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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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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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我要纠错】【字体:大默认小】【打印】【关闭】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发布时间:2014-10-09 13:57:51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域名纠纷案件之相关法律规定

域名纠纷案件之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1999年9月《WIPO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的解释,域名是指代表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

域名至少包括两个部分: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

顶级域名是用以识别域名所属类别、应用范围、注册国等公用信息的代码,如“.cn”、“.com”等。

二级域名则是域名注册人自己设计的、能够体现其特殊性的字符串。

因此,域名既是网络定位的技术手段,又具有商业标识的社会功能。

随着对域名商业价值的日益重视,近年来,“傍名牌”现象也逐渐从有形的商品和服务领域延伸到了网络文化产业,本案就是在网络环境下国内文化品牌维权的一个典型案例。

一、关于域名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为正确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明确了审理此类纠纷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据此,域名纠纷中构成侵权所适用的法律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构成不正当竞争所适用的法律则是民法通则第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

二、如何确定域名纠纷中的侵权主体在域名纠纷案件中,侵权主体一般是实际使用讼争域名的人,与域名注册人不完全一致,这就给法院正确认定侵权主体增加了难度。

因此,原告提供的域名查询结果仅具有初步的证明效力,如有其他证据证明域名注册人与域名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就不能认定域名注册人为侵权主体。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域名实际使用人的其他证据还包括网站的ICP 备案登记信息、网页上标示的联系人等信息、网站版权页上显示的“×××版权所有”信息等。

其中,备案登记信息对于认定域名实际使用人具有较为直接的证明效力。

尤其对于经营性网站而言,因国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其实行许可制度,故可根据ICP 备案登记信息来确定侵权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蒋志培中国人大网日期:2008-12-18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对该法部分条文作过修改。

根据我国面临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草案并于2000年12月22日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经初步审议后,将修改草案印发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并提出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当年12月1日商标法的修改决定生效施行。

商标法的此次修改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对各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而进行的。

商标法修改决定共47项,涉及立法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主客体条件与注册种类、商标共同申请和权利共同享有、授予和撤销商标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诉前证据保全和停止有关行为的法律措施、侵权赔偿等诸多方面,内容很丰富。

商标法经此次修改后由原法43条增加到64条,其中删除合并2条,改动22条,增加23条,条文未动的19条。

可以说,此次修改是对商标法的一次全面修改。

面对修改后的新商标法,人民法院的商标案件审判工作面临一系列法律适用和具体实施程序问题亟待解决。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解决了适用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纠纷案件管辖、法律适用范围和诉前临时措施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但商标法关于对侵权行为认定等重要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1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2年12月17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长期调研、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一部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系统保护的司法解释,对指导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和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等进行简要介绍,希望有助于对该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一、起草《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坚持的基本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是严格依据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其精神进行起草的。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时主要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遵循法律规定。

首先以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划分为作品等内容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在此基础上规定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重点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责任形态、归责原则和责任要件,还对实践中需要规定的其他情形作出了规定。

二是将司法成熟经验和保持适当的前瞻性相结合。

在起草过程中,总结了人民法院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认可度较高的审判实践,对于成熟的、没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以便于司法实践适用;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一时还不明确或者实践需求不大等问题没有规定,留待审判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解决。

国家开放大学《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形考任务1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电子商务——就是在网上开展商务活动--当企业将它的主要业务通过企业内部网、外部网以及与企业的职员、客户、供销商以及合作伙伴直接相连时,其中发生的各种活动就是电子商务。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电子商务是指所有利用包括电讯、数字、磁力、无线、光学、电磁技术等电子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进行的各种金融活动的统称。

(×)2.共享经济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而迅速崛起,共享领域不断拓展。

从最初的汽车、房屋共享发展到金融、餐饮、空间、物流、教育、医疗、基础设施等多个领域,并向农业、能源、生产甚至城市建设扩张。

(√)3.我国电子商务将呈现服务化、多元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发展趋势。

(√)4.电子商务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不能再适用传统民商事法律规范,应当制定一套新的法律规范。

(×)5.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权利是主体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权利。

