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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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1、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完整清晰的填写处方项目,不得涂改。

2、严禁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3、医师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处方。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处方编号、处方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发药人、核对人。

二类精神药品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印制、保管、领取、保存、退回和销毁的相关规定: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由药械科按照省卫生厅统一格式印制。

库房要建立处方笺台帐,对处方笺的收发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保证能追查每张处方的去向。

(2)处方笺发现破损或作废时应退回库房,进行登记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后销毁。

(3)药房发药后对处方进行逐日、逐张登记,妥善保存,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保存期满后经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
目的: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使用。

适用范围:适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工作。

工作要求:
1.医务科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经主管院长审核,由总务科定量印制。

总务科应将印制处方的样稿交医务科审核同意后印制。

2.总务科指定专人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入库应当场清点,记录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3.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和数量、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各临床科室需要使用门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到总务科领用,指定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4.临床科室若停止使用其空白处方,须退回总务科,重新记录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5.总务科、各科室保管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医院保卫科报告,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并及时在院内通告。

6.各科室使用、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建立登记。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为加强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满足患者正常医疗需求和临床合理应用,防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2、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3、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4、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5、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XX,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6、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日常用量。

7、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8、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9、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具有较高风险和潜在危害的特殊药品,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我国实施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该制度通过对医师处方权的规范,实现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监控。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背景、实施对象、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特殊性在于其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的影响,因此使用这些药品需要严密的监控与管理。

过度或不当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甚至造成生命危险。

为了规范医师在处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制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二、实施对象该管理制度主要适用于具备医师资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药师等。

只有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医师才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三、管理要求1. 开具处方的规范要求医师在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需遵循以下规范要求:- 严格按照病情需要和个体化治疗原则,选择合适的药品;- 在处方上标明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 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 在处方上签字并注明开具日期。

2. 处方的保存与传递要求医师开具完处方后,需按照以下要求保存和传递处方:- 在医疗机构内建立科学合理的处方保存和传递系统;- 严格控制处方的印制和调配,确保处方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医师应妥善保存自己开具的处方,相关医疗机构应对处方存档进行管理。

3. 处方的审核与管理要求为了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需要对处方进行审核与管理:-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核岗位,负责对处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医师应在处方上签字确认,确保处方的真实性;- 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化的处方管理系统,以便进行数据分析和查验。

4. 处方调剂与发药控制为避免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发药环节进行严格控制:-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药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统一管理;- 药剂师在发药前应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发药应由药剂师完成,避免发生错误。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麻醉和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物,具有较强的药理作用和潜在的危险性。

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对于这类药品的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就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展开探讨。

一、处方管理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医师在开具这类药品的处方时,需要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病情及用药剂量等信息,并在处方上签字盖章。

此外,医师还应当对患者进行详细的问诊和体格检查,排除禁忌症和药物相互作用等风险因素,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二、调剂制度麻醉和精神药品的调剂工作由医院的药剂科或药剂师进行,严格按照处方的要求进行配药。

在调剂过程中,需要核对处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药品的品种、规格及质量符合要求。

调剂完成后,药剂师还应当向患者详细说明药品的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以提醒患者合理用药并降低不良反应的发生风险。

三、风险防范麻醉和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滥用和依赖性,易造成患者身体和心理的损害。

因此,在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中需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师和药剂师的培训,提高其对麻醉和精神药品的认识和应用水平,减少药品误用和滥用的风险。

四、监督检查为了确保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的有效实施,医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医师和药剂师的处方开具和调剂行为进行定期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同时,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系统,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估,提高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对于维护患者用药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这类药品的合理应用,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患者的健康。

只有在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下,才能有效防范麻醉和精神药品的风险,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规定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规定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规定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一)处方权1、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或按规定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在医院注册从业的执业医师,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资格)。

2、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停止在医院执业时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即被自动取消。

3、医院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处方书写要求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专用处方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国家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二)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三)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四)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的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50张),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五)实行领用、使用、退回、销毁登记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登记后交回药剂科专职管理人员。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主要领导、分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

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
过3日用量;控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
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
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4、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5、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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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
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
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
量。

4、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
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5、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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