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格保证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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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法律制度

章反垄断法法律制度--------------------------------------------------------------------------------【讲授内容】1、垄断与反垄断法2、反垄断法的作用3、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4、垄断的证实【讲授重点】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第一节垄断与反垄断法一、垄断的含义及其分类(一)垄断的含义垄断一词,在经济学中和法学中的含义是不同的,经济学中的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

法学中的垄断,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行为有两个特征。

一个是危害性,即这种行为和状态将会导致某一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竞争受到实质性的限制和损害。

二是违法性,即这种行为和状态是违反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的。

(二)垄断的分类垄断可分为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两类。

1、合法垄断。

合法垄断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的不适用垄断禁止法律的垄断行为。

合法垄断的范围和种类有:(1)特定的经济部门的垄断。

(2)知识产权领域。

(3)对外贸易领域。

(4)协同组合行为。

2、非法垄断非法垄断,即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活动,在某一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非法垄断的主要形式有:(1)独占。

独占,是指在特定的市场上,一个经营者处于无竞争的状态,或取得了压倒性地位和排除竞争的能力,也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不进行价格竞争,在他们对外的关系上具有上述地位和能力。

(2)兼并。

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成以长期经营为目的的一个新的统一体。

(3)股份保有。

股份保有,是指一个企业不正当地占有另一个企业的股票或资本份额,也包括两个企业彼此占有对方的股票或资本份额。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有哪几种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有哪几种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有哪⼏种垄断对市场竞争的破坏是⾮常严重的,垄断企业⼀般是在某⼀⾏业具有市场⽀配地位,企业可以随便对商品或者服务进⾏涨价,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更影响了市场的秩序,那么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有哪⼏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横向间的垄断协议主要有以下⼏种:1、固定(变更)价格协议,是指相互竞争的公司通过协议、决定或协同⾏为,确定、维持或改变价格。

固定价格的形式很多,有协议向某些或全部客户收取特定的价格;协议共同提价;协议计算价格的标准或公式;协议统⼀折扣或消除折扣;协议减价的程序;价格是市场竞争中的敏感问题,固定价格协议也是严重的违反反垄断法的⾏为,各国反垄断法都⾸当其冲地予以禁⽌,根据他国实践来看,⼀旦企业价格密谋和固定⾏为被确证,其有⽆有效损害结果已不再重要,只要有证据证明,即可认定固定价格协议成⽴。

2、划分市场。

是相互竞争的公司通过画地为牢的⽅式,取消彼此的竞争。

其表现形式有,以地理区域为界(⼀个经营于城市的西部,⼀个经营于城市的东部,彼此井⽔不犯河⽔);以客户群为界(⼀个服务⽼⼈产品,⼀个服务于青少年产品);以商品功能为界(⼀个专供专业⽤商品,⼀个专供于⾮专业之⽤)。

划分市场通常是⾚裸裸的限制竞争的⾏为,不论是单独划分,还是结合固定价格⼀并使⽤,都应构成垄断协议。

如果划分市场具有合法的商业⽬的,即有正当的理由,才可按合理规则,免除其的法律责任。

3、联合抵制。

是相互竞争的公司协议或决定,不与某⼈进⾏交易。

联合抵制对市场竞争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两重性质。

积极的⽅⾯,如联合拒绝买卖盗版,联合拒绝买卖假冒伪劣产品。

消极的⽅⾯⾯,如联合拒绝购买某商品,结果可以使该商品的制造商或经营商制造的产品卖不出去,被迫因商品库存结押,以⾄资不抵债⽽破产。

由此实现联合者打击竞争者狼⼦野⼼。

4、限制产品的⽣产与供应,即相互竞争的公司彼此约定各⾃对某⼀产品的⽣产数量或向市场实际供应的数量,以实现其获得⾼额利润的⽬的。

反垄断法禁止的基本内容

反垄断法禁止的基本内容

反垄断法禁止的基本内容反垄断法禁止的基本内容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

在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反垄断法规定。

在中国,反垄断法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禁止以下行为:一、协议限制竞争协议限制竞争是指企业之间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