为了使这些主体能实现其权利,其必须确保主体的意思自治。

这些,无疑是电子商务法作为公法的任务。

(×)6.面对传统法律难以解决的大量新问题,有必要制定新法、修改现行法,而这些分门别类的法律综合起来即形成一门新法学——电子商务法。

(√)7.凡有关电子商务的事项,应首先适用民法。

如民法未予规定者,则依照电子商务法补充适用原则,适用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复习题及答案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复习题及答案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复习题及答案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复习题及答案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一、选择题:电子商务对现有的电子商务技术进行客观评价时,对电子商务技术不能产生限制,要给未来的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这主要体现了电子商务法的()原则。

A.媒体中立B.技术中立C.实施中立D.功能等同()的通过,标志着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的正式诞生。

A.《中国电信法规》B.《计算机网络安全条例》C.《电子签名法》D.《电子通讯法》3.下列关于电子代理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电子代理人是经电子商务当事人授权的代理人B.电子代理人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C.电子代理人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是电子商务当事人设立的一种计算机自动化交易的程序D.电子代理人分为直接电子代理人和间接电子代理人.电子合同信用卡支付货款方式中,具有确保交易数据安全、完整、可靠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用户信用卡号码不会暴露给商家等优点,而成为目前公认的信用卡网上交易的国际标准的是()A.直接支付方式B.专用帐号支付C.安全电子交易协议D.专用协议方式5.以下关于认证机构的说法错误的是()。

A.认证机构本身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B.认证机构是非赢利性公用企业C.认证机构对于申请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负有审核义务D.认证机构对于证书信赖人没有任何义务认证机构发布的数据电讯或者其他记录,是用来确认()的身份的。

A.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活动的人B.持有特定密码的人C.信息的发送者D.信息的接受者7.数字签名与传统的手书签名相比,有如下优点()。

A.数字签名中的签名同信息是不能分开的B.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对签名进行检验C.任何人都可以对签名进行修改D.在数字签名中,有效签名的复制同样是有效签名8.SSL安全协议是最初由哪家公司设计开发的()A.Netscape Communication公司 B. VISA和Mastercard文中综合运用了动作、语言、神态和心理等多种描写手法化学教案突出了他唯利是图、目无法纪的丑恶嘴脸试卷试题C.法国Roland Moreno公司 D. IBM公司乙说:“我报的是医学专业化学教案这样就一定能实现我当医生的梦想试卷试题”9.目前,电子支付存在的最关键的问题是()A.技术问题 B. 安全问题不畏其身辛苦憔悴化学教案诚恐神智滑昏化学教案学殖荒落化学教案抱无穷之志而卒事不成C.成本问题 D. 观念问题5. 小说中的“我”有什么作用?(5分)6. 小说题目为“人生的考题”化学教案你认为作者通过这篇小说想告诉读者哪些“人生”的道理?(6分)10.下列以数字形式流通的货币是()A.电子支票 B. 支票 C. 现金 D. 电子现金内容进行分析化学教案概括化学教案另一种是对文章特色和手法的赏析化学教案分析文意要读懂文章化学教案主要是实践中,《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书》通常约定,对设备故障、通讯故障、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客户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的理解与适

关于《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的理解与适

《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张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几年来的理论探索、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于2001年7 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立足于计算机网络和网络域名的特点,根据民法学原理和我国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外处理相关纠纷的实践经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

该司法解释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在计算机网络域名这一新的领域,设置了商标、商号等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机制,设置和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肯定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具体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商标是否驰名予以认定的原则,也肯定了域名的民事权益属性,提出了在涉及域名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侵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条件和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这个司法解释的颁布与施行,必将对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的执法统一,为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权利人提供更全面充分的法律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域名的有关说明根据1999年9月《WIPO 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对计算机网络域名所作的解释,域名是指代表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

每一个联入互联网的计算机都有一个特定的数码(四组用圆点隔开的阿拉伯数字),这就是数字地址,域名则是此类地址的便于记忆的替代品。

域名至少包括两个部分: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

顶级域名是用以识别域名所属类别、应用范围、注册国等公用信息的代码,例如“.cn”“.com ”等。

二级域名是指域名使用者自己设计的,能够体现其特殊性,并据以同其他域名相区别的字符串。

根据互联网的发展需要,各国还可以设计三级、四级域名等,以分别代表不同的地域或行业。

一个完整的域名应当包括上述各级域名,但只有二级域名才是容易引起争议的那部分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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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4号)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域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条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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