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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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居住建筑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既有居住建筑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既有居住建筑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对既有居住建筑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基本要求、消防设施、电气、消防安全职责、管理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既有居住建筑用于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既有居住建筑改为生产、经营、储存等非居住类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旅馆业客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XF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既有居住建筑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供人员居住使用的既有建筑。

3.2居住出租房屋residential rental house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人员居住的房屋或用房。

3.3居室habitable room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3.4出租方the lessor按租赁合同,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获取收益的单位或个人。

3.5承租方the lessee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房屋并按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单位或个人。

4 基本要求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应出租:a)属于违法建筑的;b)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c)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d)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出租的其他情形。

4.2 居住出租房屋所在建筑应符合GB 50016和GB 50039等相关规范要求。

4.3居住出租房屋的安全疏散设施、灭火救援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保持完好有效,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和影响消防车通行、救援的障碍物。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3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3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____]____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____号)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出租屋消防监督检查,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要明确____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 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 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二)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处理善后工作。

(三)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懂得防火的基本知识,懂得灭火的基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基本方法。

(四)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及时向上级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备案。

房东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房东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出租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出租房屋。

第三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出租屋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房东作为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房东应确保出租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出租屋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六条房东应定期对承租人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七条房东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 电气线路是否老化、破损,是否存在超负荷用电现象;2. 燃气管道是否泄漏,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燃气现象;3. 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4. 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消防器材是否定期检查维护;5. 租赁合同中是否包含消防安全相关条款。

第八条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告知承租人。

第四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九条出租屋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栓、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十条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禁止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

第五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二条房东应定期对承租人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包括:1.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2. 火灾预防知识;3. 火灾逃生自救方法;4. 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房东应组织承租人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六章火灾事故处理第十四条发生火灾事故时,房东应立即组织人员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十五条房东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结束后,房东应根据调查结果,对火灾原因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房东负责解释。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问题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
1. 消防设施的规定:
- 出租屋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灭火器、灭火器箱等。

- 消防设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作。

2. 火灾风险评估:
- 出租屋的房主或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火灾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3.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 出租屋必须保证有足够数量和合适位置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人员。

4. 火灾应急预案:
- 出租屋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火灾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疏散路线,确保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和求助。

5. 消防演练:
- 出租屋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让租房者熟悉火灾应急预案和疏散路线,提高其应对火灾的能力。

6. 火灾报告和记录:
- 出租屋发生火灾或火灾风险事件时,必须立即向相关消防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7. 管理人员的责任:
- 出租屋的房主或管理人员必须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出租屋的消防设施正常运作和消防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8. 外部消防检查:
- 相关消防部门有权定期对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房主或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以上是一个可能的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的制度可以根据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长效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目标内容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2号)、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东府办[2008]26号)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行政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村(社区)要依托各村户籍管理员、安全办建立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队长由村(社区)居委会领导担任,副队长由社区警务室警长担任。

服务队办公室设在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警务室,服务队人数按照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0.5-1%配置。

服务队主要配合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由镇政府集中领导。

第二章明确责任第四条: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和火灾隐患整治办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统筹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和日常监督指导工作:1. 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协调全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有关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编制解释和答复,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各村(社区)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消防基础设施达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各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评比。

2、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制定镇“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计划,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台帐、工作档案,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履行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租户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出租屋消防安全问题。

2.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出租屋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

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1. 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1)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员每月至少对出租屋进行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员应检查出租屋内电气线路、燃气设备、消防设施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员应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是否堆放杂物。

2. 消防设施管理(1)出租屋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疏散指示标志等。

(2)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3)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定期更换消防设施中的过期物品。

3.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向租户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租户消防安全意识。

(2)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员应组织租户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租户自救互救能力。

(3)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四、消防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火灾时,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员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并拨打119报警。

2.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员应配合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3. 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一、前言为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出租屋消防安全防范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出租屋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出租住宅、出租商业用房等。