例如,企业之间达成价格协议、划分市场、限制生产数量等行为都被认为是协议限制竞争。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强大的市场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如,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价格歧视、拒绝交易等行为都被认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集中经营集中经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企业之间进行资产收购、股权收购等行为都被认为是集中经营。

四、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宣传行为。

例如,企业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等行为都被认为是虚假宣传。

五、垄断定价垄断定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控制价格来限制竞争。

例如,企业通过提高价格来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市场等行为都被认为是垄断定价。

六、强迫交易强迫交易是指企业在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时,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其他经营者采取不公平的条件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

例如,企业通过威胁或恐吓等方式来强迫其他经营者接受其不公平的交易条件等行为都被认为是强迫交易。

七、捆绑销售捆绑销售是指企业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出售,并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时购买才能获得某种优惠。

例如,一些电信公司将手机和套餐绑定销售,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时购买才能获得优惠等行为都被认为是捆绑销售。

八、掠夺定价掠夺定价是指企业通过低于成本价格的方式来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市场。

例如,企业通过低于成本价格的方式出售产品来吸引消费者,从而使其他竞争对手无法进入市场等行为都被认为是掠夺定价。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模式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模式

措施 有标 本兼治 的作用 , 但分拆大企业的过程较为复 杂 ; 行
为主义模 式的处罚措施 针对 具体 的问题处 罚各 异 , 却有 但 治标 却不能治本之嫌 。
二 、 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模式选择的论争 关
在反垄断法 出台之前 , 于反垄 断法 是采 取结 构主义 关
还是行为主义 的规制模 式 , 学界 主要有 以下 四种不 同 的观
第3 0卷 第 5期
20 10年 5 月

宁 学 院


Vo . 0, 13 No. 5
M a . 01 y2 0
J u n lo a I l i r i o r a fXi i g Un ve s钾 I
文章编 号 :0 6— 3 2 2 1 )5— 0 1 0 10 5 4 (0 0 0 0 0 — 2
部 门利益 、 区域利益 , 纷纷运用计划经 济体制下形成 的高强
度行政权力限制竞 争 , 割市 场。行政 垄断 状态 下 的企业 分
不具备市场垄断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 和技术创新 优势 。因
此, 现阶段我 国的反垄断立 法应对 大量 存在 的行 政性 垄断
论 我 国反 垄 断法 的 规 制 模 式
邓 小梅
( 中山大学 法学院, 广东

广州 5 07 ) 125
要: 本文首先厘清 了反 垄断理论 中由“ 结构” “ 为” “ 、行 、 效益” 所组成 的几个概念 之 间的关 系, 为反 垄断 法 认
的规制模式 包括结构主 义规 制模式与行 为主义规制模 式。其 次 , 理 了《 垄断法》出台前 关于采取何种 规制模 梳 反
第一种观点认 为应 当采取 行为 主义 规制模 式 , 因为从 世界各 国反垄断立法 的发展 趋势来 看 , 反垄 断立法 逐渐 集 中在垄断行为上 , 相对淡化 对市 场支 配地位 进行 规制 。随

关于我国反垄断法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关于我国反垄断法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即使依照上述观点,也不能避免对 《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解释再次陷入困境。第十 四条规 定 :“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 1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 2 )限定 向第 三人转售商 品 的最低 价格 ;( 3 ) 国务 院反垄 断执法 机构认 定 的其他垄 断协 议 。 ”对 这一 条 款 的 第 ( 1 )和第 ( 2 )项规定有两种相冲突的解释 :一些学者认为 ,分项规定的内容只能构成 “ 垄断 协议 ” 的第一个 要件— — 存在 一个 协 议 ,至 于 第二 个要 件—— 较 严重 的排 除 、限制 竞 争效 果 ,是
真 正 实现 对每 一个 此类 R P M 协议 都进 行 完 全 、全 面 的考 查。 因而一 些 关键 因素被 提 炼
出来,包 括 市场竞争状况、产品和行业特点、消费者福利状况的变化等,它们对于识别
和判 断哪 些 R P M 协议 具有 严重排 除 、 限制 竞争 效 果起 着非 常 关键 的作 用 。 同 时 ,在 原
素 ,仅就 法 院在 审理 此案 时所采 取 的分析方 法 和法律 解释 等问题 ,学界 就存 在诸 多争论 ,莫 衷一 是 。本 文 也 以此 案 为契机 ,对我 国反 垄断法 关 于转售 价格维 持协 议 的法 律解 释和 法律适 用 问题提
出一些 粗 浅 的看 法 和分析 思路 。


