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价格监管办法[管理制度大全]
砂石价格监管办法[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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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价格监管办法[管理制度大全] 砂石价格监管办法感谢到访:(企业文档助理)本文档格式为WORD最新最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各行业规章制度下载第一条为保护国有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整河道砂石资源的收益分配,规范河道砂石开采行为,促进河道砂石资源公平公正交易,根据《价格法》、《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省对资源性价格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砂石资源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河道中的砂、石、土等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道砂石资源价格,包括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实际成交价格和河道砂石市场销售价格。
第四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根据全省河道砂石开采、管理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价格、供需情况、可采总量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实际成交价格和河道砂石市场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六条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以开采自然砂为主的(经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认定自然砂占砂卵石总量50%及以上的)统一为15元/吨;以开采卵石为主的(经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认定自然砂占砂卵石总量50%以下的)统一为10元/吨。
第七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我省境内的长江干流段)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底价,统一对外实行招标、拍卖、挂牌。
招标、拍卖、挂牌的实际成交金额即为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
第八条县级以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实行招标、拍卖、挂牌。
第九条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对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进行指导、监督。
砂石贸易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砂石贸易市场秩序,保障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砂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砂石贸易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砂石贸易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经营,诚信为本;(二)公平竞争,禁止垄断;(三)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从事砂石贸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取得相关营业执照,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符合规定的砂石储备设施;(三)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砂石贸易企业应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六条砂石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七条砂石贸易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进货、检验、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砂石产品在销售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九条砂石产品价格应合理、公开,不得恶意炒作、哄抬价格。
第十条砂石贸易企业应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核算,制定合理的销售价格。
第十一条砂石产品价格应明码标价,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五章贸易管理第十二条砂石贸易企业应遵守国家进出口政策,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三条砂石贸易企业应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进货渠道、数量、质量等信息。
第十四条砂石贸易企业应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十五条砂石贸易企业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第十六条砂石贸易企业应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降低资源消耗。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砂石贸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砂石贸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涉及砂石贸易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砂石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砂石行业管理,规范砂石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建筑砂石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砂石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砂石行业的监督管理,确保砂石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章砂石生产管理第四条砂石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和营业执照;2. 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砂石生产线和检测设备;3. 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制度;4. 持有有效的环保、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砂石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确保砂石质量符合要求。
第六条砂石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辅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
第七条砂石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做到环保、节能、减排。
第三章砂石销售管理第八条砂石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销售资质和营业执照;2. 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砂石储存设施;3. 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制度。
第九条砂石销售企业应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砂石产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条砂石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确保销售产品可追溯。
第四章砂石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砂石产品。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在采购砂石产品时,应当向销售企业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所使用的砂石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砂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砂石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砂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砂石产品质量抽检,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砂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砂石产品的,由砂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砂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砂石资源的管理,保障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砂石市场秩序,促进砂石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的开采、运输、加工、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砂石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资源,合理利用;(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砂石资源规划第四条砂石资源开发应当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资源禀赋、市场需求和环境承载能力,编制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五条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砂石资源的分布、储量和质量;(二)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目标、规模和布局;(三)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路线和环境保护措施;(四)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期限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砂石资源开采第七条开采砂石资源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水平和环境保护措施;(三)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状况。
第九条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开采的,应当重新申请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砂石资源开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批准的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开采规模、开采方法进行开采;(二)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设备,提高开采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三)加强矿山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砂石资源开采企业应当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开采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砂石资源运输第十二条砂石资源运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二)运输车辆应当携带有效的运输许可证;(三)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砂石散落、污染环境;(四)运输路线应当避开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
砂石贸易规章制度大全最新

砂石贸易规章制度大全最新一、砂石开采管理制度1. 砂石资源调查评估制度:(1)砂石资源调查评估应由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障其科学性和可靠性。
(2)砂石资源调查评估结果应及时公布,供大众参考和利用。
2. 砂石勘探开采管理制度:(1)砂石的勘探开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不得违规超采或乱采。
(2)砂石勘探开采过程中,应保障生态环境和周边居民的利益。
3. 砂石开采权管理制度:(1)砂石开采权应依法进行招标或拍卖,确保公平竞争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2)砂石开采权一旦获得,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开采,否则将受到处罚。
二、砂石运输管理制度1. 砂石运输许可管理制度:(1)砂石运输必须持有有效的运输许可证件,否则将受到处罚。
(2)砂石运输许可证的签发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违规签发。
2. 砂石运输标准管理制度:(1)砂石运输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不得超载或超速。
(2)砂石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货物安全和交通畅通。
3. 砂石运输监督管理制度:(1)砂石运输应接受监督检查,不得逃避或阻挠监督执法。
(2)砂石运输公司要加强管理,配备合格的运输人员,提高运输安全系数。
三、砂石市场管理制度1. 砂石价格监管制度:(1)砂石价格应按照市场供需关系和国家政策规定进行调整,不得恶意炒作或操纵。
(2)砂石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干预,保障市场秩序。
2. 砂石质量监管制度:(1)砂石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掺假或夹杂杂质。
(2)对质量不合格的砂石,应及时停止销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砂石市场准入管理制度:(1)砂石市场准入应依法进行,不得擅自进入或退出市场。
(2)新进入砂石市场的企业应符合相关资质和资本要求,不得虚假宣传或行骗欺诈。
四、砂石环保管理制度1. 砂石开采环保措施规定:(1)砂石开采必须配备环保设施,对废弃的矿渣和污水进行合理处理。
(2)砂石开采过程中应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周边环境的良好状态。
销售砂石管理制度

