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与罗尔斯社会正义理论之比较研究-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
罗尔斯理论的悖论与正义的实践生成

义观 的最大难题是 如何对 待个人 功利与 集体 功
利 的冲突。在这 个 问题 上 , 边 沁主 张二 者 天 然
统一, 并无矛盾, 集 体 功 利 无 非 是 个 人 功 利 之 和: “ 社会是 一种 虚 构 的团体 , 由被认 作其 成 员
哲学博士 , 上 海财 经 大学 现 代 经 济 哲 学研 究 中心 教 授 、 博士生导师, 2 0 0 4 3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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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 ” 作为首要价值 ?在西方 近现代 思想史上 ,
先前是功 利 主义 占据 主导 地位 , 认 为个 人 功利
于不顾 。那 么 , 这 个 凌驾 在一 切 之上 的绝 对 正 义是什 么呢?他说得很 清楚 : “ 在一 个正义 的社
不论 其发展 程度如何 , 都应 当立即实施 “ 平等 的 公民 自由” , 而西方 基于契约 原则 的民主政体是 这种“ 正义 ” 的 当代 唯一形 式。因此 , 不论 这种 西方 政体将 会带来怎样 的后果 , 也绝对 “ 不受制
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 的权衡 ” , 立即无条件
实施 。这就是 《 正义 论》 不经任 何论 证 , 在 此 书
由此 , 他建立 了以“ 正义” 概念为基础 的政治制度 学说 , 认为 只有通过确立 纯粹 正义 的至高无上 的价
值地位 , 才可 以建立符合正义的永恒 的社会制度 。这种当代的依据普世 价值建 立正义社会 的乌托邦
思想 已经被许多人奉为道德真理 , 而由此所建立 的社会政治制度被认为是 宇宙中唯一天然合理 的制 度 。在今天 , 这种政治道德观念已经被推崇到近乎神话的地步。
南京师大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 Ma y 2 0 1 3 / N o 3
《正义论》读后感

《正义论》读后感•相关推荐《正义论》读后感范文(通用6篇)读完一本经典名著后,相信大家一定领会了不少东西,是时候抽出时间写写读后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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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读后感1在《正义论》的第二篇中,罗尔斯主要讲了正义论在社会制度的形成与建设中的运用。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社会的社会制度的建立遵循以下过程:在原初状态中完成正义原则的选择—制定宪法—制定法制—在正义原则的指导下规范的使用,罗尔斯并且认为完成这样一个过程也是逐步排除无知之幕的过程。
接着罗尔斯给自由下了定义,并讨论了平等自由的三个问题:良心的自由、宪法的正义以及关于自由的优先次序。
罗尔斯对自由的定义谈了很多,他认为自由是一个体系,由各种基本的自由组成的,但最具代表性的一句话是:人做或不做某事,会受到保护并免受其他人侵犯时,可以说他是自由的。
关于罗尔斯定义的自由正好反映出他的左派色彩。
他的自由观可以通俗的这样说:在合法的前提下,人可以为所欲为。
这是典型的左派的观点,这也是后来各类解放运动的思想基础。
对于自由的理解在此之前很多思想家的观点要深刻得多,托克维尔曾说,如果认为自由就是为所欲为那是动物的自由;洛克说自由是指人类的自我管理,而不是被动的接受皇帝或者氏族首领或其他什么人的管理。
接着罗尔斯重点谈论了良心的自由,其实罗尔斯的良心的自由更多的指宗教自由或信仰自由,罗尔斯明确的指出一个正义的制度必须保护宗教信仰的自由。
但我认为关于宗教信仰的自由最根本的还是要明确对于人类而言是先有正义的思想还是先有宗教的信仰,这个先后次序决定了谁更起主导作用。
关于宪法的正义罗尔斯说宪法的正义体现在对于正义的两个原则的遵守上,体现在一部正义的宪法会产生一个正义的程序,这个程序会产生一个正义的法制。
关于自由的优先次序依然是正义原则优先次序的体现,就是首先保证所有人具有最广泛的平等的自由。
批判与建构——从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来看

2009年4月第2期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J o ur n a l of Par t y C oll ege of Si ch uan Provi nce C om m i t t e e of C C PA pr.2009N o.2批判与建构——从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来看李志洁熊进(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广州510631)[关键词】功利主义;社会契约论;义务论;目的论;正义的两个原则[摘要]罗尔斯试图构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新理论实质上是建立在对影响巨大的古典功利主义批评的基础之上的。
由于古典功利主义在前提、原则和逻辑演绎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内在缺陷,促使罗尔斯在秉承洛克、卢梭和康德古典契约论的基本精神上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合理重构并实现了对二者的双重超越。
