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团体诉讼历史考1
德语专八德国历史类真题汇总

1.1517 veröffentlich te(公布、发表)Martin Luther seine 95 Thesen,die den Ablasshandel kritisieren(批评、指责).1517年10月31日,马丁.路德在维腾堡教堂大门上张贴《95条论纲》,揭开了宗教改革的序幕。
2.Deutschland war die längste Zeit seiner Geschichte kein einheitlicher Staat.德国历史上分裂时间长,统一时间短。
3.Durch den “2+4-Vertrag”wurde die volle Souveränität (主权)Deutschlands wiederhergestellt.4.Am 18. Januar 1871 wurde Wilhelm 1. in Versailles bei Paris (巴黎的凡尔赛宫)zum Deutschen Kaiser proklamiert(公布、颁布).5.Angela Merkel ist die erste Frau an der Spitze einer deutschen Bundesregierung seit 1949.6.Unter den folgenden deutschen Ex-Bundeskanzlern hat Helmut Kohl am längsten regiert.拥有“统一总理”美誉的科尔执政16年,是迄今德国政坛执政时间最长的总理。
7.Am 09.November 2009 feierte Deutschlands den 20. Jahrestag des Mauerfalls.柏林墙倒塌20周年纪念,11月9日。
8.Am 3. Oktober 1990 wurde die deutsche Einheit wiederhergestellt.9.Im Jahr 2012 haben China und Deutschland das 40. Jubiläum (周年纪念)der Aufnahme der diplomatisch en(外交上的)Beziehungen gefeiert.10.V om 17. Juli bis 02. August 1945 trafen(treffen)sich die führenden(领导)Staatsmänner(政治家)der Siegermächt e (战胜国)in Potsdam,um über das Schicksal(命运)Deutschlands zu entscheiden.波茨坦会议。
美国集团诉讼和德国团体诉讼各有什么特点

美国集团诉讼和德国团体诉讼各有什么特点美国的集团诉讼和德国的团体诉讼各有什么特点一、美国的集团诉讼的特点(一)概念及构成在美国民事诉讼中,所谓集团诉讼(class action),是指由一人或者一小部分共同诉讼人代表自己、并且同时代表具有共同利益的一大批人或者全体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
形成集团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既可能是原告一方,又可能是被告一方。
从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的集团诉讼案件是由原告一方形成的。
①1、集团诉讼成立的条件第一、集团人数众多;第二、诉讼理由,该集团内部有共同法律或事实问题;第三、代表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抗辩是在集团中有代表性的请求或抗辩;第四、代表当事人能够公正和充分地维护集体成员的利益、代表人资格必须合格。
集团人数众多,是指全体成员的合并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但究竟“人数众多”的界限是多少,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法官结合个案自由裁量。
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同时对于代表资格的审查十分严格。
2、审查诉讼代表的资格①《美国民事诉讼规则》汤维建主编中国监察出版社,第118页。
诉讼代表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必须有正常的精神状态;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平;还要具有责任感;并且其提出的请求要与集团利益一致。
在美国代表人是毛遂自荐的,但是却接受法官的严格审查。
法官对于诉讼代表人行使自始至终的监督权,美国集团诉讼的代表人与一般的代理人不同,其代理权的获得并不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授权,除了诉讼和解和撤诉以外,代理人的代理权得到全面认可。
3、程序规定法官裁定是否适用集团诉讼,若成立,要适当的方法通知所有当事人,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未宣布退出集团诉讼,则判决对其具有约束力。
(二)特点总结1、由美国集团诉讼成立的条件可以看出,美国集团诉讼是为了集中审理,以最经济高效的方式为解决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2、由法官对于代表人资格的审查条件可以看出,法官看重于诉讼代表人的个人能力,以及其尽职尽责完成诉讼的责任感,要求其符合“充分代表”的要求。
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1

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察(下)团体诉讼在20世纪的发展Ⅱ:通过《一般商业条款法》的发展(一)一般商业条款的兴起及其带来的法律问题所谓一般商业条款,是指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针对不确定买家事先拟定并且反复使用的合同条款。
