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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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管理监督办法

燃料管理监督办法

燃料管理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燃料管理的监督,维护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燃料管理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第一节燃料管理监督的对象1. 煤炭燃料2. 石油燃料3. 天然气燃料第二节燃料管理监督的范围1. 生产和销售环节2. 运输和储存环节3. 使用和排放环节第三章燃料管理监督机构第一节主管部门1. 能源管理局负责煤炭燃料的监督管理2. 石油管理局负责石油燃料的监督管理3. 天然气管理局负责天然气燃料的监督管理第二节属地监督机构1.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燃料管理的监督第三节监督机构的职责1. 监督燃料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2. 监督燃料运输和储存环节的安全管理3. 监督燃料使用和排放的环境合规性第四章燃料管理监督措施第一节监督检查1. 监督机构可以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2. 对违规行为进行现场取证,收集相关证据第二节违规处理1.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2. 要求违规企业采取整改措施,达到合规要求第三节信息公开1. 把燃料管理监督的结果及时公开2. 通过媒体渠道宣传燃料管理监督的重要性第五章燃料管理监督的协作机制第一节联合执法1. 不同监督机构可以联合执法,提升监督效果2. 加强信息共享,提高监督工作的协同性第二节协调会商1. 定期召开燃料管理监督协调会,研究解决问题2. 建立燃料管理监督部门间的合作机制第六章燃料管理监督的信息化建设1. 建立燃料管理监督的信息化平台2. 提高监督的科技含量,依靠大数据分析提供支持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燃料管理办法

燃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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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9 配合物资部做好供应商评价、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程序和要求
5.1 燃料计划管理 5.1.1 年度需求计划管理 5.1.1.1 年度需求计划的编制应以同期的生产计划为基础, 统筹好煤源、煤量、煤耗、热值和运力等要素,并做好资源、 运力方面的协调和沟通。 5.1.1.2 各单位在每年9月20日前,向物资部上报下年度燃 料需求计划。 5.1.1.3 物资部汇总、平衡各单位需求计划,编制公司年度 燃料需求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于每年10月10日前 上报集团公司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 5.1.2 月度采购计划管理 5.1.2.1 各单位依据生产计划、燃料库存数量和质量、市场 供需形势等因素,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编制月度燃料需求 计划及资金需求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报物资部。 5.1.2.2 物资部于每月27日前完成公司次月采购计划的编 制工作,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 5.1.2.3 各单位要做好月度燃料采购计划的落实工作,每周 上报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如对采购计划进行调整,必须向物 资部书面请示,获批后执行。
XXXXX有限公司 燃料管理办法
1 目的 构建专业化、集约化的燃料管理管控模式,建立正常的
工作秩序,厘清工作界面,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燃料管理, 保障燃料供应,节约燃料成本,有效防范风险。 2 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定义 3.1 燃料:是指火力发电企业发电、供热所需的燃煤、燃油 的总称。 3.2 检斤检质:是指在燃料入厂、入炉过程中数量和质量验 收。 3.3 采制化:是指对煤炭质量检验过程中的采样、制样和化 验的总称。 3.4 库存正常储备线:燃煤为全部机组正常运行情况下,平 均可用天数15天;燃油为全部机组启停一次用油量。 3.5 库存警戒线:燃煤为全部机组正常运行情况下,平均可 用天数7天;燃油为一半机组启停一次用油量。 4 职责

燃料管理监督办法

燃料管理监督办法

燃料管理监督办法燃料管理监督办法一、背景介绍燃料管理监督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燃料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有效的燃料管理监督办法可以确保燃料的合理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二、管理目标1. 制定相应政策法规,规范燃料管理行为;2. 提高燃料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3. 减少燃料排放,保护环境;4. 加强对燃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5. 提升燃料管理监督效果,确保措施的执行和效果。

三、管理措施1. 燃料管理制度建立规定相关燃料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燃料管理的有序进行。