罗尔斯的“正义论”影响深远但又一直争议不断,对我们当前和谐社会的建设仍可以提供宝贵的思想资源。
[中图分类号]B0埔【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955(2009)02—0103—04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序言中交代了将批判的火力集中到功利主义之上的原委,他指出,一方面“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占据优势的一直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或者是“某一功利主义的变种”,支持功利主义的是“一系列创立过某些确实具有影响和魅力的思想流派的杰出作家们”,而且他们也是“第一流的社会理论家和经济学家”,诸如休谟、亚当斯密、边沁和密尔。
但另一方面,这些伟大人物的批评者们只站在“一种狭窄得多的立场上”,换言之这些批评者的理论视域和深度远远未及他们所批评的对象,因而始终“没有建立起一种能与之抗衡的实用的和系统的道德观”,所以一直以来也就无人能真正撼动功利主义的存在基础和地位。
接着罗尔斯直言他认同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尝试建构一种优于并替换功利主义的“对正义的系统解释”。
一、罗尔斯指认的功利主义的内在缺陷罗尔斯在批判功利主义时,有代表性地选择了亨利西季维克在1907年的著作《伦理学方法》中所阐述的功利主义思想,他认为处于古典和现代分野之处的西季维克是对功利主义思想的一个总结,他自己说:“我在此要描述的功利主义将是一种严格的、古典的理论,这种理论也许在西季维克那里得到了最清楚、最容易理解的概述。
罗尔斯政治哲学方法论述评

的本性 , 也是人行动的心理依据 。换言之 , 人们总是希
望外物能够给 自己带来快乐 、 幸福和利益 , 不希望痛苦
收 稿 日期 :0 1 1- 2 2 1- 2 2
基金 项 目: 国家社 会科 学基金 项 目( 1 Z 0 5 1B X 1 )
第 2 4卷 第 1期
21 0 2年 报
J u a fC o g i g Ra i o r l h n q n d o& T n v r i n o V U ie st y
VO . 4 N0 1 I . 2 F b 2 e . 01 2
作者简介: 马俊峰(99) 16L, - 甘肃 ̄T q - ,4 ., - & 西北师范大学副 教授、 研 究生导师, 硕士 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哲学 究。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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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不幸 的事情发生 。这种功利原则使人们变得 更为理
原则相一致 ; 在公平 的机会平等 的条件下 , 使所有 的职 务和地位 向所有 的人 开放 。” ̄6第一原则一 般被称 [o 2- 为平等 的 自由原则 ,第二原则 的第一部分被称为差别 原则 , 二部分被称 为公平 的机会平等原则 。 第 在这两个
“ 政治革命 ” .使得古典政治哲学和中世 纪的政治一 神
中的应 有地位 , 而建构起 了 自己的政治哲学 。 ] 从
一
学 的合法性依据 相继丧失 。霍布斯开启 了神义论 向人
义论的转变 .使 得政治哲学 的合法性和正 当性不再依
、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功利主义主 张功利 是衡量立法 、 府政策 和道德 政 原则的尺度或标准 ,凡是能够给人带来快乐的就是好 的。根据这样 的观念 , 功利主义提 出“ 最大多数人 的最
论功利主义的正义性

论功利主义的正义性作者:任荣树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2期摘要:本文从功利主义原则的概况和产生的背景入手,结合《论道德与立法原则》一书中的相关观点,对功利主义的正义性展开正面论述,再结合罗尔斯的《正义论》从反面对其正义性进行探讨,最后得出自己的观点和结论。
关键词:功利主义;正义论;正义一、功利主义原则“所谓功利主义原则,就是根据任何行为对于利益攸关者的幸福看起来必将产生的增减倾向而决定赞成与否的原则;或者用相同的话来说,就是根据任何行为对于这种幸福是促进或阻碍而决定赞成与否的原则。
”[1]当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时,如果有助于增进幸福,那么就是善良的,如果导致和幸福相反的东西,那么就是恶的,功利主义原则主张将这一原则作为评判对与错的标准,苦与乐成为功利主义评价一切行为的标准,成为了人类社会最高的伦理道德。
二、从功利主义原则本身看其正义性1.何为正义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社会中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
亚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正义。
穆勒则指出,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
社会法学家庞德对正义做了实证主义的解释,即解释为一个社会人们之间的尽可能减少冲突的协调统一状态。
[3]约翰·罗尔斯则说:“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的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力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
