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出台四项规定 明确规定责任到个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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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国旗下简短讲话稿

幼儿国旗下简短讲话稿

幼儿国旗下简短讲话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尊敬的各位同仁:我代表**********公司,就我们监理企业在今后的监理项目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住建厅、建设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会议精神),.向在座的各位做以下表态发言:一.认真编制具有针对性的g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1、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当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中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二、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①认真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

监理应严格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审查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实行动态管理。

全过程监控。

②认真审查本项目工程施工应用的安全监督手段。

安全监督与管理手段,如班组相互安全监督检查。

专检与自检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方法,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现场轮流安全值日,签订安全责任书。

以及现场悬挂各种安全宣传标语和警示标牌。

安全教育与安全培训等方法和手段。

③认真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与颁发的《企业安全资质合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电焊工、架子工、塔吊和施工电梯的司机、指挥,大型机械搭拆人员、登高作业工等。

审查操作证的时效性和人证相符。

④认真检查深基坑支护和开挖方案。

在土方工程施工方案过程中应根据基坑、基槽、地下室等的土方开挖深度和土质种类选择开挖的方法、设置安全边坡或护壁支护,对较深的基坑必须进行专项支护设计和专家论证。

在方案中应有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⑤认真审查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住建部出台四项规定

住建部出台四项规定

住建部出台四项规定住房城乡建立部近日出台了"四个规定",要求建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建立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工程负责人,并规定了各单位工程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质量平安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处分。

继针对施工单位工程经理的质量平安责任十条规定出台之后,中国住房和城乡建立部16日公布了针对建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工程负责人的四个规定,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负责人责任全部"落实到人"。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工程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工程建立的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勘察单位工程负责人、设计单位工程负责人、施工单位工程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这四个规定要求建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建立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工程负责人,并规定了各单位工程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质量平安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处分。

住建部工程质量平安监管司副司长曾宪新当日在京介绍称,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平安责任做了原那么性的规定,问责也大多针对单位,但并没有落实到个人。

此番出台的四个规定,加之去年针对施工单位工程经理的十条规定,是将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文件之中关于工程负责人的责任集中起来,梳理出最重要、影响最大的内容,以明确各方主体工程负责人的个人责任。

第 1 页共3 页中国住建部自去年9月开场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全面落实五方主体工程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20xx【请酌情自行填写】年10月至20xx【请酌情自行填写】年6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地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将按照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

具体来看,针对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的质量平安责任八项规定包括:制止违法发包、降低工程质量;制止恶意压价、任意缩短工期及拖欠工程款;保障平安生产及工伤权益;严格执行工程建立程序等。

针对建筑工程勘察单位工程负责人质量平安责任七项规定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勘察工作;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平安;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解读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解读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新标准初步解读Part1 新标解读• 1.1新标概要• 1.2编制思路和指导原则• 1.3术语与新概念解释Part2 新标详读• 2.1强制性条文调整• 2.2建议性条文调整1.1新标概要①规定性质:国家级行业标准②发文单位:住建部③行业影响:城市居住区及住宅设计必须执行的规范,且影响全国各个城市技术管理规定条款④覆盖范围:全国范围⑤规定执行强制性:2018年12月正式执行,且第3.0.2、4.0.2、4.0.3、4.0.4、4.0.7、4.0.9条为强制性条文⑥后续影响:该标准直接影响昆明市技术管理规定的修订,对后期报建起到深远影响强调“以人为本、绿色发展、宜居适度”2018年7月10日,住建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公告,该标准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废除“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标准”名称改变“规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三十六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据承担民事责任”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项目建设涉嫌违法,后期存在大量法律风险1.2编制思路和指导原则/ 经济快速发展 / 人口政策调整 /人口结构产生巨大变化 / 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 社区管理不断普及 /2017年,十九大召开,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已成为新时代发展的目标要求。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新时代规划标准怎样承接国家的发展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标准中的具体体现——坚持“绿色发展”在标准中的具体体现——坚持“生活空间宜居适度”在标准中的具体体现——发展理念与指导思想分级尺度高度配套公共绿地海绵城市综合利用指标关联品质提升集约紧凑生活圈划分范围与层级小街坊密路网控制住宅限高促进住宅品质完善配套类型及标准人均公共绿地设置强调亲民增加海绵城市设计要求提倡住宅开发应集约紧凑鼓励配套设施共建共享配套设施建设强调人性化关联指标控制空间总则1.0.1 为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标准。