法律解释 困境及应 坚持 的分析原则
《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是纵 向垄断协议 问题 ,特别是 固定转售价格和维持最低转售价
格 的纵 向垄 断协 议 。所谓转 售 价 格维 持 ,是 指 生 产 商 或供 应 商 在将 产 品 出售 给分 销 商 或 零售 商 时 ,对 后者 向第 三人进 行转 售 时的价格 进行 限制 的情 形 ( R e s a l e P r i c e Ma i n t e n a n c e , R P M) 。转售 价格 维持 的表现 形式 有 ,限定最 高价格 、限定最 低价 格 、固定转 售价格 、推 荐价 格等 。限定 最低

反价格垄断规定

反价格垄断规定

反价格垄断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9•【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特制定《反价格垄断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六条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二)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认定协同行为还应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

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四)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六)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七)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八)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论反垄断法对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的规制

论反垄断法对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的规制

论反垄断法对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的规制论反垄断.去对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的规制●王莉萍f摘要]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客观地说,我国的这部反垄断法在漫长的起草过程中是实实在在地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的,同时,也大胆吸收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因为反垄断法涉及的内容颇多,笔者仅试图对垄断中的限制转售价格行为进行剖析,并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关键词】限制转售价格;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后芝加哥学派;实证分析;历史发展分析一,限制转售价格及其利弊以下,笔者罗列一些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的积极和消极两方面表现,略微展现这一复杂的经济现象可能导致的不同竞争效果.(一)积极意义——提高竞争程度1.鼓励价格竞争,使消费者得到实惠通过限制最高零售价格鼓励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提升产品销量的同时遏制了涨价,使消费者得到实惠.2.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防止搭便车出于对品牌商誉的考虑,通过限制最低零售价格或者固定转售价格给予销售商一定的利润空间,以实现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如果不固定转售价格,销售商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和价格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仍然提供额外服务的销售商在竞争中就会处于劣势.3.保证了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时尚,奢侈,高品质"的形象电影《大腕》中有句名言:"成功人士就是只选贵的,不选对的."这是对社会人群心理状态的真实写照."产品很贵,是上流社会的时尚用品",这个附加信息是消费者购买它的主要原因. 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必须达成价格联盟,绝对不允许有任何折扣.这些商品的定位就是,当大部分人隔着展示橱窗观望却不能得之时,另一小部分人才会有购买的欲望.(二)消极意义——导致反竞争的后果1.可能被利用为间接地固定转售价格当最高转售价格的实质是把下游企业的利润压榨到临界状态时,它就等同于要求下游企业必须以这个价格转售给第人.2.限制了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并从中获得利润销售商可以根据自己对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分析,制定最合适的价格,使自己获得的利润达到最高值.但当生产商对销售商进行最高转售价格限制时,可能造成下游企业丧失通过制订更高的价格,取得更多利润的空间.3.促使价格与成本的背离,导致暴利产生在完全竞争市场下,厂商是价格的接受者,商品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确定;在垄断市场上,商品价格与市场供求关系脱离,消费者对产品存在刚性需求,产品价格完全由处于垄断地位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决定.处于垄断市场中的生产商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为消费者提供一般商品和服务,却可以通过限制转售价格取得暴利.4.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横向卡特尔比如,生产商通过与各自的销售商签订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达到抬高商品价格,减少横向竞争的目的.或者,销售商为了避免横向竞争,串通起来固定一个零售价格,然后共同向生产商施压,迫使生产商与其签订固定转售价格的协议,达到实际上横向固定销售价格的目的.那么,究竟如何看待不同的限制价格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呢?我们再来看看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也许会有借鉴作用. 二,国外反垄断法对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的规制(一)美国合理原则PSKS公司诉Leegin公司案,2007年6月大法官代表法庭阐述判决意见时指出:经济学界对于制造商维持转售价格行为所具有的促进竞争作用已有定论.