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保监局关于设立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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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批复

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批复

关于设⽴分公司的批复关于设⽴分公司的批复 关于设⽴分公司的批复1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设⽴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准予开业。

⼆、该机构营业地址为xx省xx市蜀⼭区潜⼭路xx号新华⾦融⼴场x幢xx室。

三、该机构经营区域为xx省⾏政辖区。

四、该机构业务范围由你公司授权决定。

五、你公司持本批复到当地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六、你公司应当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不得营业。

中国保监会 xxx年9⽉29⽇ 关于设⽴分公司的'批复2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xx分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设⽴xx分公司,准予开业。

⼆、该机构营业地址为xx市x区x路x号x层。

三、该机构经营区域为xx市⾏政辖区。

四、该机构业务范围由你公司授权决定。

五、你公司持本批复到当地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六、你公司应当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不得营业。

中国保监会 xxx年9⽉29⽇ 关于设⽴分公司的批复3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xx分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设⽴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准予开业。

⼆、该机构营业地址为xx省xx市xxx区xx⼤道xx号新地中⼼x楼。

三、该机构经营区域为xx省⾏政辖区。

四、该机构业务范围由你公司授权决定。

五、你公司持本批复到当地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六、你公司应当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不得营业。

中国保监会 xxx年5⽉1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各省级保险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业务经营行为,全面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我省“学平险”经营行为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单证管理(一)“学平险”单证作为有价单证应由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进行管理,纸质保单由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印制,严禁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印制“学平险”单证。

(二)各公司应健全“学平险”单证管理系统,夯实台账管理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记录保单的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建立定期盘点制度,确保账实相符。

二、完善业务流程(一)在销售环节,应坚持投保自愿原则,禁止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购买“学平险”产品或强制购买指定公司的“学平险”产品,严禁各种形式的销售误导行为。

应向每位投保人出具有效的保险凭证,不得以“告家长的一封信”、“学平险明白卡”等资料代替“学平险”保单。

学校由于不具备完全保险利益,不得作为“学平险”业务的投保人。

(二)在承保环节,应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强化内部监督。

“学平险”出单系统应与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学平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实时对接,相互勾稽校验单证编码、状态。

严禁以“倒签单”方式承保“学平险”。

(三)在出单环节,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不得采取手工填写或脱机打印形式出单。

“学平险”保单应载明下列信息:保险公司名称、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免责条款提示、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及保单查询方式。

河南保监局关于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南保监局关于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南保监局关于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豫保监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保监局关于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保监发〔2014〕15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河南省保险学会: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8号)要求,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一、修改的文件(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通知》(豫保监发〔2013〕28号)第一部分“同时,根据保监会相关精神和《河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2〕73号)的要求,自2013年起不再组织农村营销员专场考试,《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转换政策将另行通知。

”修改为“我省自2013年起不再组织农村营销员专场考试,《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且可在有效期内换领新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二)《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2〕5号)第二部分第(三)条“确保业务人员全部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或保险经纪资格证”修改为“确保业务人员全部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部分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的事项报告要求。

对于《保险法》、三个“监管规定”中明确规定的股东变更、机构撤销、地址搬迁等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整及时地向我局报告。

如发生客户或营销员群访群诉、经济案件(贪污、贿赂、挪用、侵占等)等重大突发事件时,中介机构应及时向河南保监局报告相关情况。

主要内容应包括:发生重大事项中介机构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起因、经过、影响程度和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潜在损失和下一步工作方案,以及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2001年3月13日)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为切实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就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系列,统一规范为分公司、中国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二、保险公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城市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设立的机构称为“分公司”;在地、市、州、盟所在城市设立的机构称为“中心支公司”;在区、县及县级市、旗设立的机构称为“支公司”;在支公司以下设立的营业性机构称为“营业部”。

同一家保险公司在省、地(市)及区、县只能分别设立一个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和支公司。

三、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分公司的名称不变。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与省会城市分公司合并后设立的营业管理部,属省分公司的内设机构。

四、保险公司在地、市、州、盟设立的机构,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中心支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五、保险公司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及地、市、州、盟所辖区设立的机构,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区名+支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泰安市城东支公司”。