三、消防安全设施建设要求1. 出租屋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疏散通道、消防报警器等。

灭火器应定期检测、并保持有效状态;消防水带应定期检查,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设施完好;消防报警器应安装在关键位置,并定期检测。

2. 出租屋应按照建筑消防规范的要求,安装有效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3. 出租屋应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并在关键位置设置指示标识,确保房客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疏散。

四、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1. 出租屋业主或管理者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让房客了解火灾时的自救逃生方法。

2. 出租屋业主或管理者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工作。

3. 出租屋业主或管理者应保持出租屋的电路、煤气系统等设施的安全性,定期检测,确保不存在火灾隐患。

4. 出租屋业主或管理者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以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

五、安全宣传教育要求1. 出租屋业主或管理者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让房客了解火灾的防范常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2. 出租屋业主或管理者应在合适的位置张贴消防安全宣传标语和图标,提醒房客关注消防安全。

3. 出租屋业主或管理者应配备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以便房客随时学习相关知识。

六、消防安全责任和监管1. 出租屋业主或管理者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监管,定期对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 出租屋业主或管理者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出租屋的消防安全。

七、处罚和奖励机制1. 对于拒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出租屋业主或管理者,相关部门应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出租屋消防安全设备管理制度

出租屋消防安全设备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设备管理。

三、职责1. 出租屋业主(以下简称“业主”)负责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设备的配置、维护和管理。

2. 业主应定期对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备完好有效。

3. 业主应定期对租户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租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4. 业主应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消防安全设备配置1. 出租屋应配备以下消防设备:(1)灭火器:每个楼层至少配备2具,每层楼道至少配备2具。

(2)应急照明灯:每个房间至少1具,楼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每10米至少1具。

(3)疏散指示标志:每个楼层至少1具,楼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每10米至少1具。

(4)烟感报警器:每个房间至少1具,楼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每10米至少1具。

2. 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其他消防设备,如防烟面具、逃生绳等。

五、消防安全设备维护与管理1. 业主应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2. 业主应定期更换消防设备中的易损件,如灭火器瓶体、应急照明灯灯泡等。

3. 业主应确保消防设备的位置明显、易于取用,不得遮挡或覆盖消防设备。

4. 业主应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故障或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 业主应定期对租户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租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2. 业主应向租户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包括火灾报警、逃生自救、灭火器使用等。

3. 业主应组织租户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租户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1. 业主应定期对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业主应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3. 业主应建立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消防安全检查、整改情况。

八、奖惩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业主和租户,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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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切实落实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政府有关规定,租住双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租住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和标准,防止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二、房屋业主提供的出租房屋须符合安全居住(经营)条件,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厨房、厕所、楼梯等面积不计入人均使用面积内)。

三、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原有用途,严禁违章搭建住人阁楼和间隔“房中房”。

四、每层须设置安全出口,楼梯须直通天面,梯楼宽度不少于米。

禁止安装封闭门窗的防盗设施。

五、业主应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并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

同时,灭火器材应置于醒目和方便提取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逃生通道或堵隔灭火器材的使用。

租住人员须学会使用灭火器。

六、严禁出租屋内存在集生产、储存、经营与住宿于一体的“三合一”现象。

七、不得乱接拉电线,接拉电线要套用绝缘套管,开关要固定,确保电线、开关不超负荷用电,不裸露破损。

每一个电表后应当安装空气开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八、厨房需单独设置,且不设在通道上。

除厨房外,室内禁止使用明火。

九、不得在出租屋内违法、违规储存、制造、使用、处置、买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品。

每套单元住房只准使用或存放不超过瓶煤气。

十、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火警电话:),并组织抢救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不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业主要不断改善屋内的消防安全设施,如增设独立烟感器、逃生绳等,防盗网要增设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的紧急逃生出口。

十三、业主应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检查。

租住双方应自觉配合和接受公安消防、房屋租赁等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本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人:监督单位:伦教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伦教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
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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