”综合以上之观点,正义主要涉及的是社会的分配问题,而是社会分配尽量的合理和平等乃是正义所追求的最主要的价值目标。
2.功利主义原则的正义观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其对幸福的理解和自利选择原理来理解这一问题。
幸福在功利主义看来分为个人和群体两个方面,即“对于独自考虑的个人来说,快乐或痛苦本身之值的大小,取决于下列四种情况而定:①强度;②其持久性;③其确定性和不确定性;④其切近性和遥远性;”[1]“对于一群人来说,针对其中每一个人加以考量的苦乐之值的大小,依据于七种因素,即上述六中,他们是①其强度;②其持久性;③其确定性或不确定性;④其切近性或遥远性;⑤其繁殖性;⑥其单纯性。
边沁对于功利主义的阐述

边沁对于功利主义的阐述[摘要]:功利主义,又称最大幸福主义,是在西方乃至全球影响巨大的一支伦理学流派,而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德谟克利特和伊璧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
边沁是18世纪后半叶英国功利主义伦理理论框架的确立者和声势浩大的功利主义运动的精神领袖。
边沁的功利主义融伦理思想、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为一体,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最高原则,对十八、十九世纪英国社会改革起了重要作用,成功地引领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社会辉煌,使功利主义思想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并内化为“不列颠的民族精神”。
本文在追溯边沁功利主义伦理学理论渊源的基础上,阐述了边沁功利主义伦理学的思想体系的贡献与局限。
[关键字]:边沁;功利主义Bentham Exposition to The UtilitarianismAbstract :Utilitarianism,also known as the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is in the Westand the world an influential moral school, and its germination can trace back to ancient Greek Democritus and Epicurus happiness theory.Bentham isestablished in eighteenth Century in England in the second half of the utilitarianism ethics theory framework and great in strength and impetus of utilitarianism sports spiritual leader.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ethics thought, social system, financial legal system as a whole, with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majority" as the supreme principle, in nineteenth Century eighteen, England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social reform, successfully led the rising period of the capitalism society brilliant, make theutilitarianism ideas permeated through each field of the society, and becomes "the British National spirit". Based on theretrospect of Bentham utilitarianism theory origin, expounds the contributions and limitations of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ethics thought system.Key words :Bentham;Utilitarianism1748年,耶利米·边沁出生于伦敦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
功利主义 文献综述

中南大学学年论文姓名:周春玉班级:公管0802学号:2103080227功利主义研究文献综述摘要:“功利主义”的概念始于边沁,后来由密尔总结并完善。
现如今在激烈竞争等因素的作用下,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悄然发生变化,使得功利主义成为全社会的问题,需要我们大家共同面对。
而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功利主义的批判,是我们重新认识功利主义的重要航标。
关键词:功利主义发展研究批判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思想在人类伦理思想演进的历史长河中,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起到重要作用。
直到今天还经久不衰。
功利主义是一种以人们行为的功利效果作为道德价值之基础或基本评价标准,同时又强调行为实际效果的价值普遍性和最大现实的伦理学说。
于18世纪,功利主义开始出现。
