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作业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两个在产品质量领域中常见的法律概念。
尽管它们都与产品质量有关,但它们在定义、适合范围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一、定义1. 产品瑕疵责任: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者财产损失,并由创造商或者销售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产品缺陷责任:指产品在创造、设计或者警示方面存在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对用户造成伤害,并由创造商或者销售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适合范围1. 产品瑕疵责任:适合于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
瑕疵可以是产品的创造缺陷、设计缺陷或者警示缺陷。
2. 产品缺陷责任:适合于产品在创造、设计或者警示方面存在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对用户造成伤害的情况。
缺陷可以是产品的创造缺陷、设计缺陷或者警示缺陷。
三、法律后果1. 产品瑕疵责任:当产品存在瑕疵时,创造商或者销售商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法律后果:a. 赔偿责任:创造商或者销售商需要赔偿消费者因产品瑕疵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b. 召回义务:创造商或者销售商可能需要召回存在瑕疵的产品,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修复或者替换。
c. 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创造商或者销售商的行为被认为是故意或者恶意的,法院可能会判决惩罚性赔偿。
2. 产品缺陷责任:当产品存在缺陷时,创造商或者销售商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法律后果:a. 赔偿责任:创造商或者销售商需要赔偿消费者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b. 召回义务:创造商或者销售商可能需要召回存在缺陷的产品,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修复或者替换。
c. 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创造商或者销售商的行为被认为是故意或者恶意的,法院可能会判决惩罚性赔偿。
四、举例说明为了更好地理解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以下是两个具体的例子:1. 产品瑕疵责任:假设某家创造商生产了一批电热水壶,由于创造过程中的瑕疵,其中一些产品在正常使用时会发生电泄漏,导致消费者触电受伤。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含义和适合条件。
下面将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一、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瑕疵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瑕疵而对消费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设计缺陷或者创造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满足正常使用的安全性能要求,或者使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对人身财产造成伤害的风险增加。
产品瑕疵责任的适合条件包括以下三个要素:1.产品瑕疵:产品存在缺陷、设计缺陷或者创造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满足正常使用的安全性能要求,或者使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对人身财产造成伤害的风险增加。
2.伤害:消费者因产品瑕疵遭受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3.因果关系:产品瑕疵是导致消费者伤害的直接原因。
当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存在瑕疵,并且因此遭受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产品瑕疵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伤害赔偿等。
二、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责任是指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对消费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设计缺陷或者创造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满足正常使用的安全性能要求,或者使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对人身财产造成伤害的风险增加。
产品缺陷责任的适合条件包括以下三个要素:1.产品缺陷:产品存在缺陷、设计缺陷或者创造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满足正常使用的安全性能要求,或者使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对人身财产造成伤害的风险增加。
2.伤害: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遭受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3.因果关系:产品缺陷是导致消费者伤害的直接原因。
与产品瑕疵责任相比,产品缺陷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责任主体的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主要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而产品缺陷责任主要由生产者承担。
生产者是指创造、加工、组装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标明商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试论比较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试论比较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比较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引言概述:在消费品市场中,产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可能会遇到产品瑕疵或产品缺陷的情况。
然而,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适用条件。
本文将对比这两种责任的区别,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
一、产品瑕疵责任1.1 产品瑕疵的定义: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在设计、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存在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
1.2 产品瑕疵责任的适用条件:-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存在瑕疵- 瑕疵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 消费者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产品1.3 产品瑕疵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发现产品存在瑕疵,可以要求退货、换货或者要求商家承担修理费用等。
二、产品缺陷责任2.1 产品缺陷的定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问题,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或损失。
2.2 产品缺陷责任的适用条件:- 产品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 缺陷导致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或损失- 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产品的情况下受到伤害或损失2.3 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产品的情况下受到伤害或损失,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三、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3.1 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主要由商家承担- 产品缺陷责任主要由生产厂家承担3.2 适用条件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主要关注产品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 产品缺陷责任主要关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质量3.3 赔偿方式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主要以维修、换货或退货为主- 产品缺陷责任主要以赔偿为主四、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权益4.1 了解产品质量法: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应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以便在发生质量问题时知晓自己的权益。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两个相关但不同的概念,它们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和法律责任方面有所不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一、产品瑕疵责任的定义和要求产品瑕疵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于其销售的有瑕疵的产品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瑕疵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无法达到合理的安全性或其他合理期望的情况。
