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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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嘉政办发[2006]78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78号)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市民政局《嘉峪关市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嘉峪关市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为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关于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社会救助是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或遇有紧急、突发困难时,由政府按法定程序给予资金、物资、法律援助或服务,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的行政管理活动。

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措施。

目前,在全市初步建立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住房、医疗、教育等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同时,我市社会救助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主要是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在基本生活、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等方面存在困难;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救助面较窄、救助标准偏低、救助工作城乡发展不平衡的形象仍然存在。

因此,建立覆盖全市的社会救助体系势在必行。

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嘉政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7]29号)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5月12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嘉峪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民政局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发放与统计等日常业务工作,市郊区办、财政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二)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政府救济与法定赡养和抚养相结合。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

(五)鼓励劳动自救,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通过扶贫帮困等途径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劳动技能,鼓励其劳动致富。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四条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应纳入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0]25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0]25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0〕25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十八日嘉峪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0-2011年)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以及《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0-2011年)》精神,稳步推进嘉峪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成重点改革任务,实现两年改革的阶段性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目标,以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重点,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能力为基础,以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筹资机制为核心,以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动力,以加强医学科技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支撑,突出基本、基础和基层的改革重点,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总体目标到2011年,初步构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居民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医药科技创新和卫生人才队伍水平明显提升,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初步建立,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距逐步缩小,人民群众享有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全市主要健康指标达到甘肃省前列。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10]75号【发布部门】嘉峪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31【实施日期】201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75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市医改办《嘉峪关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嘉峪关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0〕25号)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通过综合改革,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增强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卫生医疗需求。

(三)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有序推进。

按照公益性方向,强化政府职责,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2.突出重点,综合改革。

围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编制、人事、服务、补偿、绩效等体制机制的配套改革,转变服务方式,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3.试点先行,创新机制。

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全面推开。

4.多方参与,共同推进。

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加大社会各界的参与度,发挥市场作用。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嘉政发〔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6〕88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日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1日修正)、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甘肃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在出台相关社会管理和惠民政策时,应就拟出台的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与卫生计生部门沟通协商,实行会商会签制度。

第三条各项惠民政策按人均落实资金、物资或项目时,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对待,农村二女节育户按照3个子女对待;按户落实资金、物资或项目时,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节育户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

第四条本市居民在申请社会救助时,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范围。

第二章奖励优待体系第五条2016年1月1日以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六条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育龄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到一方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卫生计生部门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嘉政办发〔2017〕188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188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日嘉峪关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医疗”的医疗服务新格局,根据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

到2020年,使医联体成为服务、责任、效益、管理的共同体,有效配置有限的优质医疗资源,大力提升基层的医疗服务能力,逐步实现小病不出村、普通病在乡镇,常见病、多发病在社区,常见大病在市级、疑难重症在省级的分级分工医疗服务格局,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造福患者,建立有序就医、规范行医两个新秩序,实现“病人、基金、医生”三下沉,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和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结合实际,统筹规划。

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市域内医疗资源结构与布局、群众看病就医需求,按照业务相关、优势互补、持续发展、市域特点等要求,兼顾既往形成的合作或对口支援关系,统筹安排组建医联体。

(二)坚持公益,明确权责。

落实政府办医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不以分割医疗市场为目的,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充分发挥医保的杠杆作用,明确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责权利关系,逐步建立完善医疗机构间分工协作机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嘉峪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嘉峪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嘉峪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嘉政办发〔2018〕104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嘉峪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104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关于完善嘉峪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31日关于完善嘉峪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全面落实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先看病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工作,有效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3号)精神,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政策(一)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

人社局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累计医保基金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25%的前提下,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在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对所有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门诊报销比例提高10%。

(二)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2018年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新增的20元中,10元由省级统筹,用于提高全市参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标准。

从2018年6月1日起(以出院日期为准),全市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嘉政发[2010]17号【发布部门】嘉峪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01【实施日期】201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17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2月6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三月一日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实效,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总体思路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局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市财政局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具体负责医疗救助申请人的救助申请受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对患病的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救济,以缓解其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用于城乡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因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其他对象。

不属于城市医疗救助情形,但家庭困难的,按《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属地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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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05]36号
【发布部门】嘉峪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25
【实施日期】2005.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嘉政办发[2005]36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04〕84号),为了增强我市农村居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按照国家和省上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目标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发展,适合我市农民承
受能力,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在做好基线调查等工作的基础上,2005年开始在我市三镇全面推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力争在短期内达到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农村居民参与率达到85%以上,切实减轻农民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遵循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

农民在自愿参加的基础上,遵守有关制度,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为个人健康存储保费;省、市、镇三级财政提供专项补助资金,构成合作医疗的主体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基金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力求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确定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做到成熟一户,纳入一户,保障一户,巩固一户,保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平衡,做到既保证合作医疗持续有效运行,又能使农民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广大农民群众受益的原则,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加强民主管理,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财务监督、行政监督、专门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机制,定期张榜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统筹基金与家庭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要充分发挥统筹基金互助共济的作用和家庭帐户的积累作用,增强农民群众节约医疗费用的意识,提高农民群众自我保障能力,切实减轻农民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有效地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二、管理方式
市上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财政局、药监局、民政局、审计局、人事局、物价局、农林局、农行、计生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修改、完善和实施,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设在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实施。

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补助和管理;
(二)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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