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规避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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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发布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福建法院发布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福建法院发布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福建法院发布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案例一: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基本案情池某、胡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池某名下的相关房产及店面等财产进行查封。

同年9月18日,三明中院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判决池某及胡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石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41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

因池某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石某某向三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6月-7月期间,三明中院分别向租用池某名下永安店面的承租人陈某某等人、租用池某名下尤溪店面的承租人姜某某以及租用池某名下厦门店面的承租人洪某某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承租人协助将租金转至三明中院账户。

池某明知三明中院依法查封其名下的房产及店面租金,却多次阻挠承租人协助法院执行,并告知承租人若将租金转入三明中院账户,将停水停电让其无法经营,承租人无奈将租金转入池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6年11月22日,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接受调查。

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池某明知房产是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仍阻碍承租人协助法院扣留租金,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即有履行判决、裁定的法定义务,在未履行完毕前,其所有的财产均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尽管其查封的房产、店面变卖后可能足以清偿该债务,但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及时依照法定程序顺利完成,阻碍了正常的执行进程,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二: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基本案情2016年11月22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与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海华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环海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杏林医学中心配套设施工程3#楼及场地、竣工材料移交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违反回避制度的案例

违反回避制度的案例

违反回避制度的案例2000年笔者在广州市曾代理过一宗房地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法院认为没有法定回避的条件下,仍然振振有词地提出了回避申请,这是一个公民对现行回避制度的撞击,笔者特整理成稿,以与大家共同探讨。

1995年,原告何某与被告广州天河某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合伙开发广州黄埔“红山花园”,双方约定对等投资对半分成,当原告注入资金后,被告开始拒绝原告参与管理。

原告于2000年8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投资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一审主审法官有许多偏袒被告的违法行为:1、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多次找主审法官索要应该得到的被告的答辩状,主审法官一直推说没有,但到开庭时,主审法官却又从档案中拿出了多份被告的答辩状。

2、原告递交了证据后,申请交换证据,原告在开庭之前一直等待庭前证据交换,且多次向法官催问,均无果,不料开庭当日,对方才突然提出早已准备好的证据,玩弄起诉讼中的证据“埋伏战”,原告要求先行审查,而主审法官又不同意。

这是主审法官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和《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执行的结果,是有法不依的表现。

3、在开庭当中,主审法官对原告起诉被告人要求还钱的主张置之不理,而去追究原告人欠案外人的债务,本末倒置,在原告律师一再反对下,依然我行我素。

主审法官反认为是原告及代理人干涉了其审判权。

程序公正是处理案件公正的前提,一个在处理程序上就开始向一方当事人倾斜的案件,最终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偏颇,我的当事人认为,在该案中他一开始就没有得到公平的待遇,因此,尽管案件已开庭审理完毕,在法院判决之前,仍十分坚决地申请该主审法官回避。

该案的对主审法官的回避申请最终还是被法院驳回了,他们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行只有三种: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

而该案主审法官三项都无法查明,没有法定的回避理由。

江西法院“猎狐-2021”打击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法院“猎狐-2021”打击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法院“猎狐-2021”打击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西法院“猎狐-2021”打击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查某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以转移查封的“微财产”方式拒不履行,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协助执行义务人某通信运营公司放任转移被罚款基本案情2016年8月,原告王某平与被告查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星民二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查某华偿还王某平借款本金7万元及其利息。

判决生效后,查某华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平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5月,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查某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平发现被执行人查某华名下有一个具有商业价值的“五连号”手机号码,遂申请法院查封、评估、拍卖。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查某华送达查封裁定、查封公告和拍卖通知书,并向某通信运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该手机号码。

被执行人查某华明知其手机号码已被查封,仍于2020年4月将该手机号码进行携号转网且在某通信运营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此后又以3万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号码转让给他人逃避执行,涉嫌构成拒执罪。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遂将该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抓捕归案后,被执行人查某华的近亲属帮其履行了全部执行款,获得谅解。

