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全国
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北京、天津、上海地名工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地名文化遗产是重要的中华民族文化遗产,是宝贵的文化财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部署,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要求,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全面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制定了《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为深入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多次做出决议,强调地名是国家重要的历史和文化遗产,要求各国采取行动予以保护。
在联合国地名组织的推动下,许多国家开展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地名浩如烟海。
这些地名记载着中华民族对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特有的认识和思考方式,记录着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成果,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见证,是中华文化形成、发展和传承的载体,是宝贵的文化遗产。
近年来,我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千年古县”等保护活动扎实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量有重要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地名不断消失,破坏严重,亟需进行抢救和保护。
深入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保护我国独特地名文化资源、促进地名文化繁荣发展、推动地名事业科学发展、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要求,全面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各类地名进行系统挖掘整理,重点做好千年古城(都)、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甲骨文和金文地名、少数民族语、著名山川、近现代重要地名等8类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坚持民生为本牢记民政为民

2012年第9期■张晶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富民强省”战略,在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灾害应急救援体系、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优抚安置保障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建设中,全面推进能力建设、政策法规建设、服务质量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牢记“民政为民”工作理念,坚持以让城乡困难群众享受到更多福祉、生活得更加美好为动力,扎实推进各项民政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
一是社会救助能力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持续提高。
全省城乡低保实现了“应保尽保”,180万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改善。
5年来,全省累计筹集低保资金161.54亿元,城乡低保标准从2007年的月人均153元和年人均727元提高到2011年的月人均267元和年人均1582元,分别增长75%和115%;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从月人均100元和年人均360元提高到月人均226元和年人均1200元,分别提高126%和231%。
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困难群众就医难得到了有效缓解,“一站式”医疗救助实现了全省全覆盖。
5年来,共筹集医疗救助资金20.36亿元,年救助人次由11.5万人次增加到52万人次,人均住院救助水平由1280元提高到1708元,资助参保参合人员从31.5万人增加到75.01万人。
特别是从2010年7月起,住院治疗最低标准提高了50%,年封顶线提高到1万元,特殊门诊大病救助年封顶线为1.5万元,一般门诊慢性病救助标准提高到了1000元,临时救助提高到8000元,基本摆脱了困难群众看不起病、住不起院的困扰。
启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了延边州实施的困难家庭基本生活认定信息比对系统。
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在遭受自然灾害和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及时启动临时救助机制。
几年来,全省共筹集资金1.07亿元,向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受灾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分别发放了“两节”补助和物价补贴,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发挥了应有作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07.04•【文号】民发[2012]117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北京、天津、上海地名工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地名文化遗产是重要的中华民族文化遗产,是宝贵的文化财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部署,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要求,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全面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制定了《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为深入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多次做出决议,强调地名是国家重要的历史和文化遗产,要求各国采取行动予以保护。
在联合国地名组织的推动下,许多国家开展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地名浩如烟海。
这些地名记载着中华民族对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特有的认识和思考方式,记录着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成果,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见证,是中华文化形成、发展和传承的载体,是宝贵的文化遗产。
近年来,我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千年古县”等保护活动扎实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量有重要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地名不断消失,破坏严重,亟需进行抢救和保护。
深入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保护我国独特地名文化资源、促进地名文化繁荣发展、推动地名事业科学发展、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94d4d00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48.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殡葬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社会建设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殡葬改革,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一)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全省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的,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二)规范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标准。
殡葬基本服务应包括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和骨灰寄存(10年以内)等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
殡仪馆(火葬场)在提供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多样性的殡葬需求。
选择性殡葬服务要强化市场准入、建立行业规范,以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为原则。
(三)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
殡葬服务收费,既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又要规范选择性殡葬服务及丧葬用品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标准化殡葬基本服务。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4.16•【字号】粤办发[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8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部门、各单位要分工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动我省城市社区建设。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4月16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任务和主要目标我省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任务:(1)适应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理顺社区关系,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性为纽带的新型社区。
(2)大力拓展社区服务范围,不断丰富社区服务内容,规范社区服务管理,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促进社区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和信息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3)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发挥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发展社区建设事业,不断提高居民素质、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程度,努力建设现代文明社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11.19•【文号】中办发[2000]23号•【施行日期】2000.11.1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00年11月19日中办发[2000]23号)《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转发这一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社区建设,把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帮助解决城市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推动城市社区建设向前发展。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0年11月3日)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目前城区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
社区建设是一项新的工作,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1999年底,我国有667年城市,749个市辖区,5904个街道办事处,11.5万个居民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行政区域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文字号】粤民区[2003]6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03.06.23【实施日期】2003.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民区〔2003〕66号)各市、县(区)民政局:现将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勘办发〔200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各项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全面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各项工作,把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确保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落实到位。
要定期对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同时,对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特殊情况,经一方要求并报上级民政部门(省级界线、地级市级界线分别报民政部、省民政厅)审核同意后,双方可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进行联检。
要及时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后的勘界工作。
二、建立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制度,明确工作范围、内容和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要求,尽快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制度,并从今年起实施5年一次的联检。
(一)省级、地级市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1.联检的范围省、地级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省级、地级市级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起止点。
2.联检的内容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省、地级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界桩登记表、界桩成果表等内容,在实地逐点、逐段详细核对界线及其标志物等有无变化,对检查出的问题,双方要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处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文字号】民办发[2013]17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2013.10.24【实施日期】2013.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民办发〔201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地名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区)的动态管理,指导示范创建工作,明确示范创建目标,规范示范创建程序,确保示范创建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和公开,我们在总结命名第一批示范市(县、区)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各地民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扎实做好实施工作。
各地在实施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2013年10月24日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试行)为规范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方法和标准,科学测评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建设,引导各地不断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测评体系。
一、测评目标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是确定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区)的标准,主要对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的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四个专项事务进行测评,科学、公正、客观地衡量地名公共服务水平,综合、全面地反映地名公共服务建设成效。
二、测评对象测评对象是拟申报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的市(县、区)。
三、测评内容测评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和增值项目六个方面。
具体测评因素及评分方法见附表。
四、分值计算测评总分=总体要求分值×10%+地名规范分值×20%+地名标志分值×25%+地名规划分值×20%+数字地名分值×25%+增值项目分值总分值≥80分且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四个专项事务分值均≥70分的市(县、区),可确定为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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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民区[2012]3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11.01
【实施日期】2012.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民区〔2012〕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民政局,深圳市地名办公室:
现将《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2〕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要建立健全地名文化建设工作保障机制
地名文化建设是地名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落实各项保障机制,有序开展地名文化建设工作。
一要强
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地名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细化实施方案,加强指导和示范引导,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二要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协调机构。
为统筹协调本级地名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