产品瑕疵责任通常适用于产品本身存在问题导致的损害,例如产品设计、制造或材料存在缺陷等。
根据法律规定,产品瑕疵责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产品存在瑕疵:产品必须存在瑕疵或缺陷,即无法满足合理的安全性或其他期望。
2. 损害发生:产品的瑕疵必须直接导致了使用者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 原因关联:损害必须与产品的瑕疵直接相关,即产品的瑕疵是导致损害的原因之一。
4. 证明责任:消费者或受害人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瑕疵,并证明瑕疵是导致损害的原因。
二、产品缺陷责任的定义和要求产品缺陷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于其销售的有缺陷的产品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缺陷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无法达到合理的安全性或其他合理期望的情况。
产品缺陷责任适用于产品存在设计、制造或警示等方面的问题导致的损害。
产品缺陷责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必须存在设计、制造或警示等方面的缺陷,无法满足合理的安全性或其他期望。
2. 损害发生:产品的缺陷必须直接导致了使用者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 原因关联:损害必须与产品的缺陷直接相关,即产品的缺陷是导致损害的原因之一。
4. 证明责任:消费者或受害人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证明缺陷是导致损害的原因。
三、1. 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主要由销售者承担,而产品缺陷责任主要由生产者承担。
2. 责任要求不同:产品瑕疵责任要求产品存在瑕疵,而产品缺陷责任要求产品存在缺陷。
3. 法律依据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而产品缺陷责任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差别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差别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差别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差别 1、性质不同。
瑕疵是违约责任,缺陷是侵权责任。
2、归责原则不同。
只要销售的产品有瑕疵的存在,销售者就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生产者的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销售者的缺陷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
3、免责条件不同。
瑕疵责任免责条件为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
明的,则可免责。
缺陷责任免责条件为(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
在的。
4.两者判断的标准不同。
(1)产品瑕疵:判断产品瑕疵可以从国家法律规定来判断,也可以从合同约定的条款来看。
(2)产品缺陷:判断产品缺陷可以从不合理危险来判断,也可以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判断。
5.诉讼时效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
而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
起计算,并且还适用最长诉讼期限10年的规定
6.责任主体不同。
对于前者,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承担保修、包换、包退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其它责任主体追偿。
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责任。
7.赔偿范围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引言概述: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两个重要概念。
虽然它们在表面上看起来很相似,但实际上存在一些关键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定义、适合范围、法律责任和补救措施。
一、产品瑕疵责任1.1 定义:产品瑕疵责任是指创造商、销售商或者供应商因为产品存在缺陷或者瑕疵而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
产品瑕疵可以包括设计缺陷、创造缺陷或者警告不足等。
1.2 适合范围:产品瑕疵责任适合于所有类型的产品,包括消费品、工业品和服务。
无论是生活中的电器设备、汽车还是医疗设备,只要存在产品瑕疵,创造商或者销售商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3 法律责任和补救措施:根据法律法规,创造商或者销售商在产品瑕疵责任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修理或者索赔等补救措施。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赔偿因产品瑕疵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二、产品缺陷责任2.1 定义:产品缺陷责任是指创造商、销售商或者供应商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
产品缺陷可以包括设计缺陷、创造缺陷或者警告不足等。
2.2 适合范围:产品缺陷责任同样适合于各种类型的产品,包括消费品、工业品和服务。
与产品瑕疵责任相似,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创造商或者销售商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3 法律责任和补救措施:在产品缺陷责任下,创造商或者销售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修理或者索赔等补救措施。
同样,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赔偿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三、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3.1 责任主体:产品瑕疵责任主要由创造商、销售商或者供应商承担,而产品缺陷责任则是由创造商或者销售商承担。
3.2 缺陷类型:产品瑕疵责任包括产品设计、创造或者警告方面的缺陷,而产品缺陷责任主要指产品设计或者创造方面的缺陷。
3.3 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方面,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标准和补救措施基本相同。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指在产品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本身存在瑕疵或者缺陷,导致消费者遭受伤害,从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尽管这两种责任都与产品质量有关,但它们在法律上的定义和适合范围有所不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一、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瑕疵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销售或者提供有瑕疵的产品而对消费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瑕疵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与其应有的安全性、卫生性、功能性或者其他合理期望不符,以至于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造成伤害。
产品瑕疵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产品瑕疵责任的特点如下:1.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瑕疵责任主要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
生产者包括创造商、加工者、组装者和产品的引进者等。
