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第五章主管与管辖

❖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08年8月在A县结婚, 2009年5月,王某因盗窃被判刑3年,关押在 B县劳动改造场所。李某在王某被判刑后即投 奔在C县的姐姐处打工谋生。2010年5月,李 某提出离婚。
❖ 问:A、B、C三县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对此 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 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加工厂和B县食品厂于 2009年10月在C县签订了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 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 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向C县和E 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 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 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袋装食品变质, 损失5万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即找来 律师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B县打 官司,你能办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精品资料?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带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或被救船舶最先到达地?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精品资料?四专属管辖?指某类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 4.必须选择明确且唯一的法院
❖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 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 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 售房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江公司 在丁县所建住房一套。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纠 纷后,可以向甲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起诉。 后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 下列关于管辖权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法律--主管与管辖

法律–主管与管辖引言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它起着规范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而在法律体系中,主管与管辖是不可或缺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主管与管辖的含义、种类、原则以及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主管与管辖的含义主管与管辖是指法律对特定事务的监管与控制。
在各国法律体系中,主管与管辖涉及到行政、民事、刑事和国际等各个领域。
它们规定了特定机构或个人在相应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
主管与管辖的种类行政主管与管辖行政主管与管辖是指政府机构对行政事务的监管与控制。
在行政主管与管辖中,政府机构负责制定与执行行政法规,管理和监督行政机构的运作,确保行政公正和效率。
民事主管与管辖民事主管与管辖是指法院对民事纠纷的监管与控制。
在民事主管与管辖中,法院负责听证案件、裁决争议,并执行相关判决。
民事主管与管辖通常包括民事诉讼、合同纠纷、财产纠纷等领域。
刑事主管与管辖刑事主管与管辖是指法院和相关法律机构对刑事犯罪的监管与控制。
在刑事主管与管辖中,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判决犯罪行为,并执行相应的法律判决。
刑事主管与管辖涉及到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重大领域。
国际主管与管辖国际主管与管辖是指各国之间在国际事务中的监管与控制。
在国际主管与管辖中,涉及到国际法、国际协议和国际组织等领域。
国际主管与管辖是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的基石。
主管与管辖的原则在法律实践中,主管与管辖遵循一些重要原则,以确保公正、合法和有效的管理与监管。
领土主权和管辖权原则领土主权和管辖权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具有对其领土内事务的独立控制权。
根据国际法,每个主权国家有权行使正当的管辖权,制定和执行适用于其领土内的法律。
这一原则保护了每个国家的自主权和独立性。
证明主管权和管辖权原则证明主管权和管辖权原则是指在民事案件中,法院的管辖权应该基于充分的证据和合法程序。
法院只有在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才能受理案件,并依法判决。
判决相容主管权和管辖权原则判决相容主管权和管辖权原则是指在国际事务中,多个主权国家之间存在管辖冲突时,应当寻求和谐和一致的解决办法。
第三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PPT课件

提问与解答环节
Questions and ans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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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感谢参与本课程,也感激大家对我们工作的支 持与积极的参与。课程后会发放课程满意度评 估表,如果对我们课程或者工作有什么建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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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主管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法院主管范围宽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调解的纠纷 对于二者都有权处理的民事纠纷:
双方都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 解;
一方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由 法院主管。
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得撤自变更或解除,若双方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 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 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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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 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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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院与劳动仲裁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二者对劳动争议的主管范围相同。 序位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优先于法院,即要求
先裁后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发生 的纠纷。
➢ 因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 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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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由民诉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 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 权益争议案件
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 (二)一般地域管辖 ❖ 1、一般地域管辖的概念 ❖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
事人所在地为根据确定的管辖。当事人所 在地包括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地指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 地而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一般地域管辖通 常适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 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是划分基层法院和其上一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事件性质较为 简单或须速审速结,或诉讼标的金额较少的事件,对此 类事件以较为简化的程序,达到迅速解决纷争的目的, 至于一般事件,归其上一级法院管辖,依通常诉讼程序 审判。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即属此类型。按照《德国 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初级法院的民事事物管辖权为1万 马克以下的案件和法律明确规定的7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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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我国民诉法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是否科学, 以及是否应将诉讼标的金额大小作为划分我国级 别管辖的标准,学术界争议较大。我们认为:案 情繁简,影响范围都是不确定的因素,在很大程 度上,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而以诉讼标的数 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则客观而明确,在 实践中易于掌握。因此,我国也应以争议标的的 数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至于案件性 质和影响大小,只能作为辅助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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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况 ❖ 有些类型的案件可能会出现按照原告就被
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方便当事人诉讼 并且不方便法院审理和执行的情况,对此, 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一些原告就被告 原则的例外情形(参见教材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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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特殊地域管辖
❖ 1、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 ❖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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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和基础,没有 共同管辖就没有选择管辖;选择管辖则是 对共同管辖的落实,共同管辖通过选择管 辖确定法院。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共同 管辖是对法院而言的,选择管辖则是对当 事人而言的。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事项的核心法律法规,对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是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二、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两种情况。
一般管辖是指法院对于没有特定管辖机关的案件,根据地域上的划分进行管辖。
而特殊管辖则是指专门针对某些特定案件的特殊管辖机构。
在一般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九种地域管辖情况,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自己所在地享受诉讼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方便了法院的实际操作。
而在特殊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内容,设立了对应的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这些特殊管辖机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对特定类型案件的专业审判,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三、异议及管辖权转移民事诉讼法还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一方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管辖有问题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在接到异议后需要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果确认管辖无误,将继续审理;如果确认管辖有误,将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对管辖异议审查的规定,法律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避免了因行政、地域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不公平情况。
四、跨域或跨国诉讼的管辖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域或跨国诉讼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对于这类案件,民事诉讼法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跨域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将案件提起于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
而对于跨国诉讼,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可以依据协议或互惠原则,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确保了法院在处理跨域或跨国案件时有明确的管辖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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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
《民诉意见》第17条,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 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由被告住所地 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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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仍然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1)《民诉意见》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 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 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 教养地法院管辖。
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 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 地的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管辖——大连、天津、青岛、 上海、厦门、广州、海口和武汉。
★专利纠纷案件(注意并非所有的中级法院) ★涉及港澳台同胞及企业、组织等经济纠纷案件 ★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
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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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新整理)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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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说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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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主管概念 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权限。 确定法院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案件的
如专利、房地产、环境污染等。 6、海商法——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海事案件 7、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几类非民事权
益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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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关系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 (二)乡镇政府主管民间纠纷 (三)仲裁机构仲裁范围 (四)行政机关主管范围
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是什么?