最近的一些经济学研究成果更加证明了维持转售价格行为的竞争效果,从根本上动摇了以往认为应当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定论.设定最低转售价格可以通过减少品牌内部竞争的办法来促进品牌之间的竞争,单个制造商使用纵向价格限制一般会消除品牌内部的竞争,而这可以促使零售商投入更多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是促销资源来支持制造商,使得后者可以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制造商更充分地进行竞争.此外,尽管带有种种风险,谁也没有把握说维持转售价格总是或几乎总是会限制竞争,所以,对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就不恰当了.基于以上原因,推翻了es案的先例效力, 纵向价格协议应当适用合理原则来进行审理.(二)欧盟,本身违法加豁免原则欧盟在对待限制转售价格的问题上,采用的是本身违法和合理原则并用的原则.所谓本身违法原则,具体运用在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制最低转售价格上,而在对待限制最高转售价格问题上,欧盟采取的是禁止外加豁免的原则.(三)日本的指定制度和合理原则13本有关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的规制,采用的是"指定制度".即在通常情况下,不允许进行转售价格限制的交易,但公正交易委员会可以在某些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下,对不会阻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指定,使得该类行为可以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但目前由公正交易委员会指定的可以给予限制转售价格的普通适用除外商品已经不存在了_l_.三,我国限制转售价格的法律规制和建议(一)法律规定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行为,但规定了豁免条件.而有关最高转售价格,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但因为有兜底条款,因此,针对有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的限定最高转售价格的行为,可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个别认定为非法.和欧盟一样,我国在法律规定上也采取了例外豁免的模式进行原则性地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得到豁免,其中属于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二)法律规制的建议1.纵向垄断协议应当全部适用合理性原则虽然我们目前采取的方式是本身违法外加豁免条款,但是一个已经被推定为本身违法的行为,在法制尚未健全的法律环境内,谁有胆量先签订一份固定转售价格的协议,留待今后自证清白?一份协议版本的变更所带来的变动是牵~动百的,没有人敢说自己签订的协议一定可以获得豁免.所以目前法律规制下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和固定转售价格行为是没有出路的. 以下,我们通过经济分析,实证分析以及美国反垄断的历史变迁,来看一看在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和政策环境下,是否需要给限制转售价格留有合理分析的余地.(1)在众多的经济学派分析中,笔者比较倾向于后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后芝加哥学派承认不完全竞争可能在连续市场阶段上存在,并运用"双阶段模型"来评价制造商与零售商的纵向行为.他们认为制造商和零售商的利益可能会产生分歧,所以他们会分别作出决断从而产生外部性.纵向价格限制就是为了应对这种分歧而出现的.其后果要么是市场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要么是双方作出妥协.他们的这种博弈,对社会来说不一定会产生最好的资源配置,对消费者也不一定会达到福利最优.近期研究成果既承认纵向限制可能具有正面效果, 例如修正下游价格扭曲,优化投资规模和消除可避免的交易成本;又可能产生负面效果,例如排挤新进入市场者和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品牌内和品牌间的竞争.所以,要判断一个纵向限制协议的合法性,需要在正负之间作出权衡,在不完全竞争存在的情况下,针对个案,甄别出哪一种效果超过另外一个效果. (2)实证分析方面,有一位学者对澳联邦控制转售价格判例进行了分析,他研究了1971年至1988年18年间澳联邦判决最后公开的36起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研究发现:①控制转售价格的,多数是居于垄断或市场优势地位的制造商或批发商;②在石油,家电灯寡头垄断行业,厂商倾向于非明示通谋地共同采用控制转售价格政策;③案件中大量显示零售商在控制转售价格方面向生产商大量施压;④制造商对零售服务或产品形象的确存有真实的关注,期望通过控制转售价格来达到目的[21.众多的控制转售价格违法行为中,并没有包括由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生产商独立于经销商作出的,被少数竞争者所采纳的行为,没有案例显示这些行为实质上减损消费者的福利. (3)我们纵观美国反托拉斯案件中关于限制转售价格的判决,可以发现美国对于限制转售价格的态度,无论是本身违法原则还是合理原则的适用,都和一定时期的市场状况和政府的经济政策有着紧密的联系.上世纪5O一70年代,美国经济繁荣,由于受到哈佛学派的影响,美国政府执行的是严厉的反垄断政策. 但是,随着70—80年代美国钢铁,汽车等主要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下降,人们认为过于严格的反垄断政策是导致这种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受强调经济效率分析的美国芝加哥学派的影响,美国奉行了极度宽松的保守主义的反垄断政策.进入9O年代,美国经济环境再次发生了较大变化,寡头厂商成为整个经济的主流. 美国的反托拉斯分析中出现了新产业组织理论与芝加哥学派的观点交错并存,相互竞争的局面.21世纪初期,美国的经济秩序趋于稳定,2007年的PSKS公司诉Leegin案,展示了宽松政策下合理性原则又登上了历史舞台.不同时期执法宽严不一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能更好的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以适时地跟上经济的发展t31.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首先,如果实施限制的企业在相关市场并没有占据绝对支配力,就不能说其因为签订了相关内容的协议而阻碍了竞争,因为竞争本身就是排他的过程;其次,如果经营者采用限制转售价格的政策是为了避免恶性竞争,加强价格以外的竞争,避免搭便车现象,维持品牌形象等正面因素,那么其在很大程度上是具有促进竞争的意义的,而非限制竞争的;再者,的确存在一些限制转售价格的行为,在实际上起到了。

