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在西方社会的起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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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法学的发展和对后世的影响

中世纪西欧法学的发展和对后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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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社会法学在20世纪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

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阶段。

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

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各种社会矛盾趋向激化,战争、经济危机等灾难频繁来临;旧的利益结构急剧变动,新的利益结构正在形成,新旧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与此同时,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民主和法治理想之间的空距( IVI GAP )越来越大;由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公害日益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关注以往与国家不相干的劳动、福利、教育、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并运用政治的和法律的手段予以调节。

于是,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公共交通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法律的社会化”[1]成为时代的潮流。

法律社会化以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有机联结、保障消费者和社会弱者为特征。

这些社会问题和法律实践要求对法学理论做出调整。

如果法学的对象依然与现实生活脱节,局限于现有法律制度的要素和结构分析,而且只是象分析法学家那样机械地注释成文法和判例法,不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指南或提出意见,就不能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

社会法学就是在这种强烈的和积极的社会推动下,并借助于社会学家提供的新观念和方法应运而生的富勒的法治八原则第一一般性第二公布第三非溯及既往第四明确第五不矛盾第六可为人遵守,第七稳定性第八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哈耶克法与自由具体而言,这个概念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首先,哈耶克的自由理论认为,如果一个人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那么他就是自由的;在这里,“‘自由’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亦仅来自人的强制”。

显而易见,哈耶克对自由概念的界定,乃是通过指出外在强制(extemal CoerCion)而将自由定义为“独立于他人专断意志之外”的状态的。

自由表示能根据自己的决定和运用自己,的知识行事,不自由则表示必须受制于他人专断的意志之下;此处值得注意的是,所谓不受外在强制是指不受他人专断的意志之强制,而不是否定一切的外在强制。

法学的历史发展

法学的历史发展

法学的历史发展法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的学科,其历史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经历了漫长的时期。

本文将从古代到现代,探讨法学的历史发展。

古埃及是法学的起源之一。

公元前3000年左右,古埃及就已经有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主要集中在宗教和道德方面,法官是神职人员,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与宗教息息相关。

古埃及的法律体系为后来的法学发展奠定了基础。

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法学发展成为了西方法学的基石。

在古希腊,法律被视为一种理性规范,希腊人强调自由、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对法律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古罗马的贡献更加重要,罗马帝国时期出现了一系列法律文书,如《十二表法》和《民法大全》等,这些法律文书成为后来法学研究的重要素材。

罗马法强调公平和合理,为现代法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世纪是法学的黑暗时期。

在这个时期,教会的影响力极大,法学逐渐脱离对现实生活的关注,变成了一种纯粹的学术研究。

教会法成为当时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而世俗法则被边缘化。

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主要是对古代法律文书的注释和解释,而缺乏对现实问题的关注。

文艺复兴时期,法学重新焕发了活力。

人文主义的思潮兴起,法学开始回归对现实生活的关注。

人文主义者强调人的尊严和自由,对法律制度进行了批判和反思。

同时,启蒙运动也对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启蒙思想家认为法律应该以理性为基础,追求公正和普遍适用的原则。

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开始注重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

近代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法律需求的增加,法学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学的研究范围和内容也日益广泛。

在这个时期,法学主要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

公法研究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的行使,私法研究民事关系和私人权益的保护。

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也不断发展,出现了不同的学派和学说。

当代法学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革。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国际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等新的法律领域逐渐兴起,法学研究越来越注重跨学科的交叉和综合。