功利主义在英国近现代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并对英国及西方世界社会价值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而在中国,功利主义在历代中,是附属于某一思想。
在儒家思想中占主导地位下,功利主义具有明显的从属性质,有时甚至难登大雅之堂;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行,功利主义被重新认识,并得到了许多人的推崇和践行。
为便于完整地了解功利主义思想的内涵及发展状况,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中西功利主义思想有关问题的研究作以简要综述。
并且综合阐述在当今社会下,出现的新的观点,特别是罗尔斯的批判功利主义进行阐述。
一、国外的研究进展以及述评1. 功利主义思想起源问题的研究功利主义亦称功用主义,是以近代西方工业革命为背景兴起的伦理学体系。
它萌芽于古希腊时代、经中世纪的压抑、启蒙时代的复苏、十八世纪在边沁那里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
边沁、密尔创立的功利主义被称为古典功利主义,随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繁荣和鼎盛时期。
二十世纪初随元伦理学的兴起,功利主义受到批判处于沉寂。
二十世纪中后期功利主义经过调整再度崛起,形成现代功利主义两大流派——以澳大利亚哲学家J·J·c斯马特为代表的行动功利主义和以理查德·布兰特为代表的准则功利主义。
企业伦理相关理论

二、功利主义
效用的衡量 破解效用衡量的难题,有以下一些思路: 第一、很多效用的衡量虽然不能很精确,但是确
实可以衡量,尤其是物品在比较的情况下,例如, 感冒的危害小于癌症等 第二、可以提出一些不同的准则来区分物品:例 如把物品区分为内在和工具性的,例如,在企业 中,辞退员工是工具性的,而奖励则是内在和工 具性相结合的物品,内在的物品与工具性物品相 比有优先级
二、功利主义
3.功利主义的衡量难题
功利主义是建立在损益比较的基础之上的。 但是和经营活动不一样,我们无法把人类 的各种道德活动全部化约为一个变量-例 如金钱来衡量,因此,衡量问题就变成了 一个功利主义实施的关键问题
二、功利主义
这个难题表现在几个不同的方面: 第一、效用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尤其是
功利主义-平度案例
第一、这种做法并不违反美国当时的法律 和政府的标准。当时政府的标准是后面的 碰撞实验的标准是低于时速20英里:
第二、相比于当时其它公司的某些车型, 这款车是相对安全的:
功利主义-平度案例
第三、根据内部的损益计算,对这一点的改进需 要11美元,而他们估计的车的销量是1250万辆, 仅成本就增加了11X1250万=亿美元。而根据保险 精算,事故概率的分布是2100辆,重伤180人,死 亡180人。重伤的赔偿是万美元,而死亡的赔偿是 20万美元。车损赔偿为平均700美元,则总的损失 为:
向经济为中心的社会的急剧转变中,社会 伦理体系也跟随发生剧烈变化。显然传统 的伦理体系是不能适应这个剧烈变化的社 会。这样导致了我们的无根感出现
二、多元的企业伦理
2、传统伦理无法解决企业的伦理问题 传统社会不存在企业这种组织形态,也没有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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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ol. 7 No.1 Feb. 2013第7卷 第1期2013年2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70[收稿日期]2012-08-20[作者简介]唐志文(1973-),男,湖南宁乡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高校教学与管理。
公平以及正义问题历来是政治哲学的核心话题。
当今时代,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一系列社会矛盾也由此而产生。
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正是他探索解决社会正义问题的理论结晶,其理论体系是在批判边沁“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本文试图围绕社会正义思想,从罗尔斯对边沁理论的“扬弃”出发,结合对两者的比较分析,并从马克思主义视角加以客观评价。
一、边沁和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分析(一)二者对“社会正义”的界定边沁的哲学思想是建立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他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和动机都是以“快乐”和“痛苦”两种主观感觉为出发点的。
“快乐”是好的,是人们渴望的、追求的;“痛苦”是坏的,并非人们自愿的,“趋乐避苦”是人类的本性。
基于“苦乐”原理的价值判断,边沁进一步提出了“功利”原理。
边沁的“功利”原理是这样一种状态:赞成(或否决)任何一项行动时,无论是私人的某项行动,亦或是政府的某项行动,都必须以这项行动给人们所带来的幸福增加或减少为依据,或者说要以这项行动促进或妨碍某种幸福倾向的程度为依据。
更直观地讲,对任何个人行为或政府行为的评价,我们都可以根据这项行为所带来的“幸福”程度的增加或减少为评判标准。
以此为基础,边沁还提出了著名的“最大的幸福原则”,任何正确的行动和政治方针都必须做到产生最大多数人最多、最大的幸福,并且尽可能将痛苦缩减到最少,在必要情况下甚至还可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
