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温州市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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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温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温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温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18•【字号】温政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温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温政发〔202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第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意义重大。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全省“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三个“一号工程”和“十项重大工程”系列决策部署,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深入实施“强城行动”,全面推进“四大振兴”,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第三极,着力稳增长提质效、打基础利长远、除风险保平安,奋力实现全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以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5%,货物贸易出口额增长5.5%、稳定全国1%的份额,实际使用外资额6亿美元,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2.85%以上,新引育人才20万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以上,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缩小到1.86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左右,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3.95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03万人;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等约束性指标确保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010人/亿元以内。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9•【字号】温政办[2005]184号•【施行日期】2005.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05〕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温委办〔2005〕51号),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以及投资和价格综合管理,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调控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挂温州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1.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2.负责全市循环经济的推进和综合管理工作。

3.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和规划、融合、协调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研究提出全市城市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8•【字号】温政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1]2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抓好调控政策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省、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2011年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保障力度,建立温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

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货币补贴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建立起多种类、多层次的具有温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

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全面实现低保标准2.5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并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量,2011年我市建设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87万平方米共9960套。

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支持用工单位、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开发建设农民工公寓。

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成立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全面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轮候等制度,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温政办〔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15〕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6日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登记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鼓励投资兴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要求,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的依据;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仓储、门店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企业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

第三条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遵循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使用住所和经营场所时应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生产安全及国家安全等要求。

第五条下列场所不能用作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一)非法建筑房屋;(二)危险建筑房屋;(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第六条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各自独立的登记方式。

(一)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的,企业住所登记实行申报制。

由申请人自主申报,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提交载明住所信息的申报表,并明确只用于办公,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项加注“仅限办公使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温州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筹)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温州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筹)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温州综合保税区管委
会(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5.02
•【字号】温政办机[2013]23号
•【施行日期】2013.05.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加工贸易保税监管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温州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筹)的通知
(温政办机〔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温州综合保税区申报和建设工作,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温州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筹)。

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陈宣安
副主任:张天长(市发改委)
魏伟(温州海关)
朱鲲(市经信委)
朱定钧(市财政局)
程建春(市国土资源局)
张静(市规划局)
陈高鲁(市住建委)
应希克(市商务局)
宋金理(市招商局)
陈文荣(温州检验检疫局)
卢斌(龙湾区政府)
赵明皓(乐清市政府)
李道钮(温州空港新区管委会)
肖枫(温州机场集团)
兰晓轩(市政府办公室)
管委会(筹)下设办公室,兰晓轩兼办公室主任,李智、陈光荣、朱凡、徐剑裕、孙民、黄唯中、王晓东、滕子舟兼办公室副主任。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温政办〔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温政办〔202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政办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各承办单位应在目录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司法局备案。

二、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浙档发〔2020〕14号)的规定,重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动态调整机制。

符合重大行政决策标准,但尚未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纳入《目录》后,方可启动决策程序。

附件: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1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属国有企业功能分类的通 知-温政办〔2015〕5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属国有企业功能分类的通 知-温政办〔2015〕5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属国有企业功能分类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属国有企业功能分类的通知温政办〔2015〕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4〕46号)精神,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功能类、公共服务类和竞争类三种不同类别进行功能划分,按不同类别在投资任务下达、发展战略定位、领导机构设置、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酬发放、工资总额管理等方面采取不同管理模式。

市属国有企业的功能分类一般执行3年,3年后可根据企业职能变化和改革发展实际适当调整。

为理顺国资管理体制、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各市属国有企业功能分类公布如下。

1.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功能类2.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共服务类3.温州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竞争类4.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竞争类5.温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竞争类6.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公共服务类7.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功能类8.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公共服务类9.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公共服务类10.温州市铁路与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功能类11.温州市名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功能类12.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竞争类13.温州市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共服务类14.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竞争类市属国有企业的所属企业功能分类由市属国有企业研究决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并由市国资委统一发文公布。

各市属国有企业要紧紧围绕自身功能定位,突出主业,优化资源配置,打造优质产品、品牌和服务,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服务温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温州“赶超发展、再创辉煌”做出积极贡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温政办〔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23〕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1日温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加快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助力中国(温州)数安港高质量发展,加速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和《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2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一)总体要求。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可控、统筹规划、稳慎有序的原则,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在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

授权运营单位应遵循依法合规、普惠公平、收益合理的原则,对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合理定价。

鼓励授权运营单位面向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等领域,提供多样化的数据产品和服务。

优先在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发展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先行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

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授权运营。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的授权、加工、经营、定价、安全监管等数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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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温州市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暨营改增全面扩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温政办机[2016]4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01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温州市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暨营改增全面扩围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温政办机〔20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及营改增全面扩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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