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两个在产品质量领域中常见的法律概念。
尽管它们都与产品质量有关,但它们在定义、适合范围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一、定义1. 产品瑕疵责任: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者财产损失,并由创造商或者销售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产品缺陷责任:指产品在创造、设计或者警示方面存在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对用户造成伤害,并由创造商或者销售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适合范围1. 产品瑕疵责任:适合于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
瑕疵可以是产品的创造缺陷、设计缺陷或者警示缺陷。
2. 产品缺陷责任:适合于产品在创造、设计或者警示方面存在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对用户造成伤害的情况。
缺陷可以是产品的创造缺陷、设计缺陷或者警示缺陷。
三、法律后果1. 产品瑕疵责任:当产品存在瑕疵时,创造商或者销售商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法律后果:a. 赔偿责任:创造商或者销售商需要赔偿消费者因产品瑕疵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b. 召回义务:创造商或者销售商可能需要召回存在瑕疵的产品,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修复或者替换。
c. 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创造商或者销售商的行为被认为是故意或者恶意的,法院可能会判决惩罚性赔偿。
2. 产品缺陷责任:当产品存在缺陷时,创造商或者销售商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法律后果:a. 赔偿责任:创造商或者销售商需要赔偿消费者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b. 召回义务:创造商或者销售商可能需要召回存在缺陷的产品,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修复或者替换。
c. 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创造商或者销售商的行为被认为是故意或者恶意的,法院可能会判决惩罚性赔偿。
四、举例说明为了更好地理解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以下是两个具体的例子:1. 产品瑕疵责任:假设某家创造商生产了一批电热水壶,由于创造过程中的瑕疵,其中一些产品在正常使用时会发生电泄漏,导致消费者触电受伤。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指在产品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本身存在瑕疵或者缺陷导致的责任问题。
虽然两者都与产品质量问题相关,但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一、定义和解释1. 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瑕疵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为产品存在瑕疵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存在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缺陷或者不完善之处,可能对人身安全或者财产造成伤害。
2. 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存在的与其预期用途不符合的性能或者质量问题,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二、责任主体1. 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瑕疵责任主要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
生产者是指创造、组装、加工产品并将其作为自己产品的商业行为的个人或者法人。
销售者是指将产品提供给最终用户的个人或者法人。
2. 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同样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
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缺陷责任中的角色与产品瑕疵责任中的角色相同。
三、责任范围1. 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瑕疵责任主要针对产品本身存在的缺陷或者不完善之处,如设计、创造或者组装过程中的错误、缺陷或者瑕疵。
瑕疵产品可能对人身安全或者财产造成伤害,因此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主要针对产品的性能或者质量问题,如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无法达到预期的用途或者功能,或者存在与其预期用途不符合的质量问题。
缺陷产品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因此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责任要求1. 产品瑕疵责任:在产品瑕疵责任中,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或者退款等。
消费者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瑕疵,并且瑕疵是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生的。
2. 产品缺陷责任:在产品缺陷责任中,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或者退款等。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含义和适合条件。
下面将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一、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瑕疵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瑕疵而对消费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设计缺陷或者创造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满足正常使用的安全性能要求,或者使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对人身财产造成伤害的风险增加。
产品瑕疵责任的适合条件包括以下三个要素:1.产品瑕疵:产品存在缺陷、设计缺陷或者创造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满足正常使用的安全性能要求,或者使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对人身财产造成伤害的风险增加。
2.伤害:消费者因产品瑕疵遭受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3.因果关系:产品瑕疵是导致消费者伤害的直接原因。
当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存在瑕疵,并且因此遭受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产品瑕疵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伤害赔偿等。
二、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责任是指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对消费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设计缺陷或者创造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满足正常使用的安全性能要求,或者使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对人身财产造成伤害的风险增加。
产品缺陷责任的适合条件包括以下三个要素:1.产品缺陷:产品存在缺陷、设计缺陷或者创造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满足正常使用的安全性能要求,或者使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对人身财产造成伤害的风险增加。
2.伤害: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遭受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3.因果关系:产品缺陷是导致消费者伤害的直接原因。
与产品瑕疵责任相比,产品缺陷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责任主体的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主要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而产品缺陷责任主要由生产者承担。
