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相邻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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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
条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法规对处理
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2.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相邻人不得危
及相邻人的房屋安全,不得妨害相邻人的通行及正常的排水、排污等。

3.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不能违背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习惯。

例如,在农村,对于依习惯形成的通道不得随意堵塞或改变其走向;在城市,尤其是居住小区,应按照规
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随意搭建临建或堆放物品影响他人通行、安全或环境。

4.在解决相邻权纠纷时,应注意正确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一般采取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制裁方式;对于违反治
安管理的行为,在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情况下,应分清纠纷的性质,通过行政或刑事程序解决。

在通过行政或刑事程序解决时,也应同时解决民事纠纷。

在相邻权纠纷的解决中,应当注意正确适用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

对于因相邻权纠纷提起诉
讼的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相邻权受到侵害时起算。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一、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意义 减少纷争,促进安活 (二)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 (三)尊重历史和习惯 民事司法原则:有法依法、无法依习惯、无习惯
依法理 (四)损失合理赔偿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一、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二、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 1、通行关系:邻地通行、历史通道 2、使用关系:临时占用、长期使用 三、相邻地界关系 1、土地分界 2、越界建筑物 3、越界竹木根枝 4、越界果实: 果实属于果木所有权人所有,但果实自落邻地的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概述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意义
1、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
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 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角度讲,又称 为相邻权,从义务角度讲,又称相邻义务。 2、意义: 相邻关系的实质是对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 人行使其权利的扩张或限制,不属于独立的物权, 这种限制既不损害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又给予了相邻他方必要的方便,有利于增进物的 利用效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归邻地人所有
四、建筑物通风、采光、通道
1、通风、采光:保持适当距离,相互不得妨碍 2、历史通道、必要通道 3、建筑物共用墙、门等 五、相邻环保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
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 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相邻防险关系:潜在危险和现实危险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
二、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具有如下特点: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2.相邻权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物权的客体。 客体:互相给予的便利(包括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 3.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 核心是相互给予必要方便 4.相邻关系的产生有法定性。 只能基于不动产相邻事实而发生

房屋相邻墙的法律规定(3篇)

房屋相邻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房屋相邻墙的法律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相邻墙是指相邻两户房屋之间,由双方共同使用的墙体。

由于相邻墙的特殊性,涉及到相邻关系、物权法、建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从相邻墙的法律规定、相邻权的界定、相邻墙的使用及维护、相邻墙纠纷的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相邻墙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相邻墙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相邻权:相邻权是指相邻各方在行使物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合理便利和相互尊重的权利。

(2)相邻墙的权属:相邻墙属于共有财产,由相邻各方共同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相邻墙的使用:相邻各方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相互协商解决使用相邻墙的问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对相邻墙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相邻建筑物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确保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建筑物的使用限制:相邻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相邻墙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房地产权利人的义务:房地产权利人在行使房地产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

(2)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房地产权利人在行使房地产权利时,有权要求相邻方给予合理便利。

三、相邻权的界定1. 相邻权的主体相邻权的主体包括相邻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占有人等。

2. 相邻权的客体相邻权的客体包括相邻墙、相邻土地、相邻空间等。

3. 相邻权的内容相邻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使用权:相邻各方有权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相邻墙、土地、空间等。

(2)收益权:相邻各方有权在合理范围内享有相邻墙、土地、空间等带来的收益。

(3)处分权:相邻各方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处分相邻墙、土地、空间等。

四、相邻墙的使用及维护1. 相邻墙的使用相邻墙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合理:相邻各方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相互协商解决使用相邻墙的问题。

015第七章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015第七章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015第七章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亮点:明确保护“阳光权”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一)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内容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权。

相邻权体现了对其他所有人、占有人的限制。

有时相邻的各方都有相邻权,如甲乙的房屋互相滴水,给对方造成损害,双方就都可以主张相邻权。

相邻关系中的义务人,负有注意避免损害相邻不动产的义务。

不动产权利人在对自己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要克制自己对权利的任意使用,以避免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

如在建造建筑物时,要注意避免损害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要控制废水、废气、噪声等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掘地基时,要避免邻地及建筑物发生动摇。

三)相邻关系的特征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不动产接壤或在利用上有直接关系)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

如XXX、XXX、XXX是某山区的农民,XXX耕作的土地在山头、XXX耕作的土地在山腰,XXX耕作的土地在山脚。

XXX堵住了自然流水,使XXX的稻田缺水,XXX可否主张相邻权?XXX耕种的土地虽然与XXX耕种的土地不相接,但是二者发生相邻关系。

XXX可以主张相邻权。

2、相邻权是自己权利的扩展,是对他人权利的限制。

如XXX盖房3米高,XXX为了压住XXX,盖房3.2米高。

XXX屋顶的雨水,直接冲刷在XXX的土墙上,XXX能够主张相邻权。

XXX的相邻权是其衡宇所有权的扩展,是对XXX所有权的限制。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准绳288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

