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处室工作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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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进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实施方案》及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办事须知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进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实施方案》及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办事须知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进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实施方案》及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办事须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甘价法调[2007]120号•【施行日期】200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进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实施方案》及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办事须知的通知(甘价法调[2007]120号)各处室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我局部分价格行政审批事项于5月8日进入省政府政务大厅集中受理。

为做好政务大厅的价格行政审批工作,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价格行政审批工作特点,我局制定了《省物价局进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实施方案(试行)》和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办事须知,经省政府办公厅审定,现印发执行。

请各处室单位及我局派驻政务大厅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按照分工职责贯彻落实。

附件:1、省物价局进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实施方案(试行)2、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办事须知二○○七年五月十六日省物价局进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做好省政府政务大厅的价格行政审批工作,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任务(一)受理价格行政审批项目1.行政许可项目(1)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3)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

2.非行政许可项目(1)行政机关收费标准审批;(2)食盐价格审批;(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批;(4)《收费许可证》办理。

(二)对受理范围内的价格审批项目所需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补正。

初审合格的及时移交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督办催办受理事项。

(四)反馈办理结果。

(五)答复价格政策咨询。

(六)对价格举报和信访按有关规定介绍到检查分局或局办公室。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年度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年度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年度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年度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已经2006年12月6日省政府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执行。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二○○六年十二月六日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年度考核评价办法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制,加强对省属国有企业的监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切实做好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甘肃省省属三十一户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甘国资监事200658号)和《关于加强省属大型骨干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通知》(甘国资监事200657号)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对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以及监事会工作人员行为进行年度考核评价,结合监事会工作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的对象本意见适用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按照相关规定向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派出、派驻的监事会及其成员,向省属国有控股企业推荐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向省属国有参股企业派出的专职监事。

二、考核评价遵循的原则(一)依法考核评价原则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省政府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派出,向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环办发〔2019〕1号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环办发〔2019〕1号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环办发〔2019〕1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8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办法甘肃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1月2日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应急值班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重大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应急值班室是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受理各种电话通知和文件的场所。

第三条应急值班分为日常值班和法定节假日值班。

日常值班指周一至周日值班,法定节假日值班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值班,日常值班和法定节假日值班均实行24小时值班。

其中,白班为8:30至18:30,夜班为18:30至次日8:30,早8:30、晚18:30为交接班时间。

第四条应急值班人员范围为厅机关各处室及驻楼有关单位全体在岗人员。

法定节假日、汛期、重大会议、重大活动及敏感时期需厅领导带班的另行通知。

第二章值班职责第五条应急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接受传达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的指示,根据厅领导批示办理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部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有关重要信息;接收、处理各市、州环保部门和厅直属单位通过电话、传真等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的紧急、重要事宜;并做好记录及时向有关厅领导汇报;答复电话查询;办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办公厅部分内设机构职责及名称调整的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办公厅部分内设机构职责及名称调整的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办公厅部分内设机构职责及
名称调整的函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形成高效、快捷、有序、集中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发挥运转枢纽和参谋助手作用,经省编委办公室赣编办文[2008]208号文批复,我厅对部分处室的职责和名称进
行了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总页数】2页(P35-3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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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3•【字号】甘政办发[2006]125号•【施行日期】2006.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6]125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根据《甘肃省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坚持统筹计划、统一管理、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第二条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办公厅党组或在办公厅党组领导下由人事处具体负责。

第三条人事处应积极与省外事部门、办公厅相关处室和相关培训机构联系协调,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办公厅各部门工作人员到国(境)外进行培训学习和考察。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凡收到因公出国(境)的邀请函以及出国(境)培训、考察的组团通知,应及时送达人事处。

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综合平衡后提出建议人选。

第五条办公厅工作人员临时出国(境)采取分级审批的办法进行,处级及其以下干部职工在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厅党组书记审定;地厅级干部报省政府领导审批,办公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办公厅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每半年由人事处向办公厅党组或主任会议进行通报。

第七条除随省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境)外,地(厅)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应间隔1年以上,县(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应间隔2年以上,科以下干部和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应间隔3年以上。

第八条办公厅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在出国(境)前和回国后及时报告人事处,并在回国后15天内将培训总结或考察报告以书面形式送人事处及组团单位。

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1•【字号】平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发〔2010〕3号)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平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1日平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省委发〔2009〕16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8号)精神,扎实搞好市政府机构改革,结合平凉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管理体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为平凉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注重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切实解决影响改革与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协调高效的行政组织体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

二、主要任务(一)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

加强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解决民生问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甘政办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3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l.1 编制目的l.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事件分级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2.2 重大事件(Ⅱ级)2.3 较大事件(Ⅲ级)2.4 一般事件(Ⅳ级)3 组织体系3.1 救援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职责3.2 专家组3.3 救援机构3.4 现场救援指挥部4 应急反应和终止4.1 应急反应原则4.2 分级反应4.3 现场救援及指挥5 救援保障5.1 信息保障5.2 急救网络保障5.3 应急队伍保障5.4 应急物资保障5.5 救援经费保障5.6 交通运输保障6 公众参与7 附则7.1 责任与奖惩7.2 预案制定与修订7.3 预案实施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不断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07.27•【字号】省委发[1994]37号•【施行日期】199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省委发〔1994〕37号1994年7月27日)为了积极稳妥地在我省推行和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积极进取,廉政勤政,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精神,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制定了《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