黑臭水体整治自查报告.doc

黑臭水体整治自查报告.doc

黑臭水体整治自查报告黑臭水体整治自查报告黑臭水体整治自查报告近年来,我们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一系列通知精神,按照市环委会xx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随环委〔2015〕8号)和市人民政府xx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随政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加大城市水污染治理力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下一、工作推进计划(一)各级工工作目标1、住建部确定的工工作目标2015 年底前地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完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期限。

2017 年底前地级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实现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除黑臭水体。

2020 年底前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

2030 年城市建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消除。

2、市环委会确定的工作作目标2015年底前完成我我市城市建成区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任人及达标期限。

2017年底底前实现我市城市建成区区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口。

22018年底前我市城市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在10以内。

2022年底前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总体得到消除。

3、xx市政府府确定的工作目标2016年底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任人及达标期限,制定黑臭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并逐逐一编制整治方案。

2017年年底前各市(县、区)城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2020年底底前各市(县、区)建成成区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标。

市市政府确定的整治时间比市市环委会提前了2年,比国国家提前了10年,任务十十分艰巨。

(二)整治中需要坚持持的原则按照国务院有关部委关关于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南的规定,各在要针对不同同地域的自然环境特点、水水体特征、人文社会环境条条件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兼顾近远期目标,提出适适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指指导性原则。

项目负责人四项规定要求(住建部)

项目负责人四项规定要求(住建部)

项目负责人四项规定要求(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部制定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6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项目负责人四项规定要求(住建部)

项目负责人四项规定要求(住建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部制定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6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取消施工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备案-废止《建筑节能审查》

取消施工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备案-废止《建筑节能审查》

住建部:取消施工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备案废止《建筑节能审查》住建部官网接连发布三份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

大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

此几份通知是直接响应2018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和2018年5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中提出的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

建筑业迎来大变革!!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里明确提出: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删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把“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删除此款内容,加上之前上海、北京、厦门等地发文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监理,所以这些种种迹象的表明值得大家玩味。

二、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中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原条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方案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方案

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编制:审批:项目负责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完善我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个人,进一步遏制因项目纠纷引发的群访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务院、住建部、股份公司、一局集团、华江公司发布的文件和通知,结合我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此工作方案细则适用于在本项目施工活动的各类施工合作队伍,各施工合作队伍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细则所称农民工管理员是指受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的专门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工作小组:组长:实施负责人:成员:各施工班组劳务工头第一条本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推动,具体工作由各施工合作队伍负责,项目部监管。

第二条本项目负责该项目所承包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设立专门农民工管理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范畴。

项目部设立农民工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的考勤收集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劳务合作队伍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农民工管理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工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具体实施保证方案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被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有过欠薪行为的企业,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企业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全面实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防止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名义压低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4、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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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出台四项规定明确规定责任到个人制
提要: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了“四个规定”,要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并规定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了“四个规定”,要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并规定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继针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十条规定出台之后,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日公布了针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四个规定,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责任全部“落实到人”。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这四个规定要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并规定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曾宪新当日在京介绍称,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做了原则性的规定,问责也大多针对单位,但并没有落实到个人。

此番出台的四个规定,加之去年针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十条规定,是将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文件之中关于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集中起来,梳理出最重要、影响最大的内容,以明确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责任。

中国住建部自去年9月开始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

具体来看,针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包括:禁止违法发包、降低工程质量;禁止恶意压价、任意缩短工期及拖欠工程款;保障安全生产及工伤权益;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等。

针对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勘察工作;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等。

针对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核验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等。

针对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则包括:要求项目总监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现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等。

此外,这几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并不免除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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