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下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拓宽
保险行业的市场渠道拓展

保险行业的市场渠道拓展在当今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寻找和拓展新的市场渠道,以实现业务增长和持续发展。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的市场渠道拓展,并提出一些建议和策略。
一、引言保险行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市场渠道,市场渠道的拓展是保险公司获取更多业务和客户的关键。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设备的普及,保险公司可以借助新的科技手段来开拓市场。
二、互联网渠道互联网渠道是当今保险市场中最具发展潜力的渠道之一。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网站、社交媒体、电子商务平台等互联网渠道来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
此外,互联网渠道还可以提供在线客服、在线投保、在线理赔等一系列便捷的服务,提升客户体验。
三、代理渠道代理渠道一直是保险行业的重要渠道之一,通过与经纪公司、代理人和经销商等合作,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产品推销给更广泛的客户群体。
此外,代理渠道可以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帮助客户选择最适合的保险产品。
四、银行渠道银行渠道是保险行业中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的重要方式。
保险公司可以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通过银行的客户和分销网络来销售保险产品。
银行渠道具有客户资源广泛、品牌声誉高等优势,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快速拓展市场。
五、直销渠道直销渠道是保险公司直接面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方式。
通过建立直销团队和销售网络,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接触客户,提供定制化的保险解决方案。
直销渠道的优势在于减少中间环节,提高销售效率和利润。
六、合作渠道除了以上几种主要的市场渠道,保险公司还可以考虑与其他行业合作,通过合作渠道来拓展市场。
例如,保险公司可以与汽车制造商、房地产开发商等合作,为他们提供保险服务,同时通过他们的客户群体推销保险产品。
七、结论保险行业的市场渠道拓展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渠道,开展线上销售和服务;积极发展代理渠道,与经纪公司和代理人合作;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拓展银行渠道;建立直销团队和销售网络,实施直销策略;同时,积极寻找其他行业的合作机会,通过合作渠道来扩大市场份额。
中_美保险资金运用对比

46中国房地产金融・2010・第1期 摘要: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从无投资到盲目投资,再逐渐过渡到有投资有监管的新阶段,保险资金投资收益也越来越受到保险业的重视。
本文通过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变迁等资金运用和美国保险资金运用情况的横向、纵向对比分析,得到我国保险资金再运用的启示。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美国2007年,我国中资保险机构67家、外资保险机构43家,其中,入世后新增加49家中资保险机构、35家外资保险机构。
六年内,国内保险机构数量增加3倍之多,其中,外资机构几乎增加5倍,国内保险市场竞争加剧。
此外,外国保险业一般是赤字承保,而我国保险业基本上利润承保,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利润承保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在国内学者对保险资金运用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变迁,对比美国的保险资金运用进行分析,以期促进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率。
中、美保险 资金运用对比□ 吴聪颖1 我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历史演变和现状(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变迁。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以后并未重视保险资金运用和监管。
根据保险资金监管程度,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变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80~1986),保险资金无投资阶段。
由于保险业中断、人才缺乏和资本市场的限制造成我国保险业资金管理能力欠缺,保险资金以一定的优惠利率进入了银行,成为银行存款。
第二个阶段(1986~1995),保险资金有投资无监管阶段。
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保险业进入了无序的有投资阶段。
监管机构对投资渠道的监管不到位和相关法规制度的缺失造成了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个阶段(1995~2003),保险资金有投资严监管阶段。
1995年《保险法》颁布并对保险金运用的范围和形式等作了严格的规定,即资金运用的形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模式。
《2024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问题及策略研究》范文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问题及策略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体系下,保险资金作为重要一环,其运用效率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稳健运营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策略研究,以期为保险资金运用的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1. 保险资金运用规模与结构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运用规模不断扩大。
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从传统的债券、股票逐渐扩展到基础设施、不动产、私募股权等多个领域。
资金的运用结构也日趋多元化,既保障了资金的流动性,又提高了收益性。
2. 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环境中国政府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日益严格,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旨在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同时,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加强与市场的沟通与协作,以促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1. 投资渠道受限尽管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在不断扩大,但仍存在一些投资渠道受限的问题。
例如,对于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领域,保险公司往往因为监管政策的限制而无法进入。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和收益性。
2. 风险管理不足部分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存在风险管理不足的问题。
由于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导致资金运用过程中出现风险事件,给公司的稳健运营带来威胁。
3. 信息化水平不高当前,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化水平还有待提高。
一些保险公司仍采用传统的业务处理方式,缺乏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来支持资金的运用和管理。
这导致资金运用的效率和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
