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信用证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淮安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淮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省联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四个特征结合综合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担保、透支、保理、保函、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财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进行风险控制;(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管理第六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客户经理制。
客户经理负责具体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XX农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XX农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信用证开证业务第四章信用证通知业务第五章信用证寄单索款业务第六章信用证议付业务第七章信用证买方押汇业务第八章信用证卖方押汇业务第九章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第十章风险管理第十一章罚则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加强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规范操作及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修订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附件1)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行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相关业务交易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
第四条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五条信用证业务当事人(一)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一般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
(二)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
(三)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四)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五)交单行是指向信用证有效地点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
(六)议付行是指开证行指定的为受益人办理议付的银行,开证行应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信用证的议付行。
(七)转让行是指开证行指定的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行。
(八)保兑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第六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承诺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信用证管理规范

*****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证管理,规范信用证开具、融资、付款等具体业务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公司进口付汇工作顺利、高效进行,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进口业务项下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的业务。
第三条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所述,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方的请求,开给出口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财务总监作为信用证管理工作的决策人,负责信用证开具申请、信用证下到单付款、押汇融资和尝还融资款项等事项的最终审批。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作为信用证开具工作的实际操作部门,负责信用证开具申请的内部审核和信用证开具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作为信用证开具的需求部门,负责按照实际业务需要提出信用证开具申请,信用证开具后跟进流转及到单情况并及时向财务部门进行反馈。
第三章信用证开具第七条各业务部门在外贸合同签订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合理安排信用证的开具事宜,原则上合同上规定明确开具时间的按照其约定时间开具,如未约定具体时间,各业务部门应与进口商协商确定恰当的开证时间。
第八条开证时间确定后业务助理填写《信用证开立台账》,详细登记合同号、品名、数量、价格、开证时间等信息,确保每笔合同按时开证。
第九条开证之前业务助理填写《信用证开具申请表》,依次经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开证专员)审核,财务总监审批后由财务管理部(开证专员)负责后续具体开证事宜。
第十条财务管理部(开证专员)综合考虑每个合作银行的剩余开证额度、融资成本、银行效率等因素后确定开证行,并向其提交开证申请书、合同等相关申请资料(不同银行略有差异)申请开立信用证。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文件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用管理行为,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在公司全面实施信用战略,提高融资效率和运营效率,保护公司的信用声誉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是指公司为履行合同或者实施交易活动而产生的义务和权利的履行记录。
信用管理是指公司组织、制定和实施信用政策、信用风险管理、信用控制、信用评估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司信用管理应遵循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即真实、合法、公正、互惠、安全、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用管理的目标是构建和谐的信用环境,促进行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确保公司在交易活动中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保持公司的信用良好形象。
第五条公司信用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信用管理活动,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信用管理结构第六条公司设立信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公司信用管理工作。
信用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高层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信用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董事长兼任。
第七条公司设立信用管理部门,作为信用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信用管理工作。
信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包括:负责公司信用管理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监督和评估公司信用风险,建立和完善公司信用数据库,提供信用风险预警和风险分析报告,协助公司各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设立信用管理机构,作为信用管理部门的辅助机构,负责具体的信用管理实施。
信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负责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收集、整理和更新公司信用信息,协助信用管理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等。
第三章信用管理政策第九条公司信用管理政策的制定应遵循公司整体战略和业务需求,根据市场环境和风险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条公司信用管理政策应包括信用授信政策、信用风险评估政策、信用控制政策、信用收费政策等内容。
第四章信用授信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进行客户信用评估,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和信用风险,确保与客户建立信任关系。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集团有限公司授信融资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授信融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授信、融资管理,提高授信、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减少授信融资风险,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集团授信、融资的组织与职责,授信、融资计划的制定,授信、融资决策,集团内部融资,授信、融资风险控制,检查与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授信是指,银行根据企业资信及经济状况授予企业一定期限内的信用额度用于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融资,既包括通过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进行融资的行为,也包括集团内部融资。
