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_百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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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3次审判委员会,针对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就涉不动产执行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占相当部分。

但由于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新的诉讼类型,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比较突出。

为统一全省法院涉及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情况,现就不动产执行标的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江苏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

江苏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

江苏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5.03.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2015年3月25日)2015年3月23-25日,江苏高院在盐城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上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中10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基本共识,会后下发了会议纪要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管辖问题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对此如何理解?会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范围,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造成实践中该类案件管辖混乱,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规范诉讼管辖秩序,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该类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亦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在性质上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协议管辖的问题,理论上因其属于合同纠纷,是可以协议管辖的,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受法律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民诉法解释已将其规定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那么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只能是工程所在地法院,选择其他法院的均无效。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怎么处理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怎么处理

当事⼈对按照⼩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怎么处理当事⼈对按照⼩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的,适⽤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的,告知当事⼈,并记⼊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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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对按照⼩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怎么处理1、当事⼈对按照⼩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由法院进⾏审查,作出以下处理:(1)异议成⽴的,适⽤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2)异议不成⽴的,告知当事⼈,并记⼊笔录。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条当事⼈对按照⼩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的,适⽤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的,告知当事⼈,并记⼊笔录。

⼆、⼩额诉讼程序案件约定适⽤对符合⼩额诉讼其他条件,仅是案件标的额超过当年⼩额诉讼⾦额标准但不⾼于两倍的案件,双⽅当事⼈协商⼀致要求适⽤⼩额诉讼程序的,⼈民法院可予准许,并制作笔录备案。

被告提起反诉的,反诉标的额亦符合当年度⼩额诉讼⾦额标准的,⼈民法院可以征求双⽅当事⼈意见,双⽅均同意适⽤⼩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可适⽤⼩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

当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若仅变更诉讼标的额,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当年度⼩额诉讼⾦额标准但在两倍以下的,⼈民法院应向双⽅当事⼈释明,如双⽅均⽆异议,应制作笔录,双⽅当事⼈签字确认后可继续适⽤⼩额诉讼程序。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对按照⼩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的,适⽤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的,告知当事⼈,并记⼊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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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苏高法审委〔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12〕11号(2012年12月25日)为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便利群众诉讼,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的有关问题纪要如下:1、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

2、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给付之诉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借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物业管理费、电信费用纠纷案件;(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劳务)关系明确,仅在劳动(劳务)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7)其他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下列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的案件;(2)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4、小额诉讼案件的最高标的限额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年度定期公布。

5、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业务指导工作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

6、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
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5.19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号2016年5月19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工作,确保民事再审审查有序、公正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向人民法院1 / 1。

《2024年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范文

《2024年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范文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民事纠纷与日俱增,尤其是小额民事纠纷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面对这样的情况,传统的诉讼程序虽然有其公正性及权威性,但在处理小额纠纷时,其复杂的程序、高昂的成本及较长的审理时间往往使得当事人望而却步。

因此,小额诉讼程序的诞生应运而生,其旨在以更为简便、快速、经济的方式解决小额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的司法服务。

本文将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小额诉讼程序概述小额诉讼程序是指针对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所设立的一种简化了的诉讼程序。

其特点主要包括:程序简化、审理快速、成本低廉、便于当事人参与等。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既能够有效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又能够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研究内容1. 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

其范围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2. 程序简化:小额诉讼程序应当简化起诉、答辩、庭审、判决等环节,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提高审理效率。

同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3. 审理方式:小额诉讼程序应当采用灵活多样的审理方式,如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以提高审理效率。

同时,应当加强庭前调解,促进当事人和解,实现纠纷的快速解决。

4. 裁判效力: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效力应当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应当设定相应的救济途径,如上诉、申诉等。

5. 司法保障:为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的顺利实施,应当加强司法保障措施,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等。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效果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首先,小额诉讼程序简化了诉讼程序,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得更多的小额纠纷得以迅速解决。

其次,小额诉讼程序的快速审理,有效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了司法效率。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_会议纪要_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xx年3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债权债务案件审理中的以物抵债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会议认为,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债权债务纠纷中,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行为转移责任财产、规避国家政策、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较为突出,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对实践中审查认定各类以物抵债问题依法进行规范。

