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在医学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品,具有较强的药理作用,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合理用药,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
一、处方开具资格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前,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只有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的医师才有开具此类处方的权利,保证医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处方内容要求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处方格式。
处方内容应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病情描述、用药剂量、使用方法、开具日期、医师签名等必要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处方单。
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慎重对待,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处方审核和记录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后,需要经过相关医疗机构的审核和确认。
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内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医师应当对处方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归档,及时更新患者用药信息,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系统,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隐私保护。
四、处方使用期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处方不得再次使用。
患者在使用处方药品时应当按照医嘱和规定的用药剂量进行使用,不得擅自增减用药量或更改用药方式。
医师应当定期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患者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
五、处方管理责任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认真履行处方管理的责任。
医师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用药指导,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效果。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师的培训和监督,规范处方开具和使用流程,提高用药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总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有效性,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和责任,提高医疗服务的整体质量。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1、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完整清晰的填写处方项目,不得涂改。
2、严禁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3、医师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处方。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处方编号、处方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发药人、核对人。
二类精神药品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印制、保管、领取、保存、退回和销毁的相关规定: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由药械科按照省卫生厅统一格式印制。
库房要建立处方笺台帐,对处方笺的收发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保证能追查每张处方的去向。
(2)处方笺发现破损或作废时应退回库房,进行登记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后销毁。
(3)药房发药后对处方进行逐日、逐张登记,妥善保存,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保存期满后经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在医院的管理和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系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它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五专”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也要用专用处方开具。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职责第四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医院分管领导负责,由医疗管理、药方、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
为明确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在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中的各自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医疗管理。
由医院医务部指定人员参与管理。
主要职责:①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的审核;②医师、护士、药学人员关于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培训;③对医师处方、病历、病情证明书等文件的审核;④检查药剂科、手术室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保管情况;⑤病历、病情证明书、知情通知书、处方等书写是否完整规范。
第六条护理部门。
由医院护理部指定人员参与管理。
主要职责:①护理人员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培训;②检查护理人员为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情况;③检查护理人员对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回收、登记。
第七条药学部门。
由药剂科指定人员参加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
主要职责:①负责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进登记的检查;②负责对药房麻醉、精神药品的登记记录、处方、病历、病情证明书、知情通知书、使用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检查;③对库房、药品麻醉、精神药品贮存情况(账、物、保险柜使用)的检查;④对回收空安瓿、废帖剂的回收数量和登记的检查;⑤对药剂人员进行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知识培训。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使用专用标准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由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规定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由执业医师根据相关规定开具。
(2)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患者的一般情况、临床诊断要填写清楚、完整,与病历记载相一致;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及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6)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逐方登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处方保持期限为3年。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保存期限为2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制度(1)各调剂室由双人审核、调配、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2)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以上职称人员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3)门诊调剂室应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
(4)门诊、住院药房设置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橱),应当每天结算、交接班,交接班应有记录。
(5)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核处方、调配、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发药。
(6)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逐日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通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发药日期、用药数量。
麻醉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1.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处方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处方开具、审核、调剂、使用等环节的信息化监控。
2.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处方权限控制、处方用量预警、处方历史查询等功能,以提高麻醉药品处方的安全性和追溯性。
3.医疗机构应保障麻醉药品处方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八、异常情况处理
1.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处方异常情况处理机制,包括处方的退回、作废、更改等程序。
十九、反馈与改进
1.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使用反馈机制,鼓励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使用中的问题和建议。
2.对收集到的反馈信息,医疗机构应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升麻醉药品管理水平。
3.医疗机构应定期公布麻醉药品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跨科室协作
1.医疗机构应促进不同科室之间的协作,共同参与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3.医疗机构应关注国内外麻醉药品研究动态,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临床实践。
二十二、持续改进
1.医疗机构应持续关注麻醉药品管理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技术进展,不断更新和完善管理规定。
2.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麻醉药品处方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
3.持续改进应成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管理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处方中应当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科室、床位号、临床诊断、麻醉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
(5)处方开具后,经审核无误,医师需在处方上签名并注明开具日期。
2.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处方安全,防止麻醉药品流失。
3.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5年。
四、处方审核与调剂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4.麻醉药品调剂时,调剂人员应当核对处方、患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调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
1.医师应当按照规定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每张处方只开一种药品。
2.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由药学部门诊药房保管。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4.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应要求其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为院外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用量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专用处方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国家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二)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三)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四)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的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50张),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五)实行领用、使用、退回、销毁登记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登记后交回药剂科专职管理人员。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主要领导、分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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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