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落实带班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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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集团公司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1、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在施项目。

第二章术语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企业负责人,包括: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裁、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裁、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经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经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分公司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经理、主任工程师。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所有工程项目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第七条集团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裁(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建立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分级负责制:1、集团公司:是落实领导带班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具体落实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带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分(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1)载明事项,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

当所属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企业负责人带班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负责人带班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负责人带班安全检查制度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XXX《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要求和市住建委、XXX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及分公司、总承包部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及执行经理。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场所。

第三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工程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内容:(一)项目质量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情况;(二)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三)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尺度化和绿色施工情况;(四)施工现场进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深基坑开挖、起重机器吊装及安装拆卸等“超过一定范围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时,企业负责人要带班检查,因故不克不及到场的,可委托分公司(非独立法人)负责人带班检查;(五)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职责权限:(一)组织、参加对工程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尺度化和绿色施工情况检查;(二)组织项目负责人带班情况考评;(三)组织安全生产交代班会议、讲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四)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填写《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一),并分别在公司安全管理部和所检查的工程项目资料室存档备案。

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七篇)

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七篇)

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____《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____”(建质[____]____号)要求,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将本市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____%。

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一)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____%,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23号)、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企业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在施项目。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第五条公司建立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负责制:1、负责建立公司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具体落实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工作。

对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带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内容1、传达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各级管理要求,对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组织相关人员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巡视检查,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管理状况;3、检查项目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化和绿色施工情况;4、当施工现场进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深基坑开挖、起重机械吊装及按拆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时,项目要及时上报公司。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因故不能到场,可委托公司安全负责人带班检查;5、当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进行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并安排相应的部门督促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七条公司制定领导带班检查工作计划,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工作日的25%。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5篇)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5篇)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总公司、分公司)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生产和带班安全检查。

第四条总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____个工作日。

第五条分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分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主任总工程师。

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____个工作日。

分公司总经理为落实本级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分别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____%。

负责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共同上下班。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公司带班领导职责:1、法定代表人为落实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2、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计划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工程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检查分公司、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3、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九条工程部职责:1、做好集团领导带班检查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带班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对带班情况实施考核。

第十条分公司带班领导职责:1、认真做好带班检查工作,深入、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及本级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执行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进行检查、考核。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建工发〔2011〕47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委系统和直属各单位,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2、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负责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3、企业(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负责人应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且每一个工地每月至少带班检查一次.企业所属工地有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较差的施工现场,应增加带班检查频次.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详见附表1,并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监理备案.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1、项目负责人是指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2、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3、项目负责人必须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约24天,不得擅自脱岗.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书面委托应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总监理工程总监代表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书面委托应报企业、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现场有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总监代表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设专人进行考勤,并每天在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公示.带班情况应予以记录详见附表2.4、监理单位应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带班情况予以记录详见附表3.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带班生产的实施.三、监督检查和处理1、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机构对现场带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1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公示;3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领导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复核记录;4企业领导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的治理情况.2、监督处理1建筑施工企业未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制度的,应责令限期整改.2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生产,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实施信用扣分;现场质量安全隐患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检查或检查表代签字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暂停企业参与政府投资性项目工程招投标资格.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2、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3、杭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抄送: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市府办城建城管处、市安委会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0月25日印发附件:1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备注:1、本表可印制成记录本,以方便现场随身携带.记录本封面需有工程名称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2、本表一式三份,施工企业、项目部、监理各留存一份.附件:2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备注:1、本表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的人员填写;2、当天如有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则在备注栏中注明.附件:3杭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备注:1、本表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或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填写;2、当天如有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则在备注栏中注明.。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1.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管理办法等具体事项,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检查工地次数不少于三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并填写建设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包括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其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实际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并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每月将检查记录交施工现场监理、建设备案。

3.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天将各单位项目带班人员的名字在工地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公示。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注:1,、本表可印制成记录本,以便随身携带。