西方法学

西方法学
概念:
西方法学的范围很广,通常指古希腊、古罗马奴隶制社会、西欧封建社会以及近现代的西方资本主义法学。
分期与简介:
1、古希腊和古罗马法学:
在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中,相对地说,成文法并不很多(较出名的有雅典国家形成时期的《德拉古法典》和梭伦的《阿提卡法典》),也谈不上有独立的法学。但在当时许多思想家、政治家,特别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诡辩派和斯多葛派的哲学、伦理思想中,以至在古希腊的光彩夺目的文学作品中,都包含了许多关于法的基本问题的探讨。例如法是神授还是人定,法的基础是权力还是自然、正义或理性,是法治还是一人之治,以及法和民主、自由、平等的关系,法和国家的关系,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思想对后世法学一直有很深的影响。
与西欧大陆不同,英国中世纪的法基本上是在罗马法之外独立地发展起来的,英国中世纪法学主要是研究英国的普通法,从大量的判例来阐述公民的权利、商品交换和其他的法律问题,但也吸收了若干罗马法的原则,以补充和丰富英国法学。
3、近代资产阶级法学:
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学世界观相对立的法学世界观的出现。这是建立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基础上的唯心主义世界观。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同这一世界观是不可分的。当时这种世界观的集中体现是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或“天赋人权论”,其代表人物主要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等人。尽管他们各自的政治纲领和学说有很大差别,但总的来说,他们的自然法学说同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根本对立,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争取民族独立的思想纲领。这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以及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提供了理论基础,使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束缚,倡导了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罪刑法定等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则,创立了宪法、国际法以及象《法国民法典》那样典型的资本主义法典。古典自然法学固然不可能超出当时时代的限制,但它起过重大的历史进步作用。

西方法律的历史演变

西方法律的历史演变

一、罗马法的形成以及历史地位
“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 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是商品生产 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纯粹 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 突的十分经典的表现。”
——恩格斯
二、罗马法的发展过程
《十二铜表法》时期
公 元 前 451 年 - 前 450 年 制 定 欧 洲 历 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罗马社会从 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调整。
罗马法的古典时期
公元前27年,罗马实行帝制,进入帝 国时期。 罗马法的渊源: (1)具有立法权的会议制定的法律 (2)元老院的决议 (3)皇帝的敕令 (4)高级长官的告示 (5)罗马法学家的解答
12 34
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时期
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万民法——适用于罗马非公民、罗马公
民与非公民之间的法律 公元前212年,占领区居民经过斗争取得 公民权。
古罗马时期 的法律思想
中世纪的 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时期 的法律思想
资产阶级革命 时期的法律思想
资本主义时期 的法律思想
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律思想的特点
“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 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 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 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 和教条所制造的,而现在这 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 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但并不意味着古希腊不存在法学思想
西方法学发展的基础期——古罗马
古罗马法律文明发展的影响直接来源于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 学观念。它成了连接古希腊文化与古罗马文化的桥梁。
此观念对西塞罗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西塞罗的学说使自然法 理论发生了根本的变革。
这一革命为罗马法哲学以及整个法律科学奠定了思想基础。 也正是在吸收了西赛罗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罗马法学家建 立起了一座法学大厦。

西方法律思想史当代西方法理学极极简要概述

西方法律思想史当代西方法理学极极简要概述

西方法律思想史当代西方法理学极极简要概述当代西方法理学是研究西方法理学历史的一门学科,其主要研究的内容有西方夏季法和英国法的发展史、夏季法学的历史演变、晚期法学的发展,以及在当今的西方社会中法的作用与影响等方面。

西方夏季法的发展可以从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发展史脉络追溯。

其发展史主要分为古希腊时期(约公元前七世纪至公元七世纪)、古罗马法时期(公元八世纪至十三世纪)和中世纪(公元四十五世纪至公元十八世纪)。

古希腊时期,人们注重法律的道德性,认为法律是公正、忠实、公平、合理的。

古罗马时期,人们认为法律是具有绝对普遍性的,它以宪法形式呈现,而法律的执行机关是受到统治者控制的。

中世纪,法律的发展步入封建社会,法律的作用主要是维护统治者的利益,社会上的种种不平等现象也得以加强。

英国法的发展可以从最初的英语法追溯到现在的英国法系统,其发展史分为早期英语法时期(约公元十一世纪至十三世纪)、乔治二世时期(公元十四世纪至十八世纪)以及后乔治二世时期(公元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

法学导论

法学导论

法学导论第一讲(第十二章第十三章)一、法学概念(一)定义1.西方的法学定义1)古罗马.乌尔比安:法学是神事与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问。

2)近代.格老秀斯(荷)从正义而生活之学(将正义作为法学的根本内涵,在格老秀斯眼中,法律与道德,法学与伦理具有密切的联系。

)3)莱布尼茨(德)法学者,权力之学也。

4)现代.法学是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立法(法律)司法、执法(违法、侦查、起诉、审判、代理等)2.中国的法学定义1)先秦.刑名/法术之学2)德主刑辅,刑民不分,以刑为主(二)法学的性质:科学性、理论性、实践性、实用性(三)法学的功能:认知功能、解释功能、引导功能、教化功能、文化功能二、法学的研究对象(对一切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法学才是完善的)(一)以法作为研究对象,即研究法或者广义的法律(二)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包括各种意义的法律,违法、犯罪、侦查等(三)对法的内在规律进行研究(基本任务和根本主题),包括法律结构规律、法律发展规律、法律变化规律、法律调整规律、法律制定规律、适用规律、遵守规律、监督规律▲法律规律--现象:中国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早期资本主义国家:义务本位制--后期:权力本位制 --社会本位制中国现在是权力本位与社会本位并行。

