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一、概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是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的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
该制度是公司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对各级财务人员职责、权限和操作程序进行规范的重要文件。
二、财务管理组织架构公司的财务管理主要由董事会、财务部、审计部、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组成。
其中,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现金管理、资本开支和对内对外的财务调度;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审计部主要负责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
三、财务管理工作职责和权限1. 董事会(1)审定公司的财务预算、年度财务计划和投资计划。
(2)审查确定公司的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并对公司的各项财务制度进行监督。
(3)审定公司的资金调配计划,做出决策。
(4)决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2. 财务部(1)制定公司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实施会计核算。
(2)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的收入、支出、成本、资产等项目的核算和管理。
(3)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财务预算、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4)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5)负责公司的现金管理,包括资金的收付、余额的监控和管理等。
3. 审计部(1)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改进措施。
(2)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报告。
(3)参与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提出内部审计报告。
4. 会计师事务所(1)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并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
(2)协助公司进行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3)对公司的财务报表、税务报表等进行审核,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四、财务管理工作流程1. 资金管理(1)收入管理:公司要对每一笔收入进行记录,包括收款时间、收款项目、收款人等相关信息,以确保收入的真实和准确。
(2)支出管理:公司要对每一笔支出进行记录,包括支出时间、支出项目、支出人等相关信息,以确保支出的真实和准确。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的会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公允地处理会计事项,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我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公司对会计工作管理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会计核算体制第四条财会组织体系及机构设置(一)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二)公司设立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
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按规定的任职条件聘用或解聘。
(三)公司设置财务一部、财务二部、财务结算一部、财务结算二部,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财务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
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设置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务处理等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岗位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制,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
(四)财务部部长是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
(五)公司有权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予以推荐,并依照规定程序1财务管理制度聘任和解聘。
第五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熟悉本单位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方法,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股份制公司财务的管理制度

股份制公司财务的管理制度股份制公司财务的管理制度(精选5篇)股份制公司财务的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
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
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股份制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股份制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一、股东权益第一条、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的净资产(即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属股东权益,包括股本、公积金(包括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集体福利基金、未分配利润等。
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应在核定的资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
企业发行股票应于收到现金及其他资产时,登记入“账务”,按股票种类及股东单位或姓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核定的资本总额、股数、每股面值以及已认股本等,应在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如由国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应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原企业的“帐务”价值和国家资金,并按调整后的净资产换取的股份总数和每股票面价值的乘积作为股本登记入“帐务”,如有差额,应作为超面额发行溢价收入处理。
企业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登记股本“帐务”,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部分,应记入公积金“帐务”。
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溢价发行的,从溢价中抵消;无溢价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企业经营期内分期摊销。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应按股东实际缴入的出资额记入“账务”,并按各股东进行明细核算。
以现金投资的,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时的金额记入“账务”;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在验收后记入“账务”;以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的,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协议、合同规定的日期记入“账务”。
因采用收购合并方式取得投资所形成的商誉,应按协议的投资额同被并入单位净资产的差额记入“账务”。
第四条、企业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东的出资时,登记记入“账务”,并按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股款或注销股本时,登记记入“账务”。
财务管理制度

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二O一O年十二月修订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规范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内容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独立核算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由本公司投资的其它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和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资源,加强资金日常管理,合理分配各方收益,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确保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按独立核算的原则,设置和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并按岗位责任制从事财会工作。
第六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人,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总监。
负责公司董事会交办的任务并报告工作,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主管公司会计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审核同意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岗位的安排,协调财务会计机构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预算、监督财务预算的执行、实施;审核重要财务事项;组织成本费用预测、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组织综合经济活动分析;检查公司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参与公司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重大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研究、审查,指导和监督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财务部设财务部经理一人。
具体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负责资金筹集、营运资金的管理;利润的分配、财务预测、财务计划和财务检查分析;组织编制公司年度、季度、月度财务预算和会计报表;参与投资的决策分析,并对项目实施后续跟踪管理;并负责对财务和会计的稽核工作,配合财务负责人做好工作。
2023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5篇)