同时,因某通信运营公司放任被查封的手机号码办理携号转网,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对该公司依法予以罚款。

2021年4月,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认定查某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以转移查封的“微财产”方式拒不履行而被追究拒执罪的典型案例。

在这起案件中,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深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手机号码等“微财产”成功执结该案,并对协助执行人擅自解封行为予以罚款,对全省法院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2021年度苏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苏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苏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29•【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苏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01丁某杨等六人虚假抵押规避执行被判处拒执罪案基本案情2014年2月,丁某杨夫妇、庞某明夫妇分别向民生银行借款140万元并相互提供担保。

同年12月,丁某杨夫妇单独向该行借款90万元。

因到期未足额还款,民生银行于2016年6月至8月陆续将其诉至法院。

相关案件审理期间,丁某杨、庞某明等人在法院保全查封其房产前,串通亲属虚构借款事实,以名下房产设定抵押并进行公证。

2017年3月至4月,工业园区法院判决丁某杨、庞某明等人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案件执行期间,法院裁定拍卖丁某杨夫妇、庞某明夫妇名下两处房产。

2018年2月,丁某杨、庞某明亲属以虚构的借款关系在异地法院取得生效判决,并要求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致使民生银行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调查确认,丁某杨、庞某明等与亲属的“借款”在经过二十余次流转后,又回流至出借人处,借款事实并不成立,遂对丁某杨、庞某明等人及其亲属的规避执行行为作出总计罚款6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4月至9月,检察机关对丁某杨等六人提起公诉。

工业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丁某杨等六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在债务发生后串通他人虚构债务并在其财产上设定抵押登记,执行期间又持虚假诉讼所得生效裁判文书主张优先受偿权,属于典型的拒执犯罪行为,这类行为隐蔽性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本案作为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中作出判决的首个案件,查处迅速、惩戒有力,充分彰显了公检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02沈某某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被判处拒执罪案基本案情2012年12月25日,沈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59万余元。

法律手段整治老赖案例(3篇)

法律手段整治老赖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案件日益增多,其中部分当事人恶意逃避债务,成为“老赖”。

这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

为了整治“老赖”,我国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手段,以下是某市法院执行局成功执行案件的一个典型案例。

二、案例概述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

合同履行期满后,乙公司多次催要货款,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

无奈之下,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某市人民法院。

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及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仍不履行判决义务。

乙公司遂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法院执行过程1. 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某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立即对被执行人甲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甲公司名下有一套房产、一辆轿车和一定数额的存款。

2. 财产保全为了防止被执行人甲公司转移、隐匿财产,执行局依法对其名下的房产、轿车和存款采取了保全措施。

3. 传唤被执行人执行局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要求其履行判决义务。

然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判决。

4. 强制执行鉴于被执行人甲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某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其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执行局依法拍卖了甲公司名下的房产和轿车,并冻结了其存款。

5. 案件执行完毕经过执行局的不懈努力,甲公司最终履行了判决义务,支付了乙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至此,该案件得以圆满执行。

四、法律手段整治“老赖”的措施1. 限制高消费对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老赖”,法院可以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如禁止乘坐飞机、高铁等。

2. 查封、冻结财产法院可以对“老赖”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

3. 执行悬赏法院可以设立执行悬赏,鼓励社会各界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提高执行效率。

规避执行,千万房产“变脸”记

规避执行,千万房产“变脸”记

64法治在线·权益纷争一套价值近千万元的上海房产,男方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归女方所有,女方通过买卖方式将房产半价过户给女儿。

经过这样的凌空大挪移,男方失去了还债能力。

这样的行为真的能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吗?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级法院)执行裁判庭就审结了一起典型的规避执行案件。

公司董事长反担保欠下巨债2012年2月20日,江苏欢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宝公司)向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宝应信用社)借款200万元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间为2012年2月20日至2013年2月10日。