2. 燃料合理采购和使用制定合理的燃料采购计划,合理安排燃料使用量,避免过度消耗和浪费。

3. 燃料供应监督加强对燃料供应商的监督,确保供应的燃料质量符合标准,避免不合格燃料的流入市场。

4. 燃料交易监督加强对燃料交易市场的监督,打击非法燃料交易行为,保护合法燃料经营者的权益。

5. 燃料使用监督建立燃料使用台账,监督燃料的使用情况,确保燃料的合理使用和节约。

6. 燃料管理宣传教育开展相关燃料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燃料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四、监督执法建立燃料管理监督执法机构,加强对燃料管理相关法规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燃料管理行为。

五、管理评估定期对燃料管理监督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措施,提高燃料管理监督效果。

结语燃料管理监督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不断完善燃料管理监督办法,加强对燃料管理的监督,确保燃料的合理利用,促进燃料行业的健康发展。

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生产界区内的生活设施);以及依法实施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质量监督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质量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及参建各方要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决(结)算、交付使用。

第五条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煤炭质监机构实施行业领导。

第六条河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受省政府委托,依法对我省境内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省内其它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业务领导。

第七条省内其它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在业务上接受中心站的领导,受中心站的委托,具体负责本矿区范围内或受托监督的其它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举办单位, 要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理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确保其依法独立开展质量监督业务,不得行政干预其依法独立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各矿区站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以及站长的人事变动等重要事项,举办单位应事前征求中心站的意见。

第二章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第八条中心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制定本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事中监督、质量认证等项具体管理制度。

二、对矿区站实施业务领导,组织协调矿区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矿区站的资质年审、业务考核,对质量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从业资格审核。

燃料管理监督办法

燃料管理监督办法

燃料管理监督办法一、引言燃料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所必需的能源,在各行各业都有广泛的应用。

随着燃料需求的增长和燃料种类的多样化,燃料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燃料的有效利用和安全使用,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建立完善的燃料管理监督办法。

二、燃料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燃料管理的目的是规范燃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加强燃料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能力,提高燃料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燃料管理的原则包括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安全环保、公正公平和便利高效。

三、燃料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燃料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按照标准和规范生产燃料,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燃料销售企业应当依法申请销售燃料的许可证,确保销售行为合规合法,保障燃料供应的稳定性。

(三)燃料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安全要求,合理使用燃料,防止浪费和污染环境。

(四)燃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料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落实责任,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四、燃料生产管理的具体措施(一)加强燃料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燃料生产企业应当经过资质审查和安全评估,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标准生产燃料。

(二)加强燃料质量监管。

燃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和质量控制,并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

(三)加强燃料存储和运输管理。

燃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燃料存储设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燃料泄漏和事故发生。

同时,燃料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标准和要求,确保燃料运输的安全和稳定。

五、燃料销售管理的具体措施(一)加强燃料销售企业的资质管理。

燃料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办理销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售,不得倒卖假冒伪劣燃料。

(二)加强燃料价格监管。

燃料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定价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涨价或垄断市场。

(三)加强燃料合同管理。

燃料销售企业应当与购买者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并明确价格、数量、质量和交付方式等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69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69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69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进一步完善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优化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0〕36号)和《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10号)进行合并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0年12月25日附件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及电力交易机构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发电、输电、供电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火电厂燃料监察管理办法

火电厂燃料监察管理办法

火电厂燃料监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燃料管理工作的监督,保障廉洁从业,根据集团公司《燃料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监察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燃料监管工作的范围包括燃料制度建设,组织机构设置,以及燃料计划、采购、调运、计量、采制化、统计、储存、耗用、结算、核算等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燃料监管工作应坚持内控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监督责任明确、工作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监察审计部应履行燃料监管职责,行使调查权、建议权、制止权和处分权。

第二章燃料监督管理规范第五条在燃料计划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电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燃煤(燃油)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实施。

第六条在燃料采购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合同法》的规定,注意防范企业风险,合同文本标准规范,合同内容、签约主体、合同形式必须合法,条款必须完备,权利义务必须具体明确,附加条件必须合法,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公司规定。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资质不全或无资质的单位签订燃料采购合同和燃料运输合同;(二)供煤单位的选择、供煤量的确定、燃料价格的确定、合同的签订未经集体研究决定,不按程序办理,违规操作;(三)个人单独与供煤方进行燃料采购谈判并签订合同,没有相关人员共同参与。

