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松涛直供用电户电价标准的批复
海南阶梯用电标准

海南阶梯用电标准如下:
夏季标准(4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2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电价为0.6083元/度。
•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21-3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电价为0.6583元/度。
•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36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元,电价为0.9083元/度。
非夏季标准(11月-3月):
•第一档:1.1-10度,收费标准为0.45元/度。
•第二档:11-30度,收费标准为0.60元/度。
•第三档:31-50度,收费标准为0.85元/度。
•第四档:51-100度,收费标准为1.00元/度。
•第五档:101度及以上,收费标准为1.50元/度。
请注意,实际用电价格可能会因地区和用电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访问当地电网公司官网或咨询客服。
同时,请合理用电,避免浪费。
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政府和各电力公司的收取规定为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12.16•【字号】琼府办[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06〕9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意义2004年6月以来,国家将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高耗能产业的企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并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对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
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正确引导投资,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扩张,促进建立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在能源、资源、环境问题上的紧迫感和危机感,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认真做好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各项工作,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支持环保、节能等先进生产技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引导高耗能产业合理布局,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目标。
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有高耗能企业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高耗能产业的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并网小水电无功考核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并网小水电无功考核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1.11
•【字号】琼发改价格[2007]28号
•【施行日期】2007.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并网小水电无功考核办法的通知(2007年1月11日琼发改价格[2007]28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公司:
我局《关于小水电上网电价及无功电价问题的通知》(琼价工字[1998]440号)执行多年来,为稳定电网电压,保证电网安全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近年来,随着海南电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电力设施的不断完善,小水电无功考核办法也存在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经综合协调各方意见,决定调整并网小水电无功考核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用户用电安全、用户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稳定,对我省并网小水电,根据各地的用电实际,实行灵活无功考核制度,即五指山、琼中、保亭等市县小水电站无功的发、供、送,应根据电网的实际需求,由当地电网调度机构按就地平衡的原则进行调度。
对不执行电网调度机构调度指令,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小水电站,电网调度机构可按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除五指山、琼中、保亭三市县外的其他地区小水电站有功及无功电量按月计量,实际功率因数在0.93及以下时,不奖不罚;实际功率因数在0.93以上
时,无功不足部分按0.015元/千瓦时处罚。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琼价价管[2012]443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价价管[2012]443号2012年8月9日)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公司:为保证居民阶梯电价政策顺利平稳实施,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的通知》(琼价价管[2012]34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的“一户一表”用户是指由海南电网公司直接抄表收费管理到户的城乡居民电力终端用户。
实际操作中,“户”的认定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无房产证明但供电企业已经抄表收费管理到户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能计量装置为单位,一套电能计量装置对应的用户为一“户”。
(二)“合表”居民用户是指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
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212元。
(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每度加价0.0212元。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主要包括学校、公共路灯、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福利院、敬老院、非营利性寺庙和教堂、公益广告、小区公共照明以及电梯、消防等用户。
(四)用于出租且实行总表计量的二个家庭及以上合租用户执行合表电价。
房屋出租证明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合租户数以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
(五)一“户”内二个家庭及以上合住的用户,若在执行过程中费用确实增加太多,可向当地供电部门反映,由供电部门进行甄别,符合条件的可分线分表计量后作为多户处理,或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规〔2022〕7号)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规〔2022〕7号)
无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3
【摘要】省水务厅、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小水电发电企业:为推动我省小水电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利用,经报省政府同意,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小水电站清理整治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57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水电标杆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5〕195号)精神,现将完善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21-21)
【作者】无
【作者单位】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11号)
2.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琼发改规
[2021]12号)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18号)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16号)5.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发改规【2022】3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海南电费收费标准

海南电费收费标准海南省是我国的热带岛屿省份之一,气候炎热湿润,全年温暖,因此电力消耗量较大。
为了规范电费收费标准,保障广大居民和企业的用电权益,海南省制定了相应的电费收费标准。
首先,海南省的电费收费标准是根据用电量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居民生活用电按照阶梯电价收费,即用电量越大,单位电价越高;而工商业用电则按照不同的行业和用电性质进行分类收费,一般来说,工业企业的用电成本相对较高。
此外,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的用电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其次,海南省的电费收费标准还与用电时间有关。
在不同的季节和时间段,电费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用电高峰期,电费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而在用电低谷期,则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这也是为了引导广大用户在用电时段上进行合理分配,避免因用电高峰期导致电力资源的浪费。
另外,海南省的电费收费标准还与用电性质有关。
不同用电性质的用户,其电费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居民生活用电相对较低,而工商业用电和特殊行业用电则相对较高。
这也是为了保障不同类型用户的用电权益,让每个用户都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电费收费标准。
总的来说,海南省的电费收费标准是合理的,能够充分考虑到不同用户的用电需求和特点,保障了广大用户的用电权益。
同时,电费收费标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让用户能够清晰了解自己的用电成本,更好地进行用电规划和管理。
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电力行业的改革,相信海南省的电费收费标准也会不断完善和调整,更好地适应不同用户的用电需求,为全省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更加可靠、高效的电力保障。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8.17•【字号】琼价价管[2011]384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价价管[2011]384号2011年8月17日)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261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海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此前凡已进入水价调整程序,但尚未召开水价调整听证会的城市,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充有关成本公开程序。
附件:海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试行)附件海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26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区域内调整城市(含县城、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供水价格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供水成本公开。
建制镇、各类经济开发区供水价格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包括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公开。
第四条供水成本公开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严格依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成本公开;(二)坚持客观真实,按照有关要求,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真实情况;(三)坚持积极稳妥,对成本公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好应对预案,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四)坚持改革创新,要立足各地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探索新方法、新手段,把成本公开工作做好。
海南电费收费标准

海南电费收费标准海南电费收费标准是指在海南地区居民和企业用电时所需支付的费用标准。
电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居民和企业的生活和生产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了解和掌握电费收费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海南电费收费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
根据国家能源管理部门的规定,电费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电费、燃料费、输配电价、政府附加费等。
其中,基本电费是根据用电量来计算的,而燃料费则是根据电厂的燃料成本来确定的。
输配电价是指输电和配电的成本,政府附加费则是用于支持国家能源政策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费用。
其次,海南电费收费标准还受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用电需求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发达地区的电费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欠发达地区的电费收费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这是因为发达地区的用电需求大,输配电成本高,而欠发达地区的用电需求相对较小,输配电成本也较低。
另外,海南电费收费标准还受到季节和用电时间的影响。
在不同的季节和用电时间段,电费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在夏季高温时期,空调等大功率电器的使用增加,电费收费标准也会相应上升。
而在淡季和用电高峰期之外,电费收费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总的来说,了解和掌握海南电费收费标准对于居民和企业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在了解了电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控制用电成本,合理安排用电时间,从而节约用电支出。
同时,对于企业来说,掌握电费收费标准也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进行成本核算,制定合理的生产经营计划。
综上所述,海南电费收费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用电需求的影响,同时也受到季节和用电时间的影响。
了解和掌握电费收费标准对于居民和企业都是非常重要的,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控制用电成本,合理安排用电时间,节约用电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