就其产生和兴起的历史背景而言,一般商业条款的出现不妨看做是市场经济“理性化”的结果之一。
[1]伴随着大工业时代的到来,“一对一”的偶然性交易被“一对多”的多次、反复交易取代,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概念产生。
在这种新的交易模式中,一般商业条款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降低成本的有效方式——因为它不再需要与每一个客户商定合同条款;对消费者来说,也是可以接受的——由于通常并不掌握有关机器生产的技术、程序和标准的知识,与厂家单独议价既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的能力所及,亦非其兴趣所在。
问题是,一般商业条款由企业单方制定,企业在制定这些条款的过程中,自然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来安排相关权利、义务关系。
而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消费者,几乎没有任何发言权。
首先,面对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只有选择“进入”或者“不进入”的自由,[2]而没有就具体条款发表意见的自由。
其次,由于机器生产的高度复杂化和专业化,消费者多数时候不具备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所需的知识。
最后,这种议价过程对于单个消费者来说显然成本过高。
由于这些限制,所谓“合同自由”,对于此时的消费者已经没有太大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可以毫不费力地将一些本该由其承担的交易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3]并非所有一般商业条款都是非法的,但是,对那些违反商业道德并且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一般商业条款,传统救济方式显得应对乏力。
一方面,针对个别受害者的传统救济方式并不能对企业造成足够的威慑。
即使消费者胜诉,判决效力的范围也仅限于原被告之间,而不能阻止企业继续针对其他消费者继续使用该一般条款。
另一方面,面对强大的资本权力,势单力薄的单个消费者并没有足够资源去捍卫自己的权利。
特别是,当这种损害(对于个别消费者而言)数额很小时,消费者通常会选择沉默。
近代德国历史题库及答案

近代德国历史题库及答案1. 德国统一运动的背景是什么?答案:德国统一运动的背景包括民族主义的兴起、经济一体化的需求以及政治力量的推动。
特别是普鲁士的崛起,为德国的统一提供了强有力的领导。
2. 德国统一过程中发生了哪些重要事件?答案:德国统一过程中的重要事件包括1866年的普奥战争、1870-1871年的普法战争以及1871年德意志帝国的成立。
3. 俾斯麦在德国统一中扮演了什么角色?答案:俾斯麦作为普鲁士首相和德意志帝国的首任总理,是德国统一的关键人物。
他通过巧妙的外交策略和军事行动,成功地将德国各邦统一起来。
4. 魏玛共和国成立的历史背景是什么?答案:魏玛共和国的成立背景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战败,根据凡尔赛条约的规定,德国必须建立一个民主共和国,以取代君主制。
5. 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政治特点有哪些?答案: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政治特点包括多党制、议会民主以及总统权力较大。
然而,由于经济危机、政治分裂和极端主义的兴起,魏玛共和国最终未能稳定发展。
6. 纳粹德国的兴起与哪些因素有关?答案:纳粹德国的兴起与经济大萧条、民族主义情绪高涨、对凡尔赛条约的不满以及希特勒的个人魅力和政治手腕等因素有关。
7.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在欧洲的扩张策略是什么?答案: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的扩张策略包括闪电战(Blitzkrieg)和对占领区的残酷统治。
德国迅速征服了波兰、法国等国家,并在东线对苏联发起了进攻。
8. 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分裂是如何形成的?答案: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分裂主要是由于冷战的影响。
1945年,盟军将德国分为四个占领区,随后美国、英国和法国的占领区合并成为西德,而苏联的占领区成为东德,两者分别走上了不同的政治和经济道路。
9. 柏林墙的建立与倒塌分别代表了什么历史意义?答案:柏林墙的建立代表了冷战时期意识形态的对立和德国分裂的深化。
而柏林墙的倒塌则象征着冷战的结束和德国统一的开始。
10. 德国统一后面临的主要挑战有哪些?答案:德国统一后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东西部经济差距、社会整合问题、民族认同的重建以及在国际舞台上重新定位自己的角色。
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察(上)

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察(上)
德国团体诉讼(collective action)是指代表着多个个体的较
大群体在同一个问题上面对同一被控方时协同进行诉讼的行为。
在
德国,团体诉讼被称之为“集体诉讼”。
与单一诉讼不同的是,团
体诉讼针对的是在一个相似的事件中涉及很多个人的问题。
德国的
团体诉讼自法律制定之初就开始了历史探究,为了深入了解这种形式,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其起源和历史。
首先,团体诉讼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法国,其发展是在1970
年代左右出现的,之后逐渐扩散到世界各地。
