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中心高自考学生的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提高自学考试管理水平,确保自学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而制定的。
二、考试范围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员,包括在职人员、考生及有意报考者等。
三、考试报名1. 考生须于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到指定报名地点进行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2. 考生报名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及相关学习证明,以便核实考生资格。
3. 考生需缴纳报名费用,并填写《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表》。
四、考试安排1. 考试安排由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心统一制定,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
2. 在考试之前,考生需准备好考试所需的相关文具、考试材料及有效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3. 考试期间,考生需服从考试监考人员的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相应处罚。
五、考试评卷1. 考试结束后,考试卷由考生交给考试监考人员进行收集。
2. 考试卷交由专门的评卷人员进行评卷,评卷过程需保证公正、严谨,评卷结果将作为考试成绩的依据。
六、成绩查询与证书颁发1. 考试成绩将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考生可以通过指定的成绩查询渠道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 考试合格的考生将获得《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证书》。
3. 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可在下一次考试报名时重新参加考试。
七、纠纷处理凡在自学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均可向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诉经过认真审核后将作出处理决定。
八、守则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九、附则本办法经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就是修订后的《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章制度是指针对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群,为其提供进一步深造、学习和培训的机会和方式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促进个人的职业发展和提高国家的整体竞争力。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章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入学条件和资格要求:规定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历要求,例如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及相关专业背景等要求。
2. 学习内容和课程设置:规定学习内容和课程设置,包括学习的学科范围、课程的教学内容和学术要求等。
这些内容一般会根据不同专业领域的需求和发展趋势进行调整和更新。
3. 学习方式和时间安排:规定学习方式和时间安排,包括面授教育、远程教育、网络教育等不同的学习方式,并规定学习的时间安排,如学习周期、学习时间等。
4. 考核和评估:规定学习期间的考核方式和评估标准,以确保学员的学习质量和水平。
一般会有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论文写作等评估形式。
5. 学历和证书授予:规定学习结束后,学员可以获得的学历和证书,例如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其他相关的资格证书。
6. 费用和学费:规定学费和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以及退费政策等。
以上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章制度可能包含的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制度

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制度引言: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灵活的学习方式,有助于提高教育的普及性和灵活性。
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确保自学考试的质量和公平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
第一部分:背景介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指学生在不通过完整课程教学的情况下,自行准备并报名参加考试。
这种考试形式为那些无法参加传统课堂教学的学生提供了一个获取学位的机会。
第二部分:制度建立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步骤。
制度应包括考试规则、考试安排、资格审核、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制度需要经过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制定和审议,并定期进行修订。
第三部分:考试规则考试规则是考试制度的核心,其中包括考试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和形式等要素。
考试规则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参与考试的学生都能了解和遵守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第四部分:考试安排考试安排是指考试的时间、地点和流程等方面的安排。
考试安排应合理科学,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同时,考试过程中应有专门的监考人员,确保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五部分:资格审核考生的资格审核是保证自学考试制度公平性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组织专门的招生办公室或审核部门,负责审核考生的学历、学位和相关背景等条件。
只有符合条件的考生才能报名参加自学考试。
第六部分:考试内容考试内容是考核学生知识和能力的关键部分。
学校应按照学科的特点和要求,制定专业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
同时,考试题目应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广度,既考察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又考察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思维。
第七部分:评分标准评分标准是确保考试评分公正有效的基础。
学校应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确保评分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评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严谨的评分态度,确保对考生答卷的评分准确无误。
第八部分:考试成绩与证书考试成绩和证书是考生参加自学考试的最终结果。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11.18•【文号】教职成[2016]7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国家开放大学、考试中心: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我部研制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对照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对现设的本、专科专业进行梳理、调整和规范。
2017年,各地各高校要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做好拟招生专业的申报工作(平台启用事项另行通知),自2018年起,新入学的学生全部按照目录内专业进行招生。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现在籍学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二、各地各高校要按照成人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做好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相关规定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依据《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四、《管理办法》是教育部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首份文件,对于统一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政策,转变管理方式,明确责任和管理程序,加强信息服务与过程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促进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XX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特点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种层次(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学校办学条件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
第四条学校成立XX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全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专门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履行服务、指导、管理、监督的职责。
继续教育学院下设自学考试部(简称“自考部”),负责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的生源组织、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考试组织等日常工作,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院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学校承担主考专业建设、命题、评卷、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评审或参与助学工作的学院,应设立专门的学历教育管理机构,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并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和相应的责任人。