法律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三、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法学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与经验来源,哲学是法学的认识基础与理论基础。

(二)与其他社会科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对象关联、方法共享、发展互动的关系(三)法学与自然科学:法学(法律问题、法律保护理论)研究深入自然科学之中,自然科学的知识和技术方法推进法学的发展四、法学历史(一)法学产生:立法的相当发展--法学家阶层出现(西方古罗马法学出现、中国律法出现之后)--法律思想的积累--提升法律理性,推动社会发展,促进学科发展(二)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1.古希腊的法律思想1)苏格拉底: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遵守法律也是一种道德要求。

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解读

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解读

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解读西方法律传统,又称西方式法律传统,是一种主要来源于欧洲文化的法律传统系统。

这个系统源于古希腊罗马法律文化,发展至今已有两千余年,成为整个西方国际社会中的一条主要法律传统。

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法律文化。

古希腊罗马时期,人们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和纠纷,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官方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各种积累下来的法律规则、法律案例和法律条文等。

这些制度逐渐演化成为传统的法律体系,在欧洲各国长期的应用和发展之下,形成了今天的西方法律传统。

西方法律传统的特点1. 法律条文的重要性西方法律传统强调法律条文的重要性,即法律规则和条款的确切字面含义。

这种传统要求法律条文的文本具有明确、具体、详尽、完备的性质,以便于解释和理解,进而为法律实践提供清晰的指导。

2. 法律常识的重要性西方法律传统同样强调法律常识的重要性。

在实践中,法官和律师在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具体案件问题时,需要考虑到法律条文及其含义,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背景、法律传统、公众意见等因素。

这些因素能对诉讼双方的权益、公正公平以及法治乃至整个社会产生影响。

因此,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常识被认为是离不开法律条文的。

3. 效率和公正的追求西方法律传统很注重效率和公正的追求,即力求在合理的时间和代价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公正的法律裁决。

一般认为西方式的法律制度比起其他制度更为保障个人自由和公正平等,建立在人权的基础之上。

西方法律传统的发展在中世纪时期,欧洲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水平都得到了长足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

例如,公正、财产权、契约、海商法和刑法等都得到了经验丰富的法官们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并被规范进了法律制度中。

在近现代时期,西方式法律传统开始走向国际化。

欧洲国家借鉴和继承了该传统,相应出现了一批著名的法学家,如卡尔斯鲁厄、黑格尔、维斯曼等,他们创新了传统的法律理论,使西方式法律传统发展至更加成熟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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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在西方社会的起源和发展自然和社会构成了人所栖居的世界。

作为知性的存在,人不能满足于对来自外在世界的各种刺激作单纯的条件反射,而是永不休止地致力于从纷繁复杂而又变幻莫测的世界中探寻出某种规律,从而有助于对自己的生活做一种有序的安排。

对自然界的不懈探索孕育出了科学和技术,使人们得以驯服自然。

这一过程自18、19世纪以来获得突飞猛进的进展,以至于超出了人类自身条件所允许的界限,使人们在这个世纪即将结束之时不得不重新思考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人类对社会规律的探索则经历了一个更为曲折复杂的过程。

古希腊德尔菲神庙中的那句铭文——“认识你自己”——成了人们永远都在追求、却永远也难以达到的目标。

西方有一句古谚:“习惯是第二种自然”,这句话很好地道出了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奥秘。

人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从来都不是个人自己选择的结果,他/她被放置到这种环境中去,他/她的出生在很大程度上便决定了他/她今后可以选择的范围。

人们对社会规则的探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事后的“合理化”(justification),而不是一种事前的论证。

而且,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因时、因地的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他/她们使用着不同的象征性符号、遵循着不同的仪式、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交流、以不同的方式维护着不同的社会秩序。