按融资形式不同,主要包括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信用证、保函、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集团内部融资等。
按融资货币不同,分为人民币融资和外币融资。
第五条集团及各单位授信、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集团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二)充分利用利率、汇率等资本市场及行业政策优惠,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1 -(三)兼顾长期利益和当前利益;(四)权衡资本结构对集团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五)慎重考虑偿债能力,严禁出现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形。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集团董事会是集团及各单位年度授信、融资计划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批集团本部及集团汇总年度授信、融资计划。
各单位董事会是本单位年度授信、融资计划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批本单位年度授信、融资计划。
第八条集团及各单位年度计划外的授信、融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职责。
各单位年度计划外的授信、融资事项,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集团财务管理部是集团授信、融资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集团资金状况及资本市场形势,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制定集团本部及集团汇总授信、融资计划,提报集团董事会审批;(二)负责集团本部授信、融资方案的制定、实施,严格按照融资方案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付本息,避免未及时偿付带来的信用损失;-2 -(四)受理集团直属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由集团审批的年度授信、融资事项的申请,初审集团直属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提交集团董事会审批;(五)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总集团本部及各单位授信、融资情况统计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六)应当由财务管理部履行的其他职责。
集团型企业银行授信业务管理条例

集团型企业银行授信业务管理条例第一章目的与原则第一条目的为提升资金运转效率,规范金融机构对各产业集团授信行为,降低金融机构借贷成本,防范金融风险,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原则1、企业集团对银行授信实行“授信资源共享”的原则。
企业集团及各产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集中授信的方式和单独法人授信的方式。
2、企业集团财经委员会作为集团金融相关工作的协调部门,负责金融相关工作的协调、审核及对各产业集团公司金融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银行开户包括基本户开户、结算户开户、一般业务开户、外币户、以及甲方要求开立的共管账户等。
第三条银行账户开立银行账户开立必须经企业集团董事长批准后,财务系统方能到银行办理开户。
开户后,需到企业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事业部备案。
第四条银行账户注销对于不再办理银行授信及银行业务的一般户、临时业务完成的共管账户,由产业集团总会计师向企业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事业部提报注销申请,注销完成后到企业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事业部备案。
第三章银行授信管理第五条授信的定义1、授信: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向产业集团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就产业集团信用向第三方做出保证的行为。
授信的范围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贸易融资、票据融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账户透支、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
2、综合授信:是指银行向产业集团提供的综合性的有条件承诺。
该类授信通常适用于一类或几类专项授信支持。
3、专项授信:是指银行向产业集团提供的单项业务的有条件承诺。
该类授信通常仅适用于某类具体业务的专项授信支持。
第六条授信规划产业集团在年度预算中,需要结合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等制订融资计划。
产业集团财经管理部门在年度预算中,结合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等,制作上年度授信额度使用状况及年度授信计划。
产业集团年度预算审批后,在年度授信到期前,应根据年度授信计划编制授信申请的董事长审批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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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 财经管理部
财经函【】号签发:
【机密】【内部公开】
集团出口信用证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降低信用证收款的风险,保证本公司的出口收汇顺利进行。
特制定《集团出口信用证管理制度》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其所有子公司的采用信用证收款方式结算的发货及收汇。
二、职责
市场部
1、评估收款风险,确保开立信用证的可行性,控制信用证的额度。
2、在双方同意采用信用证结算后,组织客户与信用证小组(财务部与市场部的相关人员)对信用证的框架性条款进行谈判。
3、对外积极沟通客户,在开证前明确客户所需材料的清单以及样本格式,最终确定信用证收款方式。
4、在客户递交到开证行准备正式申请开证前,向客户索取开证申请书,提交我方信用证小组进行审核,以便判断信用证是否较初次谈判时约定的条款有所改动,或新增的条款是否合理。
5、开证后,负责准备递交到开证行的所有材料(包括提单或空运单,发票,装箱单,汇
票等信用证规定递交到开证行的一切单据),并经过信用证小组的复核。
信用证小组职责如下:
1、负责开通用于信用证收款的贸易账户,并提供有关的本公司的银行及账户信息。
2、参与开证申请书框架性条款的谈判;客户正式申请开立信用证前,复核客户提交到开证行的信用证草稿,提出修改建议。
3、接收收证行发出的信用证并进行再次审核。
4、审核市场部提交的信用证所需材料,并将材料按照要求寄给收证行;负责与银行沟通信用证相关事宜。
5、制作信用证进度追踪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确保款项及时到账。
6、制作信用证台帐,记录每笔银行收费明细及实际到账金额、提交分析报告。
二、基本原则
1、实际收款方式必须与销售合同或PO中约定的一致,合同或PO付款方式为T/T的情况下,如果客户提出以信用证付款,需做合同更改并报法务部评审备案。
2、需要采用信用证结算的新、老客户,均需要信用证小组在前期就框架性条款进行谈判。
3、正式开出信用证前,信用证小组需要审核客户的信用证草稿。
4、在商定提交银行议付的单据中,应避免需要客户出具的单据,并且尽量减少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5、客户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时将占用集团总部核准给该客户的授信额度,直至款项收回。
6、当信用证正本经过本公司审核通过时,市场部立即可以触发发货程序。
该区域销售业务员申请信用证发货时应向财务负责发货的应收会计提供以下文档:
1)信用证及其修改通知(如有)的副本(由信用证小组提供);
2)合同或PO复本。
合同或PO中必须对签约主体、货物名称及数量、发货时间、合同金额、付款方式、收款银行及账号有明确记载。
(备注:这个孟加拉的可能会有所修改)3)审核通过的《审证记录单》;
4)授信等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7、采用信用证收款的情况下,严禁业务员私自将提货单据交给客户,由此引发的货物损失由相关责任人个人承担;有必要的情况下,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8、信用证承兑过程中如出现不符点,销售业务员有责任与客户积极沟通,说服客户接受不符点交单。
如不符点确由我司原因导致,公司将追究至责任部门、责任人。
9、信用证项下的各项具体工作由业务部门落实,财务部对实施的各项工作的进展有必要进行监管和跟踪,了解信用证项下之工作真实运作状态,并提出必要的提示和督促以确保信用证业务的及时顺利完成。
三、信用证审核流程
四、接收信用证后的管理要求
财务部应对拟发货的信用证建立《信用证登记表》,并经常查阅。
对将过有效期的信用证,应通知市场部及时与客户联系,要求客户申请延期信用证。
对经协议决定不再执行的合同,客户要求撤证的,应向财务部提出书面的撤证证明,以便及时通知银行办理撤证手续;五、执行日期及修改权利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根据需要每年末回顾并调整。
本制度的修改权解释权归财经管理部。
集团公司财经管理部门
201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