生产者是指创造、加工、组装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标明商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试论比较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试论比较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比较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引言概述:在消费品市场中,产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可能会遇到产品瑕疵或产品缺陷的情况。
然而,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适用条件。
本文将对比这两种责任的区别,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
一、产品瑕疵责任1.1 产品瑕疵的定义: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在设计、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存在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
1.2 产品瑕疵责任的适用条件:-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存在瑕疵- 瑕疵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 消费者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产品1.3 产品瑕疵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发现产品存在瑕疵,可以要求退货、换货或者要求商家承担修理费用等。
二、产品缺陷责任2.1 产品缺陷的定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问题,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或损失。
2.2 产品缺陷责任的适用条件:- 产品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 缺陷导致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或损失- 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产品的情况下受到伤害或损失2.3 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产品的情况下受到伤害或损失,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三、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3.1 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主要由商家承担- 产品缺陷责任主要由生产厂家承担3.2 适用条件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主要关注产品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 产品缺陷责任主要关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质量3.3 赔偿方式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主要以维修、换货或退货为主- 产品缺陷责任主要以赔偿为主四、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权益4.1 了解产品质量法: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应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以便在发生质量问题时知晓自己的权益。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差别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差别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差别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差别 1、性质不同。
瑕疵是违约责任,缺陷是侵权责任。
2、归责原则不同。
只要销售的产品有瑕疵的存在,销售者就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生产者的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销售者的缺陷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
3、免责条件不同。
瑕疵责任免责条件为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
明的,则可免责。
缺陷责任免责条件为(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
在的。
4.两者判断的标准不同。
(1)产品瑕疵:判断产品瑕疵可以从国家法律规定来判断,也可以从合同约定的条款来看。
(2)产品缺陷:判断产品缺陷可以从不合理危险来判断,也可以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判断。
5.诉讼时效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
而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
起计算,并且还适用最长诉讼期限10年的规定
6.责任主体不同。
对于前者,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承担保修、包换、包退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其它责任主体追偿。
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责任。
7.赔偿范围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引言概述: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两个重要概念。
虽然它们在表面上看起来很相似,但实际上存在一些关键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定义、适合范围、法律责任和补救措施。
一、产品瑕疵责任1.1 定义:产品瑕疵责任是指创造商、销售商或者供应商因为产品存在缺陷或者瑕疵而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
产品瑕疵可以包括设计缺陷、创造缺陷或者警告不足等。
1.2 适合范围:产品瑕疵责任适合于所有类型的产品,包括消费品、工业品和服务。
无论是生活中的电器设备、汽车还是医疗设备,只要存在产品瑕疵,创造商或者销售商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3 法律责任和补救措施:根据法律法规,创造商或者销售商在产品瑕疵责任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修理或者索赔等补救措施。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赔偿因产品瑕疵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二、产品缺陷责任2.1 定义:产品缺陷责任是指创造商、销售商或者供应商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
产品缺陷可以包括设计缺陷、创造缺陷或者警告不足等。
2.2 适合范围:产品缺陷责任同样适合于各种类型的产品,包括消费品、工业品和服务。
与产品瑕疵责任相似,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创造商或者销售商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3 法律责任和补救措施:在产品缺陷责任下,创造商或者销售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修理或者索赔等补救措施。
同样,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赔偿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三、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3.1 责任主体:产品瑕疵责任主要由创造商、销售商或者供应商承担,而产品缺陷责任则是由创造商或者销售商承担。
3.2 缺陷类型:产品瑕疵责任包括产品设计、创造或者警告方面的缺陷,而产品缺陷责任主要指产品设计或者创造方面的缺陷。
3.3 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方面,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标准和补救措施基本相同。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指在产品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本身存在瑕疵或者缺陷,导致消费者遭受伤害,从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尽管这两种责任都与产品质量有关,但它们在法律上的定义和适合范围有所不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一、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瑕疵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销售或者提供有瑕疵的产品而对消费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瑕疵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与其应有的安全性、卫生性、功能性或者其他合理期望不符,以至于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造成伤害。
