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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

Management is to simplify complicated issues and plan chaotic thing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区别。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起主体是案外人。
债务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销、清偿,无权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
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区别以及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区别答: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起主体是案外人。
债务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销、清偿,无权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
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都是争议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利害关系人指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法律上权益的第三人,一般与当事人有一定的关联性,其范围包括当事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后)、优先权人、近亲属、被抚(扶)养人以及法院的协助执行人等。
例如法院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未保留依靠其生活的被抚养人必须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指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第三人,其范围包括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用益物权人、部分担保物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前)、无过错的买受人、特定债权人以及隐名股东、信托财产的委托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
例如第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此时第三人属于案外人,应当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2、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竞合,如何适用法律?答:异议人形式上认为执行行为违法,但依据的理由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仍然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法庭及调解室搬迁的通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法庭及调解室搬迁的通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3.12.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2.2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法庭及调解室搬迁的通告
为提升人民群众诉讼体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月2日在新审判业务楼启用新审判法庭及调解室。
各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届时从新审判业务楼南门安检处入院。
已经安排的开庭、询问等诉讼活动时间不变,但搬迁后审判法庭及调解室的序号有所调整(对应关系见附表)。
为确保开庭、询问等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审判人员将会提前通知诉讼参与人审判法庭或调解室调整情况。
新审判业务楼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75-2号(见附图)。
特此通告,感谢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1日附图
附表。
江苏省高院再审申请受理流程

江苏省高院再审申请受理流程
1、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江苏省高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2、申请再审的途径有两个:
(1)向高院申诉,须提交的材料名称:民事申诉状;
(2)向与二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申请提请抗诉,须提交的材料名称:申请提请抗诉状。
3、江苏省高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江苏省高院立案庭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在此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16•【分类】其他正文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二:材料公司诉朱某、王某、刘某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三:种业公司诉罗某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案例四:建设公司诉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五:文化公司诉金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案例六:建设公司诉房产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案例一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关键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债权出资抵销【案情简介】2014年10月,材料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550万元(实缴55万元),余某认缴出资450万元(实缴45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32年10月22日之前。
2020年1月,余某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张某。
2022年6月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判令材料公司归还蒋某借款及利息,经强制执行材料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材料公司现任股东张某就材料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余某作为股权转让人对张某的上述责任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余某称其曾于2014年汇给材料公司100万元,材料公司也将该笔资金作为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应作为其出资或至少应抵销其相应出资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余某向材料公司转账100万元时并未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且材料公司将该款作为向余某的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不能认定为出资款,只能作为余某对材料公司享有的债权,但该债权与余某的出资义务在材料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而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情况下,也不能进行抵销。
据此,张某、余某应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股东向公司投入的款项并未作为“投资款”或“出资款”投入,公司账册也并未记载为出资款时,相应款项仅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
该股东债权在公司丧失清偿能力(以破产条件为标准)时不能与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相抵销,股东仍应承担出资责任。
法官枉法裁判案例大全

法官枉法裁判案例大全
案例一:江苏省高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宋健受贿、徇私枉法案。
宋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审判、执行、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宋健徇私干预一起民事案件的执行,导致案件被错误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赵立功受贿、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赵立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执行、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赵立功在执行一起民事案件中,滥用职权,违规将一起涉及948万元的纠纷案件以249.38万元执行和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为加强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统一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水平,形成工作合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就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相关问题形成本指引。