市区支公司下设的营业部,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区名+支公司+街道或其他名+营业部”,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中关村营业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保监复[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保监复[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2002年4月2日保监复[2002]32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我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请示》(平保发[2002]5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上报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方案》中的实施意见和步骤执行,并尽快上报有关审批文件。

二、你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分业改革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分业改革工作,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你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保监会的有关规章,严禁借分业改革之机违规经营、乱发财物。

四、在分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我会报告。

对工商注册登记等事宜,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以取得他们对改革的支持和帮助。

五、你公司分业改革工作完成后,应将分业改革情况及时上报我会,我会将对你公司系统分业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此复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1]197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

一、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指导思想(一)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的通知精神和《公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规章的要求,实施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分业改革;(二)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确保分业实施工作平稳进行;(三)确保公司资产在分业过程中保值、增值,确保公司在分业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中介[2004]4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中介[2004]4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1月12日保监中介[2004]42号)济南保监办、南宁保监办:《关于放宽经营区域限制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鲁发[2003]215号)和《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桂发[2003]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保监发[2003]120号文第二项规定的许可证换发事项不属于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凭其总公司的书面授权书,即可到当地保监办变更许可证经营区域范围,保监办应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二、关于是否允许同一保险公司同级机构之间交叉展业的问题,保险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本公司各分支机构在营业地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的经营区域的授权。

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通过本公司的营销服务部委托当地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业务。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经营业务不受保监发[2003]32号文中关于异地业务的限制。

五、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入世贸组织后三年内,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开放以城市为基础,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已开放的城市分别申请设立营业机构。

2004年12月11日后,对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取消后,保监发[2003]120号文适用外资保险公司。

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经核定的经营区域经营业务,不得通过专业保险中介公司或设立营销服务部等方式,在所在省、自治区的其他城市开展业务。

——结束——。

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doc

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doc

关于2011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保监中介〔2011〕178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贯彻2011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经营管理行为和保险中介市场秩序,2011年,中国保监会进一步加大力度,持续深入开展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36个保监局共派出43个检查组、检查人员317人次、检查20家保险公司共103个省级及以下保险基层机构,着力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违法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检查表明,尽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依法合规意识有所增强,管理措施不断改善,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但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仍然十分普遍,在各地区、各类机构均不同程度存在。

103个保险机构共非法套取资金8065.8万元,涉及保费8.55亿元,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关系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问题仍然相当严重,集中表现为通过假业务、假人员、假费用等方式非法套取资金。

具体包括:(一)虚挂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业务103个机构中,有24个基层保险公司通过虚挂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方式虚增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1866.63万元,占全部非法套取资金的23%。

其中5个基层保险公司通过该违法方式非法套取的资金,在其同期手续费/佣金支出中的占比超过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高新支公司甚至高达95%。

(二)虚挂兼业代理机构业务103个机构中,有12个基层保险公司通过虚挂汽修、汽贸等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方式,非法套取资金526.29万元。

其中3个基层保险公司以该违法手段套取的资金,在其同期手续费/佣金支出中的占比超过10%,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海南琼海支公司高达92%。

(三)虚增营销员数量或虚挂营销员业务一些保险机构为达到非法套取资金目的,大量虚增营销员数量或者大量虚增营销员业务,少数保险公司营销员业务变相成为非法套取资金的主要手段。

14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14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鲁保监发[2008]10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各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各地市城市商业银行、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海尔纽约人寿保险公司:近年来,我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对促进银行保险市场的发展,满足广大公众的保险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银行代理保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甚至严重的违规行为,不仅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促进银行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一)银行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其支行及其以上机构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许可证应当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二)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银行机构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许可证有效期三年,银行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内由省级分行(或直属分行)统一向山东保监局申请许可证的换证事宜,未申请换发的许可证自动失效。

(四)银行机构从事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必须参加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产品销售工作。

二、关于规范代理业务管理(一)银行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网点应设立具有代理保险业务明显标志的柜台,指定专门人员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工作。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机构省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建立完善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山东保监局备案,同时定期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银行机构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台帐、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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