但如这种使用超出了合理的限度或者范围,即超出了被使用的邻地权利人能够容忍的范围,则应进行赔偿。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147条法规+20个案例+24条规则之欧阳治创编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147条法规+20个案例+24条规则之欧阳治创编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147条法规+20个案例+24条规则2016-01-19 徐忠兴 ilawyer一、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条、第八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法〔办〕发〔1988〕6号):第102条。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第九条。

【指导案例】1.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15日判决)裁判要旨: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

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

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

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得拒绝买受人的通行要求,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197期)。

2.唐家璋诉郭勇志等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8〕沙法民初字第1129号)裁判要旨:共用同一排污管道的异产毗连房屋业主,因管道堵塞遭受财产损失,且无法确定堵塞物来源的.应当由使用该管道的全部业主平均分担责任。

案例索引: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黄星煌、沈红梅诉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初字第0695号)裁判要旨:我国法律对相邻关系中的权利类型采用了列举形式加以设定,尚无视觉卫生权、眺望权等新类型权利。

但在特定的环境中,物权主体权利的行使对相邻关系中特定主体的视觉卫生权构成侵害的,侵权之物权主体应当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相邻权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怎样的?

相邻权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怎样的?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相邻权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怎样的?处理相邻权纠纷关系,应遵循三项法定原则: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3、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相邻权是各位业主都会享有的权利,相邻部分,任何职员不得随意动用,在现实生活中。

存在着一些业主,为了一己私利,侵犯他人相邻权的情形,针对此种现象,权益受到侵权的业主,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院的规定,相邻权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怎样的?一、相邻权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因此,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间的关系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从本质上讲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财产权利的限制。

二、相邻权的典型特征(1)相邻权的主体是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

即相邻权只能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发生,这种权利主体既包括不动产所有人,也包括不动产占有人、使用人。

(2)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邻的财产。

一方有权利取得方便,他方有义务提供方便。

(3)相邻权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

相邻权不能独立存在,是从属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特权的从权利。

房地产法里的相邻关系

房地产法里的相邻关系

房地产法里的相邻关系房子是每个人生存还有生活的地方,房屋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近几年房地产价格直线上升。

那么,房地产法里的相邻关系是怎么一回事情呢?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房地产法里的相邻关系一处房地产的存在,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然无可避免地与相邻房地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此类关系或限制该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或促进其权利的行使,法律上将这种相互毗邻的房地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相邻关系。

就房地产相邻关系的定义而言,法学界意见比较统一,但表述互不一致,如史尚宽认为,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李由义则把相邻关系等同于相邻权,认为它是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或必要的限制,以便于正确处理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上只是对相邻关系进行了简单表述,而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也未对其进行下定义,因此就其定义学术界并没有同一的表述,一般就内涵而言,学界将其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此可知,相邻关系首先主体上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因为房地产相邻关系中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若只存在一个权利人,显然无法发生相邻法律关系,如一个人两套房屋相邻,其房屋之间自然无法发生法律上的相邻关系。

其次,相邻关系的客体必须是相邻的两处房地产,“相邻关系”顾名思义,就是具有相邻的特性,不毗邻的两处房地产,自然无法发生相邻关系。

再次,相邻关系的内容是复杂多样的,相邻关系的内容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法律关系,虽然其主体、客体有一定的限制,但相邻房地产权利人间的法律关系却涉及各个方面,又因为有毗邻关系,因而单靠法律法规来调节也最为困难。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是指两个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因为相邻的使用而产生的纠纷。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相邻关系纠纷成为越来越突出的问题。

本文将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的原因、解决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的产生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人口密集地区的扩张,导致相邻不动产的利用方式发生变化,比如新增的商业综合体可能会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产生影响。

其次,不动产所有人之间对相邻权的认知存在差异,导致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矛盾。

最后,城市规划的缺失和监管的不到位也是导致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一。

针对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解决。

首先,要加强社会教育,提高不动产所有人的法律意识和相邻权意识,避免因为相邻权的不当行使而引发纠纷。

其次,可以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邻关系的监管,及时化解潜在的纠纷。

同时,建立健全的仲裁机制和调解机构,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尊重相邻权,不得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相邻关系纠纷,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解决。

同时,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也会根据法律规定,对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进行裁决,保护相邻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是一种常见但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加强相邻关系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因为相邻关系而引发纠纷。

除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规范行为外,政府、社会组织等都应当加强管理,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相邻关系的和谐不仅关乎个人利益,更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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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相邻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涉及相邻权的主要有以下法律和法规:
1、《消防法》
2、《物权法》
3、《民法通则》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相邻权: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民法通则》
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01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

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
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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