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联合办学单位按联合办学合同承担相应工作。
联合办学单位是招生助学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办学主体权,对我校的自考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各联合办学单位在组织招生前,应将所设专业名称、办班层次、拟招生人数、办班形式等报送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统一报省招生考试院备案。
招生工作结束后,各联合办学单位将各专业实际招生人数报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登记注册、建立考籍,同时将教学安排、学生管理等计划报送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
第九条各联合办学单位必须使用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允许自行印制和发放。
中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中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中学继续教育管理,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学继续教育指的是中学为在校生、离校生及社会人士提供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教育、成人高中教育、职业培训、网络教育等。
第三条中学继续教育依法享有学校教育、学生管理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中学继续教育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教学计划,不得侵犯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中学继续教育的师生,包括在校生、离校生及社会人士。
第二章师资管理第六条中学继续教育应聘任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制定教学计划,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第七条中学继续教育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热爱教育事业,刻苦钻研教学理论和实践。
第八条中学继续教育教师应不断提升教学水平,积极参加教学活动,进行教研,开展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做到教学相长。
第九条中学继续教育教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以及本规章制度的,将受到相应处罚,甚至开除教职。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十条中学继续教育对在校生和离校生实行不同管理制度,具体规定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在校生应按规定出勤、参加课程学习、考试等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学校规定,严禁旷课、请假不报备等行为。
第十二条在校生应遵守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不得在校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有影响教风学风的行为。
第十三条离校生应按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服从管理,不得干扰教学秩序,有违纪行为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学生在中学继续教育期间如有不良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处分。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五条中学继续教育应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中学继续教育应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包括教学设施、教材、教学手段等,满足学生学习需求。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XX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学历继续教育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件,按我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新生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前置学历是否真实、有效。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治疗费用自理。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医院诊断仍不能学习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在读学生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学费后,方能注册取得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即书面说明并附证明(所在地政府证明、病假附医院证明)办理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管理,规范自学考试行为,保障自学考试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终身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途径。
我校自学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试的客观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自学考试的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自学考试分为专科和本科两个层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校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自学考试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2. 组织自学考试报名、考试、阅卷、成绩发布等工作;3. 负责自学考试的命题、考试大纲制定、教材选用等工作;4. 对自学考试学生的学习进行指导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5. 处理自学考试相关的投诉和纠纷;6.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自学考试相关工作。
第三章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第五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专科层次:凡我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
2. 本科层次: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专科已在籍),并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
第六条自学考试报名程序:1. 学生登录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了解自学考试相关信息;2. 学生按照要求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3. 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4. 学生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报名费;5. 报名结束。
第四章考试与评分第七条自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为春季和秋季。
考试时间、科目和地点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
第八条学生应按照考试大纲和教材进行复习,参加考试。
考试形式包括笔试和实践环节。
笔试课程按照省开考计划报名后参加,实践环节由学校组织,考试形式包括机考、综合作业、实习报告等。
第九条考试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公布,学生可以登录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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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自考学生的管理办法
一、重视新生入学教育
在新生入学教育的过程中,向学生明确自学考试的性质、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过程和考试过程各个环节的要求;宣传我院的校风和学风;组织学生学习有关自学考试的规定和规章制度,以保证高自考教学班的正常教学秩序和考试质量。
二、严格考勤制度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学生某门课程缺课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取消该门课程的报考资格。
三、强化诚信教育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和自学考试各项规章制度,要学生严格遵守《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四、实行继续教育中心与家长、学生三方协议的教育与管理制度。
建立QQ群联系方式,每班选一名同学加入“河北外院培训就业信息群”,加强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与管理人员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以及管理人员与家长之间的相互交流,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不断地改进教学,完善管理,尽可能提高考试通过率。
学生每次的考试成绩和在校表现情况及时向家长沟通。
对于不遵守学院和自学考试规章制度或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应及时会同家长做好教育和提醒工作,必要时予以说服劝退。
五、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高自考教学辅导班是学校教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其教学过程和考试过程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规范性和时间性,各项工作都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的管理。
对高自考教学辅导班的教学和管理工作,坚持领导重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原则,力争使高自考教学班的人才培养质量优于面向社会的自学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