此前,扬州诚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公司)与宝应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诚达公司为欢宝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作出一审判决:欢宝公司偿还诚达公司代偿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金滋公司、顾忍对欢宝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房产被查封女儿提异议判决生效后,欢宝公司、金滋公司、顾忍均未能自觉履行判决。

2013年11月29日,诚达公司向宝应法院申请执行。

此时,主债务人欢宝公司因债务危机风雨飘摇,反担保人金滋公司已经歇业。

顾忍是否有执行能力呢?诚达公司向宝应法院提供线索,顾忍有一套位于上海市虹口区150多平方米的房产。

2014年2月21日,宝应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套房子。

2014年3月3日,顾忍的女儿顾吟向宝应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上海市虹口区某弄8号1806室早已于2013年5月10日出售给我,法院查封我房产的行为是错误的,应立即解除查封。

这套房子到底是谁的?收到顾吟异议后,法院着手审查这套房产的来龙去脉,终于查明了它的前世今生。

原来,这套房子是2003年12月8日由顾吟母亲黄丰与上海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的,建筑面积151.09平方米,当时价款为994172元,首付554172元,同时办理了440000元的按揭贷款,贷款抵押物的共有人为顾忍。

拒执罪典型案例

拒执罪典型案例

拒执罪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拒执罪是指被法院判决有罪或裁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故意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法治和社会秩序。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拒执罪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类犯罪行为。

案例一,张某因交通事故被判决支付赔偿金,但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一直逃避执行。

法院多次传唤,但张某始终不配合,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李某与他人签订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但到期后,李某却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货款,甚至不接受法院的执行通知,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济交易秩序。

案例三,王某离婚后,法院判决他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和赡养费,但王某却拒不执行判决,导致子女生活困难,给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这些案例都是拒执罪的典型案例,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法治。

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加大法律的惩治力度,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同时,对于广大市民来说,我们也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意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遏制和打击拒执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公民,不仅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权益,更要尊重他人的权益,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拒执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介绍,能够引起更多人对拒执罪的关注,从而减少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五个案例告诉你如何对付“老赖”规避执行

五个案例告诉你如何对付“老赖”规避执行

五个案例告诉你如何对付“老赖”规避执行作者:孔令文-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导读:社会上很多公司企业明明有钱还债,却想方设法规避债务!下面请看来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五个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苏优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租赁规避执行案【基本案情】江苏优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系两起案件被执行人,溧水法院于2013年7月8日裁定拍卖优德公司所有的位于溧水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优德公司提出涉案房产在法院查封前已出租给舜天鸿泰公司、南京鸿宇服饰有限公司用于抵债。

溧水法院查明,溧水区洪蓝镇工业集中区1-7幢厂房为优德公司的全部房产,该房产一直由优德公司占有使用,舜天鸿泰公司、鸿宇公司均未进驻使用。

优德公司、舜天鸿泰公司、鸿宇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关系。

舜天鸿泰公司与优德公司、鸿宇公司与优德公司之间发生多笔款项往来,但汇款凭证上用途注明均为“货款”或“往来”,不足以认定为借款。

【法院观点】溧水法院认为,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既要进行形式审查,也应结合其他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从合同签订背景、内容、履行情况等综合分析认定。

本案中,第一,两份房屋租赁合同标的涵盖了优德公司全部厂房,作为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公司,将其正在使用的所有厂房出租的行为不符合常理。

第二,两案外人陈述签订借款协议时,优德公司无法提供其他任何有效的保证还款的措施,不得已将租赁权作为还款保证,但其时优德公司的房产并未设定抵押,与案外人的陈述相矛盾。

且两案外人不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而选择担保能力弱、实现周期长的房产租赁权作为还款保证的行为不合常理。

第三,两案外人对其租赁的房产,至今未实际占有、使用,不符合租赁交易习惯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

第五,两案外人主张的租金以优德公司的借款抵付,因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在此基础上的租赁关系也不能成立。

