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10•【文号】建保[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保[2011]8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各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局、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监察局:根据中央纪委、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中纪发[2011]21号)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提出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年度检查计划,报省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察机关要切实负起监督检查牵头责任,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在2011年7月集中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并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
2011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进行督促检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巡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三、各地要加快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库;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规定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8年下半年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8年下半年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3•【字号】京建发〔2018〕550号•【施行日期】2018.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8年下半年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规定》(京建法〔2018〕14号),进一步提升我市驻厂监理工作水平,确保本市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开展了2018年下半年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总体情况(一)检查项目此次共抽查我市10家驻厂监理单位,涉及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延庆区、密云区、怀柔区等10个区的20家混凝土搅拌站。
(二)检查内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规定》(京建法〔2018〕14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对驻厂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履责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管理、设备管理、试验室管理、生产管理、出厂质量管理等方面40项内容。
(三)基本评价此次检查项数共计800项,其中合格675项,合格率为84.3%,与上半年基本持平;检查平均得分为94.5分,较上半年提高了2.6分;19家企业得分在90分以上,仅一家企业得分在90分以下,整体水平较上半年有较大提升。
其中,检查得分较高的监理单位为北京华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致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
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建办质函[2012]114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2.02.24
【实施日期】2012.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12】11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国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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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_《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办法(暂行)》(京监协[2014]10号)
![2_《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办法(暂行)》(京监协[2014]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a0c44a2fd0a79563c1e72ec.png)
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办法(暂行)京监协[2014]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的管理工作,统一驻厂监理管理方法和工作标准,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实施驻厂监理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驻厂监理组、驻厂监理机构、驻厂监理单位的驻厂监理活动,也适用于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相关工作及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协会职责第四条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共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工作的指导、检查与协调管理。
第五条市监理协会负责制定驻厂监理单位比选方案,并组织比选工作,按照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确定入围驻厂监理单位。
第六条市监理协会负责制定驻厂监理合同范本,建立驻厂监理合同台账。
引导建设单位、驻厂监理单位订立和履行公平、合理的驻厂监理合同条款,协助妥善解决合同纠纷。
第七条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共同负责制定驻厂监理工作规范性文件,统一驻厂监理工作标准及程序,规范驻厂监理工作行为。
第八条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共同负责编写驻厂监理人员培训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第九条市监理协会负责制定驻厂监理机构的人员配置、工作条件、形象标识、安全保障、劳动纪律、薪酬待遇、工作指南等标准,保证驻厂监理工作协调统一。
第十条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共同负责对驻厂监理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驻厂监理机构及驻厂监理组工作质量、职业道德、协调配合等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出专项信用评价,对不能继续胜任的监理单位、个人,将取消其驻厂监理资格,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名录》进行更新。
2024年11、12月份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督查通报批评项目

2024年11、12月份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质量及安
全生产督查通报批评项目
在2024年11、12月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督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1. 项目一:某小区的外墙保温施工存在质量问题,部分外墙保温材料未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固定,存在脱落风险。
2. 项目二:某楼栋的电气施工中,存在漏电问题,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用电安全,需要
立即整改。
3. 项目三:某工地的施工现场秩序混乱,存在安全隐患,工人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违反了相关规定。
4. 项目四:某楼盘的排水系统存在问题,雨水无法顺利排除,影响了小区的日常生活。
根据上述问题,对相关责任方进行了通报批评,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同时,相关部门
将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合规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6-10-19 浏览次数:102京建法〔2016〕14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建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监管手段,利用信息技术,采集、上传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等数据,实现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通过建设网办事大厅登录,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办公门户登录。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平台发布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信息采集接口”数据标准,完成企业生产、管理系统与平台的对接工作,并应对其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及时性负责。
(二)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承担本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供应任务时,应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的相关信息录入平台,实时上传生产过程数据,打印有二维码标识的《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以及《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三)混凝土运输至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当首先对《预拌混凝土运输单》进行验收,并与扫描二维码信息进行核验,确认无误后签收。
未通过平台出具的《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不得作为工程技术资料。
(四)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核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出具的《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以及《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数据上传中存在以下行为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记分处理:1.未按规定上传数据的;2.上传数据格式不符合要求的;3.在上传数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驻场监理通知京建法[2014]20号
![驻场监理通知京建法[2014]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b9ae2d63c850ad02de80413d.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时间:2014年12月24日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4日浏览次数:4114京建法〔2014〕2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现就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自住型商品房)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制度。
本通知所称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是指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生产过程实施的专项质量监理工作。