1978年,法国制定
了一项实施团体诉讼的新法规。
这些如此彻底的改变,业已成为集
体诉讼的基础,因此它在所有领域的发展都备受瞩目。
而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的历史则更为悠久。
它的来源可以追溯
到19世纪早期,那个时候舆论已经开始聚焦关注大量人的法律纠纷。
最初但非正式的途径是,经验丰富的律师或代理律师会吸收有心无
力的人群,并整合他们的力量,最终成功地为一个有利的司法结果
而努力。
随着时间的推移,集体诉讼开始以更规范的方式开展。
1933年,首个德国团体诉讼案件被提出,这是一项关于奥克兰箱队事故(Oakland boxcar case)的纠纷案。
在此案中,一个铁路用户团体
反对加价码的收费标准,从而使诉讼问题最终通过集体诉讼而得到
解决。
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团体诉讼慢慢成形,并不断得到发展。
但是,在德国,这种形式的制度并没有像在美国和其他国家一样被
广泛使用。
当时,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只允许单一的个体进行诉讼。
1。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摘要:一、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和发展二、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三、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影响四、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学术研究和应用五、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影响和启示正文:一、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和发展德国民事诉讼法是一部具有悠久历史和世界影响力的法律。
它始于19 世纪初,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诉讼制度。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 世纪初到20 世纪中期,这一阶段主要是对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第二个阶段是20 世纪中期到20 世纪80 年代,这一阶段主要是对诉讼法的学术理论上的渗透和深入研究;第三个阶段是20 世纪80 年代至今,这一阶段主要是对诉讼法的国际化和欧洲法律一体化的影响。
二、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诉讼程序、诉讼主体、诉讼客体、诉讼证据和诉讼判决等。
其中,诉讼程序包括诉讼的提起、诉讼的进行和诉讼的终结;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诉讼客体包括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诉讼判决包括判决的作出和判决的执行。
三、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影响德国民事诉讼法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多次修订和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2002 年1 月1 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改革法》。
这部法律对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根本性重塑,对民事诉讼法产生重要作用的还有《德国民法典》的新修订,这主要通过《债法改革法》和《租赁法改革法》而实现。
另外,《州高级法院代理改革法》和《修订有关损害的规定的第二次法律》也为民事诉讼创造了重要的规定。
这些法律的改革使得德国民事诉讼法更加完善和合理。
四、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学术研究和应用德国民事诉讼法是德国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有许多学者和研究人员致力于该领域的研究。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诉讼法的国际化和欧洲法律一体化等方面。
德国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德国某地发生了一起财产纠纷案。
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原本是多年的好友,后因财产问题反目成仇,对簿公堂。
这起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合同违约、侵权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李某和张某于2000年相识,两人性格相投,情同手足。
2010年,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约定3年后还款。
然而,3年后,张某未能如约还款。
李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张某告上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并未将借款用于购买房产,而是用于个人消费。
张某承认借款事实,但以种种理由推脱还款责任。
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违约,要求张某返还借款本息及赔偿损失。