销售者是指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家或者个人。
2. 瑕疵的范围:产品瑕疵可以是设计瑕疵、创造瑕疵或者警示不足等。
设计瑕疵是指产品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缺陷,导致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创造瑕疵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浮现的问题,例如材料选择不当、工艺不合格等。
警示不足是指产品在销售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警示或者说明,导致消费者无法正确使用产品。
3. 伤害赔偿:当消费者因使用瑕疵产品而遭受伤害时,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其他合理费用等。
并证明自己的损失,而不需要证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
这是因为产品瑕疵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二、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责任是指生产者因为提供有缺陷的产品而对消费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缺陷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遭受伤害。
产品缺陷责任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产品缺陷责任的特点如下:1. 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主要由生产者承担。
生产者是指创造商或者将产品作为自己所创造、加工的一部份提供给其他企业,或者将产品作为自己所提供的服务的一部份提供给消费者的企业。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两个在产品质量领域中常见的法律概念。
虽然它们都涉及到产品质量问题,但在法律上有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定义、适用范围、法律依据、赔偿责任和举证责任等方面的差异。
一、产品瑕疵责任1. 定义:产品瑕疵责任是指在产品制造、设计、包装或者警示说明等环节存在缺陷,导致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法律责任。
2. 适用范围:产品瑕疵责任适用于产品制造商、供应商或者销售者等在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3. 法律依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4. 赔偿责任:产品瑕疵责任下,制造商、供应商或销售者需要承担因产品瑕疵导致的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赔偿责任。
5. 举证责任:在产品瑕疵责任下,消费者只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瑕疵,而无需证明产品制造商、供应商或销售者的过失。
二、产品缺陷责任1. 定义: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存在设计、制造或者警示说明等方面的缺陷,导致产品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法律责任。
2. 适用范围:产品缺陷责任适用于产品设计者、制造商或者销售者等在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存在缺陷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3. 法律依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对其设计、制造、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4. 赔偿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下,设计者、制造商或销售者需要承担因产品缺陷导致的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赔偿责任。
5. 举证责任:在产品缺陷责任下,消费者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同时还需要证明产品制造商、供应商或销售者的过失。
三、1. 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主要适用于制造商、供应商或销售者等,而产品缺陷责任主要适用于设计者、制造商或销售者等。
2. 法律依据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而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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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有何区别和联系?根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和方式的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分成缺陷责任、瑕疵责任两种。
“缺陷”与“瑕疵”在汉语语义上都有“欠缺”或“不完备”的含义,由于缺乏对二者在法律规范上的明确划分,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分散在相关法规中,在实践中造成面临产品责任纠纷时适用法律法规不明确,责任义务主体之间相互推诿,造成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救济,不利于纠纷的有效处理。
一、两者的概念比较产品缺陷的实质是指产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即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是看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所具备的性能低于明示的产品标准,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瑕疵是看该产品是否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使用性、效用性以及其它约定的品质。
产品缺陷关注的是产品的安全性,而产品瑕疵关注的产品的效用性,两者的明显区别是产品的安全性。
举例说明:电脑经常死机,手机不能正常通话,打火机打不着火,农药不能杀死害虫等等这些是产品瑕疵。
手机通话时漏电,食物吃了中毒,啤酒瓶开启爆炸,汽车挂前进挡时突然后退造成人员伤亡等等致使消费者或第三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则属于产品缺陷。
二、两者的具体区别1、两者的责任性质不同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专列产品责任一章,该法中的产品责任仅限产品缺陷责任,该法将产品缺陷责任定性为特殊侵权责任,生产者应当为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能指明产品来源的销售者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产品瑕疵责任是指则是指产品销售者就买卖标的物的使用性、效用性或其它品质对买受者承担的默示或明示担保责任,它属于民事合同中违约责任范畴。
故而从内容上说,两者责任的性质是迥然不同的。
2、两者的责任主体产品缺陷责任为特殊侵权责任,其责任主体包括:(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2)服务的提供者。
(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
(4)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
(5)广告经营者。
(6)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
(7)产品质量认证机构。
产品瑕疵责任主体:(1)产品的销售者,不包括生产者,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由销售者去追偿。
消费者只向销售者请求赔偿。
(2)服务的提供者。
(3)其他由于其产品瑕疵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主体。
3、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产品缺陷责任的权利主体可以是产品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因产品致损的第三人。
而由于产品瑕疵责任本质上是违约责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产品瑕疵责任的权利主体只包括消费者或者说是产品的购买者。
4、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产品缺陷责任是特殊侵权,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
而产品瑕疵责任实质上是违约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5、两者的免责条件不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条件有三个,即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而产品瑕疵的免责条件是,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的瑕疵事先向买受者做出了说明,或者产品存在瑕疵,但符合合同约定的免于承担责任的情形的,可以免责。
6、两者的诉讼管辖不同诉讼管辖方面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来,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分别是两种不同的管辖范畴。
