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皖政办[2004]10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
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争议的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
第四条征地补偿争议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
协调达不成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自协调不成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对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
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的,由被安置人员提出;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提出。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规则

(3)清理现场包括路基范围内的所有垃圾、灌木、竹林及树木、石头、废料、表土(腐植土)等的往除;草皮的铲除与开挖;地面机井、坟穴的处理;各类房基等零星工程的撤除及处理。
(4)清理现场的回填土在204-1-a中计量。
(5)借土场的场地清理与撤除(包括临时工程)均应列进土方单价之内,不另行计量。
〔2〕承包人办公、生活区配置应满足与工程规模相适应办公〔含试验室〕、生活所需的绿化、消防、平安、排污、防污等要求。按总额在104-1中计量。
〔3〕拌和站、梁厂设置的地点、规模、排水及污水处理的设计必须征得发包人认可前方可施工。场内硬化、排水、污水处理按发包人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后在104-2中进行计量。拌合站、梁厂、堆料厂场地硬化采纳25cm厚C25砼面层〔路面〕,钢筋加工厂场地硬化采纳15cm厚C25砼面层;
〔3〕场内临时纵向施工钢便桥〔建、管、养、拆〕经监理人批复适宜的位置,在墩台根底、桥面、平安措施全部完成后,并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按延米在103-1中计量,工程数量按发包人批复的施工方案中的数量进行计量。桥面宽6m,限载50T;
〔4〕场内便道中临时便涵作为便道的附属工程,不单独进行计量。
(5)为完成上述各项设施所需的一切材料、机械设备、人员和清淤(表)及回填等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均不另行计量。
马巢高速公路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规那么
序号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计量支付原那么
1
101-1
保险费(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
总额
‰进行报价,该保险费由发包人掌握及使用。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由发包人组织招标确定承保人和保险费,承包人与承保人〔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费由发包人代扣代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财农村[2008]367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农村[2008]367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现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2007年第511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园地,包括茶园、果园、桑园、竹园、药材种植园。
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皖价服函[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2〕67号)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调整土地评估收费的函》(皖国土资函〔2012〕235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价格评估市场收费行为,促进土地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决定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收取评估费用。
二、凡依法取得土地估价资格并经省国土资源、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方可接受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三、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包括宗地地价评估收费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
宗地地价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按照附件2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宗地评估收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六、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可在此标准下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七、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应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监督。
八、各级价格、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降低工作质量的,依法予以查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解读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0•【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解读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世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已于2015年1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查通过,自2015年3月1日施行。
现就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背景、对象等解读如下。
一、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背景和意义2009年、2012年,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分别公布实施了《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自省政府统一制订征地补偿标准以来,对规范我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加快,征地规模逐年增加,征地补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差距明显,这是本次调整的客观需要。
第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规定“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2年调整一次”。
这是本次调整的政策要求。
第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其关键是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即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这是本次调整的现实背景。
综上,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等问题,对推进我省征地制度改革,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我省征地补偿标准分为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两类。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六安市、岳西县财政局、环保局:为加强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流域环境整治及保护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财建〔2014〕1713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4月16日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流域环境整治及保护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财建〔2014〕171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偿资金来源为: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2000万元、合肥市补偿资金4000万元、六安市补偿资金4000万元,合计20000万元。
第三条省级补偿资金,按照流域面积因素分配,其中:六安市11800万元、岳西县200万元,在当年省级预算批复后下达;六安、合肥两市补偿资金,在考虑年度供水量的基础上,根据上一年度跨市界考核断面监测水质确定补偿责任主体,通过省级结算拨付。
第四条补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制订流域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主要是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的调研、论证和编制(二) 环境保护能力建设1.大别山区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2.大别山区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3.大别山区水污染预警监测系统建设。
安徽省淮河干流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

安徽省淮河干流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征收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严格控制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行为,规范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的征收、考核、奖惩工作,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11〕8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费用征收第二条安徽省淮河干流(含颍河茨河铺、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为省水利厅。
根据省水利厅皖水管函〔2009〕288号文件委托,由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含局各直属水管单位)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占用人)因生产、建设、经营确需临时占用河道滩地的,应经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
第四条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局直水管单位(以下简称局直水管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11〕85号)规定的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具体收费标准为:(一)经营性项目临时占用1.占用河道滩地堆放砂石、物料等,每月每平米2元;2.占用河道滩地从事种植、养殖活动等每年每亩150元;3.其它经营性临时占用河道滩地的,每月每平米2元。
(二)建设工程临时占用1.占用河道滩地进行工程施工、考古挖掘,每月每平米2元,不足一个月按每日每平方米0.1元收取;2.占用河道滩地布设管线,每月每米4元;3.占用河道滩地勘察钻探施工,每米20元收取;4.其它临时占用河道滩地的,每月每平米2元。
(三)占用河道岸线,每月每米40元。
面积和岸线同时占用的,按单项收费额较高的一项收取,不得两项同时收取。
第五条桥梁、码头等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期临时占用河道滩地的,在施工方案批准前,应当与局直水管单位签订协议,一次性缴纳施工期河道滩地占用补偿费。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六安市绿化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批复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六安市绿化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7.28•【字号】皖价费[2003]213号•【施行日期】200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六安市绿化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批复(皖价费[2003]213号2003年7月28日)六安市物价局、财政局:你们《关于异地绿化费、绿地占用费及砍伐移植损伤树木花草补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六价费[2003]36号)悉。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六安市绿化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3]210号)的规定,现就六安市异地绿化费、绿地占用费及砍伐移植损伤树木花草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确因国家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绿地,或建设项目达不到规定绿地比例的,应缴纳异地绿化费;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缴纳绿地占用费;确须砍伐、移植树木的,应缴纳砍伐移植损伤树木花草补偿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二、三。
二、本收费为最终收费,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前申领省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标准试行一年。
试行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附:表一:异地绿化费收费标准(略)表二:绿地占用费收费标准(略)表三砍伐移植损伤树木花草补偿费收费标准的,灌木冠径超过2.5m的,加倍收费;4.生长季节(非移植季节)移植的,按砍伐收费;5.球根.宿根花卉加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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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
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09〕28号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申请制定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皖水管函〔2008〕1199号)悉。
鉴于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8〕78号)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就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规定,在批准河道滩地临时占用的环节,对经批准临时占用(期限在2年以内)河道滩地的单位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经营性临时占用
1.占用河道滩地堆放砂石、物料等,每月每平米2元;
2.占用河道滩地从事旅游、餐饮、娱乐活动的,每月每平米3元;
3.占用河道滩地从事种植、养殖活动等每年每亩150元;
4.其它经营性临时占用河道滩地的,每月每平米2元。
(二)建设工程临时占用
1.占用河道滩地进行工程施工、考古挖掘,每月每平米2元,不足一个月按的每日每平方米0.1元;
2.占用河道滩地布设管线,每月每米4元;
3.占用河道滩地勘察钻探施工,每米20元;
4.其它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河道滩地的,每月每平米2元。
(三)占用河道岸线,每月每米40元。
面积和岸线同时占用的,按单项收费额较高的
一项收取,不得两项同时收取。
二、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及社会福利单位经批准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
国家和省建设公益性建设项目经省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临时占用补偿费。
三、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各地收费部门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及收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四、收费单位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6项“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2年,期满后,按程序报批。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