(四)随意变更合同,补充协议条款与主合同不符。

第七条在燃煤的调运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运未签订购销合同的煤炭进厂。

第八条在燃油管理工作中,燃油数量、质量验收的方法和程序必须符合国标要求。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运未签订购销合同的燃油进厂;(二)发生质量和数量问题后,未经协商解决擅自决定燃油入库。

第九条在入厂煤数量验收工作中,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入厂煤验收制度,应采用自动化计量设备,计量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标准要求,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标规定;入厂煤检斤率必须达到100%;计量数据应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数量验收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燃料采购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燃料采购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燃料采购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1 目的 规范燃料采购监督管理的程序、权限,明确工作规则,
降低燃料采购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 1 燃料采购管理工作。 3 规定和程序 3.1 燃料采购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 3.1.1 燃料采购管理监督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 则,维护企业利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3.1.2 燃料采购管理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企 业监察的重要内容。 3.1.3 对燃料计划管理进行监督。监督检查燃料管理部门是 否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按规定制定了统配煤、自购煤和燃料 用油计划并经上级批准;特殊情况下的计划外购煤应符合中 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最高限价的要求。 3.1.4 对燃料供应商资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检查是否 对燃料供应商资质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有无审查资料记录; 是否存在与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燃料供应商建立购销关系。 3.1.5 对购进燃料价格进行监督。监督检查统配煤订购价是 否执行有关规定;自筹煤订购是否选择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应有监审部参与监督);自筹煤有无违规高价作帐问题。
附录 1 燃料采购管理监督流程图 附录 2 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附录 1 时段
燃料采购管理监督流程图
厂部
监督部门
确定监督方式
被监督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门

确定监督内容


提供监督资料

提出整改意见
被监督部门


审批
追究责任 提出处理意见
进行整改


审核确定

表彰奖励
监督工作总结 上报表彰
3.1.6 对合同管理进行监督。监督检查燃料购销合同签 定是否规范;合同中是否明确了质量价格标准、检验方式及 履约责任;有无集体审批,是否符合上级要求;合同有无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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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制度Q/HNJL-RG-06-2016 燃料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03-08发布 2016-03-08 实施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发布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燃料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总则1.1为进一步加强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料监督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燃料监督制约机制,实现风险防控全覆盖,促进燃料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根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燃料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吉林公司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基层火电厂的燃料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原则2.1 燃料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2.1.1坚持抓制度建设。

按照“覆盖全面、科学管用、运行有效、管理闭环”的目标,建立健全燃料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靠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的工作机制,做到凡事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2.1.2坚持抓关键环节。

对燃料工作中的计划管理、价格管理、供应商管理、合同管理、验收入库管理、结算与支付管理等风险点集中、影响重大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做到关键节点全覆盖、管理触角全延伸。

2.1.3坚持抓监督检查。

不断强化监督检查,做好制度的贯彻执行和关键环节的有效监督,做好监督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的有机融合,做到凡事有人负责、有人监督,确保制度执行到位、过程可控在控、违规惩处有力。

2.1.4坚持抓“一岗双责”。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按照吉林公司责任制追究有关规定,严肃执纪问责,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纠。

3 职责分工3.1公司职责:3.1.1燃管部是公司燃料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燃料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燃料管理标杆电厂标准》,对各基层火电企业燃料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考核,并按照管业务必须管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3.1.2安生部是公司燃料厂内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燃料厂内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燃料管理标杆电厂标准》,对各基层火电企业燃料厂内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考核,并按照管业务必须管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3.1.3监审部是公司燃料监察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燃料管理标杆电厂标准》,对公司及所属基层火电企业燃料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考核。

负责公司燃料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对所属火电厂燃料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3.2基层火电厂职责3.2.1负责本单位燃料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3.2.2负责对本单位燃料工作进行全面监督;3.2.3负责本单位“一岗双责”的落实工作,做好责任制追究和执纪问责。

4 监督内容4.1 燃料管理体系4.1.1公司定期评审、修订燃料管理与监督相关管理制度;基层火电厂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要求,定期修订完善本单位的燃料管理与监督制度相关管理制度,梳理燃料管理与监督流程,将重点管理要求纳入考核体系,并加大制度和流程的执行力度,保持过程可追溯,重点监督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执行。