产品瑕疵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产品瑕疵责任的特点如下:1.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瑕疵责任主要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
生产者包括创造商、加工者、组装者和产品的引进者等。
销售者是指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家或者个人。
2. 瑕疵的范围:产品瑕疵可以是设计瑕疵、创造瑕疵或者警示不足等。
设计瑕疵是指产品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缺陷,导致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创造瑕疵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浮现的问题,例如材料选择不当、工艺不合格等。
警示不足是指产品在销售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警示或者说明,导致消费者无法正确使用产品。
3. 伤害赔偿:当消费者因使用瑕疵产品而遭受伤害时,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其他合理费用等。
并证明自己的损失,而不需要证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
这是因为产品瑕疵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二、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责任是指生产者因为提供有缺陷的产品而对消费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缺陷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遭受伤害。
产品缺陷责任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产品缺陷责任的特点如下:1. 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主要由生产者承担。
生产者是指创造商或者将产品作为自己所创造、加工的一部份提供给其他企业,或者将产品作为自己所提供的服务的一部份提供给消费者的企业。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两个在产品质量领域中常见的法律概念。
虽然它们都涉及到产品质量问题,但在法律上有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定义、适用范围、法律依据、赔偿责任和举证责任等方面的差异。
一、产品瑕疵责任1. 定义:产品瑕疵责任是指在产品制造、设计、包装或者警示说明等环节存在缺陷,导致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法律责任。
2. 适用范围:产品瑕疵责任适用于产品制造商、供应商或者销售者等在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3. 法律依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4. 赔偿责任:产品瑕疵责任下,制造商、供应商或销售者需要承担因产品瑕疵导致的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赔偿责任。
5. 举证责任:在产品瑕疵责任下,消费者只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瑕疵,而无需证明产品制造商、供应商或销售者的过失。
二、产品缺陷责任1. 定义: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存在设计、制造或者警示说明等方面的缺陷,导致产品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法律责任。
2. 适用范围:产品缺陷责任适用于产品设计者、制造商或者销售者等在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存在缺陷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3. 法律依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对其设计、制造、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4. 赔偿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下,设计者、制造商或销售者需要承担因产品缺陷导致的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赔偿责任。
5. 举证责任:在产品缺陷责任下,消费者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同时还需要证明产品制造商、供应商或销售者的过失。
三、1. 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主要适用于制造商、供应商或销售者等,而产品缺陷责任主要适用于设计者、制造商或销售者等。
2. 法律依据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而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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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区别陈琴在我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构建了我国产品法律体系。
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严格界定瑕疵和缺陷的定义,也没有正式提出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概念。
但是这些用语在学理上是存在的,由于这些概念名称的相似,容易引起一些混淆。
本文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产品相关责任制度的研究,重点区分了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之间的区别。
当消费者遇到具体问题时,希望本文对消费者维权有一定帮助。
一、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区别1.1.产品瑕疵概念瑕疵的概念是产品瑕疵责任的核心部分,但是对于瑕疵的概念存在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之分。
最初立法者们只偏重主观标准或客观标准中的一种,但后来则倾向于两者的同时适用。
如在德国民法典第459条中规定的瑕疵,在该条两款中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瑕疵形式:一种是“物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担保其物在风险转移时,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或者其通常效用或者合同预定的效用的瑕疵”;第二种是“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对于出卖人违反品质保证而使物具有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因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在第一种情况下,瑕疵是买卖物本身的一个特征,其通过客观的,独立于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标准加以衡量,第二种标准则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表述为“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
那么,在我国立法上和法学理论研究方面,是否也存在这种主客观不一致的标准呢?或者说,我国立法和理论通说究竟采纳那一种标准呢?我们可以参照一下我国立法关于瑕疵的表述。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有“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的表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瑕疵”则有着更广的外延,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我国《合同法》第169条、第191条、第370条和第417条均有“瑕疵”这一用语。
但是遗憾的是,我国立法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关于瑕疵的定义。
这一方面是由于立法者的谨慎造成的,但是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瑕疵这一概念本身的复杂性。
综合以上论述,我们应该从契约法的角度去理解瑕疵,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瑕疵可以表述为: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在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不合格的状况。
1.2.产品缺陷概念我们经常谈到产品存在缺陷,可是到底什么是缺陷呢?综观欧美主要国家的立法,都把缺陷定义为“不合理的危险”或者“缺乏合理的安全性”。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可见,我国立法也把缺陷定义为“不合理的危险”。
这一定义是一个弹性较大的定义,主要原因在于产品多种多样,各类产品的性能和功能也不尽相同,不能把产品缺陷或者危险作出一个统一的标准来。