四、策略研究1. 拓宽投资渠道政府应进一步放宽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限制,允许保险公司进入更多高收益、低风险的领域。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积极寻求新的投资机会,以实现资金的多元化配置。
2. 加强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对资金运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
新保险法解读

2009年2月28日
新保险法解读
¶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修订稿)》以157票赞成,3票反对,5票弃权获 得通过。
¶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相比,此次保险法修订在原有基础上 增加48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修改内容涉及保险合同 法、保险业法、保险业监督管理等。在历次法律修改中, 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
一、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拓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三、加强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能, 对保险业的依法 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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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一、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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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1、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 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 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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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3.明确主要股东资格条件
¶ 新保险法规定,作为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必须满足 持续盈利能力并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 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提高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保 险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素质,确保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提 升整个保险业的整体水平,限制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者 进入该行业,提高保险业的专业性。
寿险事业几大利好:
¶ 保险法再次提位,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 ¶ 监管的严格必定会致使市场竞争的合理性 ¶ 权责的详尽规定使法律纠纷减少 ¶ 对人身险地位的提高使更多的人认识寿险 ¶ 对一线人员的重视使公司业务发展加快 ¶ 时效的明确能解开客户的疑义,给客户建立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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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及对策

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及对策摘要】随着我国保险投资新政的陆续出台,我国保险资金投资规模不断增加,资金运用的投资渠道日益丰富,充分发挥了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
本文分析了我国当前保险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收益等方面的情况,并指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中存在的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结构不合理、投资收益水平偏低、投资人才缺乏、监管体系不完善等主要问题。
通过借鉴外国的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加强保险资金资产负债管理、调整保险资金的投资结构、培养保险投资专业人才、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等对策。
【关键词】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保险资金监管;风险控制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一)保险资金规模快速增长中国保险行业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的趋势,保费收入的增加以及保险资产规模的扩张,使我国保险基金的数量显著增加。
从2009年至2016年,保费收入由11137.3百万元增加到28864.8百万元;总资产从40634.7百万元增长到149608.6百万元。
其中2016年原保险的保费收入为28864.8亿元,同比增长28.88%,总资产149608.60亿元,较年初增长21.04%,资金运用余额131189.16亿元,较年初增长17.35%。
(二)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水平低在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历程中,很多保险公司没有重视对保险资金的合理运用,过度重视承保业务,以至于保险公司的利润普遍较低。
这一后果导致了保险投资收益被抛在脑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保险投资收益都处于较低的水平。
另外,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也正处于不成熟、不稳定的状态,导致我国的保险资金收益率很难得到较快的增长。
(三)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不断拓宽改革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大部分集中于存款、国债、金融债、有担保债券,占到很大的一部分。
而在其他方面涉及到的方面很少,尤其是在未上市股权这方面,只占到了5%。
这大大降低了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投资收益处于较低的水平。
保险公司显然要重视这部分的投资。
目前,还有大量的保险资金还还没有充分利用,躺在那里“睡大觉”。
我国与美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比较分析

美 国保 险业 的 保 险 资 金 投 向 主 要 包 括 四个 方 面 :债 券 、 股 票 、 押 贷 款 和不 动 产 投 资 等 。以 寿 险 为 例 , 寿 险 保 险 资 产 分 抵 在 布中, 债券 资产 均 占总 资产 的 5 %以 上 , 项 贷 款 和 不 动 产 在 不 0 各 断 下降 ,股 票 资 产 稳 步上 升 ,股 票 成 为 寿 险 资 金 第 二 大 投 资 项
再 现 , 险资 金 投 资 收益 率 降 到 了 1 1 保 . %。截 止 2 0 9 0 9年上 半 年 ,
由于股 票 市 场 逐 渐 趋 于稳 定 ,因此 保 险 资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开 始小 幅 提高 。
教 训 , 应 以 本 国经 济 、 融 现 实 及 发 展 趋 势 为 基 础 , 不 是 脱 还 金 而
重 地影 响 了保 险 资金 循 环 和 资金 使 用 的 效 果 。
二 、 国保 险 资 金投 资渠 道 美
[ ] 波, . 外保 险 资金 运 用 的 比较 及 对 我 国的 启 示 【. 1 王 杨斌 国 I 1
中 国经 贸导 刊 , 0 9(7. 20 , ) 1
[] 2 蒲忆 . 中外保 险 资金 运 用监 管 对 比及 对 我 国 的启 示U. 阜 1消 费导 刊 ,0 9( . 2 0, ) 3
险 中依 次 为 住 房 贷款 、 单 贷 款 、 金 和 短期 投 资 。 保 现
三 、 美两 国 保 险 资金 投 资 渠 道 比 较建 议 中
2 09 上 o 半年 3 0 40 0 3.3 2
31
5 2 0.