4.2计划管理4.2.1建立健全燃料采购计划管理制度。

公司和基层火电企业要明确采购计划管理原则、编制依据、管理流程等,并持续提升计划管理能力,坚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合理统筹年度产业协同与现货的采购比例,确保燃料供需平衡,最大限度地降低燃料采购成本,防止出现采购计划不合理、不按实际需求安排采购、随意超计划采购、出现库存短缺或积压等情况。

4.2.2建立健全现货应急采购响应机制。

基层火电厂针对因采购计划制订不合理、自然灾害、外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等因素,造成燃料供应短缺、危及生产经营安全的情形,建立相应的应急采购响应机制。

当应急采购情形出现时,启动响应机制,由所在单位燃料管理领导小组对采购煤炭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条款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会议纪要。

并向公司燃管部进行书面报告。

计划外采购视同现货应急采购。

4.2.3重点监督燃料采购计划是否符合公司的《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采购计划是否通过SAP程序审批。

4.3价格管理4.3.1加强年度合同采购价格管理。

按照集团公司年度订货启动会的部署和要求,在公司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年度产业协同订货的谈判工作,产业协同煤价格和数量经公司燃料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集团公司电煤订货领导小组审批。

4.3.2加强现货采购管理。

除产业协同煤外,月度现货采购原则上要以控价为核心,全部进行招标采购,按照公司《燃料招标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4.3.3建立健全采购过程的倒查机制。

相关单位在采购过程中,要按照制度要求建立并保持相关记录,严格审批流程,形成可清晰追溯采购全过程的记录链条。

4.3.4实行交易过程的实时在线监控。

在集团公司统一的开放式燃料交易服务平台建成后,将燃料采购业务全部纳入平台交易,为各采购主体提供个性化的交易服务,对供应商实施集中管理,共享优质资源,规范交易规则,建立健全在线监控管理规则,对交易过程在线实时监控。

4.3.5加强燃料主要指标的对标管理。

不断强化标煤采购单价等主要指标的区域对标机制,每月通报对标结果。

不断细化对标指标,按区域开展对标分析,深入查找差距与原因,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改进燃料管理。

逐步建立健全对标考核办法,把主要指标对标结果纳入公司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力度。

4.3.6重点监督燃料采购价格的定价机制是否符合公司的《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采购价格是否通过公司燃料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4.4供应商管理4.4.1加强燃料供应商的准入管理。

严格执行公司《燃料供应商管理规定》。

4.4.2加强燃料供应商的评价工作,燃管部、基层火电厂每半年要开展一次燃料供应商评价,剔除不合格供应商。

同时做好供应商库的维护工作。

4.4.3重点监督燃料供应商的入库程序是否执行公司《燃料供应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4.5合同管理4.5.1加强合同审批管理。

重点监督合同签订是否按照公司《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合同审批是否经过SAP流程审批。

4.5.2统一规范合同文本。

公司产业协同煤采用订货会统一合同文本,其它煤炭采购合同使用公司制订的合同文本。

4.6验收管理4.6.1设备管理监督细则4.6.1.1建立燃料检斤、检质设备三级管理网络,明确管理分工、职责,确保检斤检质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4.6.1.2检斤、检质设备维护良好,运行稳定,入厂检斤检质设备、入炉检斤设备自动投运率100%,入炉检质设备自动投运率100%;4.6.1.3建立检斤、检质设备缺陷管理制度以及应急响应机制,一旦设备故障,能及时恢复运行或者切换至另一备用设备使用。

禁止在检斤、检质设备不能投入的情况进行入厂接卸和入炉配送工作(应急情况除外,如:锅炉严重缺煤,但需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4.6.1.4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负责检斤、检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对设备检斤、检质结果的正确性和数据的可靠性负责;建立检斤、检质设备的设备台账及运行、维护、校验台帐,留下现场工作痕迹,实时更新和维护;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维护、定期校验和使用状况进行监督。