按照各国的立法,法官在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将产品缺陷规定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判断“产品缺陷”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
但不合理危险这一用词本身便具有较强的模糊性,在实际操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能够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402A 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者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
对于“不合理危险”,美国学者和司法实践倾向于定为“一种在产品离开卖方到达直接消费者时无法预期的不合理危险”。
二、产品瑕疵责任于产品缺陷责任的比较2.1.产品瑕疵责任概念以上我们详细论述了瑕疵的定义,认为瑕疵不能仅仅从客观的标准来理解,对于瑕疵也不能设立一个通常的标准,因为不同的产品需求者对于产品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产品瑕疵责任在罗马法上就有所发端,罗马法就规定,买受人可因物的瑕疵而提起“撤销诉”或“减价诉”。
这一法律传统被西方各国继受,在我国法律上也有所体现。
产品瑕疵责任的概念离不开对瑕疵的理解。
根据上述对于瑕疵概念的研究,我们可以知道产品瑕疵责任的本质属于民事责任,可以表述为:产品瑕疵责任是指由于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在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不合格的状况而产生的合同责任。
[1]2.2.产品缺陷责任概念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导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后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三、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3.1.对产品责任的规定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责任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人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立法体制.即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3.2.产品质量责任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我国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义务就是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或者约定,当事人在产品质量方面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一定行为的行为。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是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担有关责任的担保承诺。
三是产品缺陷。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3.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对两者的比较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在于:两者都是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产品责任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即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区别在于:①二者的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导致的责任.它是一特殊的民事侵权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产品质量责任中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属于合同责任,是违约责任的一种。
产品质量责任包括相应的责任、产品瑕疵担保(合同责任)、产品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质量)以及刑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
②二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产品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实际造成了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产品质量责任违反的是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即默示担保、明示担保和产品缺陷。
默示担保.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有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其在对消费者作出说明或陈述时所承诺的标准。
只要不符合三项依据之一.生产者、销售者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损害事实不同。
产品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伤害与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而产品质量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产品自身的价值的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④可否选择责任承担者存在不同。
发生产品责任时,消费者或其他第三人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而发生产品质量责任时.消费者只能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通常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职员无关但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除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外.还包括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
⑤二者的诉讼管辖地不同。
发生产品责任时.消费者或其他第三人可以向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发生产品质量责任时.消费者只能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若在合同中有约定管辖的话.则适用合同的约定。
⑥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
产品责任只能产生于损害结果发生之后,没有损害的事实就不可能产生产品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则产生于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使用、消费等任何一个环节.只要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或者存在损害的事实.就有可能产生产品质量责任.并不一定在产品使用中有损害事实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2]四.综述瑕疵产品与缺陷产品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但对瑕疵,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
两者的区别在于:责任程度不同。
可以说一小一大,或者说一轻一重。
免责事由不同:对于瑕疵,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以决定是否免责;对于缺陷,除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及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赫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以外,原则上不应免责。
责任主体不同:对于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销售者赔偿后,其还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可以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
责任形式不同:对于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求偿,也可以向销售者求偿,一方赔偿后,如果责任属于另一方,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这是两种责任的重大区别。
诉讼时效不同: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除外。
参考文献:张海燕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1]民商法论丛(29)[C].北京:法律出版社[2]杨紫炬徐杰:经济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