一、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一是坚持严格公正司法。
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依法定罪量刑、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二是坚持保护激励创新。
充分发挥保护商业秘密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功能,进一步提升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效能。
重点打击侵犯创新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破和推动作用、涉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激励高质量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严厉打击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努力维护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是坚持实体程序并重。
充分考虑商业秘密无形性,犯罪行为隐蔽性,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等特点,依法妥善处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保证判决结果公正、程序正当,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推动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协调,避免处理结果冲突。
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举证负担,依法保障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与程序权益。
二、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法认定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及类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苏高法电[2017] 873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 873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规范全省法院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办理工作,统一审判尺度,经调查研究及反复征求意见,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现印发给你们,供全省法院参考。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我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执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一),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审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效率优先原则。
执行异议案件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均衍生于执行程序。
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苏高法〔2019〕224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19〕22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已于2019年8月6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2019年8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我国实现创新发展的内生需求,是赢得国际竞争主动权的必须举措,是实现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有力支撑,是有效应对知识产权审判面临挑战的必然要求。
为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新要求,切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制定本意见。
一、牢固树立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准确把握总体要求1.准确把握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的总体要求。
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就是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无形性、价值弹性等特点,以及侵权行为隐蔽、多发、成本低,权利人维权举证难等状况,通过诉讼制度设计和审判机制构建,进一步加大司法惩处力度,最大限度降低维权成本,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及时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大力维护和激发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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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苏民二终字第0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华特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方,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云春,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某某染整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文林村。
法定代表人费某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盐城华特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一下简称华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某某染整厂(以下简称染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盐民二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8年1月9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特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方、潘云春,被上诉人染整厂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2月20日,染整厂(甲方)与华特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供给甲方ASGA368-S双浆槽浆纱机一台,单价为93.8万元;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为按企业标准生产、保质期壹年、终生维护;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预付定金30万元(其中旧设备9万元),发货时付30万元,安装开车几缸纱付完总额90%,5%三个月内付清,5%一年内付清;违约责任为依《合同法》。
2004年2月19日,染整厂对双浆槽浆纱设备的车头部分、烘层部分、浆槽等均提出了特定的规格型号要求。
华特公司供货后,染整厂分别于2004年12月12日、12月28日、2005年3月17日四次致函华特公司,称华特公司生产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华特公司派员解决问题。
2005年5月11日,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华特公司)急于为甲方(染整厂)就浆纱机整改、修复、调换的一下八个方面:1、两只烘筒(800)的大锡林防粘层脱落,要重新涂好。
2、两只浆槽和离合器滑动太松,要调换整改。
3、上蜡锟处壹根张力补偿锟需调整。
4、上浆锟两根有裂痕需调换。
压浆锟两只太轻,需换两根较重的橄榄锟。
5、传动部分的链条工作状态不佳需调整。
6、车头右边电机齿轮连接处漏油要整修。
7、车头刹车装置需要整修。
8、在整修终发现或出现设备上的其他问题以及安装上不合理的问题,或影响机械正常运转的问题,均为乙方整修养护的范围,直到机械正常运转为好。
以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整改维修时间为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开始,根据甲方提供人员各时间最快结束(甲方必须提供四人以上配合协助)。
二、该设备当时不配线性加压,增加该装置成本费贰万捌仟元整。
双方达成协议,乙方免费提供改装。
三、已安装生产的浆纱机,使用一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出现质量问题,经协商乙方愿意承担伍万元损失。
四、乙方对该浆纱机进行整改后,对该设备养护、维护、保修期再延长三个月。
这次整改后,甲方再出现质量问题与乙方无关(整改须经双方验收合格,调试期为七天)。
五、为保证该机械设备的养护至正常运转,乙方帮助联系一名维修人员为甲方服务,该人员的工资及正常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六、该浆纱机的往来款为96.04万元,已付67.24万元,承担上述第三款明确的损失5万元,剩余款23.8万元:这次乙方改造货到甲方厂下货前,支付10万元;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前两支橄榄锟到再支付10万元;余款于二00五年十月十五日前全部付清。