反垄断法规制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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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格保证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作者:韩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4期摘要最低价格保证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条款,市场上的卖家为了吸引消费者而宣称并通过退还差价等方式保证自己的商品是在所有卖家中最低。

该条款用于卖家与其对手竞争,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本文将针对该条款对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正向的以及负向的影响进行理论分析,遵循合理性原则分析其总体的竞争效应和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期望能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竞争管理当局带来启示。

关键词最低价格保证市场竞争合理性原则作者简介:韩煜,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2.040一、最低价格保证概念在市场上有时我们会发现,某一家销售商会宣称自己的产品价格是市场上最低的,宣称你在别的销售商处不可能再发现更低价格的商品。

如果消费者相信了这一说法,就会在选择商品的时候减少在更多的商店处的寻找行为,直接在此销售商处购买商品。

这种声明向消费者传递着这样一个信号:该家销售商相比于市场上其他销售商产品价格更低,商品的成本也很可能更低。

市场上一些高档的商店也会采用此种定价策略,表示他们虽然提供更好的附加服务和更高质量的销售环境,但是却不会因此而提高商品的价格。

有的销售商会在宣称自己的产品价格最低时还会向消费者承诺“价格匹配保证”(Price Match Guarantee简称PMG),即承诺,如果消费者能在市场上找到一家比他的产品价格低的销售商,他会按照消费者找到的那个更低的价格出售自己的产品并且以消费者找到的那个更低的价格返还差价。

这使得最低价格保证的保证程度更高,消费者更加信服。

运用PMG时,销售商的产品价格会取决于其竞争对手的价格,也就形成了卖家之间的价格关联。

以上提到的协议都是我们本篇文章研究的核心内容,最低价格保证协议(Low Price Guarantee在后文中简称“LPG”)图形表示见图1。

这一协议的签订使得卖家将自己产品销售给买方价格无形之中与其他与之竞争的卖家关联了起来,失去了制定价格的绝对的独立性,也使得消费者需要花费更多的搜寻成本来获取其他卖家的价格信息来激活LPG的使用。

LPG会使得市场上的产品价格受到影响,甚至会改变市场结构。

二、LPG的竞争效应研究(一)损害竞争理论LPG对竞争既可能产生促进竞争的影响也可能产生损害竞争的影响,国外一般将其可能产生的损害的效应分成四个方面。

1. LPG会导致价格歧视市场上的消费者是异质的,有些消费者倾向浏览多家销售商的产品,比较更多不同的销售商的产品价格作出购买选择,我们称之为信息更完全的消费者,而有些消费者浏览的销售商较少甚至只浏览一家销售商的产品信息就支付产品价格,这些消费者不愿意花费更多的搜寻成本。

