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

合集下载

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落实粮食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强和规范粮食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支持和鼓励粮食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政策及其他关于粮食企业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指承担国家及各级政府粮食收储任务、从事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进出口粮的收购、调拨、储存、批发和销售业务的各级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其他粮食企业,是指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之外经营军队用粮、救济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的粮食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属于粮食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食用植物油的范围包括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坯油、茶油、胡麻油、棕榈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是指县及县以上政府批准储备的食用植物油。

第二章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征免规定第六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收回后销售的粮食。

第七条其他粮食企业经营以下项目(包括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收回后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济救灾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济救灾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会计经验:酒店购买农产品进项抵扣的七种情形

会计经验:酒店购买农产品进项抵扣的七种情形

酒店购买农产品进项抵扣的七种情形全面实行营改增后,餐饮行业也随之纳入了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作为餐饮行业来说,农产品是其成本的重要内容,餐饮行业的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能否抵扣直接决定着其税负的高低。

增值税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国家还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特殊税收优惠待遇,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另外,在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也就是说,对农产品的流通环节,仅限于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另外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及食用植物油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

餐饮行业一般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到底能不能抵扣?以什么合法凭据进行抵扣?本文结合现行政策分析如下:一、向从事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其自产农产品的进项抵扣。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但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对于直接向农业生产购买其自产的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购买农产品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抵扣。

在收购发票的开具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明确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2.06.10
•【文号】国税函[2002]531号
•【施行日期】2002.06.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正常运作,现就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XXX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国发〔2015〕11号

国发〔2015〕1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国务院2015年2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附件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附件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附件2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序号 表单名称 1.税务登记类 1.税务登记类 1.1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业务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 征 管 和 科 技 发 展 处 税发〔2006〕38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鲁 国税发〔2006〕111号)。
表单名称
业务主管部门
所得税处、 国际税 务管理处
征管和科技发展 处
国际税务管理处
6
序号
表单名称
2.12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政策依据 业务主管部门 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办法 (试行)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翻印[2010]105 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国际税务管理处 发〔2009〕3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 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0〕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 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 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8〕 56号)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 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 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 税发〔2008〕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号)第16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 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 号附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 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鲁国税函〔2004〕3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 征管和科技发展 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鲁国税函[2010]243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0〕24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从生产销售、外购油品抵扣、纳税申报、石脑油免税管理等环节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成品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全面推行《成品油消费税信息管理系统》,利用该《系统》采集成品油消费税相关信息,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

二、为确保企业防伪税控开票数据完整,企业在更换、重新发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金税卡,或更换防伪税控开票计算机以及重新安装操作系统等可能造成开票数据丢失的有关操作前,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由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做好相关数据备份后方可进行上述操作。

三、严格落实企业产品备案管理规定。

企业目前生产的产品,要按产品种类、名称、是否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及工艺流程等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除常温下为气体的产品外,其他产品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报告中必须有辛烷值、含铅量,倾点或凝点的检测数值,下同);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必须将新增产品(常温下气体的除外)的种类、名称、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是否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及工艺流程等,自生产经营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企业销售产品时,应按规定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妥善保管与销售有关的内部自制凭证,如过磅单、出库单、流量表记录、收付款凭证、销售日报表等。

企业销毁上述资料前,应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方可销毁。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对企业的产品产量、产品结构、原料耗用情况、销售收入、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进行数据分析,并将分析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上级国税机关。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和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及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的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名单见附件。

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名单若有变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1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8•【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现将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6月28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发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函﹝2002﹞397号
【发文日期】2002-07-22
【实施时间】2002-07-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中储粮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所属承储企业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增值税管理,每年依照国家下达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指令性计划数额免征增值税,并严格按照防伪税控企业的规定使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便于管理,中储粮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每年应将国家下达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指令性计划,及对其所属承储企业的分配计划报省国税局审核,省国税局将审核后的各所属承储企业的分配计划数,逐级下发给各级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据此对各承储企业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业务免征增值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