乙方于这次设备改造前开具增值发票40万元至甲方,剩余发票在所有往来款付清时一次开出。
协议签订后,华特公司于2005年5月27日向染整厂开具了4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华特公司还派员至染整厂对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2005年7月12日,华特公司向染整厂交付了两只橄榄锟。
2005年7月19日,染整厂向华特公司发出机械质量意见函,要求华特公司派机械调试工去染整厂调试设备,同日,华特公司派员至染整厂调试缸。
2005年7月20日,华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前往染整厂就设备问题进行协调。
后双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进行验收,染整厂又分别于2005年7月31日和2005年8月2日致函华特公司,要求华特公司处理机械质量问题。
因染整厂未按协议约定给付剩余价款,华特公司于2005年8月4日诉至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称:2005年5月11日协议达成后,其已按协议要求为染整厂所购浆纱机进行了整改,可染整厂不断制造质量借口,拒绝清偿其货款,请求法院判令染整厂立即清偿货款138000元,并自2005年7月16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承担利息。
射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华特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双浆槽浆纱机,染整厂应依约定向华特公司给付价款,染整厂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但在华特公司诉讼请求中,对2005年10月15日前染整厂应给付的38000元,因诉讼时该款的给付时间未到,华特公司尚不能就该款进行主张。
遂判决:染整厂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华特公司价款100000元,并从2005年7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判决给付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染整厂给付华特公司价款100000元。
2005年12月21日,染整厂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案移送原审法院审理。
2006年4月25日,染整厂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以双方有协商解决意向为由,撤回了对华特公司的起诉。
2007年4月23日,染整厂又以协商未成为由,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调换或重作符合质量标准、价值为938000元的ASGA368-S型双浆槽浆纱机一台,交付938000元整机增值税发票;2、华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45240.10元和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3、诉讼费用由华特公司承担。
在原审庭审中,染整厂自愿放弃要求华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准许。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染整厂与华特公司于2004年2月20日签订的合同以及2004年2月19日染整厂对双浆槽浆纱机提出的技术要求,该合同名为购销售实为定作,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
2005年5月11日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有效。
该协议对华特公司生产的双浆槽浆纱机需要整该、修复、调换的八个方面以及整改后的验收方式、往来货款的支付等问题作了明确约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根据协议约定,整改须经双方验收合格,该约定为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的义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成果后接受定作方的检验,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时应配合承揽人及时检验接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定作人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华特公司已对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如果在工作完成时文林染整厂不予验收,华特公司应当催告染整厂在合理期限内履行验收义务,因华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催告义务,且华特公司在向射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的诉状中亦陈述“染整厂不断制造质量借口”,现辩称其已履行了合同及协议约定的所有义务,未验收是因为染整厂不让其进门验收的理由未能举证证实,不予采信。
双方签订的协议已明确华特公司生产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华特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交付合格定作物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定作人染整厂可以要求华特公司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的违约责任,染整厂在这几种方式中有选择权,但这种选择权的行使应当公平合理。
在本案中,华特公司与染整厂协议是对机器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修复、调换,且华特公司向染整厂交付机器已经三年之久,故平衡双方利益,首先应当由华特公司对该机器进行修理,如修理不能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则华特公司应当调换或重作符合质量标准、价值938000元的ASGA368-S型双浆槽浆纱机一台给染整厂。
因合同及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无明确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履行不当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其一为修理、更换、重作、减价;其二为赔偿损失,因文林染整厂选择调换或重作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且其未能提供定作物存在缺陷造成其损失的证据,故其要求华特公司支付违约金245240.1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因协议中明确约定,华特公司于设备改造前开具增值税发票40万元至染整厂,剩余发票在所有往来款付清时一次开出,现华特公司已于2005年5月27日开具了4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而染整厂至目前尚未支付完毕所有货款,故其要求支付938000元整机增值税发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华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交付给染整厂的双浆槽浆纱机进行修理,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如不能按期修复验收合格,则由华特公司调换或重作符合标准价值938000元的ASGA368-S型双浆槽浆纱机一台给染整厂;二、驳回染整厂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899元,由华特公司负担12088元,染整厂负担3811元。
宣判后,华特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的判决没有依据。
根据双方2005年5月11日协议书,上诉人需要为被上诉人整改、修复、调换的是八个方面的工作,而这八个方面的问题的形成并非是上诉人提供的双浆槽浆纱机在质量上或者设计上存在缺陷,,除有两根上浆锟要调换外,其余部分都属于机械的正常维护和保养范围,不能据此认定上诉人所提供的双浆槽浆纱机不符合合同约定。
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整改、修复、调换的义务,否则被上诉人就不能使用该机械进行生产。
该机械处于被上诉人控制中,无论是维护还是验收,上诉人都必须要进入被上诉人的厂区,而进入被上诉人的厂区必须要经被上诉人的许可,所以不能认定验收是上诉人单方就能完成的义务。
在被上诉人没有得到上诉人认可后就是用该机械进行生产的行为本身足以认定上诉人已经履行了约定的整改、修复、调换的义务。
同样,被上诉人如果发现机械不具备验收条件或者不具备使用性能,也无权使用机械进行生产,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委托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可以要求上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在查明被上诉人已经在使用该机械的情况下仍判令上诉人承担整改、修复、调换的责任,在机械设备已经使用了三年以后还判决上诉人调换或重作明显不公平。
2、被上诉人违约在先。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2005年7月15日前两支橄榄辊到在付10万元,余款于2005年10月15日前全部付清”,至今被上诉人没有付清余款,更没有按约于2005年7月15日前在收到两支橄榄辊的条件下支付10万元。
对上诉价款,上诉人是通过向射阳县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才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