4.6.1.5检斤、检质设备在投运前应检定其精度是否合格;使用过程中应按国标要求定期进行校验,确保设备在检定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使用,称重给煤机每月检定一次,检定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电子皮带秤至少每半月检定一次、机械采样机至少每两年检定一次。

4.6.1.6燃料入厂、入炉煤自动采制样装置应按照DL/T 747-2010规定的时间间隔开展性能试验(整机综合性能验收检验结果有效期一般为2年),确保自动采制样装置精密度符合要求,且所采制的样品无系统误差。

4.6.1.7采用配备各制样设备制样,煤样水分整体损失率小于0.5%,设备整机精密度为±1%,无实质性偏倚。

4.6.1.8用于入厂检斤的轨道衡、皮带秤、地磅等设备,静态计量设备的精度达到±0.2%,动态计量设备的精度达到±0.5%。

轨道衡量程不低于100T,地磅量程不低于50T,有相关权威校验证书。

制订计量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

4.6.1.9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燃料生产现场的粉尘、噪音等指标进行定期检测,对于超标情况及时组织整改。

4.6.2.验收管理监督细则4.6.2.1制订涵盖燃料验收全过程的厂级燃料验收管理制度和各操作环节的相关管理规定,操作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燃料验收的各个环节责任分解至不同部门,各个环节的工作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4.6.2.2健全入厂煤验收管理机制,检斤、检质过程中若发现入厂煤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情况(如:检斤异常超重、检质异常等),依照验收办法对不合格燃料进行处置,维护电厂利益。

汽车煤应具备单车煤质验收的人防技防管理手段。

4.6.2.3凡进入电厂的燃料(煤、油),须根据铁路、汽车不同运输方式按列、车进行数量验收,检斤率达到100%,准确率达到100%。

油罐车到厂应按国标《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量静态计量》GB/T19779-2005标准的要求,逐车检查、核对货票、铅封完好、确认无误。

多套检斤装置并行时,应建立相互误差比对、分析及处理机制。

煤车车号识别器投运率100%,计量数据100%自动传入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

4.6.2.4汽运煤在煤场翻卸时必须有人现场监督,当出现夹矸、夹杂(包括掺水)等情况异常情况时,用执法记录仪、相机等设备全程记录翻卸过程。

同时,必须加强对现场监卸人员的监督,确保其能够认真履职。

4.6.2.5入厂检斤发生亏吨时,应按合同条款与供方协商索赔。

中途有接转的,要在到达第一站时组织验收,以便明确责任,执行索赔。

4.6.2.6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入炉煤电子皮带称或称重给煤机计量装置,采用称重给煤机计量装置作为计算电厂燃煤耗用量,另一个计量装置则作为校验;入炉煤应实行分炉计量。

检斤率达到100%;计量数据应自动采集并传送到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

4.6.2.7凡进入电厂的燃料(煤、油),须根据铁路、汽车不同运输方式按列、车进行质量验收,燃煤批次的划分须符合《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 475-2008)规定,检质率达到100%,准确率达到100%。

4.6.2.8建立燃料采、制、化以及煤样存、毁规章制度,燃料检质过程的每一个步骤做到“有章可循”。

4.6.2.9有火车和汽车运输煤炭的单位,采、制、化流程采用条码系统进行管理。

入厂与入炉煤样进行混编,并制订有效的化验防舞弊措施。

4.6.2.10建立完善的取样监督机制,要求整个取样过程由来自不同部门或班组的2人及以上进行工作或实现实时监督。

4.6.2.11入厂、入炉煤采样应采用机械采样方式,严格按照《煤炭机械化采样》(GB/T19494.1-2004)和《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 475-2008)执行;针对不同批次煤炭的不同采样方案记录清晰完整;入厂煤机械自动取样装置运行参数、启停操作、收存样有详细记录,确保煤样的代表性和安全性;建立人工采样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人工采样运用情况、申报流程、操作要求,人工采样要严格按照国标《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 475-2008和《汽车、船舶运输煤样的人工采取方法》DL/T 569-2007标准执行;所采煤样应及时装入密封性良好的集样桶(袋)中进行密封、编号并做好相应的采样记录,或通过自动打包、喷码等形式可完全实现密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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