此外,李某还指控张某在借款期间,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房产进行经营活动,导致房产受损。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房产损失。
三、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构成合同违约?2. 张某是否应承担房产损失赔偿责任?3. 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四、法院判决1. 关于合同违约问题,法院认为张某在借款期间,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已构成合同违约。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42条的规定,张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房产损失赔偿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张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李某房产进行经营活动,导致房产受损。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的规定,张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关于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李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判决张某返还借款本息及赔偿房产损失。
五、案件评析1. 合同违约责任:本案中,张某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已构成合同违约。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体现了德国法律对合同信用的重视。
2. 侵权责任:张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李某房产进行经营活动,导致房产受损。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张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体现了德国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
3. 法律与人情的较量: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原本是多年的好友,因财产纠纷反目成仇。
德国著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尼金斯基案(Nikin斯基案)是德国历史上一个著名的法律案例,发生在1979年。
该案涉及到德国宪法法院对德国宪法第2条第1款的解释,该条款规定了德国人的言论自由权利。
尼金斯基案的核心问题是:在言论自由与国家利益之间,如何进行权衡?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1979年,德国宪法法院收到一起诉讼,原告为尼金斯基,被告为德国联邦政府。
尼金斯基在1976年出版了一本名为《德国国防军与纳粹统治》的书籍,书中对德国国防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行为进行了揭露和批判。
德国联邦政府认为,尼金斯基的书籍违反了德国宪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侵犯了德国国防军的荣誉和尊严,因此要求宪法法院判决尼金斯基败诉。
2. 宪法法院审理德国宪法法院审理了此案,并最终作出判决。
在判决中,宪法法院对德国宪法第2条第1款进行了如下解释:(1)言论自由是德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任何人都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2)在言论自由与国家利益之间,需要进行权衡。
如果言论自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那么这种言论自由应当受到限制。
(3)在具体案件中,宪法法院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言论的内容、形式、目的、影响等,以确定是否应当限制言论自由。
3. 判决结果德国宪法法院最终判决尼金斯基败诉。
法院认为,尼金斯基的书籍确实侵犯了德国国防军的荣誉和尊严,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应当受到限制。
三、案件影响尼金斯基案对德国法律和言论自由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宪法法院对德国宪法第2条第1款的解释,为言论自由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界限。
2. 该案强调了在言论自由与国家利益之间进行权衡的重要性,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3. 尼金斯基案引发了社会对言论自由的广泛讨论,促进了德国言论自由的发展。
四、案例分析1. 言论自由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尼金斯基案的核心问题是言论自由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同时也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察(下)团体诉讼在20世纪的发展Ⅱ:通过《一般商业条款法》的发展(一)一般商业条款的兴起及其带来的法律问题所谓一般商业条款,是指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针对不确定买家事先拟定并且反复使用的合同条款。