68 .
9. 8
2. 2
通 过 中美 两 国保 险 资 金 投 资 渠 道 的 比较 ,对 于 拓 宽保 险 资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新《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要求,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首先,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则。
根据该法,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保险服务创新和发展。
这一规定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经营空间,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其次,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签订方式,明确了电子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使保险交易更加便捷高效。
再次,新《保险法》强调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责任。
保险公司是承担风险、提供保障的机构,应当具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对外部风险的监测和应对能力。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此外,新《保险法》还加强了消费者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及时、准确的理赔服务。
新《保险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增强了保险市场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新《保险法》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康、稳定的法律环境。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保险行业的持续进步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新保险法下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思考

新保险法下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思考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迅速发展,保险资金规模不断增大。
为了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益和风险控制能力,新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针对新保险法下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思考,以下是我的观点。
首先,新保险法强调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性。
保险资金属于客户委托性质的资金,保险公司有责任保证客户的本金安全和合理的投资收益。
新保险法规定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包括分散投资、合理配置、限制投资、分散风险等。
这些原则的制定有利于降低保险资金的风险,并保护保险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有效落实。
其次,新保险法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实体经济,支持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
保险资金的投资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积极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的重点领域和优先方向,包括支持国家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创新创业等。
这是一项重要的举措,有助于推动保险资金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再次,新保险法强调保险资金运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新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保障客户对其投资资金的知情权。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客户提供多元化的投资选择,保障客户的选择权和利益最大化。
这一举措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信用度和形象,增强客户对保险资金运用的信任和满意度。
最后,新保险法强化了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和处罚措施,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新保险法规定了保险资金运用违规行为的通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为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监管部门需要密切关注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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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中文摘要 (Ⅰ)英文摘要 (Ⅱ)前言 (1)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拓宽的历程 (3)(一)1995年之前保险资金处于无序投资阶段 (3)(二)1995年至2003年保险资金投资受到严格的约束 (3)(三)2004年至2008年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限制逐步放松 (4)(四)2009年至今新《保险法》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宽 (4)二、新《保险法》下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存在的不足 (5)(一)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过于单一 (5)(二)保险资金的投资结构与比例不尽合理 (5)(三)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偏低稳定性差 (6)(四)保险资金投资监管法规不健全 (8)三、新《保险法》下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策略建议 (8)(一)继续拓宽投资渠道,放宽投资比例 (8)(二)加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管理,提高投资收益率 (11)(三)完善保险资金投资监管,加强风险控制 (12)结论 (13)参考文献 (15)致谢 (17)新《保险法》下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拓宽摘要: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如何科学合理地运用保险资金渠道,达到既能充分有效地运用保险资金、提高收益又能防范风险、分散风险的目标,已成为保险界人士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本文从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经验,提出了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对策。
关键字:保险法;投资渠道;保险资金;保险投资监管New"Insurance Law"to broaden the Investment Channels ofChina's Insurance FundsAbstract:Use of insurance funds resolve the narrow channels,increasing value of difficult problems,the newly revised"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surance Law"to provide for the use of insurance funds and broaden the channels for insurance funds can be sued.How to scientifically and reasonably using insurance capital channel,achieve already can fully the effective use of insurance capital, increase the profit and risk prevention,dispersive risk target,has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of the people insurance sectors is one of the problems.This paper, from the our country insurance company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apital operation in China is analyzed,and the use of insurance capital problems with foreign insurance funds utilization related experience in China and proposes the countermeasures of insurance funds utilization.Key words:insurance law;Investment channels;Insurance funds;Insurance investment regulatory.前言(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在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竞争更加激烈,如何通过对保险基金的再升值,对投资收益的再分配,成为推动保险行业积极发展必不可少的手段。