边沁认为,“最大的幸福原则”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原则。
此外,边沁还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探讨了法律的作用和地位,他认为立法者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了解有哪些影响立法的因素,也必须明确可能使用什么惩罚类型及其影响程度。
在此基础之上,通过比较这两个方面,更深入地估计出每一种可能的状态,以及这些状态对每一类型、每一程度的惩罚所可能产生的影响。
只有这样,在经过严格比较、详细筛选、仔细斟酌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制定出更能为人们带来幸福、快乐、安全的法律体系。
而就实现该立法目的的立法原则来讲,就是对“功利原则”的贯彻,也就是边沁所说的,对“最大幸福”或“最大福乐”原理的实现。
由此可见,边沁认为立法是一件严肃、繁琐的事情,法律不仅要有惩罚,还应吸取道德和伦理的因素,才能实现“最大的幸福原则” [1]。
罗尔斯在其两个正义原则的基础上,认为一个真正的“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既能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平等、自由、公平竞争的权利,又能保障社会最底层弱势群体的利益;罗尔斯指出,“公平”竞争的机会,以及“平等、自由”的权利,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和个人的私有财产一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最基本的权利;认为坚持“正义”的原则,就必须反对一部分人以牺牲(或剥夺)另一部分人的自由、权利为代价而享受更有更多的利益 [2]。
罗尔斯的这些言论实际上就是对功利主义的超越。
罗尔斯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生活状况会因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和人的禀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处于“不平等”状态,即“原初状态”。
这种“不平等”状态的影响逾持久逾深刻,无疑会导致“更大程度的不平等”。
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强调,每个社会成员都是平等的人,社会正义的首要条件,是保护弱者、贫困者和最低受惠者,认为政府应该关注社会结构和利益分配的合理性,以及社会权利的公正分配[3-4]。
边沁与罗尔斯“社会正义”理论之比较研究唐志文(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摘 要]“社会正义”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在总结边沁和罗尔斯关于“社会正义”的界定、工具基础及二者实现各自社会理想的原则和程序的基础上,对边沁和罗尔斯“社会正义”理论进行了评析,并从马克思主义视角对“社会正义”问题进行了审视。
[关键词]社会正义;正义原则;功利原则;程序正义[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272(2013)01-0070-04(二)构建“社会正义”的工具基础“苦乐”是边沁“功利主义”理论的出发点,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类的天性,也是所有个体行为所追求的目标,能够满足人们对“快乐”的追求就是善的,而给人们带来“痛苦”就是恶的。
边沁认为“快乐与痛苦”等同于“善与恶”,而“功利”则是为了给人们带来更多的“快乐”,或者减少人们所承受的“痛苦”。
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是可以量化的,乐或苦的价值直接地与它的强度、确定性、近似性、持续性、多产程度、纯洁性和实际感受苦乐的人数相关。
而快乐和痛苦的“丰度”和“纯度”,则是评价快乐和痛苦大小的依据,这也是社会道德和立法的依据;对于群体而言,对“快乐和痛苦”的判断,不仅要充分考虑上述六大因素,还要充分考虑“快乐与痛苦”所波及的范围。
边沁正是通过对“快乐和痛苦”的计算和量化,力求构建一个科学的、可操作的理论体系,以此避免个人主观专断和偏好,但由于他过于倚重量化的研究,边沁理论最终忽视了快乐和痛苦“质”的不同。
“无知与契约”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出发点。
罗尔斯在批判边沁“功利”理论的基础上,认为“正义”是人人都应该享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社会的整体福利也不能超越。
罗尔斯用“无知之幕”阐述了自己的理论,即所有人在不知道自己的特殊身份、地位、禀赋的情况下,一致同意而达成的社会原则才是正义的原则。
罗尔斯还指出,“真实契约”是建立在“自律”和“互惠”的基础之上的。
然而,在人类社会的现实生活之中,几乎所有真实的契约,都不完全符合标准:或许因为存在各方议价权利上的不平等,从而影响“互惠”目标的实现;或许因为难以实现最初赋予契约道德力量的理念,从而影响“自律”目标的实现。
由此可见,我们在思考“正义”的方法时,有必要站在“假想契约”的基础上,或者说要站在“无知之幕”的背后,我们才能创造出一个“平等”的条件,从而使我们在思考“正义”问题时,忘记权利和知识的差距。
只有构建这样的各方平等的假想契约,才是我们思考正义原则的唯一途径。
综上所述,边沁与罗尔斯关于“社会正义”的工具基础的区别,主要是“最大多数人”与“最低受惠者”的区别。
边沁所倡导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改革的目标,是要实现“幸福的最大化”,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以此标准来考察、检验“社会正当性”[5]。