在探究社会时,人们往往无法刨根问底,因为社会现实是人类集体行动的产物,作为这一社会建构过程的无数个参与者之一,研究者无法置身事外,客观地观察和分析这个“生活世界”。

正像一位当代历史学家所说的那样:“无论宗教和哲学提出什么样的建议,自我认识都要求人类根据自身的条件、在自身局限的约束下、通过自己不完备的理性创造出自己的衡量尺度这种在语言的限度内寻求自身衡量尺度的活动同人类的历史一样源远流长。

从古希腊开始,西方人对自然和社会的探索就分别选择了两种不同的路径,以至于形成了C·P·斯诺所称的“两种文化”、海因里希·李凯尔特所区分的“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依曼纽尔·康德所说的“繁星密布的苍穹和我心中的道德律”以及恩斯特·特罗齐所揭示的“自然主义与历史主义之间的战争”。

可以说,自然与文化之间的辩证关系一直伴随着西方人走过漫长的文明史,体现在他们的语言和思维习惯中。

这种二元论被里查德·罗蒂表述为一种“心智集合”(mental sets)或者是“话语共同体”(communities of discourse)之间的差异。

[注释title=‘跳转到该注释’ name=‘[注释’>[[注释]]通过这两种不同的智识努力,西方人发展出了两套系统的知识体系,一套是关于“自然规律”(physis)的知识体系,另一套则是关于“社会规范”(nomos)的知识体系。

法学是后一种知识体系中最早出现的系统学科,而且一直占据着这一体系中的霸主地位,直到19世纪近代社会科学兴起。

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法律本身便是人类为自己创造的尺度或“规矩”(measure),而法学则是对这一规矩进行理论建构、并在它的限度之内研究人类行为的一门学科。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与哲学不同,法学并非产生于追求知识的“纯粹”动机,它的历史一直是与法律职业的历史密不可分的。

人类的集体生活需要秩序,不同的人类群体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发展出了不同的秩序范式,这些秩序范式的不同在于其中蕴涵着不同的规则。

古代希腊和罗马的人民选择了法律作为组织社会秩序的主要规则,因此发展出了不同于其它文明的独特的秩序范式。

与其它约束个人行为的规则(比如中国的礼)不同,法律具有很强的“外在化”特征,即:它只能管束人的外部行为,而且只能靠外在于行动者的力量来维持。

这样就需要有一些专门的人员来负责维持法律的正常运作。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律家群体已经产生,其中有一些专门解答法律问题、传授法庭技巧、研究法律原则的人士,被称为法律顾问(jurisconsults)或法学家(jurist)。

而他们对法律所作的阐释和研究就形成了一套关于法律的系统知识,他们把这套知识称为“法律科学”(legitima scientia)或“法学”(jurisprudentia)。

?“法律科学”是罗马人对西方文明作出的最重要的贡献,它使法律传统成为西方社会文化传统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有时甚至在其中占据最核心的位置。

在西罗马帝国覆灭之后,“法律科学”的传统除了在东罗马帝国继续得到保持,并最终酝酿出查士丁尼皇帝组织编撰的集大成作品外,还通过基督教教会和神职人员的学术研究活动得以延续。

后者使“法律科学”的传统与西方历史上另一项重要的传统——基督教传统融为一体。

在中世纪的教会大学中,法学和神学成为最重要的两种学科,它们都以注解和阐释经典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只不过法学所面对的经典是罗马法论著,而神学的经典则是圣经。

这种研究方法的系统性特征使法学继续保持着“科学”的地位。

而且,这种以揭示“意义”(meaning)为主要目的的方法经过人文学者的不断发展,最终发展成为一种系统的方法学,即关于“解释”(interpretation)的科学。

近代所有关于人类自身的科学(sciences of man)都是在这种方法学的基础上建构和发展起来的。

在近代民族国家兴起的过程中,由于法律在西方人的社会生活中以及法学在西方人的知识体系中所占据的核心位置,君主和市民阶层都竭尽全力争取在法学领域中的话语垄断权。

罗马法继续成为法学研究活动的主要源泉,不过,人们以“回到古罗马时代的罗马法”为旗号为它赋予了新的、世俗的含义。

同时,各民族国家也都致力于发掘和整理本民族的习惯法,以罗马法为蓝本对它们进行形式化和系统化的加工。

由于民族国家立法活动的需要,法学发展成为一种“百科全书”式的学问,人们致力于探讨法律与气候、地理环境、民族特性等等之间的关系,并对古往今来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历史的和比较的研究。