记录本封面需有施工单位及工程名称、记录本编号栏目,并加盖单位公章。

2,、隐患代号分六类:(即1管理:包括制度、人员配置、持证上岗、方案、教育交底;2机械设备;3临电;4安全设施;5防护用品;6其他)。

3、重复发生的隐患,则在“重复隐患”栏中打Vo 4本表一式三份,施工企业、项目部、监理单位各留一份。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记录工程名称:2、当天如有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则在备注栏中注明成都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承建的启动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程序》请你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重大隐患进行整改,并于20 年月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单位。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一、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要求:1.项目负责人要具备相关工程技术背景和相关管理经验,对施工现场的施工流程和质量要求有清晰的认识。

2.项目负责人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领导能力,能够与工程团队有效沟通,协调解决问题。

3.项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相关安全规定和施工流程,保证工程的安全施工和质量。

4.项目负责人要掌握现场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包括进度管理、材料控制、质量验收等。

二、带班制度的具体要求:1.项目负责人每天早上到达施工现场,与施工人员进行早会,了解施工进展和问题。

2.项目负责人要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堆放等。

3.项目负责人要指导施工人员按照施工计划进行工作,避免重复或漏施工的情况发生。

4.项目负责人要定期检查施工质量,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处理施工现场的问题和纠纷,避免影响工程的进展和质量。

6.项目负责人要与客户和监理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反馈工程情况。

三、带班制度的优点和意义:1.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效率:项目负责人的到场带班,能够及时解决施工现场的问题和难题,提高施工效率。

2.保证施工质量:项目负责人的存在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项目负责人的带班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保证工程安全。

4.提升工程形象:项目负责人的到场带班,能够与客户和监理单位良好沟通,提升工程形象和口碑。

总结起来,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对于保证施工质量、工程安全和提高施工效率都有重要的作用。

施工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要求,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培训和监督,以确保施工现场的有效管理和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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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司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公司、分公司)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生产和带班安全检查。

第三条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主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主要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6个工作日。

第四条分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分公司经理、主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经理、总工程师。

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6个工作日。

分公司经理为落实本级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分别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负责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共同上下班。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公司带班领导职责:
1、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2、公司主要领导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计划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安全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3、检查分公司、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八条安全部职责
1、做好公司领导带班检查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分公司、在建工程带班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对带班情况实施考核。

第九条分公司带班领导职责
1、认真做好带班检查工作,深入、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及本级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执行公司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进行检查、考核。

2、检查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具体协调、解决项目部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带班职责
1、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生产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带班生产制度负责。

2、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
作业。

3、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

严禁违章指挥。

4、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5、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其工程施工业绩的评判依据之一。

6、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安全部负责制定公司带班计划并归档备案。

带班计划应包括检查时间,带班领导姓名、检查单位、检查内容、检查人员等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带班领导按计划实施带队检查,主要对其区域所辖分公司、项目部进行检查。

在检查中需全面了解每一级领导的带班情况,听取带班情况汇报并检查带班记录。

第十三条分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带班检查月度计划,经理部负责制定项目负责人带班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由分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将次月带班检查计划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

第十四条当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重大隐患时,分公司带班领导应至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
隐患。

如遇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执行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

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带班要求
1、各级带班领导要认真检查安全工作,做好带班记录,一式两份分别存至带班领导及接受检查单位处。

项目部的带班记录应在带班台账中予以签字证明,并填写项目负责人带班情况记录。

2、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将带班当日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向下位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第十九条若带班当日发生事故,则带班领导必须对伤员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及时上报,以便协助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整改措施。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每半年对各级带班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分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末对所属各级带班情况考核,并参照本规定进行奖惩。

第二十一条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
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带班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3000元。

3、对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二十二条处罚细则:
1、带班领导不按要求组织检查、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相关的追查和处罚。

2、带班领导(分公司)带班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所在单位500元;每月带班时间少于应带班天数50%的,处罚所在单位2000元;年度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带班的,处罚2000元以上,并取消以上单位、个人评奖资格。

3、未经公司批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项目执行经理带班时间未满本月工作时间的80%,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4、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但未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公司请假擅自离开者,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5、因带班责任问题引发相关方投诉、上级警告、处罚及不良行为公示的,责任单位除承担损失外,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同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伪造带班记录者,每发现一起,对责任单位处以每人每天500元以上罚款。

7、不及时上报带班情况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带班检查的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9、带班记录简单不认真的,每发现一次罚200元。

10、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

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关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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