quitters never win and winners never qui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是什么?导读: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是: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以及有关民事纠纷事项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有关起诉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并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
一、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是什么?1.民事案件。
其具体包括:(1)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赔偿、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人格权和身份权案件等。
(2)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离婚案件、追索扶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
(3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如因污染引起的全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2.商事案件。
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作出约定。
在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劳动争议,双方还会发生其他方面的劳动争议。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这些劳动争议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4.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
二、《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的规定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九章主管和管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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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便于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
3.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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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确定管辖的原则, 是指在确立管辖制度时应当考虑遵循哪些有利于科 学、 合理地设立管辖制度的指导思想。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在确定管辖制度时,主要依据下列原则: 1. 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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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①购销合同
⑴以履行地确定管辖:
a 约定履行地(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 均非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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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实际履行中变更原约定履行地的,以变更后的履行地为准。
⑵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a 合同对履行地、交货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b 虽有约定但未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履行 地 c 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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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 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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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 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 民法院管辖。 第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 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 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 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权辖。 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 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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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
人民法院
普通法院: 专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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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是指国家行政区划逐级设 立的,对诉讼案件行使一般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普通法院设置原则 法院辖区划分与行政区划基本一致 普通法院的级别体系(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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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院级别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最 高 法 院
立 案 庭
刑 事 一 庭
刑 事 二 庭
民 事 一 庭
民 事 二 庭
民 事 三 庭
民 事 四 庭
行 政 庭
审 监 庭
办 公 室
执 行 工 作
研 究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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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法院职权
——审理权
程序控制权
询问权
调查取证权 释明权
证据审查权 事实认定权
审理权
概念:
程序控制权
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终 止以及程序进程的方式和时间的决定权。
第六章 诉讼主体:人民法院
第一节 人民法院概述
一、法院概念
二、我国法院组织机构
第二节 人民法院职权
一、法院职权——审理权
二、法院职权——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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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法院概述
一、法院概念 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国
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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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法院组织体系、结构 (一)组织体系 (二)内部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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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存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天津) 大连海事法院 (辽宁) 上海海事法院 (上海) 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 厦门海事法院 (福建)
青岛海事法院 (山东) 武汉海事法院 (湖北) 广州海事法院 (广东) 北海海事法院 (广西) 海口海事法院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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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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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古某于1990年9月,利用业余时间研制出一种 取名为W-1的触电保护器,并获得了国家专利, 正当古某寻找合作生产者时,深圳市罗湖区某公 司生产出的一种触电保护器,与古某研制的触电 保护器的设计、结构和性能基本相同。
军事法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大选举产生的,而 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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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法院:
专 门 法 院
法海 院事
铁 法路 院运
输
法军 院事
法森 院林
法农 院垦
法石 院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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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法院级别体系:
(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海事法院(中级)
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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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应当向
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
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地完成
举证。以及诉讼请求的可编变辑ppt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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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职权——裁判权
程序事项裁决权
实体争议裁决权
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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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
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可编的辑ppt诉讼。
2、是在重点林区所在地的地方院内设立林 业审判庭,或者在重点国营林场派驻林业法庭: 受理辖区内涉及森林资源的案件,属于地方人 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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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内部机构设置:
法院内部 组织机构
职能部门 党委机构 组织人事 行政办事
:
:
部门: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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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职能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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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
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行政区 划级别上设立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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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
1、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或所辖市 的行政区划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2、在直辖市内按一定区域划分标准 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3、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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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法院:
(图示)
专门法院:解决特殊行业内部或者与特 殊行业有关的法律案件
专门法院VS普通法院:
1、专门法院是针对某种特定的组织或特
定类型的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普通法院 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关。
2、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
3、专门法院的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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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
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 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三)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 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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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
1、县人民法院和县级市人民法院; 2、自治县人民法院; 3、市辖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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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 机构。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0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 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 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 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 决和裁定。”
(一)诉讼启动控制权
(二)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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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诉讼指挥权)
概念:在诉讼中法官使不明确的事项得以明确 的职责。
(1)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充分时,使当事 人的声明和陈述明确充分;
(2)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适当时,法院促 使当事人做适当的声明和陈述;
(3)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
2、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
3、最高法院授权审判的刑事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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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法院级别体系:
(森林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森林中级法院 (林业法庭)
森林基层法院(林业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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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院管辖的案件:
森林法院目前有两类:
1、是在北方大面积国有林区设立林区中级 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辖区内所有刑 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独立行使相当于 地方人民法院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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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法院级别体系:
(军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高级)
大军区、海军、空军和总直属队 军事法院 (中级)
大军区、海军、空军下属的
地区军事法院 (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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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成员的经济纠纷 案件
受理特定的刑事案件,即:
1、现役军人的刑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