LPG对倾向于逛多家商店的消费者来说更有利,这类消费者获得的信息更完全,更可能找到市场上售价更低的销售商从而使销售商履行价格匹配保证获得更低的价格。

但是对于不喜欢逛太多商店的消费者来说他们缺乏市场上产品价格的信息,会更可能以一个比较高的基础价格(菜单价格:即销售商不需要履行LPG时的标识价格)获得商品。

LPG被销售商用来作为一种获取信息不完全消费者更多消费者剩余的工具。

当然在经济学文献中已经普遍认可价格歧视带来的不完全都是负面影响,比如价格歧视会有扩大市场的效应,但是价格歧视确实会使一部分不喜欢逛太多商店的消费者支付更高的价格。

更重要的人,有了最低价格保证之后,消费者会相信自己是以最低价格购买的商品,减少去其他商店的次数,使得整个市场的竞争被削弱。

2. LPG会降低竞争对手降价的动机没有LPG时,竞争对手可能想通过降价来吸引消费者,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但存在LPG时,竞争对手任何降价都会使得该销售商在LPG的作用下将产品降到同样的价格,LPG 的存在大大降低了竞争对手的需求价格弹性。

不存在LPG的时候,对手厂商最终的均衡价格处于比较低的水平,但是当该厂商采用LPG时,竞争对手无法获得更大市场份额,反而会使单个产品的利润降低,使得厂商没有了降价的动机,使得最终均衡价格维持在较高的水平。

虽然LPG会让消费者感到处于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但是实际上是,市场上的竞争被削弱了,LPG不仅不会使消费者获得低价,反而会使消费者支付比不存在LPG时更高的价格,这个价格高于完全竞争市场中的价格。

3.LPG使厂商之间的合谋更容易维持无论是明示合谋还是默契合谋都需要合谋的厂商制定一个关于合谋的约定和能够检验合谋方是否违背约定的监督办法以及惩罚违约方的办法来防止合谋中有厂商悄悄背离从而损害其他合谋方的利益,LPG则为合谋方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惩罚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途径。

相互关联的价格可以导致销售商之间形成一个合谋价格并且能够很快检测到违背合谋约定的厂商(私自降价的厂商),并且迅速做出对其的惩罚措施(同样降低价格使得违约的厂商无法获得很大的市场份额),LPG使得监督的责任落在了消费者的身上,消费者为了支付更低的价格而密切观测各个厂商的价格,而且消费者也能够更快地发现哪一家厂商背离了合谋高价,这大大降低了合谋厂商之间的监督成本,从而阻止厂商背离合谋协议,使得合谋更容易维持。

4.LPG会增加潜在厂商进入市场的壁垒LPG会成为在位厂商阻止潜在厂商进入市场的工具。

通常市场上存在的优势厂商拥有这更好的知名度和消费者群体,潜在厂商想要进入市场的时候通常采用低价策略来达到最小有效规模,也就是说潜在厂商想要通过制定比在位厂商更低的价格来获得一部分消费者。

而当在位厂商采用LPG策略的时候,任何新进入市场的厂商的低价都会被在位商场迅速匹配,因此新进入的厂商无法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而获得生产的最小有效规模。

LPG对于在位厂商来说是一个成本很低的策略,如果没有潜在厂商进入市场的时候,在位厂商不需要降价就可以维持其“最低价格”的承诺,从而继续保持市场地位和维持高价格。

前面讨论的是销售商和消费者之间的LPG,销售商向消费者单边地提供最低价格保证,实际上,LPG也可以发生在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厂商之间,某一家上游厂商和下游厂商签订正式的并且是长期的协议,保证该上游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价格总是匹配其他上游供应商制定的低价。

这种协议是一种不完全契约,是为了使得长期的契约能够更加适应未来不可预见的变化。

此类契约同样会导致以上所说的削弱竞争、促进合谋和阻止潜在厂商进入市场。

(二)促进竞争销售商的这种宣称有助于销售商传递出自己是低成本厂商的信息,从而节约消费者的寻找成本(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的寻找成本可能很高)。

