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畜牧兽医科技信息》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总页数】1页(P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O226
【相关文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J], ;
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J], ;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J], ;
5.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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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5日阅读次数:3818 【字体:大中小】吉人字[2008]2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9号令)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排工作人员带薪休年休假,是国家为保障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规定,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带薪休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非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除需征得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外,还需在本年度内及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对所备案的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员工作需要的事实进行认真的审核,对非确属工作需要的,责令单位必须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
吉林省人事厅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筒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体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正文:---------------------------------------------------------------------------------------------------------------------------------------------------- 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3.25•【文号】银发[2008]102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5日银发[2008]10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总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总行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驻外机构:现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发布)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发布)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行年休假,对要害岗位职工要实行强制休假,要统筹安排好职工年休假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继续执行年休假报告审批制度。
总行各司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安排年休假,须经分管(协管)行领导批准,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司局级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格式见银办发[2005]239号文附件),提前送办公厅、人事司备案,同时须指定一名司局级领导干部临时主持司局(部门)内部工作;各司局、各部门副职安排年休假,须经所在司局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上海总部领导(中管干部除外)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安排年休假,须报总行办公厅、人事司备案。
其他人员的年休假报告审批制度由各单位制定。
三、人民银行各地培训中心应为人民银行外出休假职工提供便利,并合理收费。
四、严禁借年休假名义组织公费旅游,不得违规或变相发放钱物。
职工年休假期间要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
五、本通知印发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银发[2007]201号文印发)即行废止。
最新宿迁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宿迁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推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现制定我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和休假时间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含5天)且未被扣发工资的,其请事假天数应抵冲当年的年休假天数;当年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含5天)的,其请事假天数应抵冲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天数。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达到《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2013年7月参加工作的,到2014年6月底为满一年,从2014年7月起可享受年休假。
对当年1至11月底之间工作年限满10年、20年的情况,可按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时间计算其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
如在当年12月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想要了解带薪年休假制度吗,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19年1月起实行新的年休假办法。
依据省人社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2019〕1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一)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怀,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
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工作人员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
各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1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对工作人员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
各单位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年休假档案,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制度。
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严格年休假标准,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坚决杜绝考勤不实、缺损、瞒报等情况的发生,保证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三)各部门(单位)要按照2019年国务院第514号令和2019年原国家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确定年休假对象、时间、条件等。
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摘要本文将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
带薪年休假是保障员工休假权益的重要制度,它不仅有利于保持员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增加员工对组织的归属感。
本文将详细介绍带薪年休假的定义、申请条件、休假期限、时薪计算等内容,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条例。
1. 定义带薪年休假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一种全职员工福利制度,员工在具备一定的工龄要求后,享有一定的年假天数并按照工资标准计发薪酬。
2. 申请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在享受带薪年休假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在岗工作满一定年限,通常为一年以上;•未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工作表现良好;•申请提前提交并得到批准。
3. 休假期限根据劳动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期限如下:•工龄不满三年的员工享受 5 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工龄满三年不满十年的员工享受 10 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工龄满十年以上的员工享受 15 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
4. 假期时薪计算员工在休假期间,其带薪年休假工资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如果员工的基本工资在休假期间没有变化,则以员工的基本工资进行计算;•如果员工的基本工资在休假期间发生变化,则以发生变化前的基本工资为基准进行计算。
5. 申请流程员工在申请带薪年休假时,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提前向上级主管提交带薪年休假申请;2.等待上级主管审批,并在获得批准后安排休假时间;3.员工在休假期间需按上级安排进行休假,不能擅自延长或更改休假时间;4.休假结束后,员工需按时回到工作岗位。
6. 注意事项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员工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工作;•不得接受任何与工作相关的任务安排;•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年休假,需提前通知上级主管并获得批准。
结论带薪年休假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重要福利制度,为员工提供了充足的休息时间,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同时,员工也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合理安排休假,以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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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是人事部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而制定的带薪年休假办法,已于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即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征求本人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
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计算办法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支付赔偿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