二、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加强对涉及结构工程质量各环节的管理。
应委托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签订单独书面委托合同。
驻厂监理合同应到市区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选择驻厂监理企业,鼓励从市监理协会通过比选推荐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单位名录》中选择。
受委托的监理单位根据混凝土生产量派出驻厂监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施工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负总包管理责任。
在选择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时,应当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中选用。
四、驻厂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以及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等,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五、驻厂监理单位应依据现行规范要求,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原材料进场复试取样、试验过程进行见证。
每月对其使用的水泥、砂、石等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并由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驻厂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质量存在疑问时,可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
六、驻厂监理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申报的配合比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所申报配合比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未经审查的配合比不得使用;并对生产过程中配合比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京建法〔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8〕14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结构混凝土质量,我市率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行了驻厂监理。
三年来,驻厂监理工作形成了一整套工作流程和做法,成为了保证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结构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持续加强全市结构工程质量监管,扩大应用成果,现将《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工作,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确保本市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实行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制度。
纳入我市政策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其主体结构施工以及轨道交通项目,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应实施驻厂监理。
鼓励其他项目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在混凝土结构施工前委托驻厂监理单位,签订专项驻厂监理委托合同。
驻厂监理委托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驻厂监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驻厂监理费用等内容。
驻厂监理单位不得与混凝土生产、原材料供应、项目施工、项目监理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四条驻厂监理单位应成立专门的驻厂监理机构,实行总监负责制,并设材料工程师、试验工程师、信息工程师各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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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决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是针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专项监理工作,不代替建设、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单位的质量责任。
二、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实施监理,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驻厂监理的费用按照工程项目监理备案合同,原则上不得低于监理费的10%计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监理协会明确驻厂监理名录后,通过招标确定。
驻厂监理的人数不得低于3人。
驻厂监理合同应到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三、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委托市监理协会从本市工程监理企业中招标产生驻厂监理,并公布《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单位名录》,制定驻厂监理合同范本以及驻厂监
理手册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从中选用驻厂监理单位,驻厂监理单位与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不得为同一单位。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无资质或发生质量问题的,其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施工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负总包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在选择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时,必须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布的具有生产资质的单位中选用。
六、施工单位应制定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专项管理制度,做好技术交底,设专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七、在预拌混凝土供应期间,施工单位应派专人对混凝土原材料质量、配合比执行情况、混凝土出厂质量及质量保证技术措施等方面进行监控。
八、驻厂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以及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等,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九、驻厂监理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技术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试验室技术保证体系进行检查,监督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落实质量责任,提高管理水平。
十、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将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书面通报给驻厂监理单位;驻厂监理单位应对通报的问题及时追溯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反馈工程项目监理单位。
十一、驻厂监理单位应依据现行规范的要求,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原材料进场复试中的取样及试验过程进行见证,每月对其使用的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
料进行抽样检测,并由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十二、驻厂监理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申报的配合比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所申报配合比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未经审核的配合比不得使用;对生产过程中配合比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十三、驻厂监理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开盘鉴定工作进行审核,对首盘生产和试验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驻厂监理单位应对出厂的混凝土进行坍落度、温度、工作性能等指标进行检查,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驻厂监理单位应对7d、28d混凝土试件取样、制作、试验过程进行见证。
未经驻厂监理人员签字,预拌混凝土不得出厂,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的接收。
十五、当驻厂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原材料、配合比等不符合要求时,应下发《监理通知》,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
当驻厂监理单位发现实际生产配合比弄虚作假、存在质量隐患时,应下发《监理通知》,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停产整顿,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当驻厂监理单位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报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属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十六、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人员应持有监理人员岗位证书,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市监理协会组织实施培训考试等相关工作。
市混凝土协会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十七、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直接责任。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十八、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配合驻厂监理单位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驻厂监理单位应不得干预、影响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正常的经营生产和管理工作,导致不良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九、市区两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进行动态监管,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有权对驻厂监理单位及个人的不当及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单位工作质量纳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二十、本通知自2014年月日起实施。
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新开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完成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的委托;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通知颁布执行后的一个月内,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