被执行人优德公司为逃避债务履行,与两案外人恶意串通,利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抵押的房产上虚设长期租赁关系,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规避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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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规避执行案例案例来源:(2004)凤翔委执字第02号卷宗执行法院:凤翔县人民法院基本案情:2003年9月4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3)金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向原告宝鸡市凤凰商贸公司支付租金21160.68元,赔偿违约金19069.2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113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003年12月,受理法院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凤翔县法院执行。

凤翔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委托执行案件后及时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早于2002年10月23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凤翔县法院便责令该企业的开办单位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主管单位凤翔县乡镇企业局组织清算,但开办单位和主管单位长期未组织清算,致使该企业大部分财产流失。

期间,2009年,因被执行人曾向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资,申请人请求追加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追加裁定后,被追加人不服,提出复议,2009年10月13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宝市中法执复字第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金台区人民法院的追加裁定,认为本案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应由受托法院凤翔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后申请人向凤翔县人民法院申请,请求依法追加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原乡镇企业局)为本案被执行人。

2010年6月3日,凤翔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金凤凰商贸公司要求追加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为被执行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审查,同年7月20日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凤翔委托执字第0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三单位进行了追加。

后被追加人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复议,2010年10月12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曾持有的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12.5%的股权已转让给他人且已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变更股权,具有法律效力,故作出(2010)宝市中法执复字第006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对该公司的追加。

处理结果至此,本案以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作为被执行人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的开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在其下属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歇业后,其未履行清算职责,致使财产流失或灭失为由,依法追加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原凤翔县乡镇企业局)为被执行人,共同执行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03)金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之中。

案例一隐匿财产潜逃阜阳中院判决安徽某房地产公司、阜阳某建筑公司支付史某某工程款210余万元,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两公司没有履行义务,停业后关闭了办公地点,建筑公司老总去向不明,房产公司老总王某给的三个财产线索都不属实,而他曾将1000多万的工程款转到在蒙城县开发房地产的关联公司,售楼款却去向不明。

王某同意先付30万元,以后再补足尾款,却在付了30万后,不再理会法院的电话联系、传票传唤。

执行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阜阳公安局立案侦查。

立案后5天,被网上追逃的王某在上海被警方控制,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案例二逃避执行袁某某与江某某、江某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利辛人民法院判决,江某某、江某赔偿袁某某各项费用460917元(已支付5000元扣除)。

判决生效后,江某某、江某外出躲债、不明下落。

执行人员在多家金融机构查询,发现两被执行人只有存款108.12元。

为此,执行法院对江某某实行司法拘留,搜出现金8200元。

对藏身于外地的江某也实行强制措施,搜出现金9100元,并查明其购买了一辆机动三轮车。

二人已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公款私存2007年6月3日,孙某驾驶商丘某货运公司货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周某当场死亡。

濉溪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2万,判决孙某赔偿292451元(孙已赔偿10万),商丘某货运公司对孙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该货运公司称无财产,但据税务部门资料反映,有公款私存行为。

法院遂收集该公司财务会计卜某某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营业收入证据,冻结其公司资金往来。

卜某某提出异议,两审法院均查明有关资金为商丘某货物公司的财产,驳回卜某某诉讼请求,划拨有关款项,进行案件执行。

案例四非法转移财产2010年12月3日,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要求巢湖市某棉业公司一次性还巢湖市信用社借款135万元及利息,若其不履行义务,信用社有权就棉业公司及徐某某用于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

徐某某在2010年11月23日对房产部门谎称,房产证丢失,将已抵押的房产补办新房产证,并新增共有人薛某某。

并隐瞒其抵押事实,将房产出售。

法院执行时,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进行制止,依法处置了抵押房产。

案例五虚设债务虚假抵押2008年,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判决,扬州某包装公司支付安徽某纸业公司货款250余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扬州某包装公司与扬州某纸业公司、江都市某信用社签订协议,约定包装公司向纸业公司借款1600万元,偿还某信用社的贷款,信用社解除包装公司贷款的设备抵押,包装公司再将资产抵押给纸品公司,为执行法院处分资产设置障碍。