就其产生和兴起的历史背景而言,一般商业条款的出现不妨看做是市场经济“理性化”的结果之一。
[1]伴随着大工业时代的到来,“一对一”的偶然性交易被“一对多”的多次、反复交易取代,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概念产生。
在这种新的交易模式中,一般商业条款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降低成本的有效方式——因为它不再需要与每一个客户商定合同条款;对消费者来说,也是可以接受的——由于通常并不掌握有关机器生产的技术、程序和标准的知识,与厂家单独议价既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的能力所及,亦非其兴趣所在。
问题是,一般商业条款由企业单方制定,企业在制定这些条款的过程中,自然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来安排相关权利、义务关系。
而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消费者,几乎没有任何发言权。
首先,面对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只有选择“进入”或者“不进入”的自由,[2]而没有就具体条款发表意见的自由。
其次,由于机器生产的高度复杂化和专业化,消费者多数时候不具备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所需的知识。
最后,这种议价过程对于单个消费者来说显然成本过高。
由于这些限制,所谓“合同自由”,对于此时的消费者已经没有太大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可以毫不费力地将一些本该由其承担的交易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3]并非所有一般商业条款都是非法的,但是,对那些违反商业道德并且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一般商业条款,传统救济方式显得应对乏力。
一方面,针对个别受害者的传统救济方式并不能对企业造成足够的威慑。
即使消费者胜诉,判决效力的范围也仅限于原被告之间,而不能阻止企业继续针对其他消费者继续使用该一般条款。
另一方面,面对强大的资本权力,势单力薄的单个消费者并没有足够资源去捍卫自己的权利。
特别是,当这种损害(对于个别消费者而言)数额很小时,消费者通常会选择沉默。
以上问题,说到底源于传统法律体系的自由主义特点。
这就意味着,它不大可能在这种法律体系内部,通过传统救济方式得到矫正。
因此,到20世纪70年代,通过立法手段对一般商业条款予以干预,已成为德国法学界的共识。
[4](二)可能的方案尽管多数学者同意通过立法手段干预一般商业条款,但就如何干预,却有多种方案提出。
基于本文的论题,只介绍几种程序方面的代表性观点。
最先被提出的是“行政许可制”。
这一Ludwig Raiser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提出的观点,[5]在70年代讨论中一度得到许多学者的支持,[6]社会民主党法学家发表的两份建议草案都采纳了这种观点。
[7]按这些学者的观点,唯有引入一种针对一般商业条款的事前行政许可,才能真正实现对于一般商业条款的全面控制。
另外,这种行政许可制在现行法中已有先例,比如保险、建筑储蓄等领域的行政许可。
就负责许可的机关,多数学者主张创建一个联邦消费者保护机关,但也有学者主张由联邦卡特尔办公室行使这一职权。
这种观点遭到激烈批评,[8]以致在讨论后期完全销声匿迹。
对这种建议的批评首先来自可操作性的考虑。
由于一般商业条款的数量巨大,如果所有一般商业条款都需要经过行政许可,那将意味着必须建立一个庞大的行政机构来行使审查权。
从理论的层面,则有学者指出,这一建议意味着从私法进入经济行政法,最终导致大量合同“与民法典告别”。
[9]对于建议者提出的那些行政许可的先例,反对者指出,这些领域都具有特殊性,与一般商业条款并不具有可比性。
同样诉诸行政权力、但与上述观点有所不同的另一种建议,是所谓的“事后行政监督”。
比如,Love认为,唯有引入一种事后的行政审查程序,才能避免法院个案审查的偶然性,避免个别消费者承担对其而言难以接受的诉讼风险。
为了确立这种事后审查,首先要求所有一般商业条款都在一个法定机关(比如卡特尔办公室或者联邦政府新建立的其他机关)登记,只有获得登记号码的一般商业条款,才允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同时,授予该机关根据法院申请就某个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规范审查的权力。
如果该机关确认某一般商业条款违法,则宣布撤销该条款,并在联邦登记公告上登出。
该撤销决定及公告具有普遍拘束力。
与此配套,对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司法审查的管辖权应当集中于某些法院——比如每州一个高等法院,以保证法律解释的一致性。
[10]Wolf建议,将对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审查和追诉的权利排他性的授予一个行政机关。
按他的建议,任何人都可以申请该机关对特定一般商业条款加以调查。
假如该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某一般商业条款的确存在疑问,则它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之诉和不作为之诉。
就该类案件的管辖法院,他的建议与Love相同,即每州由一个高等法院集中负责审理。
[11]“司法部工作小组”在其《第二次报告》中,同样建议授予联邦及各州消费者保护机关就一般商业条款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权利。
报告指出,这种授权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在眼下以及可以预见的未来,都不能期待消费者保护团体可以完全担负抵制一般商业条款的职责。