因此产品缺陷责任案件与产品瑕疵责任案件的诉讼管辖也完全不同:前者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后者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到具体案件时,要依据当事人诉求的不同而具体确定不同的管辖法院。
7、举证责任不同举证责任方面根据《民法通则》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
受害人仅证明其受到的损害事实,而无需证明责任义务主体对产品造成损害存在过错。
由生产者对其存在免责事由进行举证。
产品瑕疵责任则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一般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受害人者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存在过错,提供的产品存在瑕疵,不符合双方对产品质量明示或暗示的约定,否则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的将是受害人。
(参考文章:/article/detail/2013/11/id/1146115.shtml)二、具体案例【问题提示】当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侵害时,经常将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相混淆,法院应如何区分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裁判要旨】产品瑕疵责任是指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所要承担的责任,责任形式为“包修、包退、包换”。
【案号】一审:(2012)黔法民初字第01483号二审:(2012)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269号【关键词】产品瑕疵三包销售者民事责任【案情】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罗某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杨某2012年4月18日,原告罗某与被告杨某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一台凯渤尔破碎锤。
2012年4月19日,原告罗某将破碎锤交付给被告杨某,但装机后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机器漏油。
被告杨某提出质量异议,原告罗某于2012年4月22日另送一台破碎锤予以更换,但被告杨某拒绝安装机器。
破碎锤停放数日之后,原告罗某无奈将4月22日另送的那台机器拖回工厂,原机器仍留在被告杨某处,但被告拒绝支付相应的价款。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罗某特诉来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并且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杨某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
另查明,该案在起诉前经咸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
二审审理查明:2011年3月2日,罗某成立了黔江区森福线切割五金加工厂,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2011年12月20日,罗某投资成立了重庆市黔江区森福五金加工厂,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黔江区森福线切割五金加工厂已被注销。
另查明,在2012年4月22日罗某另送一台破碎锤予以更换被杨某拒绝后,罗某在拉回另送的那台机器的同时,要求将原出售机器也一并拉回,被杨某拒绝。
【审判】黔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罗某与被告杨某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且合法有效。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凯渤尔破碎锤交付给被告杨某,并安装投入使用,但被告杨某并未支付相应的价款,违背了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的付款义务。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凯渤尔破碎锤是否有质量问题,被告杨某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机器存在产品缺陷,而原告罗某则提供了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据证明产品无质量问题。
另外,关于被告杨某反映的机器漏油问题,原告罗某同意为其调换一台新机器并运至被告杨某处,但被告杨某拒绝重新安装,原告罗某又将机器拖回。
因此,被告反诉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以此拒绝付款以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该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款32800元以及余款40000元(从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2年10月18日按每月6000元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被告杨某仅支付了1000元的定金,未支付的到期价款的金额远远超过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目前,该买卖合同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杨某有义务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即首付款32800元和余款40000元,扣除定金1000元,共计71800元。
综上,原告罗某主张被告杨某支付货款71800元的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反诉原告杨某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罗某货款71800元;二、驳回被告杨某的反讼请求。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在一审中的反诉请求。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杨某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繁荣且活跃,买卖合同随经济势态与日俱增,当买方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侵害时,经常将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相混淆,法院应如何区分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因此,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必须明确:一、产品瑕疵、产品缺陷的概念比较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的定义为:“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瑕疵责任是指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所要承担的责任,责任形式为“包修、包退、包换”。
二、产品瑕疵、产品缺陷的具体比较1.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我国法律规定承担产品缺陷责任的方式总的来说主要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产品瑕疵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三包”,即“包修、包退、包换”。
2.免责条件不同。
我国《产品质量法》41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瑕疵的免责条件是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3.诉讼时效不同。
我国《产品质量法》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收到损害时起计算。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4.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的竞合。
当某一行为同时产生产品缺陷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的条件时,便产生了两种责任的竞合。
但两种责任竞合时,其救济途径为受害人只能提起产品缺陷责任之诉或产品瑕疵责任之诉。
三、产品缺陷、产品瑕疵的判定标准1.产品缺陷的判定标准(1)不合理的危险性。
这个特点也是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相区别的最大不同,同时也正是有了这个特点才使缺陷产品成为生活中的“定时炸弹”,严重危害到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2)违法性。
所有缺陷产品都是不符合国家对于产品质量的相关法律规定或是相关行政标准的产品,这些带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流入市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同时也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相对专业性。
对于产品瑕疵,人们往往容易分辨,因为产品瑕疵存在于产品表面,而对于有缺陷的产品人们往往束手无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