销售砂石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砂石销售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砂石销售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砂石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砂石生产企业、销售商、经纪人等。
三、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有关砂石销售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公平公正:遵循市场规则,与合作伙伴进行诚实、公平和公正的交易。
3.保障质量:确保销售的砂石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客户利益。
4.安全环保: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好砂石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四、责任部门1.砂石生产企业:负责生产和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砂石产品。
2.销售商:负责开展销售工作,确保销售流程合法合规。
3.经纪人:负责协调砂石生产企业和销售商之间的合作关系,促进砂石销售。
五、管理措施1.生产环节管理(1)合法生产: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和质量标准生产砂石产品。
(2)质量监控: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砂石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3)安全生产:加强生产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员工安全和设备安全。
2.销售环节管理(1)合法经营:销售商必须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不得进行无证经营。
(2)公平交易:与客户的交易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做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3)合同管理:确保与客户签订明确的销售合同,明确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时间等内容。
3.监管与执法(1)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砂石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执法处罚: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执法处罚,严惩不法分子,维护市场秩序。
六、奖惩机制1.奖励措施:对符合规定,提供合格产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奖金等。
2.惩罚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经营资格、责任人员处罚等。
七、制度执行1.相关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本管理制度,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砂石运营的监管方案

砂石运营的监管方案一、砂石运营的现状目前,砂石行业的规模庞大,但由于监管不到位,存在一定程度的乱象。
首先,砂石开采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土地开垦、水源污染等问题,对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其次,一些非法砂石企业存在偷采和偷排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合法企业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此外,一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给工人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二、监管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的砂石运营监管体系,实现砂石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2. 原则:(1)合法合规:要求所有砂石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2)科学规划:通过科学规划和布局,避免同类砂石企业聚集在一个区域,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分类管理:针对不同规模和性质的砂石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有的放矢,既要加强对大型企业的监管,也要规范小型企业的经营行为。
(4)公开透明: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布砂石企业的产量、排污情况等相关信息,让公众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监督其合规运营。
三、监管方案的制定和实施1. 完善法律法规:(1)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砂石开采、加工、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监管,明确砂石企业的权责义务。
(2)建立砂石运营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对砂石企业的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定和指导。
2. 强化监管力量:(1)加大对砂石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保障监管措施的实施。
(2)建立健全的监管机构,包括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工商部门等,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
3. 加强技术支持:(1)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砂石生产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建立砂石运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砂石企业的数据采集、监测和分析等功能,为监管部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4.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1)加强砂石企业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环保意识和技术水平。
2023年砂石行业相关政策与监管方案

2023年砂石行业相关政策与监管方案一、背景和概述砂石作为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广泛用于房屋、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中。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乱采滥挖和不合规的开采活动,砂石资源日益枯竭,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并促进砂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政策与监管方案势在必行。
二、资源管理与开采1.加大砂石资源调查和核实力度,建立资源储备库。
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砂石资源进行详细、科学的调查,建立有效的储备库,以确保资源开采和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2.制定砂石资源开采许可制度。
对于已调查核实的砂石资源,严格按照资源补给能力和生态环境承载力,建立开采许可制度,实施有序开采。
三、环境保护1.制订砂石行业环境保护规范。
根据地方资源情况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特点,制定砂石行业的环境保护规范,包括开采技术、尘埃控制等方面,确保环境保护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2.加强砂石开采区水资源保护。
制定水资源开采与保护配额管理制度,明确砂石开采对水资源的使用限额,并加强水资源补给管理,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3.推行砂石开采区生态恢复与修复。
在砂石开采后,积极开展生态恢复与修复工作,推广适宜的植被恢复技术和方法,恢复砂石开采区的生态平衡和景观美化。
四、产业调整与转型升级1.制定砂石行业产业转型升级规划。
通过确立目标和路径,制定砂石行业的产业转型升级规划,加强技术研发,鼓励企业加大对装备和技术的更新和改造,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2.引导企业做大做强,促进行业集中度提升。
通过鼓励企业进行合并重组、兼并扩张,引导企业做大做强,提高行业集中度,减少采矿许可证数量,降低碎石价格,减少过度开采和产能过剩现象。
3.制定砂石产品质量监管标准。
制定与国家相关标准接轨的砂石产品质量监管标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与检验,减少低质量砂石的流通量,提高行业整体产品质量。
五、监管体制与力度加强1.建立砂石行业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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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护国有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整河道砂石资源的收益分配,规范河道砂石开采行为,促进河道砂石资源公平公正交易,根据《价格法》、《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省对资源性价格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砂石资源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河道中的砂、石、土等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道砂石资源价格,包括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实际成交价格和河道砂石市场销售价格。
第四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根据全省河道砂石开采、管理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价格、供需情况、可采总量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实际成交价格和河道砂石市场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六条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以开采自然砂为主的(经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认定自然砂占砂卵石总量50%及以上的)统一为15元/吨;以开采卵石为主的(经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认定自然砂占砂卵石总量50%以下的)统一为10元/吨。
第七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我省境内的长江干流段)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底价,统一对外实行招标、拍卖、挂牌。
招标、拍卖、挂牌的实际成交金额即为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
第八条县级以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实行招标、拍卖、挂牌。
第九条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对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进行指导、监督。
在洞庭湖区和湘、资、沅、澧干流选择砂石开采点,委托省拍卖公司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实行示范性招标、拍卖、挂牌。
第十条在县域范围内的小河道开采砂石的小采砂场的开采权出让,不宜实行招标、拍卖、挂牌而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的,需经省水利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收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3日内向河道砂石开采权受让人一次性全额征收,解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培训,督促收费人员严格按规定收费,加强对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接受当地价格、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价格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道砂石资源价格及收入的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标准,违规使用河道砂石资源价格收入及其他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砂石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串通、欺诈、垄断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哄抬砂石市场销售价格。
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操纵、哄抬砂石市场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砂石价格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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