执行法院发现某信用社出具的还款证明不实,纸品公司没有实际借款给包装公司,抵押可能属于虚设债务的虚假抵押,而且扬州某纸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扬州某包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两企业可能属于关联企业。

进行调查和采取措施后,案件最终执行完毕。

案例六公司成空壳房产被转移黄山市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决黄山某置业公司付给方某房屋渗漏修复费及其他各项损失费共5万余元。

谁知该公司原办公地点已经关闭,找不到新的办公地点和工作人员。

经查,这家房产公司名下已无房产,而法人代表华某某儿子华某名下却有13处,面积1600多平米,还有几处储物间没有卖出也没做权属登记。

执行法院将储物间进行评估,准备拍卖偿还债务,华某提出异议。

华某2008年刚满20岁,是在校学生,没有固定收入和经济能力购买如此多的房产,对异议进行严肃审查后,最终让案件顺利执结。

案例七买卖法院查封房产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决合肥某制药公司支付淮南某包装公司货款及利息3.4万元,执行时发现合肥某制药公司有楼房一栋,虽然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但仍有剩余价值,于是予以轮候查封,并在某县房产局办理了查封手续。

2009年12月,制药公司明知法院要轮候查封,隐瞒事实将房产出卖给某镇政府,把房款偿还其他债务后,剩余10多万元由法定代表人陈某领取。

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擅自处分已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要求限期追回或承担相应赔偿。

除了制药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外,也考虑追究镇政府的责任。

后经法院协调并采取措施,执结了案件。

案例八虚报清偿注销公司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安徽某乳业公司支付肖某等61人生活费13余万,经济补偿40万,并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后经诉讼,法院判决确认了相关义务。

执行时发现,乳业公司已经自行清算,并在2008年12月案件审理期间,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公司剩余财产已经分配完毕。

执行法院认为,该乳业公司虚报清偿,使公司得以注销登记注销公司,构成逃避债务。

最终,合肥某房地产公司同意与肖某等61人协调处理,案件顺利执结。

福建省高院公布反规避执行8大典型案例法制网福州6月22日电记者吴亚东刘百军今天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福建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黄德威公布了该省反规避执行的8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融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陈某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某于2009年1月7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陈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1万元及利息。

福清市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等,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

2009年3月12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某的房产登记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峰路高佳苑三期10号楼某单元房产已于法院判决生效后即2009年1月13日转移给黄某。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变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现状,树立司法权威,改善执行环境,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追究被执行人陈某刑事责任。

经审理,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在被执行人收押期间,其家属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将本案执行款人民币182372元全额履行完毕。

案例评析:如上所述,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经执行局向其下达执行通知书及多次执行后,仍擅自变卖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被执行人擅自转移财产换来的结果是不仅仍需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申请执行人厦门金华南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吉龙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吉龙家居艺品有限公司、庄某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要求拍卖诉讼期间查封的庄某及其配偶洪某的多处房产。

湖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市吉龙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吉龙家居艺品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洪某(庄某的配偶)与被执行人庄某已外逃,下落不明。

湖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洪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湖里区人民法院在准备拍卖被执行人庄某、洪某名下房产前,对房产的现状进行了前期调查,发现庄某、洪某在外逃前,已于2008年12月22日将址于厦门市思明区香莲里32号某室、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7号21-22层某单元两套房产出租给谢某。

在法院入户调查时,谢某要求保护其承租权和收益权(两套房产均已转租)。

在此情形下,房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为此,执行人员提出了动员承租人参与竞买的工作思路。

经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消除了承租人的疑虑,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促使承租人下决心参与竞买,并最终竞得承租房产。

2010年8月24日,在上述两套房产再次拍卖时,承租人参与了竞买,并且成功买下上述房产,案件也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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