2023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5篇)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__市__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理顺母、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和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不断强化财务核算和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公司依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其财务和经营决策,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子公司。
其设立形式包括:(一)全资子公司;(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0%以上(不含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子公司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或协议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组织和开展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四条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基础工作,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的检查监督。
除法定的会计账册、账户外,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体系,提高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各子公司在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会计变更等均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的规定。
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贝U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职能,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保障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以及各分、控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正确处理并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并缴纳国家税收,接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和监督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合理配置资源,创建良好、和谐的外部环境,保障公司健康、平稳运行;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确保股东最大利益第五条公司(包括各分、控股公司)都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和健全股份制财务管理核算体系,独立运行,自负盈亏。
第六条公司本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财务制度。
各分、控股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公司本部各项具体财务制度,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单位具体的财务制度和实施细则,报公司本部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司坚持财务收支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授权限额管理,重大财务收支和重大政策调整应在科学规范论证基础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八条公司在本部与各分、控股公司之间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权益、分级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条董事会对公司重大财务决策、财务政策及财务成果负责。
董事长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对外代表权、紧急情况下的特别处置权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十条公司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财务活动的执行结果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财务管理制度 -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经2018年10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业(含集团公司总部、分公司和子公司,下同),各企业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原则下,可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财务核算监管中心备案。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组织体系第三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是财务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
总经理对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向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组织落实董事会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财务总监和分管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在总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公司的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对本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总部设财务核算监管中心和资金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总部财务管理、指导和监管下属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属各企业设财务部,是本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总部财务核算监管中心和资金结算中心的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和安排必须遵守内控制度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聘任实行回避制度。
企业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其任职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其任职的部门担任出纳工作。
会计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教育培训,由集团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安排,财务核算监管中心具体实施。
第三章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第七条新设立企业从注册登记成立当月起、收购企业从收购当月起,必须统一使用集团公司规定的财务软件开展财务核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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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002年9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的要求,规范本公司会计行为,满足管理决策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是由××公司等6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的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
本公司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发、供电业务。
第三条本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统一考核、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以公司总部为资金管理中心、利润中心、投资中心,以各下属单位为成本中心的财务核算体系。
各职能中心的职责范围如下: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资金计划,筹措资金,按计划调拨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过程,评价资金使用效果。
利润中心:计提并交纳各种税费,核算、处理财务成果,工资的分配及管理。
投资中心:负责批准并组织实施对外投资,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核算投资收益,处置投资项目。
成本中心:各下属单位按公司总部下达的成本费用考核指标进行内部模拟法人核算,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内部考核办法和内部核算体系,其成本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公开性和灵活性原则。
合法性:保证所有的经济活动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公开性:为了维护各股东的合法权益,重大决策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定期向各股东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资料,所有经济活动必须向股东公开,不得有任何隐瞒。
灵活性: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具体生产经营特点,选择适当的财务管理办法处理经济业务,以满足筹资、投资、分配等经济活动的需要。
第五条本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1、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定各项财务计划;2、及时足额地筹措资金,合理地使用资金,加强资产存量的管理;3、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4、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税费,准确、及时分配股利;5、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保证财务管理合法、规范,保护各项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各股东的合法权益。
从总体来说,本公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及时筹措资金,合理使用资金,降低成本费用,获取最佳效益。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一条根据本公司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总部及各下属单位设置相应的会计机构和会计部门。
公司总部的会计机构设置财务部经理岗位,合面狮电厂和供电公司的会计部门设置财务科长岗位,八步供电所和梧州供电所的财务室设置主管会计岗位。
第二条会计机构和会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2、具有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主管某单位或者单位内某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三年;4、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有关方面的知识技能,熟知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5、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及分析判断能力;6、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置财务部经理岗位,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担任,行使《总会计师岗位规范》规定的职责、权限。
财务部经理岗位人选的聘任、解聘由公司总裁依法行使。
第三条本公司应根据会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符合上岗条件的合格的会计人员。
不符合上岗条件(取得会计证和会计电算化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总部及各下属单位应当根据公司定员定编名额和会计工作需要,设置相应会计岗位,实行会计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会计岗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第六条各会计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账簿登记工作。
第七条会计岗位之间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但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一般来说,会计机构和会计部门负责人三年内不变动,其他会计人员二年内不变动。
第八条本公司应有计划地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巩固并更新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第九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工作成绩突出的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条本公司聘用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本公司领导人和各下属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或配偶不得担任所在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或配偶不得在所在部门担任出纳工作。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财务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资料和会计方法,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为本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岗位的会计工作移交给接管人员。
第十六条接管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办理会计手续的,应当办理完毕;(二)已办理会计手续尚未录入会计凭证的原始凭证,应当录入完毕;(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示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软件及密码、会计资料备份软盘或光盘、有关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进行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所在单位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进行监交;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交接,由所在单位领导人进行监交。
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派人会同对下属单位的会计交接进行监交。
第十九条接管人员在交接过程中,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查收移交资料或物品。
第二十条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交接所在部门留存一份。
接管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第一条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统一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各单位应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不得随意更换,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增设会计科目时,必须经财务部核准增加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本公司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四条各单位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保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
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第五条原始凭证应达到以下要求: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获得的外部原始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符合有关财税法规要求的其他凭据,并且内容详实,计算正确,开票单位(个人)签名或盖章齐全,字迹清晰无涂改。
获得的内部原始凭证必须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批准。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经有关人员签名核准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同时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所购实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并经采购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实物使用人或相关人员签字验收;购买劳务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工作量和劳务价格,并由经办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劳务接受部门的相关人员签字核实。
4、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其中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一次性套写完毕。
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丢弃或撕毁。
5、本公司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款单,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退回借款或报账冲销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借款单。
6、经上级有关单位或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以复印件附后。
第六条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七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录入会计凭证,并由录入会计凭证以外的其他会计人员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确保会计科目使用正确,金额准确无误。
打印出的会计凭证要加盖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印章,涉及货币资金的要加盖出纳员印章。
第八条在录入会计凭证时,应按原始凭证所载经济事项逐项或分类录入;在对会计凭证进行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对会计凭证的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以及采用会计科目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查。
第九条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1、取得的原始凭证要在当天按月连续编号。
2、出纳员登记日记账后,要及时将原始凭证交给录入会计凭证的会计人员,不得积压。
3、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及时录入会计凭证,录入完毕后,原始凭证应由录入会计凭证的会计人员保管,不得散乱丢失,其他人员未经保管人员许可不得擅自翻阅。
4、会计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及时按期装订成册,并加订封面,注明单位名称、所属年度和月份以及会计凭证起止序号,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处签名。
对于数量太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所属会计凭证期间、序号,同时在会计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