重点对有效处理量、生产运行、设施设备、化验分析、安全管理、能耗及成本、其它等七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分。
3、国家及相关部门已有标准规定的,如氯气、用电安全等,本《细则》不再另作规定,但对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应纳入考核,尤其是涉及安全的部分;4、本细则编制依据(1)CJJ60-9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2)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3)鄂建[2009]114号《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通知(4)鄂建[2010]129号《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5)中国供水排水协会全国污水处理厂绩效考核标准(6)CJ/T51-2004《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7)GB11984-2008《氯气安全规程》(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9)GB 50334-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0)CJ/T 249-200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11)建城[2009]23号《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2)DL?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5、对不具备脱氮除磷工艺的污水厂,仍须按GB 18918-2002检测项目检测水质,其免于考核的指标,应由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给予批复。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一、有效处理量(共15分)自评得分:分检查得分:分自评总得分:分检查总得分:分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二、生产运行管理方面(共17分)自评得分:分检查得分:分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三、设施设备管理方面(共15分)自评得分:分检查得分:分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四、化验分析方面(共15分)自评得分:分检查得分:分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五、安全管理方面(共12分)自评得分:分检查得分:分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六、能耗及成本方面(共10分) 自评得分:分 检查得分: 分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七、其它方面(共 16分)自评得分: 分 检查得分: 分附表一:水质分析得分计算表附表二:泥质分析得分计算表附表三:?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分类单位:元附表四:相关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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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污水排放标准
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和《第2单元:标准内容的确定方法第22部分引用标准的规定》进行编制。
本标准是首次制定,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结合地方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参考了臣内外相关酶标准。
并采用已有的国家分柝方法标准,确定污染物的排放值和监测分析方法。
标准设附录A为标准附录。
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由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孝感市环境监测站参加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吴丹、肖锐敏
参与本标准制定的主要工作人员:郭中波、周宏礼、李薇、林良腾
本标准由湖北省环保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氯化物对府河水质的污染,加强对湖北省府河流域污染源的治理,实现府河水质环境保护目标,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街,结合地方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制订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府河流域所有企事业单位不同水期向府河排放氯化物的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和最大允许排水量,并规定了不同时段,不同水期各河段氯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总量。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所有向府河排放氯化物的企事业单位的排放管理.也适用于府河流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
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896—89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3 定义
氯化物:是指NaCI、KCI、MgCl2、CaC2等一些溶解度大的氯的化合物,其阴离子在水中以氯离子形式存在。
水期:丰水期限定在6、7、8、9四个月.其余月份为平、枯水期。
4 技术内容
4.1标准分级
本排放标准按地面水环境应符合GB3838要求,将废水排放分为一、二、三级标准。
4.2标准分类
本标准按企业性质分为两类。
4.3标准值
4.3.1府河流域含氯废水最高允许排水定额及氯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1。
4.3.2 府河流域各河段氯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见表2。
各企业的氯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当地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表2 府河流域各河段氯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4 其他规定
4.4.1 排人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口处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
4.4.2 府河水系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中禁止新建氯化物排污口,改、扩建项目不得增加氯化物的排污量。
4.4.3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氯化物排放标准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氯化物排放标准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计算。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设在企业的废水总排放口。
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标志和废水水量计量装置。
5.2 采样频率
按GB8978要求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
其他污水采样,24h不少于2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3 排水量
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按月均值计算,排水量只计生产排水,不包
括同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5.4 统计
企业产品产量的统计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测定
氯化物的测定按GB11896执行。
6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A 混合废水氯化物允许排放浓度计算
关于排放单位在同一个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工业废水的氯化物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下列式(1)计算混合排放时氯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混合)
式中:C(混合)——混合废水氯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Ci——不同工业废水氯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i——不同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Yi—分别为某种工业产品产量(t/d,以月平均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