边沁所关心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总和”,他的这种“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的逻辑是不可取的,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对个人利益、以及利益分配公正性的忽视。
而罗尔斯关注所有人的功利,特别是最少受惠者群体。
他认为“正义”的社会,是建立在对社会成员最基本的权利、应尽的义务,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合理分配的基础之上的。
罗尔斯承认,各种“不公平”、“不平等”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但他认为,“追求平等”始终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虽然罗尔斯这种近乎理想化的观点,难以运用于社会实践,但的确是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全面超越。
(三)“社会正义”原则和程序的实现“功利”是对边沁思想的高度总结。
边沁认为:人们总是被“痛苦和快乐”所主宰。
因此,任何道德问题都要充分考虑到这个因素,怎样才能达到最理想的状态?边沁认为,“最大化”是最佳的策略,也就是说要“将快乐的行为的结果最大化”。
边沁认为,通过建立一种严格经验的思想模式(与假设的和表达的思想模式相对),我们就可以取得开明的进步。
社会进步的指向是追求正义;但是,在哪里可以找到正义赖以存在的标准呢?边沁找到的解决办法是功利。
边沁不认为社会进步是一件神秘的事情,更好的食物,更好的环境卫生状况,更好的教育,更大程度的机会平等,在边沁看来,这些都是既简单又显然令人向往的条件,正是它们构成了人类幸福的必要条件。
罗尔斯在分析社会资源和机遇分配的“正义性”问题时,进行了相对较为明确、详细的解说,即在“无知之幕”中被广泛同意的正义原则。
为支持其公正原则和差异原则,尤其是其差异原则,罗尔斯运用了两个重要的论点:其一,是“在‘不可预知的命运安排’的背后,人们应该如何选择”的问题;其二,是“收入、财富与机遇的分配原则,不应该是基于不能取信于人的因素之上,也不应该是基于道德观点专断的主观因素之上”。
罗尔斯进一步指出,社会理想的实现,要建立在保护弱者、贫困者和最低受惠者,关注社会结构和利益分配合理性,以及社会权利公正分配的基础之上。
事实证明,人们更加认同和接受罗尔斯的思想:一种更趋于公平的分配原则。
二、边沁和罗尔斯“社会正义”理论评析边沁理论将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评价法律合理性的标准,认为这是评判“正当性社会”的依据[6]。
边沁特别强调“立法”的重要性,要求公民对法律“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根据“功利原则”,在批判原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法律理论体系,以求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法律制度的变革,必将带来社会政治体制的改变[7]。
边沁主张根据功利原则,推动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制度的改革。
由于边沁思想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当时英国的社会变革产生71了深远影响,特别是其主张建立代议制民主政体、推行普选制,在当时确实产生了非常重要的、积极的社会作用。
与此同时,从边沁思想的理论影响来看,受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边沁时代及以后,许多经济学理论融入了“功利主义”的成分,如“理性的经济人”假设认为,“理性的经济人”倾向于“趋利避害”,力求实现“效用最大化”,这是其“功利主义”特征的重要佐证。
边沁在把社会福利、道德、立法和政治等捆绑在一起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功利原则”,并使之成为衡量人类行为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以及社会制度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然而,边沁理论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人们的“功利追求”与“道德义务”的统一问题,也就没有真正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针对边沁理论的这一缺陷,罗尔斯在批判、继承其理论体系的基础上,从“契约义务论”视角出发,建立了“社会正义理论”,弥补了边沁理论中所未能解决的“公平分配功利”的问题。
此外,边沁理论认为“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似乎将两者等同为一致,显然是不合理的。
尤其是对为什么“个人幸福”就是“社会幸福”?以及“社会幸福”是如何转化成“个人幸福”的问题,边沁理论并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
此外,边沁理论关注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却忽视了人的精神力量和社会意义,忽视了人的社会性和历史性;边沁理论强调利益的结果和目标,却忽视了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