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第2198号――关于启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2018)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2018)【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07.16【实施日期】2018.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30日科学技术部第2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31日起施行。
部长王志刚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做好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工作,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现对2011年6月24日公布、2011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15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向科学技术部申请建设实验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建设规划要求;(二)开展实验室建设确属必要;(三)具备保障实验室规范安全运行的能力和机制;(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第四条修改为:“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向科学技术部提交《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经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盖章同意。
”三、删除第五条。
四、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为第五条,并修改为:“科学技术部设立实验室建设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从事实验室管理及相关领域科研工作的专家组成,任期5年。
专家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审查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专家受科学技术部委托组成专家组,对每个具体实验室建设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专家组审查意见。
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
”五、第八条调整为第六条,并修改为:“科学技术部将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申请进行专家审查。
基本程序包括:(一)资料审核;(二)申请单位陈述;(三)现场勘查(现场审查方式);(四)专家提问;(五)讨论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
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8]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行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高致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条件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管理,认真贯彻实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按照《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一)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所需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
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规定,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经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按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要求细则》(附后)的要求,在相应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内开展有关实验活动。
(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条件。
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必须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二是实验活动仅限于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和菌(毒)种保藏等;三是科研项目立项前必须经农业部批准。
二、严格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程序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农业部第898号公告规定的审批主体、审批程序,做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28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a )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 实验 活动 申请表 》 ( 一式 2份 ) ; b )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 生物实验室资 格证书》 ( 复印件 ) ; C ) 从事 与 高致 病 性 动 物 病原 微 生 物 有 关 科 研项 目实 验活 动 的 , 还应 当提供科 研项 目立 项
政 策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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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农业 部 公 告 第 2 1 2 8号
(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物 实 验 活 动 资格 认 定 标 准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我部编制 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 实验 活 动资 格认 定标 准 、 从 事 高致 病性 或 疑似 高致病 性 病原 微生 物实 验活 动 审批标 准 、 高致病 性 动 物 病 原微 生物 科研 项 目生物 安 全审查 标 准 以及高 致病 性动 物病 原微 生 物科研 项 目生物 安全 审查 规 范 ( 农业部第五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 , 现予 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 日 起, 农业部第 1 5 9 1 号公告 中相 应事项 的办事 指南 废 止 。
2 . 1 申请 从 事该 实验 活动 的实验 室 是否取 得农
业部 颁 发 的 《 高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资格 证 书》 并 在有 效期 内。 2 . 2 实 验 活 动 是 否 限 于 与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种、 样本 有 关 的研 究 、 检测 、 诊 断和菌( 毒)
3 . 1 《 病 原微 生 物实 验室 生物 安全 管理 条例 》 。 3 . 2 《 高 致病 性 动 物病 原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安 全 管理 审批 办法 》 。 3 . 3 《 动 物病 原微 生 物分类 名 录》 。 3 . 4 《 兽 医 实验 室生 物安 全管 理规 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28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28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实验活动资格认定标准)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饲料添加剂》
【年(卷),期】2015(000)00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编制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标准、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标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标准以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规范(农业部第五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现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农业部第1591号公告中相应事项的办事指南废止。
【总页数】4页(P45-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2.6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J],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J],
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J], ;
4.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J],
5.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管理制度改革探析 [J], 陈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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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资格审批”取消后的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科教函[2017]106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0.31
【实施日期】2017.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资格审批”取消后的
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科教函〔2017〕1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资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科院、工程院办公厅,国家认监委、民航局、中医药局、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要求,我委决定取消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资格的行政审批事项。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生物安全,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
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5.11•【文号】农办牧〔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各有关研究所,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认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近年来,各地持续加强管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及时进行备案、违规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等问题时有发生。
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深入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掌握核心要义,指导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健全实验室管理制度,增强生物安全意识,提高生物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二、强化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各地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在内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管理。
要积极探索制定备案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实验室电子备案及信息化系统,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应备尽备,不留死角,不落下一个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卫生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15•【文号】•【施行日期】2007.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为确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0号令),我部组织制定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二○○七年五月十五日附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以下简称资格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第三条资格审批工作包括申报、评估论证、批准。
第四条实验室资格审批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卫生部申报。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的单位应具备《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完整的资料。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网址:)。
第七条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1份。
申请资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98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12.24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98号
•【施行日期】2014.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2198号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我部决定自2014年12月31日起启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网上申报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行政许可项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二、自2014年12月26日起,申请人可登录“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网址:)进行注册(注册流程说明详见附件1)。
注册成功后凭登录名称和密码进入拟申请事项操作系统,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农业部公告第2128号)有关要求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有关附件,并在线打印申请表(申请流程说明详见附件2)。
三、自2014年12月31日起,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二者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我部将按规定的程序和承诺的时
限办理。
附件:1.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
2.申请流程说明
农业部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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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2198号――关于启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工作的公告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2198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4.12.24
【实施日期】2014.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公告
(第2198号)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我部决定自2014年12月31日起启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网上申报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行政许可项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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