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以物抵债行为的界定会议认为,“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情形来判断以物抵债不同的法律性质,进而正确认定其效力。

二、关于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及效力认定会议认为,对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认定与处理:(一)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如债权人以债务人违反以物抵债的约定而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对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同时明确约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应进行清算,该以物抵债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三)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约定以房屋或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债,并明确在债务清偿后可以回赎,债务人或第三人根据约定已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的,该行为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

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借款、担保合同案件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借款、担保合同案件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借款、担保合同案件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2号(2016年4月28日)2016年4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5次审判委员会,对民间借贷、借款、担保合同案件涉及经济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民间借贷、借款、担保合同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一、民间借贷、借款、担保行为本身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债权人起诉主债务人,或者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二、民间借贷、借款、担保行为本身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的,债权人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的,无论刑事案件是否审理终结,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前,债权人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一)涉嫌刑事犯罪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的;(二)主债务人因涉嫌犯罪被相关部门接管清盘的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三)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可能对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效力、当事人过错程度等认定产生影响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3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推进再审审判方式改革,依法、及时、正确地审理各类民事再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再审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再审审理范围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针对再审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下列情况除外:(1)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本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时,有明确审理意见的:(2)原裁判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2、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变更原审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不予准许而未予准许的除外。

3、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因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而引起的合并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合并后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审理对象。

4、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不予准许,但当事人自愿调解的除外。

5、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在原审时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除外。

6、再审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人民法院未予审查或者原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确有错误的除外。

再审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裁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再审中追加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并对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

二、再审诉讼主体7、再审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1)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一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2)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二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但未上诉或原二审裁判未涉及其利益的当事人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3)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进通知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告、被告。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为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优势和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讨论。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

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标的金额较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的纠纷,一般不超过一万元。

2、案情简单: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纠纷,因此审判效率较高。

3、限制上诉: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能上诉,避免了繁琐的上诉程序。

4、程序简便: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时间较短,程序简便,降低了诉讼成本。

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在于:1、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时间短,审判效率高,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

2、降低诉讼成本:小额诉讼程序的费用较低,当事人无需支付高额的律师费和诉讼费,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3、增加司法公正性: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避免了多人审判可能出现的不公现象,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然而,小额诉讼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1、适用范围有限: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仍需要适用其他诉讼程序,导致审判效率低下。

2、审判质量难以保证: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时间较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能无法全面了解案情,容易出现审判质量不高的问题。

3、增加法官工作负担:小额诉讼程序虽然简便快捷,但数量众多,给法官带来了一定的工作负担,可能影响审判效率和质量。

下面以一起实际案例来说明小额诉讼程序的应用。

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但李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赔偿。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向张某赔偿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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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节选)
发布时间:2013.01.11 新闻来源:浏览次数:2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年12月25日第48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苏高法审委[2012]11号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

2、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给付之诉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借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物业管理费、电信费用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劳务)关系明确,仅在劳动(劳务)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7)其他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下列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的案件;
(2)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4、小额诉讼案件的最高标的限额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年度定期公布。

6、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

须知应当载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裁判方式、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申请再审权利等内容。

9、小额诉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0、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放弃答辩期、举证期或者就举证期限协商一致且不超过10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指定不超过10天的答辩期和举证期。

11、小额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打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12、小额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即时进行调解或开庭,也可以安排在晚间、休息日或其他当事人方便的时间进行调解或者开庭。

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经审查不符合本纪要第2条规定的;
(2)当事人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3)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讼标的额超过最高标的限额的;
(4)追加当事人或者提出反诉的;
(5)出现新事实、新证据导致案件疑难复杂的;
(6)需要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
(7)其他不适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并告知当事人;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小额诉讼案件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在审限届满前一周,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16、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当即时审结,并当庭宣判。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则上应当庭送达。

不能当庭送达的,应当在宣判后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三日内送达。

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得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

20、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简易程序案件的标准收取。

21、当事人不服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可以上诉。

24、除上述规定外,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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