到18世纪为止,法学已经成为研究人类社会生活的最重要的一门学科。

与此同时,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得到高度的发展,法律成为国家统治和管理社会的首要工具。

自然科学和相应的工业技术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人类的生活。

在19世纪,西方知识界开始对“思辩性的”(speculative)学术传统进行批判,人们试图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对人和社会的研究之中,进而像控制自然那样规划和控制人类社会。

经济学和统计学便是在这种设想的驱动下产生并且服务于这种设想的,它们的出现标志着现代社会科学的诞生。

]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学逐渐失去了探究人类社会生活的条件和规矩(measurement)的特权,甚至被排挤出“科学”的行列,因为这一名称已经为自然科学以及模仿自然科学追求实证性(positivity)的学科所专享。

在今天的知识分类学中,科学或自然科学(sciences)、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s)以及人文学科(arts/humanities)成为最基本的三种知识形态。

这种划分已经被学术职业体制和大学教育体制确定下来。

法学在这种三分体制中无法找到自己的位置。

在法学传统十分强大的欧陆国家,法学往往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存在,但其学术地位根本无法与上述三大学科抗衡。

而在英国和美国,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门“技艺”(craft)而不是作为一种“学术”来传授的。

起初,法律教育主要是在法律职业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或这些职业机构的“行会”所开设的学校(比如英国的Inns)中进行的,而后来出现的大学法律院系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沿袭着这种职业培训的风格和方式。

这一点在美国表现得尤为突出,在那里,法学与医学、商学等等一同被归入“职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的行列。

“职业教育”这一标签其实已经排除了这些学科的从业者在“学术共同体”中的成员资格,而使他/她们顺理成章地进入“职业共同体”。

“lawyer”一词在美国被用来指代所有法律职业者,而法学教授也算在其中,被称作“academic lawyer”。

但是,由于法律在国家管理体制中核心地位并未丧失,法律职业者作为社会的“管理技术人员”仍然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法学在知识王国中的失宠并未妨碍它作为法律职业王国的重要一员而继续享有优越的地位。

同时,由于法律职业在现代西方社会中已经获得了相对的“自治”(autonomy),法学甚至可以坚持自己的“自主性”,拒绝与其它社会科学相往来。

西方法学流派法学流派的定义:[1]所谓法学流派,是指对法学领域中某一重大理论或问题持相同或相近的观点而形成的群体。

他们是有相同的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共同体,他们的观点可以片面,但是必须很深刻。

法学流派的流,非流行的流,超俗是流派的本质而非庸俗;法学流派的流,也非流星之流,流派应当流芳百世,而非稍纵即逝。

只有经过实践与时间的检验,最终默默地在社会实践中体现其价值,在解释现象中蕴含其实用性,在生活中萌发认同感,也许一个流派才真的形成了。

西方的定义:所谓"西方" 是指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形成的文化现象, 在地域上主要包括欧洲和北美。

西方的主要法学流派:[2]从方法的角度把西方的法学流派划分为两大类(包括非实证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两者主要的区别有:1、研究对象不同。

一个侧重于应然法;一个侧重于实然法。

2、研究方法不同。

一个侧重于理性主意;一个侧重于经验主意。

·非实证主意法学(在研究对象中侧重于应然法;在研究方法中侧重于理想主义),包括:1、自然法学1)早期自然法学2)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3)古典自然法学4)新自然法学(包括:世俗的自然法学和神学的自然法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2、哲理法学1)早期哲理法学2)晚期哲理法学(包括: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在研究对象中侧重于实然法;在研究方法中侧重于经验主义),包括:1、注释法学2、历史法学1)早期历史法学2)晚期历史法学3、功利主义法学4、分析法学1)早期分析法学2)晚期分析法学(包括:现代分析法学、纯粹法学和制度法学)5、社会法学1)自由法学2)利益法学3)北欧法学(斯堪的纳维亚法学)4)社会连带主义法学5)实用主义法学(美国的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7)法人类学6、综合法学7、经济分析法学·其他法学派1、批判法学2、存在主义法学3、政治自由主义法学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5、文学分析法学6、女权主义法学7、种族主义法学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3]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1)关于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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