[12]基本可以归入此类的另一类建议是,设立一种消费者代表机构,专门负责监督、处理和追查违反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作为其制度蓝本的,是瑞典的消费者保护官(Verbraucherombudsmann)以及英国的公平交易办公室主任(Director General of Fair Trading)。
这两个机构的共同特点是,在就消费者保护行使法律规定的行政职能的同时,还可以就违反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13]在讨论中,不乏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团体诉讼,通过消费者团体的不作为之诉来对一般商业条款加以控制的建议。
[14]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竞争法上的团体诉讼体现了一种通过非直接受害人追诉保护客观法秩序的思想,就存在类似需要的一般商业条款法领域,同样可以引入这种诉讼资格。
[15]不过,这种建议受到了一些权威学者的质疑。
除了个别学者提出团体的范围难以限定外;[16]人们更多时候担心,消费者团体诉讼在诉讼资源和动力方面存在欠缺。
[17]出于同样的担心,司法部《第二次报告》尽管建议授予团体诉讼资格,但同时又建议授予联邦和州一级的消费者保护机关同样的诉讼资格,而其建议的重心显然在后者。
[18]上述两种观点中,事后行政监督一度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观点。
[19]但在1974年9月召开的第50次德国法学家大会上,这种观点却遭到实务界人士的激烈反对。
[20]另一方面,在这次大会上,就团体诉讼的引入已经没有人表示明确反对。
[21]人们争论更多的是,在团体诉讼之外,是否有必要引入其他的诉讼主体。
在最后大会的投票程序中,一项拒绝任何行政性介入的提案以206票赞同、152票反对、12票弃权而通过;[22]另一项建议赋予行政机关诉讼资格的提案则以155赞成、188反对、15弃权而被否决。
[23]如果我们假定这次投票反映了德国法律界的主导性倾向,那么这种倾向在后来的立法程序中无疑得到了忠实呈现。
在基民盟、基社盟(CDU/CSU)的第一份提案中,提案人明确声明,草案选择以一种“民法以及用来实施民法的诉讼程序的规制方式”解决问题,而拒绝任何形式的行政介入。
[24]在之后的立法程序中,这一基点再也没有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讨论中,类似美国集团诉讼(Class Action)的规制方式也曾被提出。
[25]在司法部工作小组,也有人支持类似的判决效力扩张。
[26]但是,这种观点并没有产生太大影响。
因为在当时的德国学者看来:其一,美国集团诉讼的效果与其特殊的律师费用制度有着密切关联,而德国法没有类似的制度;[27]其二,集团诉讼中的判决效力扩张会带来宪法问题。
[28](三)《一般商业条款法》的立法经过1975年1月30日,基民盟、基社盟(CDU/CSU)提出第一部《一般商业条款法》草案。
该草案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了规制。
在实体方面,草案不仅从一般层面规定了一般商业条款的达成和效力,更从消极层面就无效的一般商业条款作了概括性和列举性规定——这部分内容构成了草案的主体部分。
在程序方面,草案拒绝了自Raser以来被反复提出的行政性审查方案,选择了一种团体诉讼的司法救济方式。
[29]根据草案第27条,经营者团体和消费者团体可以就一般商业条款提起不作为之诉;但这些团体必须具有民事上的诉讼资格,并且事先获得了州最高主管机关的资格许可。
根据第28条,消费者团体还可以通过其成员的书面授权,代表后者提起针对一般商业条款的不作为之诉。
[30]提案人指出,消费者团体的资格许可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只有那些受到公共财政支持的团体,才有可能真正动用法律赋予它的诉讼资格。
为此,这种诉讼资格,以及与此相关的财政支持,只能赋予少数团体,“比如一州一个团体”。
[31] 稍后,联邦政府提出了自己的《一般商业条款法》草案。
草案在实体方面很大程度上沿袭了CDU/CSU草案,但没有就程序问题做任何规定。
提案者认为,起草程序条款的时机尚不成熟;并且打算,等到司法部工作小组1975年3月发表的报告经过进一步讨论之后,再就相关程序问题提出专门的草案。
[32]不过,在《一般商业条款法》正式颁布之前,政府并没有提出这样一份草案。
[33]最终确定该法程序规定的基础的,是联邦议会法律委员会1975年6月23日的申请。
[34]法律委员会一致认为,政府草案必须补上类似CDU/CSU草案第三部分的程序条款。
以社民党、自民党(SPD/FDP)的建议为基础,法律委员会在申请中建议引入一种抽象不作为之诉和撤销之诉。
[35]与前述CDU/CSU草案相比,法律委员会的建议主要有以下特点:(1)诉讼资格被明确授予三种主体,即消费者团体、经营者团体,以及工商业协会和手工业协会。
(2)上述主体除了可以针对一般商业条款提起不作为之诉,还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引入这种诉讼形式的目的,是为了让那些尚未生效的一般条款也能受到控制。
(3)上述诉讼的保护目的被明确界定为“保护客观法律秩序”,而不是保护个别消费者利益。
为此,个别消费者不具备提起该法上的不作为之诉和撤销之诉的资格;消费者团体也不能作为个别消费者的代理人提起该类诉讼。
(4)能提起该法上的不作为之诉和撤销之诉的消费者团体,其成员必须至少包括两个团体或者75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律委员会认为,这样的界定方式优于CDU/CSU草案中建议的“州最高主管机关的资格许可”。
(5)关于一般商业条款起诉、判决以及其他处理结果,都要在联邦卡特尔办公室登记。
[36]在1976年12月9颁布的正式法案中,上述几个方面均被采纳。
[37] 参照此前的立法讨论,立法过程中有两点特别引人注目。
其一,行政性审查几乎是被不假思索的放弃;其二,团体诉讼成为《一般商业条款法》上排他性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