现将这个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今年起,各地各部门都要认真组织实施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使这项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在我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积极进取,廉政勤政,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都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

现就我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定如下办法: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全省各级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它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地(厅)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工作人员。

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受到党纪、政纪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未解除处分的人员;被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未开除公职的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未开除公职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学校吃空饷自查自纠报告

学校吃空饷自查自纠报告学校吃空饷自查自纠报告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

一起来参考报告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吃空饷自查自纠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校吃空饷自查自纠报告1一、基本情况我办自20xx年成立以来,根据“三定”方案,机构编制18人,行政编制15人,工勤编制3人。

现下设3个处室,实有人员16人,其中在职16人(详细情况附后表)。

经过认真自查,不存在长期在编不在岗、伪造人员编制及长期在册不在岗骗取财政资金、退休和死亡不注销及其他形式的“吃空饷”问题。

二、围绕贯彻落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围绕贯彻落实《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清理整治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工作方案通知〉的通知》(兰政办发[20xx]265号)、《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文件精神,我办及时组织各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积极宣传动员,使全体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参与、支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的自学性和主动性,在全办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为了确保自查自纠工作顺利实施,我办成立了由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综合处处长为成员的市政府金融办清理吃空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综合处。

自查清理工作做到一把手负责牵头,副主任组织安排,综合处具体落实。

各处室做好工作协调配合。

(二)严格把关,排查清理对象综合处按照清理对象,对照编制,每位干部职工的工资表、在岗人员名册、考勤记录等严格把关,存在漏洞和有问题的环节,严肃清查,做到不遗留任何角落。

依照“五查三对照”,即查每个人的身份、查调入调出关系、查工资底册、查手续、查在岗情况;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照片对照,工资审批手续与工资底册对照,在岗情况与职工反映对照。

(三)扎实开展自查,确保工作实效通过这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的大力开展,我办按照清理要求和任务分工认真清查,无一“吃空饷”人员,无一违规人员,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实施。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党组关于入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党组关于入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甘建办[2006]242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党组关于入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甘建办[2006]242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综合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站办局:现将《省建设厅党组关于入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省建设厅党组关于入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省建设厅党组关于入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6月15日,省建设厅党组会议听取了我厅入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工作运行情况的专题汇报,并研究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问题。

会议由厅党组书记屠锦敏同志主持,在家的厅党组成员参加了会议,厅办公室、人事处、计财处、监察室、机关党委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会议认为,我厅作为省政府政务大厅首批入驻的14个部门之一,初步筛选8项(其中房改为1项4种)行政许可事项首批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并委派两位同志到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工作。

自元月份启动工作,2月9日入驻,2月20日政务大厅试运行以来,由于厅领导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处室、单位的积极支持配合,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省建设厅窗口工作按照政务大厅服务中心的要求,初步做到了“四个统一”。

截止到5月31日,共受理行政审批事项50件,接受企业和群众咨询计495人次,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承诺件34件,按时办结率达到100%,承诺件累计提速480天,平均每件提速14天,方便了办事单位和群众,受到省政府办公厅的两次表扬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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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处室工作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8]1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2.14
【实施日期】2008.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处室工作职责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工作分工,为便于工作开展,决定将省政府办
公厅秘书处、综合处、商贸处、农林处、工交处、政法处、社保处、文教处调整更名为
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秘书二处、秘书三处、秘书四处、秘书五处、秘书六处、秘书
七处、秘书八处,现将调整后的省政府办公厅部分处室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秘书一处工作职责
1.协助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承办省长的日常政务、业务和事务工作。
2.承办省长的公文管理、人民来信办理和信息收集处理工作,处理各类文件、电报,
2 / 3

办理省长批示,做好催办落实工作。
3.承办省长的调研、会见等活动的协调、联络和各副省长的周活动安排工作。
4.承担秘书长的文件管理和有关事项的办理工作。
5.承办省政府及办公厅重要会议的通知、记录、纪要起草等相关工作。
6.承办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稿的核稿把关工作,协助厅领导同志做好全省行政
机关公文处理的指导工作。
7.完成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驻兰特派办
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事宜。
二、秘书二处工作职责
1.协助主管副秘书长承办主管副省长分管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2.承办主管副省长的公文管理、人民来信办理和信息收集处理工作,处理各类文件、
电报,承办主管副省长批示,做好催办落实工作。
3.起草、初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及主管副省长的讲话稿。
4.协助主管副秘书长办理相关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起草会议纪要。
5.组织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工作,向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做好主管副省长各
项决策、指导工作、解决问题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6.承办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交通厅(与秘书五处共同承办,侧重于建
设)、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西部开发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
室,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地勘局、省测绘局、省煤田地质局,省建总公
司,省投资集团公司、省工交投资公司,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甘专员办等部门和单
位的有关事宜。
3 / 3

三、秘书三处工作职责
1.协助主管副秘书长承办主管副省长分管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2.承办主管副省长的公文管理、人民来信办理和信息收集处理工作,处理各类文件、
电报,办理主管副省长批示,做好催办落实工作。
3.起草、初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及主管副省长的讲话稿。
4.承担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
5.协助主管副秘书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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