保险经营收益的主要来源是保费收益和投资收益,在当代保险行业发展的趋势来看,投资收益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最为主要的利润来源,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增强的重要手段,是保险险种产品创新的重要推动力量,是提高保险企业竞争优势的关键举措。
其最终目的与结果是实现保险资金与收益的配置机制,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能力,在确保投资安全的前提下提高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从而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以后的激烈竞争积蓄力量。
目前保险公司资金投资呈现多元化趋势,因此保险公司资金投资渠道的研究,对于推动我国保险问题的解决,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献综述赵郑然在《浅析我国保险投资渠道》提到,保险投资是保险公司在扣除责任准备金以外的闲置资金用于投资于法律允许的渠道进行盈利的模式。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而保险投资作为保险公司运作模式的重要一环,已经变成了现代保险业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段善雨在《论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及其风险管理》阐述到,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和保险资金投资的低收益率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险资金的投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赵平和罗毅从保险企业的微观角度提出了控制保险企业证券投资风险的几点建议:拓宽投资渠道,选择合理入市途径;建立和完善保险企业投资法规制度,使保险企业的投资行为和运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加快建立和完善监管体系。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当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各个领域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由于我国融资渠道有限,有些项目很难筹到所需的全部资金,影响了全部经济的发展进程。
而保险行业作为金融业的三大组成之一,在投资渠道的拓展上仍需进一步发展,在飞速发展的现代保险业,保险资金的运用对整个保险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文章结合新《保险法》,分析了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发展的历程,探讨了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新领域提出了几点建议。
本文在研究方法上呈现多样化的特征,概括起来,采用的研究方法有:(1)文献研究法。
通过图书馆、互联网搜集、鉴别文献,对有关文献进行分析整理或重新归类研究,并通过研究掌握有关的科研动态、前沿进展,了解前人已取得的成果、研究的现状等。
(2)比较研究法。
一是横向比较国外部分发达国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保险企业投资的状况,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和研究成果,为我国保险企业投资体系的建立提供有益启示。
二是通过我国保险企业投资发展的时间序列分析,从历史演进与近年发展的纵向比较,观察我国保险企业投资发展的历史连续性和发展的继承性,为我国保险企业投资进一步发展提供政策思路和建议。
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拓宽的历程(一)1995年之前保险资金处于无序投资阶段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无序到有序不断规范发展的过程。
改革开放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保险资金运用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投资业务在保险业发展中长期处于从属地位。
1980年~1987年间,保险资金按国家规定只能存入银行形成银行存款,利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保险公司没有自主运用保险资金的权利。
1987年以后,保险公司获得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权利,但又出现了“过度”投资的无序状态。
伴随着1988年、1989年的经济过热,大量保险资金投资于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甚至借贷,风险失控,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保险资金运用不仅未能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高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反而增加了经营困难。
(二)1995年至2003年保险资金投资受到严格的约束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
在此之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有了法律依据,其逐步由无序的、混乱的状态向有序的、规范的方向转变。
1995年《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之后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再逐步有新拓宽:1999年允许保险资金进人同业拆借市场、投资企业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同商业银行办理大额协议存款,确定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暂定规模为5%;2003年1月,中国保监会提出,要把保险资金用于与保险业务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上,继而推动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同年7月,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中央银行票据。
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不久,采取谨慎约束的方式在这个阶段不失为一个保持行业稳健发展的良策。
(三)2004年至2008年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限制逐步放松2004年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开始突破的一年。
2004年3月,允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6月允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7月允许投资可转换公司债,8月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使用,10月允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市。
2005年2月,中国保监会发出《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准许一定比例的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股票。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坚冰终于被打破。
2006年3月,保监会发布当年的第一道文是允许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式包括债权、股权和物权投资。
2006年10月,保监会又进一步放开和允许保险公司股权投资非上市银行业务,甚至投资资金不仅包括资本金,也可以包括保险资金。
2007年,保监会又发布新条例,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资本市场的比例由原来的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规模的5%上调至10%。
(四)2009年至今新《保险法》对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宽2009年,新《保险法》得到人大通过。
其中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形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显而易见,新保险法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并且,对保险监管进行了适时调整。
投资不动产对于原来的投资渠道而言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考虑到我国正处于快速的城镇化进程中,所以不动产是将来几十年经济发展的一个稳定投资项目。
保险公司可以藉此扩大投资盈利渠道,优化保险投资结构。
另外,保险法还规定了诸如股权投资、抵押贷款、保单放贷等业务更有利于降低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的投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