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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承接产业转移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等17个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承接产业转移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等17个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承接产业转移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等17个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甘政办发[2012]246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承接产业转移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等17个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4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和分工调整,省政府决定对甘肃省承接产业转移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等17个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省委副书记、省长XXX平担任,副省长郝远主持省安委会日常工作。

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副书记、省长XXX平担任,副组长由副省长郝远、冉万祥担任。

甘肃省承接产业转移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长郝远担任,副组长由省人大咨询员朱志良、省政协副主席张景辉担任。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长郝远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武志斌、省工信委主任李平、省财政厅厅长张勤和担任。

甘肃省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长郝远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武志斌、省工信委主任李平担任。

甘肃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长郝远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武志斌、省工信委主任李平担任。

甘肃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长郝远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武志斌、省工信委主任李平、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郑玉生、省财政厅副厅长赵喜泉担任。

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副省长郝远担任,副主任由省军区副司令员祁学军、省政府副秘书长武志斌、省工信委主任李平担任。

甘肃省数字城市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长郝远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武志斌、省工信委副主任朱维繁、中国电信甘肃分公司总经理秦学寿、中国移动甘肃公司总经理颜永庆、中国联通甘肃分公司总经理卡德尔·色依提担任。

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2014年发布)

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制度实施细则(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甘办发〔2014〕80号【适用区域】甘肃省【发布时间】2014-11-25【生效时间】2014-11-25【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甘办发〔2014〕80号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5日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各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及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政府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部门、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联系)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是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4•【字号】甘政办发[2002]45号•【施行日期】200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2]45号)各地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7月24日甘肃省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1]196号),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现就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二、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目标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和加快城镇化建设的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开展农村费改税、县乡机构改革等一系列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部署,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使我省乡镇设置达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目标,更好地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

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立足长远、科学规划。

立足于乡镇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既要符合乡镇机构设置的要求,体现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人员,便于加强管理,又要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确定撤并对象、制定撤并方案,既要考虑现有的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又要考虑地缘关系、历史沿革、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自然条件等因素。

调整合并要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甘政办发[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甘政办发[2010]9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切实做好新时期的审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财政财务管理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提供了法律支持。

《审计法实施条例》对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便于各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准确理解、正确实施。

(二)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为有力推进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务院也先后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

审计部门要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界定的审计职权范围,规范审计程序,完善审计机关层级监督机制,坚持依法审计。

同时,《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审计处理处罚的措施、审计结果公开的程序和要求等,有利于促进被审计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

(三)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供了保障。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水平,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加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建设管理的严肃性,着力完善城市治理体系,着力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着力解决“城市病”等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走出一条符合省情实际的城市发展道路。

(二)总体目标。

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打造发展理念先进、空间布局合理、城市功能完备、生态环境良好、建筑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四)依法制定城市规划。

依法及时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健全规划编制体系,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提升规划编制质量,不断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

加强空间开发管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引导调控城市规模,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确定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

关于加快推进兰州新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甘政发〔2010〕92号

关于加快推进兰州新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甘政发〔2010〕9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2010〕9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兰州新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建设兰州新区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号)和省委区域发展战略的迫切需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兰州市拓展城市空间、全省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支撑。

省政府决定启动兰州新区建设。

为了加快推进兰州新区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设兰州新区的重要意义开发建设兰州新区,有利于破解兰州发展的瓶颈制约,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加快转变生产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壮大经济实力,实现“中心带动”跨越发展的目标。

开发建设兰州新区,有利于在兰州市以及全省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要素的集聚,充分释放这一区域的发展潜能,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引擎”,构建与产业体系相配套、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城市构架,形成统筹发展的功能布局,辐射带动全省经济加快发展。

开发建设兰州新区,有利于发挥兰州市作为西陇海兰新经济带特大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发展成为西部大开发的重要经济增长极和支撑区域。

二、加快新区建设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战略定位:通过5—10年建设,使兰州新区成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循环经济的集聚区,国家经济转型和承接东中部装备制造业转移的先导区,“两型”社会和城乡统筹发展的示范区,生态建设和未利用土地综合开发实验区,传统优势产业和现代化服务业的扩展区,向西开放的战略平台,沟通全省和西北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实现全省跨越式发展的重要经济增长极。

功能布局:立足于建设高度集聚的产业发展区,着眼于集聚集约集群发展,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石油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和现代物流、仓储等服务业。

发展目标:到2015年,新区框架、产业体系及相关配套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交通及城区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具备较强的集聚效应和要素资源的吸纳能力,兰白核心经济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到2020年,基本建成特色鲜明、功能齐全、产业集聚,服务配套、人居环境良好的现代化新区。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6•【字号】甘政办发[2010]146号•【施行日期】2010.08.0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46号2010年8月6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2010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暨联络员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精神,做好我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甘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组长:冯健身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副组长:张勤和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金融办主任夏令武甘肃银监局副局长李宗锋省公安厅副厅长成员:张清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任建国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栋玉省纪委常委郭锦诗省委宣传部副巡视员王泉清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石培荣省财政厅副厅长阮文易省建设厅副厅长刘志民省农牧厅副厅长赵建林省林业厅副厅长王代喜省商务厅副厅长成荣生省审计厅副厅长苏文辉省工商局副局长曾施霖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俞成辉省信访局副局长王志武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副行长管兴业甘肃证监局副局长廖小林甘肃保监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甘肃银监局,具体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夏令武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同时,撤销原甘肃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管理,规范公务消费行为,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以下简称定编),根据《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3〕7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定编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可配备公务用车数量,并作为审批公务用车购置配备、调配使用、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定编范围包括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小轿车、旅行车(小型载客车、中型载客车、大型载客车)和越野车。

第二章定编原则第四条公务用车定编根据机构职能设置、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等情况,适当考虑现有车辆配备状况,结合工作需要核定。

第五条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到各单位,由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条非常设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其公务用车由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调配。

第七条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核定。

第八条越野车、旅行车均应在单位总编制内调剂使用。

第九条公务用车编制每3年复核1次。

撤、并或级别升、降的机关事业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重新核定。

第三章定编标准第十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按领导职数核定标准为:(一)省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按中央有关规定配备,并相应安排单位车辆编制。

(二)地厅级领导干部每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含越野车)。

第十一条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按部门预算经费供给类别核定标准为:(一)一类机关按人员编制数(不含地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职数,下同)每5人核定1辆,不足5人的可核定1辆。

(二)二类、三类机关按人员编制数每7人核定1辆,不足7人的可核定1辆。

(三)其他类别机关和实行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按人员编制数每10人核定1辆,不足10人的可核定1辆。

部门预算经费供给类别发生变动的,相应调整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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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8]13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甘肃省政府中共甘肃省委
【发布日期】2008.10.08
【实施日期】2008.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37号)
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各市州党委宣传部,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重要意义。

发展循环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是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的战略指导方针。

循环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变革,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发展模式,是从根本上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我省资源约束矛盾的客观要求。

我省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突出,必须采取开源、节流和保护环境三方面的措施,努力寻找和开发更多的资源或者新的资源,切实抓好资源节约和利用,防止浪费,有效地延长资源的使用时间,在资源开发、资源利用、再利用和废物资源化的过程中采取生态保护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循环经济促进法》把这三方面的措施进行了有机的结合,既把握了资源和环境问题的实质,又创设了与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规律相一致的综合性制度和机制。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形成全社会注重循环发展、科学发展的风尚。

各市州、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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