而售价高的销售商不会采用这种策略,因为市场上会存在很多成本低于他从而售价低于他的厂商,因此成本高的厂商使用此策略不会达到利润最大化。

从这个角度来看,LPG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

LPG能够产生这一效果的条件有三个,市场上的卖家应该是同质化严重的,没有形成很强的产品差异化,不同卖家之间产品的替代性很强,这样买方才会对价格更加敏感,最低价格保证才会更有吸引力;第二,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很高,这样LPG传递价格信号的作用才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所有买家都可以轻易知道市场上所有卖家的价格,LPG就没有什么作用了,另外,消费者虽然并不容易获得价格信息,但是一定要能够相对容易的获得卖方正在由LPG的信息;第三,要有一部分的买方对卖家制定的价格获得的信息较为完全,这样才能确保LPG是真实的,防止卖方使用LPG来欺骗买方。

如果这些条件满足,LPG可以作为卖方向消费者传递低价格和低成本信号的方式来促进竞争,因为其高成本的竞争对手不会给与消费者最低价格保证。

(三)本章小结值得注意的是,LPG可能会导致产生市场集中度增加的结果,因为他会将信息更完全的消费者吸引到低成本低价格的卖方处进行购买,使得尽管市场集中度增加了但是市场的平均产品价格反而降低,当有厂商采用LPG时,市场上卖方的数量与产品价格不是呈严格的反比例关系,也就是说不是卖家越多竞争就越激烈产品价格就越低,不能用市场上卖方的数量衡量市场结构中竞争的变化,应该注意的是市场上采用LPG的厂商的数量,当市场上有很多卖方采用LPG时会导致出现我们在前面分析的结果,会使得市场上的竞争被削弱,甚至会出现合谋,从而使得市场均衡价格提高,有损消费者福利。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在存在LPG的市场上,采用LPG的厂商提供的产品价格一般与市场上真正的最低的产品价格差距较小,有时会让人误以为这是合谋的结果,但是实际上这种情况下的价格是低于合谋情况的价格的。

一般而言,在相对分散的市场上,市场集中度较低,一些相对较小的厂商使用这种策略的时候有利于消费者的福利和市场竞争。

但是采用LPG的销售商在市场上拥有很强的市场势力时,LPG则会被作为工具来与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直接阻止了潜在厂商进入市场,LPG会成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势力的工具来削弱市场竞争。

因此LPG究竟会对市场产生何种影响还要取决于协议究竟是怎么样的、采用LPG策略的厂商具有何种特征、市场结构如何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我们在分析LPG时应该注意到LPG协议是将价格与竞争对手的产品价格关联起来,他没有限制价格的绝对大小但是限制了价格的相对高低,作为一个横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协议,LPG一定要引起我国竞争管理当局的重视。

三、对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启示LPG在国内是一个较新的产业组织课题,签订LPG协议的案例不在少数,近年来这种价格关联的行为逐渐受到竞争管理当局和各界人士的关注,目前欧盟各国家和美国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都采取合理性原则,并没有将LPG纳入到本身违法的范畴之中。

而我国的法律采取的是成文法,因此需要我们结合现状来完善具体的法律法规。

目前在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没有对LPG的法律规制,我国对LPG的法律规制方面完全是一片空白。

为了能建立适合我国法律体系的审查制度,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相关判例和法律,结合我国现状来制定相应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应的法律细则,考虑到LPG对竞争有着双重的影响,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中双重影响发挥作用的程度不同,我们在制定具体的法律细则时进行行为认定之后要具体的分析其每一条竞争效果,当促进竞争的效果更大时应该给与豁免。

我国反垄断机构有三个,一是工商管理总局,二是商务部,三是发改委。

工商管理总局主要负责处理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商务部主要负责处理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发改委负责处理价格方面的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LPG按照目前为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划分来说是应当由我国发改委或者工商管理当局负责处理。

政府应该尽快成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制市场参与者对LPG 协议的使用,维护市场秩序,使得在LPG损害市场参与者福利的案件发生时能够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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